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害时也可不强调自己是法轮功学员

——读《利用法律和广播反迫害的一点体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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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读过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的文章《利用法律和广播反迫害的一点体会》之后,我也想谈一谈自己在这方面的认识。

一、信仰是正常社会里公民的正常状态,单独拿出来强调信仰反映的是一种歧视

在正常社会状态下,信仰是一个人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根本不需要在做什么事情时先表明自己的信仰,或突出强调自己的信仰。当前,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我们在讲真相时,很多情况下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大法,所以要表明自己的法轮功身份。然而,在正常的生活、工作、与人交往中,是不需要总是强调自己的信仰的。这才是正常的社会状态。我们反迫害不就是为了要恢复正常的社会状态吗?我们就是要彻底否定邪党人为造成的不正常的社会状态。所以我们要从内心中知道正常社会状态是什么样的,不必过于强调自己的法轮功身份。

二、邪党以“法轮功身份”为借口施加迫害是一种歧视

我们是一个正常的合法公民,与其他公民在公民权利上是一样的,并不因为信仰法轮功而有所不同。中共邪党的迫害就是要以我们信仰法轮功的身份为借口而对我们歧视,这种歧视正是我们要否定的。

因此,在我们的内心,我们一定要清除那种“因为我们修炼法轮功,所以应受到与其他公民不一样对待”的观念。这种观念的表现就是我们凡事都要先表明自己法轮功学员的身份。我认为,这也是对旧势力迫害的一种变相的承认。

我是这样认识的:修炼法轮功是一种正常的个人权利,我们没有什么“特殊身份”,也不应受到什么“特殊对待”。“大道无形”,我们的修炼在常人社会中是“无形”的,没有任何有形的形式,我们并不是“特别公民”,更不是社会的“异类”,所以我们要堂堂正正的生活、工作、反迫害,而不是在认为这种不正常社会状态的基础上反迫害。

三、彻底否定邪党以“法轮功身份”進行的歧视和迫害

对于邪党以法轮功学员身份为借口進行的迫害,我们要彻底否定。

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我们就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信仰是我们个人生活的事情,与公民身份毫无关系,既不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应享受更多的公民权利,也决不能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剥夺公民权利。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在社会上的所作所为,就是以一个正常公民的身份出现,该做什么做什么,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状态去修炼,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状态去洪法。如果不发生迫害的事情,也根本不存在特定的讲真相的需要。

在被迫害问题上,我们决不承认我们是“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迫害,因为修炼法轮功决不能成为迫害的理由。在反迫害上,我们就是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反迫害——即使我们不修炼法轮功,我们同样要反迫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劝导全国全世界的公民都要参与我们的反迫害。我们就是认为邪党的迫害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的非法侵害,而与修炼法轮功无关,我们也决不承认邪党强加的“迫害与法轮功有关”的那种变异的“关系”。

四、必要时可以回避谈论信仰问题

师尊讲:“被抓不是目地,证实大法才是真正伟大的、是为了证实大法才走出来,既然走出来也要能够达到证实法,才是真正走出来的目地。当有邪恶之徒问到你们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时,可以不答理他、或采取其它回避方法、不要主动被邪恶带走。”“用理智去证实法、用智慧去讲清真相、用慈悲去洪法与救度世人,这就是在建立觉者的威德。”(《精進要旨二》〈理性〉)

我是这样认识的:如果是在一种正常状态下,在我们主动洪法救度众生的状态下,或双方友好交往的状态下,我们完全不必回避修炼问题。但如果明摆着对方就是要以你的回答来确认你的思想信仰和你的身份,然后以此为借口進行构陷迫害,那么我们是可以理性的回避的。这不是不善,也不是不真。如果由于我们的不理性而让对方无知的构陷得逞,那么对方就会造下恶业,这不是害了他吗?所以适当的回避也是对人的善和慈悲。

例如,在面对非法的“盘问”、“搜查”、“审讯”、“笔录”或“开庭”等不正常状况时(因为正常社会下根本就没有政府人员会管这些事),我们可以回避信仰与修炼问题,以免给邪恶提供迫害的借口。

