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陷害
上午十点三十七分,宾县法院在第二审判庭正式开庭,非法庭审宾县法轮功学员赵云古、刘淑梅、陈丽云。审判长是宾县法院刑庭庭长郝文军,另有两人担任审判员。公诉人是宾县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王国志。审判庭内旁听席全部坐满,就连两旁的过道都站满了人,旁听人数估计有二百多。
法轮功学员赵云古、刘淑梅是一对老年夫妻,二人都是退休职工,年龄都已超过七十。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左右,二人在宾州镇大街永美化妆品商店门前被哈市公安局警察绑架。与此同时,他们的家也遭到非法查抄,行恶者是哈市及宾县公安局警察。警察从其家中抢走现金约十八万元(包括卖房款和三个孙女的学费),还有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台式电脑、四台打印机。
法轮功学员陈丽云,三十多岁。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左右,陈丽云正在家中忙家务,多名警察包围了她的家,利用云梯在阳台砸碎陈丽云家玻璃,强行闯入其家,绑架了陈丽云。恶警从其家中抢走两个存折(十七万元)和现金近四万元,还有一部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光敏刻章机、光敏章近千个、光敏油二十余桶(价值万元)。
三人遭绑架后,一直非法关押至今。赵云古、刘淑梅的家属从北京聘请了两名正义律师,分别为赵云古、刘淑梅做无罪辩护。
法轮功学员正气凛然
庭审开始后,赵云古、刘淑梅、陈丽云是戴着手铐、脚镣被带进审判庭的。赵云古、刘淑梅都是古稀老人,特别是刘淑梅,在长达近六个月的关押迫害下,身体出现严重病态,血压高达一百八十多。目睹老人一步一挪的惨状,为刘淑梅辩护的谢律师向审判长郝文军提议,解除老人的手铐、脚镣,但遭到郝文军的冷酷拒绝。
公诉人王国志照本宣科的念了一份打包式的起诉书,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赵云古等三人。这完全是陷害。首先,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基本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也是为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有功。制作散发的真相材料越多越好。
在法庭上,三位法轮功学员都坚定的表示:自己修炼法轮功没有罪,有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利己利他。而利用人民币纸币讲真相是为了救人,目的是让世人远离即将发生的人类大劫难,平安的进入到美好的未来,这是救人善举,不是犯罪。
律师在专业角度做无罪辩护
进入庭审辩论时,为赵云古辩护的李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中共公诉人提出的非法指控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驳,明确指出:任何稍懂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罚惩治。公安部规定了十四种邪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规定了十四种邪教,共十四种邪教,不包括法轮功。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没有“法轮功是×教”的明文规定。所以《刑法》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不能作为指控赵云古的法律依据。
从证据的层面讲,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法轮功是×教。所以《刑法》300条与赵云古没有任何关系。公诉人的全部证据没有证明赵云古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公诉人没有讲清楚,相信这一点公诉人也不能够谈清楚。最后,李律师说,希望法官严格对照法律,对赵云古作出公正的无罪裁决。
谢律师在为刘淑梅辩护时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指出公诉人的非法指控存在着明显瑕疵,即此案的来源没有说明。此案是由哈市公安局反×教大队侦办的。他们长期跟踪、监视三名法轮功学员,属违法践权行为。
接着谢律师对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进行了批驳:公诉书同时起诉三名法轮功学员,所谓的证据全部打包在一起,分不清哪些是赵家的、哪些是陈家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警察在六月二十三日抄家时,赵云古、刘淑梅没有被带到现场,更没有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致使证据的真实性缺失;公诉书指控年过七旬的刘淑梅在六月二十三日早八点同时去几家商店兑换真相币,在逻辑上说不过去,缺乏真实性。特别是赵云古家还有八万元的卖房款及三个孙女的学费、办房照费等两万多元下落不明,公诉书没有说明其去向。
面对正义律师有理有据的批驳,公诉人王国志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在谢律师辩护过程中,审判长郝文军多次粗暴的打断发言,甚至采用威胁的手段,妄图阻止正义律师的辩护。但谢律师不畏强权,坚持辩护到底。最后,谢律师希望法官对刘淑梅作出公正的无罪裁决。
两位正义律师的精彩辩护,使场内旁听者和法警等工作人员受到极大震撼。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除了审判长郝文军和公诉人王国志外,其余两名审判员和一名公诉人助理,均一言未发,表示沉默。
冬雪示冤情
非法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到下午一点半结束。此时,天空仍在降雪。纷纷扬扬的雪花好象是在诉说三名法轮功学员所蒙受的冤屈:他们不顾个人安危、历千辛万苦把真相印在纸币上,目的是救人,做的是最善良的事,却受到中共法院的非法庭审,这是什么世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