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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四川西昌公检法迫害法轮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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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近年来发生在西昌的迫害

近年来,西昌市对法轮功的迫害很严重,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西昌市公检法非法抓捕、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达21名。其中被迫害致死和冤判重刑的有9人。

57岁的女裁逢胡云环直接被非法关押致死。程冬兰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0年。高德玉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2年。何正琼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7年。何先珍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0年。陆远翠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5年。夏惠琼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5年。伍淑君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详情待查)。米易县苏丽娟被西昌市法院非法秘密判刑6年。米易县冯娟被西昌市法院非法秘密判刑5年半。

以上这些严重的迫害案例,对某些参与迫害的人目前来说可能正是其向“上级”邀功请赏,幻想着因此升官发财的“政绩”,但是如果你能静心看完此文,就会发现,这样的“政绩”是对人类正义、公理、良知的羞辱和践踏,恰恰是触犯《国际法》、《中国宪法》、《刑法》的实实在在的罪行。

以上被非法判5-12年重刑的法轮功学员全是善良妇女,她们在工作单位和街坊邻里全是被人称道的公认的好人,她们因炼法轮功身体健康、修心向善,在法轮大法被中共诬陷、迫害时用各种方式向人们揭露中共江氏集团的罪恶,讲清她们在大法中切身受益的事实,却被极度恐惧民众知道真相的中共610(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在99年6月10日成立的非法组织,其凌驾于宪法之上类似于文革时的“中央文革小组”)各级人员非法判了重刑,其中70岁的高德玉被判12年,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都称“全国罕见”。

在非法判刑前,高德玉、陆远翠、夏惠琼等的律师都为她们做了有理有据、无可辩驳的无罪辩护,现场的法官、610人员根本无话可说,但他们事后仍蛮横的冤判了法轮功学员重刑,严重践踏法律和人权,暴露了中共江氏集团在迫害法轮功中不讲法律,以权代法的实质。

二、从律师的无罪辩护谈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在犯罪

(一)、在西昌,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我们下面节选律师为夏惠琼、高德玉的部分辩护词,是非曲直大家自己就可分辨:

夏惠琼的律师在辩护词中《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中说道:“辩护人认为,西昌市检察院作出的(2010)西检刑诉第84号刑事起诉书,“认为夏惠琼、陆远翠……散发法轮功资料,破坏了国家法律正常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说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一、 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出示夏惠琼、陆远翠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

1、庭审时公诉人始终没告诉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辩护人、法官、数十名旁听人员和法警,究竟夏惠琼、陆远翠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的实施。是破坏了宪法、婚姻法、专利法,还是法官法的实施?我们不得而知。

2、公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出示夏惠琼、陆远翠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庭审时,公诉人只向法庭出示了夏惠琼、陆远翠散发法轮功资料的证据,但法轮功资料并不等于×教资料,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个常识。公诉人的指控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既然法律没有定法轮功为×教,依法就不能随意说法轮功是×教,更不得对散发法轮功资料定罪处罚。

二、夏惠琼、陆远翠没有制作、传播×教宣传品,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该《解答》第一问答称:“因×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含劳动教养,下同)或刑事处罚之后,又制作、传播×教宣传品的,属于情节严重,必须定罪处罚。”本辩护人提醒法官注意,此解答特别强调是“……又制作、传播×教宣传品的”,而不是制作传播法轮功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公诉人的指控,再次犯了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错误。

三、夏惠琼、陆远翠不可能犯了“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根本就没有这么一个罪名。

四、庭审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陆远翠、夏惠琼有“组织”行为的证据,因此,夏惠琼更不可能犯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从根本上来说,宪法至上,陆远翠、夏惠琼依法信仰法轮功,散发法轮功资料,无论如何都不构成犯罪。

……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陆远翠、夏惠琼依法信仰法轮功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陆远翠、夏惠琼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

高德玉的律师在《关于撤销高德玉一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写到:

“……同时本律师认为,高德玉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通过习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同时积极向他人介绍宣传法轮功祛病强身的效果,让大家都来学法轮功,做好人。从小的方面来说,既为家庭节省了医药费用开支,又能让子女安心工作,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幸福。从大的方面来说,为国家节约了医药资源,同时老年人有信仰、有寄托,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是为政府分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律师还认为,宗教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因此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高德玉年岁已高,而且老伴又卧病在床,子女又忙于自己的工作无人照料。高德玉一辈子奉公守法,没有做过任何坏事。到了晚年因为身体多病而习炼法轮功,并由此获得了身体健康,并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同时还积极地散发资料向他人宣传介绍法轮功的好处,一家人幸福和睦、其乐融融。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要因这位老人仅仅制作散发了几份宣传品,而对这样善良无辜的老人处以刑罚,使他们夫妻不能团圆,母子不能相聚,活活拆散一个幸福的家庭,于心何忍!

我们都会老去,包括我们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当你们年老体弱,浑身多病,三天两头跑往医院里的时候,你们又会是什么感受!你们家里也有父母,也有老人,如果你的父母仅仅因为炼炼气功、发发资料就被判刑,你又会是什么感受?现在高德玉老人通过习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而且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这么好的法轮功,既能强身健体,又能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你自己不炼也就罢了,还要动用国家机器来打压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天理何在?良心何在?难道没有听说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古训吗?请我们的司法公职人员三思!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不能以高德玉涉嫌犯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移送检察院起诉,因此希望西昌市公安局撤销高德玉一案,并释放在押高德玉。”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轮功合法

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法无明文不为罪”,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在中共媒体所制造的谎言欺骗下,很多人都误以为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一个事实是:修炼法轮功根本就不违法!就是按现行的中国法律,也不能说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包括律师和法官,也都逐渐认清了这一点。

从全面的看,中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赋予法轮功学员全新的人生观,让法轮功学员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偷、不抢、不嫖、不赌,诸恶不做…何罪之有?

