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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警察严重“破坏法律实施”

——评石家庄警察绑架“杨银桥讨薪案”原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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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据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报道,在河北政协招待处工作的杨银桥,被其单位以修炼法轮功为由非法扣押工资,在与单位多次交涉不成的情况下,杨银桥上诉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法院已立案,并在五月九日上午九时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劳动法案件,可是当日十一时许,石家庄的所谓的执法人员——六、七名穿警服和着便装的警察,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法律,在法庭之上强行将原告人杨银桥绑架带走。

石家庄警察此举严重违法,分析如下:

一、修炼法轮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

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修炼法轮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正式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因为信仰自由属于公民个人思想范畴之内的事情,而法律只能规范公民的行为,不能介入思想领域。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反邪教法”,被认作“邪教”成员的公民如果没有做出违反哪一部具体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就根本无权惩治他,法律根本不能基于他信仰所谓“邪教”这一“身份”而惩罚他。

二、法轮功学员享有法律保障的同工同酬的劳动权利

中国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民族、区域、身份、信仰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中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犯罪分子尚且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何况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法轮功学员了。也就是说,宪法和劳动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劳动权和报酬权,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借口职员修炼法轮功而给予歧视。

因此,石家庄市政协招待处以杨银桥修炼法轮功为由非法扣押她的工资,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杨银桥为讨还被单位无理扣押的工资,起诉用人单位,这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

三、石家庄警察严重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原告与被告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辩护,最后由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然后各方遵照执行。这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双方也必然会口服心服,从而会更好的遵守法律,促進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可是,石家庄警察却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与司法程序,无视法律,藐视法庭,公然到法庭绑架原告,使正常的法律诉讼活动无法進行下去。请问:本案的法官应当如何结案?看来法官只能在结案报告上写下:“本案在开庭审理的中途,原告被警察抓走,此案不了了之。”

中共邪党一再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真正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真正在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中共邪党的警察本身,是中共邪党本身。

四、石家庄警察为什么要绑架原告?

石家庄警察为什么等不到法院正常审理完毕就迫不及待的要绑架原告呢?这是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做出责令石家庄市政协招待处如数返还原告被扣押工资的判决。那么,这样的判决就表明法轮功学员取得了“胜利”,无疑,这对于动用一切手段镇压法轮功的中共邪党来说是“不可容忍”的。所以中共邪党要操控警察赤裸裸上阵,把自己无视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可耻面目暴露无遗也在所不顾。

如果警察再晚些时间到场,法院很可能就已做出有利于法轮功学员的判决。在中共邪党看来,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只要是对法轮功有利的事情它就一定要坚决打击和阻止,正如中共歪理邪说中讲的:“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支持,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中共邪党就是这样一个根本无视是非对错、为了一己私利而要一味去“斗”的邪灵。

中共邪党自己最清楚,它的法律只是为了装门面、欺骗世人的,一旦石家庄新华区法院“认真”执法,依法审判,它的法律就会“穿帮”。所以,中共不法警察才迫不及待的要绑架原告、强行中止法庭的审判程序。

五、“法律”成了中共邪党的镇压工具

从上述绑架原告的恶性事件中,人们可以清晰看出中共法制的镇压本质。正如《九评共产党》所指出的:中共邪党是一个完全靠暴力统治的恐怖政权,它把一切(包括军队、监狱、法制等)都当作其实施暴力统治的镇压工具。中共邪党的“政治”教科书上就这么写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也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在中共邪党看来,法律根本就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法律更不是维护人类正义和普世价值的手段,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想对谁怎么样就怎么样,想治谁就治谁。这种“政治”与“法律”的歪理邪说从小就灌输给全体中国人,也洗脑了所有的警察和法官。

杨银桥讨薪案,本可以非常和平的用法律来解决,可是,中共邪党的法制毕竟不是为了给人以“公平”的,而是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在中共邪党的暴政统治下,中国百姓别奢望有哪怕一丁点的公平权利。

在北洋军阀袁世凯独裁政权之下,当时上海法院审理宋教仁被刺一案,对于牵涉该案的督军、总理和“大总统”照查不误。可怜的是,中共邪党的法制竟连军阀政权也比不上。在今天的中国,不用说老百姓可以状告暴政高官,就是连正常讨薪维持生计也不可能,象绑架原告这样的恶性事件也唯有在最专制的政权中才可能出现。

中共邪党根本就不可能“依”法治国,它只是把法律作为其玩弄于股掌之间的邪恶工具。中共邪党在法律上规定“一切党派、团体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只不过是一句骗人的空话。中共邪党所说的“一切党派”根本就不包括它自己──别的党派和团体都要乖乖的“守法”,而中共邪党自身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是随时随地都能为所欲为的。为了欺骗世界,为了愚弄人民,中共使用了很多具有普世意义的现代名词,如“法律”、“法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等,可是,中共却给这些名词赋予了它“有中共特色”的内涵。透过这些名词看其本质,才能认清中共邪党的真面目。中共邪党社会根本不可能是法制社会,它只能是流氓强盗统治的社会。

不要再受中共邪党的所谓“改革”蒙骗了,不要再对中共邪党的“進步”抱什么幻想了。认清中共邪党的本质,退出中共,远离中共,解体中共,才有新中国,才有中华民族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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