如果是在正常场合,在对方并不是以构陷为目地而问及我们的信仰问题的情况下,双方象朋友那样交谈,那当然怎么谈论都没问题。我认为就是不能给邪恶提供迫害的借口。

五、在运用法律反迫害、追究恶人法律责任时适当的回避是有效的

不能因为我们修炼法轮功而迫害我们,我们即使不修炼法轮功,遇到今天这样的迫害,我们也同样要反迫害。既然这样,在反迫害时,也就并不需要首先强调或表明自己的法轮功信仰。

《利用法律和广播反迫害的一点体会》一文中说到:“目前的公检法部门还没有人敢于直接说修炼法轮功合法。但是当你把警察的恶行直接上告到有关部门时,只要你不提及法轮功问题,只提警察如何行恶,有关部门就可以处理,当有关人员提出这是法轮功案件时,这些执法部门也会说,我们不是处理有关法轮功的问题,是你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违法的行为。我们处理的是你违法的行为,而不是法轮功的信仰问题。这样被惩处者也就无话可说了,也使一些恶警坏人不敢再干迫害大法弟子的事了。”

我认为这与讲真相是不矛盾的,本来信仰问题就是个人问题,与法律无关,恶警坏人本身就是违法,其违法也不应与我们的信仰有关——或者说,我们不能认可他们的迫害与我们的信仰有任何关系。

《利用法律和广播反迫害的一点体会》一文建议利用广播电台的行风热线节目,揭露恶警恶行,“只要当时你不提是炼法轮功的被迫害,只提哪里的恶警如何对本人或亲属如何行恶,自己不服或要求有关领导给予答复,电台就会直接给你接通你要找的人解决问题。当解决问题过程中也知道了是炼法轮功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已经晚了,因为已经通过电台播出去了,他收不回来了。为了领导的面子过得去,他也要追究法律上警察所犯的罪行了。那样也就起到了抑制邪恶的作用了,同时跟踪报道也要注意分寸,注意同修的安全,这是我们通过实践起到的作用。”

我认为这种做法在目前可以参考采用。

《利用法律和广播反迫害的一点体会》一文中举了追讨狱警勒索的钱财的自身例子,“当时省厅领导知道我是因炼法轮功被迫害的,但是他们没办法,不追究我炼法轮功的问题,只追究警察违法违纪的问题。就是说,无论你在哪个单位被迫害,如无故开除、劳教、打骂、被拘留、要保金等等,都可以告他们,这也是目前用法律向民众讲真相具体要做的,还可以直接状告公检法判案不合法的程序,取证不合法的手段(逼供)等。”

该文中还举了几位同修追讨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勒索钱财的例子,制止了勒索钱财之恶行的继续发生,还差点导致恶警队长被撤职,从而有力震慑了邪恶。

我认为,这不影响我们讲真相救人,比如说,在我们顺利追究了恶人的责任之后,我们可以再向他们和相关人员讲真相,也许他们会更加容易听取。

六、在控告酷刑迫害的恶警、申请国家赔偿问题上可考虑不提及法轮功问题

控告恶警时不需要提及法轮功问题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无论如何,恶警对学员施加酷刑,使人致死致残决对是违法的,是应受到控告的,是应做出赔偿的。

在明慧刊出不久的《运用法律 制止迫害》小册子中,也有这样的建议:

“在申请赔偿和控告恶人时不妨斟酌是否在文书中直接提法轮功,抑或是智慧的采取非文书的方式去对相关人士讲真相。因为无论如何,恶警打人和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就说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在劳教所、监狱或其它场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国家赔偿和控告恶人。

“在当前中共的高压之下,很多官员一见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们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们足够的勇气。如果我们在信中不提敏感词,有良知的官员处理起这些申请赔偿案件来就会放开手脚、理直气壮。

“还有,我们在信中比较含蓄,也避免那些邪恶的坏人利用这些信作为迫害写信人的借口。我们可以在另外的场合对有关的官员和人士讲真相。”

总之,我认为可更加理性、更加智慧的讲真相、反迫害,会更有效。以上只是我个人所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有更好的方法,欢迎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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