进京上访有罪吗?《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个人提出批评的权利”。依据宪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

制作、散发资料,电视插播有罪吗?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道极尽污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在中共媒体散布谎言欺骗民众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有功。

大家都知道《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迫害法轮功的中共江氏集团针对法轮功制定的所谓法律法规等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宪的,所以也是违法的。那么任何执行中共江氏集团的指令都是违法的行为,时机一到必受法律的严惩,无论是谁都休想逃脱。

法轮功学员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制止这场残酷的镇压,法轮功学员站了出来,揭露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的丑恶嘴脸,曝光他们的罪恶行径,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还民众一个公道,这是对世人对社会负责的正义之举,法轮功学员只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对“真、善、忍”的信仰,还是上访、或讲真相都是合法的。

(三)、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在犯罪

中共江泽民集团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不但违反中国法律,而且违反了国际法,犯下了重罪,这些罪行必将受到追究。

比如在与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接触中,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到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情况,了解到这些人无任何政治野心,没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但是很多公、检、法人员苦于对自己的命运担心,或为利益所驱使,不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办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负责人或“六一零”人员对各部门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证,此类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江泽民集团为迫害法轮功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相当于当年“文革”小组、专职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六一零办公室”,自99年至今十一年来在各地实施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

为欺骗国人,江氏集团除了垄断所有媒体诬陷、栽赃法轮功以外,还打着法律的幌子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无所不用其极。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关进劳教所、监狱,洗脑班被迫害致死、致残,遭受各种精神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无数家庭支离破碎。迫害法轮功是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的。江泽民等五十多名中共高官在国际上以“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被告上国际法庭和各国法庭,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既违反《国际人权法》,也违反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参与的迫害者已构成多项犯罪,如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侵占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迫害中,中共江氏集团无法无天,参与迫害的人不讲法律,可是未来和正义一定要对这些人讲法律,而且这一天越来越近,现在肆意妄为,到时一定不得不去面对法律!

除了道义上的声讨,历史从未放过任何一个罪人,那些发动、维持迫害的中共官员们的所作所为都在记录之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他们用何种借口和谎言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将面对的是历史性的大审判。

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

资料显示,因对法轮功学员施以群体灭绝、酷刑,和其它反人类犯罪,迄今为止,在北美、欧洲、澳洲、亚洲等多个国家中共官员遭起诉的案件达50多起。在美国,除了中共党魁江泽民被起诉外,前北京市长刘淇,大连市委书记夏德仁,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中国科学院“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郭传杰,原武汉广播电视局局长武汉电视台台长赵致真,原吉林省委副书记、甘肃省委书记苏荣,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六一零办公室”头目赵志飞等均被起诉,其中刘淇、夏德仁、郭传杰和赵志飞在缺席审判中被法官认定罪名成立。

三、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犯下重罪,积极跟随江氏迫害法轮功的人呢?

自1999年7月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以来,中国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关进劳教所、监狱,被迫害致死、致残,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然而海内外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被残酷的打压吓住,他们坚持“真善忍”信仰,向人们揭露迫害真相,中国大陆和全球各国支持法轮功的正义之声越来越强。自二零零零年以来,全球已有30个国家的35位律师组成了全球公审江泽民集团的律师团,已在16个国家提出了针对江泽民的18个诉讼案。

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和平的诉求——停止迫害、惩办元凶(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之流)。中共的许多高官都有这样的经历,因为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在国外出访时,随处都可以看到法轮功的抗议队伍。他们不得不出入走酒店后门,甚至垃圾通道。

“推动不邀访、不欢迎、不接待中共人权恶棍国际联盟”网站资料显示,台湾立法院及十二个地方议会已通过不邀访、不欢迎、不接待中共人权恶棍的人权提案。立委陈亭妃办公室及台湾法轮大法学会早就将陈政高等一万多名迫害法轮功的首批恶人名单送移民署、陆委会、法务部。

江泽民看到大势已去,作为一个政治阴谋家,知道自己干了一件大蠢事,那么还在积极跟随江氏迫害法轮功的人是不是在做更蠢的事呢?被中共蒙蔽、利诱当枪使,在无知中去犯下各种罪行的人下场注定是极其可悲的。

提醒所有参与迫害者:镇压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难以逃脱的。

中国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跟随其迫害法轮功的人从一开始就被中共和江泽民集团出卖了,跟着中共一条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为牺牲品和陪葬品!

在此,真心善劝凉山州及西昌政法委、610,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了,无罪释放所有无辜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你们可以回顾一下历史:纳粹德国曾经气势汹汹,当时谁会想到它几年之内会失败并被追究?苏联东欧也曾经不可一世、形如铁桶,谁会料到剧变竟发生在数月之间?历史的变化在很多时候都被人事先认为是“不可能的”。在中国的近几十年历史中,又经历了多少次的“平反”与找“替罪羊”运动?法轮功历经十年迫害却屹立不倒并传扬世界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这一切都希望你们能深思。

中共历次群众斗群众运动,无法收场时,都是弃车保帅,卸磨杀驴。文革平反时,参与迫害的警察被秘密拉入云南枪决,只给家属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希望你不要给自己的生命留下太多的遗憾,在大是大非面前,给自己及家人做一个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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