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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彩华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受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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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凌源市法轮功学员娄彩华于二零零八年二月被非法抓捕,之后被判刑六年,现在被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在狱中娄彩华要求申诉,诉讼状交到监狱,监狱没有受理,又给退回来了。娄彩华在狱中遭到恶警指使的犯人殴打折磨。

辽宁省女子监狱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其各个监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均有曝光(《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如二监区、八监区等。十监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的高强度奴工劳动。十监区恶警以给犯人多加分、减刑为诱饵,利用犯人折磨法轮功学员。

娄彩华被非法关押在十监区三分队,因不放弃信仰,而被恶警张艳茹指使的犯人号头陈凤云及其他犯人疯狂殴打,打的她满身是伤,浑身没有一点好的地方,青一块紫一块。犯人号头陈凤云,折磨法轮功学员的手段狠毒,还用穿过的臭袜子堵娄彩华的嘴。恶警张艳茹将娄彩华丈夫要给娄彩华存的六百元钱贪污了,娄彩华丈夫为了娄彩华在狱中少遭罪,还给了恶警张艳茹二千元钱。娄彩华现在还在狱中受迫害。十监区大队长安蕊曾指使犯人王井艳、沈晓丽、张宝珍折磨娄彩华,说只要娄彩华胳膊、腿不折就行……这几个恶人在恶警的授权下,把娄彩华的床单撕成一条一条的,然后把娄彩华绑在暖气上,让她站不起,蹲不下,拿脏抹布堵嘴,给她隔离二十天,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只给早上喝一口粥。

辽宁省女子监狱的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野蛮行为已经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信仰自由的权利;《监狱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何况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犯罪,根本不是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正告行恶的警察,你们为了自己的私欲、为了追求“转化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侵犯人权、草菅人命。中共监狱用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不仅要毁掉法轮功学员的肉体,还妄图要改变法轮功学员对真善忍的坚定信念,真是邪恶至极!这与德国法西斯虐杀犹太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中的你们是助恶为虐的直接杀手和帮凶。中共制定的法律,也将置参与迫害者于死地:“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曾经猖狂的十监区大队长安蕊如今也遭恶报,年纪轻轻三十岁左右就做了心脏手术。当时一同行恶的恶人有醒悟的,说:我可不干了(指迫害法轮功学员),干了功劳是他们的,责任是咱们的。是啊,邪党历来都是卸磨杀驴,这里犯人为了减刑,被恶警利用着;那警察为了加官晋爵,也被中共利用着。行恶之人都将逃不出上天的惩罚以及正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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