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法轮功学员田淑荣,女,67岁,在一九九六年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后,她遭受非法拘留一个月,劳教二年,勒索罚款等迫害。
九九年十二月间,田淑荣去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前被便衣警察野蛮绑架送到天安门派出所。晚上被本地派出所接回,派出所还向家里索要了500元钱,没有收据。到了派出所由姓徐的片警做了笔录,当晚9点多钟送到大港拘留所,那里非法关押了许多法轮功学员,起早贪黑的做奴工挑豆子。田淑荣被非法拘留一个月放回家,当时派出所索要了三千元钱,取保候审。
二零零二年二月份,田淑荣到东北护理老母亲,在塘沽火车站被恶人诬告,被警察带到火车站派出所,搜走炼功带一个,法轮功书一本,然后被本地官港派出所非法带走。姓徐的片警做了笔录,当晚送大港拘留所非法审问,到第二天晚上送大港拘留所,在那里也是天天强制做奴工。拘留所有个姓张的女警说,田淑荣的案子不用审,直接送劳教。一个月后让田淑荣签字去劳教,她拒签并说:我没犯法,凭什么送我去劳教?警察说:你不签字也得去。
二零零二年二月份,中共恶党人员们强行把田淑荣送到天津大港板桥女子劳教所二中队劳动教养。刚进劳教所,两个普犯带着田淑荣到墙根前,强制低头面壁站2小时,然后由一个姓刘的队长把她分到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班。由两个犹大看着,上厕所也跟着,天天做奴工,天天派犹大折磨她们,逼迫她写月小结,天天看诬蔑大法的片子。有一张姓队长非常邪恶,经常逼迫法轮功学员诽谤大法和师父。
由于过重的体力劳动,田淑荣的体重由60公斤下降到51公斤。
除了拘留期间被派出所索要的三千五百元之外,在非法劳教期间单位扣发了田淑荣二年的工资,连最低的生活费都不给,这期间涨工资也没有份。
2000年3月,河北省蔚县代王城镇法轮功学员刘贵明去北京想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在天安门被绑架,并由蔚县设在北京的办事处送回蔚县代王城镇。当时全国各地为了堵截、抓捕和遣返上访人员,都在北京设立了办事机构。
第二天下午,在代王城镇派出所院内,派出所所长、镇长把刘贵明关在一间屋子里,拉上门帘。所长用拳头猛击他的脸,牙齿立刻被打松动。后来他又被转到代王城中学(北中)迫害。打他的时候,六七个人围着他一起上,拳打脚踢,有人用树枝猛抽,他被打得遍体鳞伤,腿被打得老粗,和裤腿一般粗。他们打累了,就让刘贵明到南墙根蹲马步,并在手上放上石头子儿,如果石头子儿掉了,更要使劲打。他痛苦得大汗淋漓,身体发抖,连路都走不了。
晚上,刘贵明又被叫到一间小屋子里,先是一帮人拳打脚踢,然后把裤腰带抽出来,用腰带猛抽,腰带抽断了,就用比胳膊还粗的木棍打,再用电棍电。电的时候,把砖立起来放在他的对面,让他的妻子跪在砖上面看着他被电。肉都被电焦了,屋子里充满了焦糊味。
刘贵明被非法关押8个月,镇上让他家人交五千块钱,家里没钱,镇上的人就给他找活干,浇马路边的树,每天吃8两玉米面,没有任何菜。
回家后的刘贵明,经常被三番五次地骚扰。2001年7月刘贵明被迫离家出走。2002年,刘贵明在外流离失所时被绑架,在蔚县西合营镇被派出所一帮人拳打脚踢,用扫帚把打,脸部变形,口袋里的一千多元钱被抢走。然后关入看守所,用电棍电,往指甲里插入大头针。他们又把手铐住吊在铁栏杆上,腿半跪着,警察用木棍往腿上使劲一压,手铐就嵌进了肉里面,非常痛苦。接着,一人拿木板猛击他的背部,他立即就晕了过去,打他的人就说他假装呢。其间还被灌食。
刘贵明被关押6个月后,被蔚县610(中共设立的用于迫害法轮功的专门机构,相当于文革时期的文革小组)送到张家口市洗脑班迫害,然后又被走后门托关系送到唐山开平劳教所劳教迫害。
在开平劳教所,刘贵明被迫在第三队在高温下打制耐火砖。后来脚肿了,原来穿41号的鞋,肿后穿44号的鞋,脚热得大冬天穿不住鞋子。经医生检查,说他不能再干活了。但是队长不管这些,继续强行让他干活。他身体支撑不住了,人瘦得皮包骨头,皮肤一拉老长,胳膊上起满了密密麻麻的疤点。神智也不清醒了。不会说话,不会吃饭,大小便失禁。劳教所看人不行了,怕担责任,才让家人接回。
经过对法律的查阅和法律界的咨询,人们也都逐渐明白炼法轮功根本没有犯法,是江泽民小集团以权代法,非法迫害法轮功弟子,他们才真正触犯了宪法、刑法及国际法。那么,在对刘贵明的迫害案件中,中共那些迫害刘贵明的公检法司和劳教工作人员具体犯了哪些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1、言论自由权:《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信仰自由权:《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人格尊严权:《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公民抓获现行犯后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将现行犯由自己较长时间的控制,拘留后发现不应拘留而仍不释放被拘留人以及无证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属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7、过失致人重伤罪,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它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动或者造成被诬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情况。
9、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贵明作为一个法轮功学员,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根本没有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相反是中共一些机关人员严重地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中共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下属机关是帮凶和工具。中共已灭亡在即,当法律回到正义者的手中,善良的人和邪恶的人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评判结果。这是亿万中国百姓的期待,希望附和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想到这一点,此时悔改还有机会。
二零零八年奥运会前夕,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疯狂迫害、监视,甚至到家里骚扰、抄家等。其中河南省济源市轵城乡北孙村法轮功学员王爱忠、郑宝枝、齐体英、翟家宗等人,被济源市国保大队苗东明、陈国辉蹲坑监视。
王爱忠现年五十三岁,郑宝枝五十六岁,齐体英六十四岁。翟家宗现年七十岁,一九九八年炼法轮功,当时是贲门、胃癌晚期,医院判了死刑的人,什么也不能吃,在家里等死。翟家宗是在这种情况下,修炼了法轮功,不到一个月癌症就好了,什么也能吃了。
二零零八年三月,苗东明一伙强行闯进王爱忠、郑宝枝、齐体英、翟家宗家里抄家,抢走了法轮功师父的照片、法轮功书籍和部份真相资料。王爱忠、郑宝枝、齐体英就被绑架到济源市拘留所,翟家宗由于不在家中而幸免。
当时郑宝枝不满周岁的孙子,也被绑架到拘留所,非法关押了一下午,连警察都说:怎么这么小的孩子也关进来!
