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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六一零”操控法院陷害朱宇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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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非法开庭,图谋进一步迫害朱宇飙律师。非法开庭时,旁听席上全部坐满了邪党安排的人员。这种流氓地痞做法,也只有中共恶党才能做出来,也证明邪党心虚。据悉,在中共邪党人员操控的所谓法庭上,朱律师只说了:我的辩护律师一个被迫解聘,一个被绑架。

中共邪党人员对这次开庭作了精心策划安排,首先串通中大街道“六一零”(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及居委,装好心人,叫朱宇飙律师的母亲出去喝茶,说开庭时开车送她过去,然后拖时间,千方百计设了圈套不让朱宇飙律师的母亲出庭参加。朱宇飙律师的母亲没能出庭参加。

所谓的审判长是邹世发,电话是:020-83005555,020-83005556。

海珠区公安分局“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非法起诉朱宇飙律师至检察院,因材料证据不足,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回。到现在检察院重新起诉,起诉书所列证据还是不足,而且证据违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作为本案起诉定罪依据的。朱宇飙律师只是家中有订书机、打印机,当局便以荒唐的起诉“预备作案”。

一、证据收集是违法的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上午朱宇飙在住所遭到绑架、搜查,在场有十多个公安,没有一个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但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却出现“李洪滨”的签字。他是谁?如果是事后补签的还有法律效力吗?也无朱宇飙签字,也无其他见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海珠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所收集证据无证据效力(拘留证、逮捕证均无办案人签字)。

朱宇飙结婚后未与父母居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也认定他现住番禺区钟村奥林匹克花园雅典路三区十座四百零二房,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查抄其父母的住所的,不出示相关搜查证、非法侵入其父母住宅查抄,这本身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看到,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并没有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只移送证据目录不移送证据是违法的。

作为定罪证据不随案移送,不经过当庭庭审、质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没有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检察院、法院应该行使独立司法权,不能被公安、“六一零”制约。如果就凭现有无效证据起诉、审判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都严格符合程序,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实现公平正义。在此认为,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不能采信违法收集的证据,对没有移送本案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是不能作出判决的,否则判决也是无效的。

二、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犯罪必须具有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根本的特征。没有这个特征,后面的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这两个特征就无从谈起。所以,社会危害性是衡量是否犯罪的关键。据了解,法轮功是按照“真、善、忍”为准则的气功修炼,要求在社会中做个好人,提高自身道德,同时,达到祛病健身为目的,在世界上受到许多国家的褒奖与欢迎,在一九九九年前全国有上亿人学炼,并得到普遍赞赏。在当今道德大滑坡的现实社会中,朱宇飙不随波逐流,在律师界不正之风横行,处处向钱看的当下,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做人道德及良知,敢于不畏强权,维护弱势群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经常低价、折价、甚至没有报酬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案。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朱宇飙挺身而出,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三起无罪辩护,他在辩护中维护了国家宪法的尊严。

法轮功的宣传品、资料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范畴,过程中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比如,李洪志先生所著的《法轮佛法》、《转法轮》等书籍都是教人做好人,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有奇效。神韵光盘是美国神韵艺术团在世界范围巡回演出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录像,是弘扬、展现真正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世界一流演出,在国外受到极高评价,是每人中国人值得骄傲自豪的事。《九评》是世界最大华人媒体《大纪元时报》的社论,他客观评述了一百多年来共产党的历史,特别是共产党的历史,书中所引用的史料大多数是共产党自身的档案、文献资料,至今共产党也没有公开批驳该书史料的真实性,本书也没有超出学术研究的范畴。法轮功所发资料,讲真相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事,哪有什么危害?反而是大好事,反而对国家、社会、他人、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这种无社会危害性的言论、行为何罪之有?

起诉书称朱宇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预备犯罪,请问依据的是哪一项证据?从扣押物品来看,有电脑、移动硬盘一个、MP3一个、装订机、订书机等等,这些都是现代家庭常用物品,如果都将这些视为犯罪工具,那么,每家都有菜刀是不是每个家庭都是杀人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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