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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法君在山东省第二监狱遭受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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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法轮功学员钱法君,目前正被非法关押在位于章丘的山东省第二监狱遭受迫害,身体严重受损,望社会各界加以关注营救。

钱法君,男,四十二岁左右,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壮岗镇东演马村人(原莒南县演马乡)。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被当地恶人协同临沂市“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不法人员绑架到临沂市洗脑班施以迫害。

被非法关押期间,钱法君绝食反迫害,但遭到洗脑班恶人的野蛮灌食,甚至在食物中添加了有毒的不明药物,使其身体受到了灭绝人性的严重摧残,连上厕所都得需人搀扶。在此情况下依然被非法劳教一年。四十多天后,被送往山东省男子第二监狱(章丘)继续关押迫害。

据目击者称,钱法君被洗脑班和监狱迫害得相当严重,身体极度虚弱,躺在床上不能动弹,其中有一条腿明显细瘦,嘴上显出粘贴胶布的痕迹(应是监狱恶人野蛮灌食所致)。监狱一再声称,钱被送来之前身体就被迫害成这样的,非他们所为。既然是这样,那监狱为什么还要收留钱法君呢?这不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吗?

暂且不说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因为在现行任何一项法律条文上,都找不到迫害法轮功的丝毫证据;暂且不说中共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非法性,因为这项法律条款严重违反《宪法》,受到国内外众多正义法律学者的强烈谴责,应予立即废除。即使根据现行的《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那么,监狱方面在钱法君身体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依然收留,这不是同样在犯罪吗?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再往前推,钱法君仅仅因为信仰法轮功,就被绑架到洗脑班加以迫害。而“六一零”洗脑班连牌子都没有,根本不属于任何司法机构,更没有对公民实施关押、拘禁的任何权力,完全是一个非法成立的“黑机构”,类似于文革时期的“中央文革小组”、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所以,“六一零” 办公室为迫害法轮功所办的各类“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强行关押、洗脑、迫害,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对这些相关人员行之以法。

洗脑班的成立和存在完全是违宪和违法的,它触犯的法律如下。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中共对法轮功持续十二年多的疯狂迫害,不仅涉及到司法部门的各个机构,而且涉及到各个领域,很多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法轮功以及法轮功学员犯下了滔天罪行,遭恶报死亡的已达上万人。目前已有很多人幡然醒悟,认识到了中共的邪恶,及时的做出了明智的选择,脱离了与邪恶为伍的行列。因此,在此真心的奉劝那些为了个人的私利而出卖良知的人,不要再继续为中共卖命。否则,在不久的将来,被送上历史审判台的将会是他们。真心的希望他们能够迷途知返、从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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