王爱忠、郑宝枝、齐体英被非法拘留半个月后,分别被非法劳教一年。被劫持到郑州十八里河劳教所遭受迫害。绑架翟家宗的阴谋未能得逞,中共济源警察就指使村长牛同印,对翟家宗进行监视、恐吓、故意刁难。
农耕时节,牛同印不让村人给翟家宗犁地。翟质问牛同印为什么?牛同印说因你炼法轮功。一位好心人说:不用管他们,找人先种了再说,季节要紧。翟家宗就找外村的人来犁地,村长牛同印又拦住外村人的机器,恐吓说,你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吗?他是炼法轮功的,你敢给他种地,把你也抓起来。外村人吓得不敢挣这个钱了,失望地开车走了。好心的人都说:你找机会把种子撒到地里算了。没办法,翟家宗只好用最原始的办法,人工把种子撒到了地里。
山东栖霞市法轮功学员李爱华原是一名中学教师,自1999年多次遭中共迫害,2001年被迫流亡在外,2002年被非法判刑9年零6个月。以下是李爱华自述遭遇:
我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即受到邪党强加的各种迫害。
1999年7月那时我是唐家泊镇中学一名教师,因参与了7月22日的栖霞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引起唐家镇政府及教委的注意,之后每逢敏感日或上边下达某种指令,我便会被单独或几个同修一起被非法关押。
我在派出所镇政府等地反复多次被迫害。由派出所人员或政府公务员严格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所谓的“转化教育”,实为洗脑迫害。
1999年冬学校放寒假,我同另一同修欲进京上访,证实法轮大法好,在桃村火车站被公安扣留,遣送至唐家泊派出所。被污蔑以破坏社会治安,关了15天拘留,我身上带的800多元钱和另一同修身上带的钱都被扣留,一手办理这件事的干警是季善刚,时任副所长,当时镇政府的政工书记是林京福,是背后指使者。
之后学校对我的管制变本加厉,每逢节假日,镇政府便对教委和学校施压,令教委和学校的教师对我轮流看管,限制自由,说是防止我去北京上访,并说如果我还上北京,教委主任校长及负责看管我的教师便会因受我牵连而被辞职。因此多个学校都不愿要我,教委主任说要叫我一年换一个地方,哪里远去哪里,直到我屈服为止。我的工资也不象其他教师那样及时发放,总是扣压一部份。
2001年,我在唐家泊镇一所乡村小学任职期间,政府及教委决定要将我送到栖霞的610基地对我进行强化洗脑。我知道那里同看守所差不多少,我便乘其不备,从政府大院走了,之后便开始了大约1年半左右的流离失所生活,直至被恶警非法抓走。
在这期间,我不敢回家,因派出所经常到我家里找我,并派村里人监视我家,我只能偶尔在夜里回家,向家里要点生活费,这段时间我参与了不少印制、传送、散发真相资料的事,后来成为了邪党对我进一步迫害的理由。
2002年,我被恶警绑架,先被送到610基地迫害12天,期间连续三天三夜不让睡觉,那里的看管人员十分凶恶,一不服从其命令便会拳脚相向,那里的首恶是年中华。后又送往看守所,罗织罪名枉判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我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十分艰苦的10个多月之后,被送到山东省监狱迫害。
在流离失所那段时间里,我不仅无法为家里二老分担农务,还花掉了家里一万多元钱,用于生活等方面。几次遭遇恶警,共有三辆摩托车落入恶警手中,出事时,一台手提电脑、一台复印机、五千多元钱都落入以年中华、唐功铭为首的恶警手中(后来我去向唐功铭要钱,他拒不承认有那五千元钱)。在看守所里,恶警利用凶恶的刑事犯逼迫我进行长时间的奴役劳动,每天只允许睡不足6个小时的觉,吃的是菜汤,里面只有很少的油,所以不得不花高价钱买看守所的方便面、咸菜等东西,那里边其实够黑的,不堪回首。我在那里被折磨得身体非常虚弱,有气无力,且精神恍惚。
在监狱期间,年迈的父母无依无靠,身体上的劳累加上精神上的压力、摧残,使他们过早地衰老。母亲没等到我回家就含恨去世,至死也没有闭上眼。这是我一生最大的遗憾,父亲在我回家一年后也走了,那年我三十四岁,无依无靠,孤苦伶仃。
出狱后我由教师变成了无业游民,原来学校扣我的四五千元钱至今也无法要回,所以我现在只是靠打工维生。
总之,由于邪党的无端的迫害,使我和家人受到的苦难是不堪回首、难以尽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