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刘俊波的年迈母亲的控诉:
2011年4月间,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将我儿子刘俊波非法逮捕并羁押在新宾县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涉嫌“利用×教干扰国家法律实施罪”。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给我年轻善良的孩子冠以此罪名?我儿子三十几岁,为人正直、善良、乐于助人,对单位同事、街坊邻里从来都是热情对待,诚挚相帮,是公认的好小伙。他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
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我儿子刘俊波,在榆树乡岔路子村向村民陈世忠探讨法轮功被迫害的问题时,被该村书记陈宇恶告,遭榆树乡公安派出所所长范宝玉、司机卞和民、还有一名年轻民警绑架,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法律证件、法律手续,当时所长范宝玉打了我儿子十几个嘴巴子,司机卞和民也参与殴打他几拳头。
在当时的现场,我儿子与人正常交谈,没有任何侵害他人身体和任何财物的行为,没有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后来,经所长范宝玉签字,刘超主办,董宪伟辅办,把我儿子劫持到新宾县看守所。他们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绑架罪。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点二十分,新宾县国保大队队长赵连科带人,强行闯入到我家非法抄家,私自搜走我家珍藏的法轮功创始人的相片一张,护身符两张,日记本一个,还无理要求我们家属签字。在此,我郑重向检察院、法院起诉绑架我儿子的当事者和指挥者,在没有搜查证(或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赵连科等人非法搜查我家;强行的闯入我家,没有经家人允许就进入我家屋中,此类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儿子刘俊波在新宾县国税局工作,新宾县政法委、国税局更企图因我儿子炼法轮功而将他开除公职。
法轮大法教人做遵行“真善忍”理念的好人,做事为他人着想,这自身就是对惩恶扬善法律的维护;反过来,对大法的诋毁、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就破坏了法律惩恶扬善的本质,那当然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我儿子炼法轮功做好人,在任何正常的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是应该受到鼓励的。他向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实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是在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做的都是守法公民应当做的。新宾县公安局或新宾县政法委、国税局说我儿子炼法轮功、讲法轮功的真相是违法、犯罪,给我儿子扣上“利用邪教干扰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这种诬陷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我儿子被关在看守所,为抗议无理迫害绝食至今,他四次被警察拉到新宾县中医院分诊部“新宾镇民主社区卫生服务站”,强迫灌食。灌食大夫叫王玉杰。灌的食物里有盐,灌完食物后,我儿子口干舌燥,嘴唇干裂,鼻孔、嗓子和肠子全都发炎,已经灌不进去食物,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王玉杰也被迫成了你们迫害好的人协同的人。看守所还向我们家属索要三百元钱灌食费,最后,他们看我儿子身体虚弱,怕承担责任,向我们勒索两千元后,才放刘俊波回家。他们劫持关押我儿子,勒索我的钱财,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整。他们还要求我儿子写不学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逼迫我儿子放弃信仰,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在接回我生命垂危的儿子时,看守所警告我们:刘俊波养身体期间不许外出,待身体养好后,还要将他押回看守所等待法院开庭审判。我儿子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的违法和犯罪,他们还要开庭审判。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我将以这两项罪名起诉有关单位及当事者、责任者。要求:立即恢复我儿子的人身自由,证实他的清白,严惩真正的罪犯和有关责任人!
我这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在这个社会见得多了,修炼法轮功的人没有任何的违法和犯罪,给人家抓起来罚款、拘留、教养、判刑,这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作为一名警察、检察院、法院的人员,被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很是悲哀。过去也有很多这样的人,到头来却是最大的受害者。有些警察认为是身不由己,是在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看良知,盲目的执行恶令,到头来你自身承担责任。聪明的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定能明辨是非,而不是自毁未来。
刘俊波母亲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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