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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共法官宋佩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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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长青派出所非法抓捕、又遭到当地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向参与迫害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当地公检法司人员提出控告,控告中级法院法官宋佩侠在二审中的严重违法失职行为,要求撤销“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还当事人清白,并立即无条件释放。

宋佩侠作为主审法官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的规定,而是枉法维持原判,造成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损失。现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已被非法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王丽新、李秀荣的家人都未接到任何通知,家人是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通过其它渠道才得知王丽新、李秀荣已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九监区遭受迫害。

佳木斯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遭人诬告,于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被长青派出所警察绑架,被劫持到佳木斯看守所非法关押,十月十八日被郊区法院非法庭审。十月二十三日郊区法院蓄意冤判法轮功学员王丽新三年零六个月、李秀荣三年徒刑。

十一月十四日王丽新、李秀荣向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书中详述公安机关执法犯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郊区法院不择手段枉判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王丽新和李秀荣的家属在二审时聘请了正义律师为家人伸张正义。

在这次中院的审理过程中,家属多次去中院都没有见到庭长宋佩侠,律师也曾经多次电话联系宋佩侠未果,宋佩侠在受理王丽新和李秀荣的二审案件中经常找各种借口、个人理由拖延、贻误工作,使案件受到阻碍。宋佩侠在辩护律师拒绝提供辩护词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二审判决。佳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宋佩侠违背宪法公开迫害好人,冤判好人,王丽新和李秀荣委托家人向省市各级公检法司、政法委、人大等各个部门提起控告,让执法犯法的法官宋佩侠受到法律制裁,还好人一个公道。

附控告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丽新,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火电社区
李秀荣,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
被控告人:宋佩侠 ,女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在处理王丽新、李秀荣“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2、撤销“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还王丽新、李秀荣清白,并立即无条件释放。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

1、一审郊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仍维持原判。

宋佩侠多年从事司法工作,而且还担任中级法院的刑庭庭长,从这个角度理解,可以推断她应该会了解我国法律对法轮功的问题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对控告人的所谓“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刑法》三百条,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而判决书没有指出控告人的行为具体破坏我国哪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即判决书中所称“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素。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控告人按照法轮功“真、善、忍”原则,身心受益,家庭和睦,为国家和个人节省了医药费,道德不断提升,对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控告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也有自己的亲人和家庭,也有需要赡养的父母、抚养的子女,恩爱的丈夫,面对如此冤狱,她们在忍受着别人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的同时还希望宋佩侠不要迫害好人,希望她有未来。如此的大善大忍,谁能做到?能做到这一点,不就是“真、善、忍”的力量的伟大吗?如此的信仰相信是我国法律制定原则应该予以保护的和推崇的。控告人的行为并未因为这些行为引发家庭或社会矛盾,进而对他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并危及到社会公共秩序.她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权利而已。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二审应该予以纠正,然而宋佩侠置法律于不顾,坚持维持原判的行为是违法的。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前后矛盾。

在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告人王丽新和李秀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对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有异议,而判决书中对控告人定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所谓“供述”和控告人的辩护有异议,怎么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呢?应该进一步查证,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再有法庭出示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新旧程度怎样认定,几个月前贴的或许有区别,昨天和今天贴的有多大不同,怎能认定就是控告人贴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执行。不及时或不出示搜查证、逮捕证,不通知家属及辩护律师,阻碍律师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宋佩侠作为主审法官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的规定,而是枉法维持原判,造成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损失。

二、被控告人阻碍控告人及辩护人行使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宋佩侠在受理控告人的二审案件中经常找各种借口、个人理由拖延、贻误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控告人王丽新、李秀荣聘请两位律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宋佩侠担任办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两位律师去中院办理手续时, 宋佩侠又谎称去医院输液借此回避律师,由中级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出面办理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

三、该案不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宋佩侠在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辩护律师申请开庭的文书作为辩护词,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下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四、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控告人王丽新、李秀荣在上诉书中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来的身心变化,以及在高压下为什么不放弃修炼,俩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信仰真、善、忍无罪。宋佩侠却蛮横地告诉王丽新和李秀荣的家属说:“不开庭”,理由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决书签证的是谁,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就是谁。“上面”的哪个人能替你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五、宋佩侠在接待当事人及家属时的表现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控告人的家属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口处的法警禁止家属上楼找办案人宋佩侠,家属只能用内部电话联系宋佩侠询问什么时候二审开庭,宋佩侠强硬地回答说:“不开庭了!”家属想当面谈,她立刻回答: “没有必要!”并很快挂断了电话。之后,家属曾多次来到市中级法院,通过电话与宋佩侠联系,宋佩侠刚开始接电话都是很客气,当得知是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时声音立即就变了调:你们家属有什么资格叫我接见,我告诉你不开庭了!我说了不算,你找院长去!不开庭,就是不开庭!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谁,都有平等地享有被尊重和不被迫害的权利。不能因为是法轮功学员,就可以不被尊重,就可以不要法律。相反,法轮功学员在社会中被普遍认为是人格高尚的人,她们在工作中、家庭中、社会中都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平和的坚守正义和良知的行为是受到世人的尊敬的。

宋佩侠在审理控告人王丽新、李秀荣二审案件中枉法裁判,丧失了一名法官应具备职业道德,违法了国家法纪。在此建议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对于宋佩侠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同时严肃国家法纪。


控告人:王丽新 李秀荣
2010年12月27日

附:此控告信已分别递送于以下单位: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佳木斯市中共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市区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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