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的法律和司法角度讲,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有的,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专门针对“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这时所涉及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可以看到,这与被起诉、定罪、判刑是截然不同的性质。
事实上,凡是已经被起诉上了法庭的,往往都是被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这种案件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已不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范围。因此,一旦走上刑事审判庭,要想澄清事实,就只有无罪辩护,因为这时的“无罪(辩护)”与“合法”已成为一回事了。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判例法),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法典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份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份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在中国大陆,要讲清利用现行法律反迫害问题,有二点可能需要认清:1、中共是附体在中国的法律上,把法律中附上了邪灵生存需要的共产邪恶的东西,这些邪恶的物质(恶法法条等等)不是真正正常人类社会的法律,必须从法律中清理出去;2、中共盗取了官方名义之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一直在利用法律来自我标榜为“公正合法”、“依法治国”;为了骗取国际社会的承认,它就利用国际社会既定的和成熟的法律模式,附上共产邪恶的内容,肆意妄为。因此,那些我们可以利用来反迫害的部份法律,本来就是维持正常人类社会秩序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这部份不应被统统归为“共产恶法”。
从宇宙的法理角度讲,修炼大法是合法的、讲清真相是合法的,那么对大法弟子的合法行为的限制和打压,就是在侵犯人权、就是在犯罪。作为大法弟子一定要思想清晰,不能把迫害当成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