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杨玉华老人被四川新津法院非法判刑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一年四月,获悉四月七日(星期四)四川省新津县法院要对六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杨玉华女士非法开庭审判。到了这一天,有几个知道这个消息的人去了法院,法庭内连个人影都没有。可是几天后传出的消息说,杨玉华已被判刑三年送简阳养马河监狱去了。新津县法院连走“过场”似的“开庭”都没有,就枉法判刑。

杨玉华女士今年六十一岁,家住新津县邓双镇龙岩村。在修炼法轮功前,全身疼痛但查不出病因,一身病痛折磨得她过不好日子,成天与病痛打交道,真是苦不堪言。可是自从一九九七年修炼了法轮功,她遵循法轮功所要求的“真、善、忍”修炼,全身的疾病不药而愈,身心健康。

一九九九年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杨玉华因坚持信仰“真、善、忍”,曾多次被非法关押。二零零零年四月中旬,邓双乡中共党委书记谢刚、治保主任戴文中等十多人强行将她绑架到新津宝山山庄洗脑班强行洗脑。二零零一年一天深夜两点,警察龚贵林从家里将她绑架到派出所非法关押二十六天。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杨玉华到新津县兴义镇向人讲真相,当天被恶人陷害,由新津县兴义镇派出所所长邓宇与几个警察将杨玉华劫持、非法抄家,新津县“六一零”办(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设在政法委内)、新津县公安将杨玉华非法关押在新津龙汪渡看守所九个多月。

老人在新津看守所历经的九个月魔难中,曾多次出现严重高血压等病症,但新津“六一零办公室”、新津公、检、法、司及各级官员不但拒不放人,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执法犯法,以莫须有罪名对杨玉华判刑三年。

中共新津县“六一零”办、新津县公、检、法对大法弟子杨玉华的劫持、抄家、关押、审讯、判刑等迫害的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

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法轮功教人向善,让人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准则要求学员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法轮功学员无论对“真、善、忍”的信仰,或上访,或向民众讲法轮功真相,或制作、散发真相资料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导极尽诬蔑、栽赃、造谣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解释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益。

呼吁所有善良的民众,特别是杨玉华的家属及所有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认清中共 “六一零办”及公、检、法的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并予以抵制,维护亲人及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明确违法的不是法轮功学员,而是那些个执法犯法的公、检、法人员。凡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都要了承担法律责任的。

绑架杨玉华的主要责任人:
新津县兴义镇派出所所长 邓宇,手机号码:13881898298
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头目:王峰
办公电话:028-82520737
传真:028-69700899
手机:13982162615 邮编:611430
新津县政法委地址:新津县五津北路111号
新津县610办公室电话:028-82522377

新津县法院:028—82556000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028—82517086    办公室:028-82517839
新津县公安局:028-82530510
新津县公安局局长:李继越 13908201458
新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建新 13882020266  宅电:82526787
新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晓 13908082850   宅电:82520251
新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帅静 13908201260
新津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曾维仲 13980069371
新津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杨桂华 028─82520205(宅电)
新津县政法委书记:刘显勇
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洪良
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王峰(“六一零”主任)
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岳显峰
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远志
新津县检察院检察长:姚广平
新津县法院院长:昌荣珍
新津县法院副院长:肖迈
新津县法院副院长:幸洪举
新津县法院副院长:李毅
新津县法院政治处主任:谷青华
新津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弘
新津县人民法院地址:新津县迎宾大道212号
邮编:611430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