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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遭迫害 焦雪梅仍陷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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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明慧通讯员河北报道)唐山市热力公司职工焦雪梅,1999年为强身健体而修炼法轮功,炼后不久,困扰她多年的白癜风、过敏性鼻炎神奇痊愈。就是因为修炼法轮功,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十年时间里,她遭受的迫害几乎从来就没有间断过,2008年“奥运”前夕,在工作单位被西山道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判刑三年,于2009年4月1日被劫持到河北省女子监狱。

焦雪梅从1999年到2009年被非法抓捕关押迫害4次。2004年9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办案单位向她的家人和工作单位施加压力,家人害怕她受迫害(这些年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残酷的)花费巨资办理保外就医(对普通百姓家庭来说花费的钱数可以说是巨资),单位也因此不敢允许她工作,并扣除这期间的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2001年~2008年间,单位因受压力,三次不给焦雪梅涨工资。在2007年6月~2008年6月,工资只开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金580元(三次没给涨工资的情况下,月工资1700元)。

在2007年4月30日,焦雪梅再次被无辜非法抄家,5月2日被绑架到唐山第一看守所5月9日取保。在2007年5月~2008年6月期间,焦本人、家属、工作单位不断受到骚扰,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家人长期担惊受怕,迫不得已把自己的血汗钱送给办案单位的人员,他们钱照收不误,但没有停止对焦雪梅的迫害,对家人的骚扰。家里交的5000元保证金,被非法没收。

2008年6月16日,在没有任何事由的情况下,唐山市西山道派出所警察再次将正在工作的焦雪梅绑架。同年九月,唐山市路北法院非法开庭审理焦雪梅一案,当庭只有检方陈述,没有实物证据,在既无事实又无证据的情况下,路北法院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她判刑3年。焦雪梅随后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到二审阶段时,焦雪梅的辩护律师唐吉田在会见她的过程中,遭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警员的野蛮阻挠。唐吉田律师被专门安排到看守所的3号会见室,这个会见室的灯是坏的。因室内很暗,律师无法正常工作,于是向值班的警员提出调换一下会见室。尽管当时其它会见室都是闲置的,但这名警号为“083306”的警员却声称:要见就在这见,这里条件最好,并威胁律师:你到底想不想见?我有权不让你会见。

唐律师再三说明情况并指出律师会见当事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名警员态度野蛮的让律师出示律师证和委托书,将律师证进行了复印,然后将这些物品直接扔出门外。律师询问他的警号,该警员转身直接扯下胸前的警号“083306”。唐律师找到唐山第一看守所的所长,经过多次交涉才得以和焦雪梅进行了短暂会见。

辩护律师一再致电、致函唐山市中院及主审法官李富强要求公开审理,并多次到唐山市中院交涉,要求二审法院只有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主审法官李富强以各种理由回避,只是一再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并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遭律师的抗议和抵制。唐吉田律师表示,由于一审判决牵涉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些所谓的“证据”据称在侦查阶段都被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严重程序违法等多项司法违法事实,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唐山市中院法官践踏法律,暗箱操作,维持原判。

母亲为在冤狱中的女儿申诉

我的女儿焦雪梅,从小非常懂事,13岁开始就帮我分担家务,并且一直保持着优异的学习成绩。后来参加工作,也是兢兢业业,和同事们相处的很好。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我的女儿在1998年患上了在医学上被称之为慢性癌症的白癜风,再加上她以前就患有的过敏性鼻炎,双重顽疾的困扰使她苦不堪言。她吃遍了中西药物,而病情依旧,即使后来做了大型激光手术都未见任何效果。年纪轻轻的她已经不堪重负,病痛和精神上的折磨使她几乎绝望并想到寻死。

就在这时,有人向她介绍了法轮功。于是自1999年3月份开始,焦雪梅成为了一名严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一心向善,不断提升自身道德标准的法轮功修炼者。与此同时,缠身多年的疾病已经在修炼中不知不觉的消失了,身心轻松健康的雪梅真是感觉生活中每天都充满了阳光。

然而短短的几个月之后,一场无端的对法轮功的镇压运动也使我们这个原本和睦快乐的家庭乌云压顶。那段日子,女儿非常的消沉和痛苦,我知道女儿的良知在遭受煎熬。面对整日铺天盖地的抹黑宣传,她常对我们说,其实最可怜的还是那些不明真相的中国民众。这场迫害不只是针对修炼人的,而是在对天理犯罪。人在被蒙蔽下无知的助纣为虐,就会葬送自己的未来。自那时起,女儿就利用各种机会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相。

从1999年到2009年,我女儿焦雪梅被绑架、非法抓捕关押了4次。10年时间里,她遭受的迫害几乎从来就没有间断过。我们家里人从精神到金钱都经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我不禁要问,我女儿修炼法轮功只是为了祛病健身,做一个按真善忍要求自己的好人,她到底有什么错?那些公职人员打着法律的旗号一次又一次的对这些善良的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进行迫害,他们的依据和道理又在哪里?

俗话说,母女连心。想到女儿的境况,我都心如刀绞。我知道历次运动中的血雨腥风,更懂得这次迫害的残酷。我盼望着这场本不该发生的迫害马上结束,希望这样的人间悲剧不在发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历次运动中害人者最终都难逃被整肃的宿命,“共产党没有功劳簿”,谁做的事都要自己承担。我由衷的奉劝那些参与抓捕和迫害我女儿的人,希望你们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就放弃了人生大义,不要因为今天所为,断送了未来,不要因为今天一人的所为,而给子孙后代都带来无尽的痛楚。善恶有报是天理啊。

我同所有的母亲一样,时时牵挂着自己的儿女,盼望着她赶快回到我的身边,也真心希望像我女儿这样的好人们不再经受这样的磨难。我呼吁所有善良的人们能从心底抵制这场对修炼人的迫害,伸出你们的援手,因为社会的正义需要每个人来维护。当将来儿孙们问起:法轮功被迫害时,您都做了什么?我们可以面无愧色的告诉他们:我们做了我们应该做的!

唐吉田律师要求公开开庭的相关法律投诉文件

唐山市中级法院并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组长):

本人是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受苏桂珍女士聘请并被指定担任焦雪梅案二审辩护人。

2009年2月4日,本人曾向贵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此前当事人焦雪梅也书面提交过相关请求)。除此以外,本人多次向贵院主审李富强法官强调,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证据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即被警方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提供原件,且“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就对主要证据草率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的行为,实属严重违法。

为此,辩护人于2009年2月17日再次向主审法官重申公开开庭请求,却被告知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理由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该答复无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鉴于审判人员如此公然违法行径,

我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本案原审对主要证据未经法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或开庭审理,完成必须的法庭调查程序;如果贵院坚持书面审理,依法不得将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即应依法对主要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焦雪梅无罪。如果强行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将是严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贵院决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证据进行法定法庭调查程序,律师将无法就全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将视审判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的最终表现,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辩护人:北京律师唐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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