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教师冯瑞雪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好人。她乐于助人,行为端正,不占便宜,淡泊名利,工作敬业,讲课也很好。只因她不放弃信仰“真善忍”,多次遭受迫害。
以下是冯瑞雪要求无罪释放的申诉书。
石家庄市司法局领导:
我叫冯瑞雪,女,现年42岁,系河北医科大学中西结合学院教师,现在实验室工作,在2011年3月9日下午3点多正在单位上班,单位书记派人叫我过去一下,走在单位院里碰上书记和三个穿便衣的人,说是桥西区国保大队的,要我跟他们走,问他们什么事,也不说,(当时没给我看传唤证),后来又有新石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强制把我架到一辆车上,带到桥西新石派出所,他们给我看了传唤证,上写因“×教”如何如何,我说我不是×教。他们就问了有关法轮功的几个问题,中间还强行搜走我身上的钥匙,过了好大一会儿,又还给了我,后来我知道他们私自到我家搜了家。《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且当时我爱人也没在家(我曾告诉他们我爱人和我在一个单位,他们不予理会),这过程中他们自始至终没有给我看过搜查证。
到晚上十二点多,派出所警察说带我见一个人(说谎),结果把我拉到拘留所,拘留所警察问我有什么病,我告诉他有乙肝及HBV-DVA阳性病史,在2007-2009年休息了一段时间,派出所警察要给我做一个手指血涂片,说是做乙肝,我知道他又在说谎,我没有配合他做,我说希望到正规医院检查,他们就走了。
如果说信仰“真善忍”也叫邪,那什么是正的呢?“假恶斗”能叫正吗?多年来,法轮功学员为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和平、理性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实没有这场镇压,也没有这些事),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让人说话吧,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刑法上有句话叫“法无明文不为过”。 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我过去也曾了解和咨询过律师,他们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国家人大没有通过不允许信仰和修炼法轮功的明文,国家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说法轮功是×教,是中共前总书记对法国记者采访时所说的,之后《人民日报》及各大媒体大肆宣传,这些说法是个人言论,不是法律,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种信仰自由包括了对自己信仰的再决定认识等等。
另外,气功是我国的传统健身运动,法轮功作为气功锻炼有它独特的作用,一九九八年九月国家体总抽样调查法轮功修炼人12553人,疾病痊愈和基本康复率为77.5%,加上好转者人数20.4%,祛病健身总数有效率高达97.9%。平均每人每年节约医药费1700多元,每年共节约医药费2100多万元。在九三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获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我是一名医生,深知健康对生命的可贵和重要,这也是很多人不放弃的原因吧。炼功人心态平静,身心健康,为国家和个人节省了医药费,这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吗?
我从没反对谁,或干过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无辜把我关在这里,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丈夫的腿受伤,孩子在上学,父母年事已高,他们怎么忍受,在这样的环境下,我的身体何以堪受?所以不仅是我一人受伤害,也伤害了更多的人呀,我们不是讲和谐吗?把一个正常工作的人抓起来,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这样的结果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很负面的,也只能带来不和谐的因素。
我本是修心向善,兢兢业业工作的人,现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故向有关部门强烈呼吁,希望能秉持法律、道义的公正,妥善解决我所遭遇的问题,使我能平衡、正常的生活。
公民:冯瑞雪
2011年3月14日
申请复议书
石家庄市人大领导:
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领导:
我叫冯瑞雪,系河北医大中西结合学院教师。2011年3月9日3点多正在单位上班,单位书记让我过去一下,走到院里,有3个人说是桥西区国保大队的,要带我走,因不知何故,僵持了一段时间,他们就强行带到新石派出所,给我看了因邪教如何等原因的传唤证,搜身并拿走家里的钥匙(后来又还给了我),并没有看到搜查证。问了我几个问题,晚上就送到石家庄拘留所(说是要去见个人,说谎)。在拘留所我说了我的乙肝和HBV-DVA病史。派出所的人说是要采指端血做乙肝测定,我觉的他们说的不是那样,就没有配合,建议还是到医院检查,他们就走了。至今也未做检查。
现谈以下几点想法,请求复议。
一、我个人认为,对待法轮功问题,需要冷静理智的去解决。这样粗暴的把人抓起来,一方面法轮功学员受伤害,另一方面直接参与的警察及工作人员受伤害。无论你们相信和不相信,无论时间早和晚,这种因果报应会发生。如果没有镇压法轮功,大家本可以和平、友善、和谐共处,或可成为朋友,但现在法轮功因信仰、警察因受指示的工作,就这样都受到伤害,这不是我们每个人想看到的事情。有句话叫“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样的状态要持续到多久呢?
二、信仰自由是写在《宪法》中的,其它的规定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这是前提和常理,即便是信仰任何一个教,每个人有自己的自由,而且对信仰自由的解释也包括了对所信内容的播扬和拥有。强制改变把执行者也放在了违法的位置。从我们整个世界文化的多元和文明、法制的推进形势看。这样的机缘总会成熟,我们中医有句话叫“未病先防”、“不治已病治未病”,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未来不会没有思考吧。
三、刑法上有句话叫“法无明文不为过”。 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思想信仰是自由的,法律只能管公民的行为,而不能限制公民的思想。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公民坚信某种信仰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明文与一般报刊、媒体宣传、部门规定有根本的不同,这是你们更清楚的,对法轮功没有看到定性的明文。另外法律更针对的是有伤害的行为。由于媒体的污蔑宣传以及历次整人的政治运动,造成大家对法轮功的惯性思维和集体惯性思维,使大家不去思考一些问题,一说法轮功就抓,甚至当成功绩,没去想这样稀里糊涂的执法犯法。法律反过来有一天也会制约自己,就象前总书记和一些官员在世界许多国家被起诉,也是警示和前兆。谁愿意被人扣上参与迫害人权的帽子呢?而且听说今年香港《前哨》杂志头版消息披露江××两次向身边人透露镇压法轮功是他一生中做的第二件蠢事,不管这个消息的真实性如何,我觉的这场长达十多年的针对法轮功的行为,是值得每一个接触的人反思的。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中国的法院以什么原则、标准对这些人定罪、量刑呢?为什么对他们判刑呢?中国法院对法轮功辅导站的辅导员及工作人员定罪判刑,明显是在法外施法,这是非法的审判。
四、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和道德,而且是更高层的约束。看一看每一个法轮功学员,每一个家庭的承受,历史走过这一页或年老、退休的时候,想一想一生中所做的事对与错、善与恶,功与过,相信每个人会有一番不同于现在的感慨。我想每一个人都愿意行善积德,而不愿树敌为营。
希望各级领导能给予考虑。
希望尽快被无条件释放,尽快能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冯瑞雪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