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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法院法官构陷尚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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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崂山法院非法开庭构陷法轮功学员尚德兴,尚德兴指出法官违法参与调查,严重破坏司法程序、要求法官回避。正义律师同时坚持这一要求,但法官无视法律威严,依然坚持继续开庭。律师表示抗议并退庭,投诉到院长,但院长并没制止这一违法行为,整个庭审过程并没有实质性的辩论阶段,使庭审变成法官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青岛法轮功学员尚德兴,家住市南区宁夏路。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下午,尚德兴领着七岁的孙子逛商店,仅因孙子手里拿着一张“神韵晚会”的光盘给了他人,被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边防派出所警察绑架。 五月四日被劫持到青岛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六月九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非法批捕,八月五日被非法庭审。

当局无理抓捕尚德兴本属违法行为,现又盗用法律之名欲定罪名,过程中,从警察到法官严重破坏司法程序,法官甚至以谎言欺骗欲阻止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其实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

庭审前的一波三折

在公安侦查阶段,家属就为尚德兴请了两名北京正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会见了尚德兴,尚也同意律师为其辩护并在委托书上签了字。主审法官于泳却数次拒绝律师提交手续阅卷要求的合法权利,理由是向法院领导汇报后才能约见并接受辩护人代理手续。

七月二十六日上午,李苏滨律师去法院找于泳办理以亲友身份出庭为尚德兴辩护的手续,于泳明知尚和家属都同意并签了委托手续,但坚决不同意李律师出庭辩护,公然剥夺尚德兴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另一代理律师直到法院开庭当天,主审法官于泳也未同意律师交代理手续及阅卷的权利,律师只好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法院交了代理手续。

之前于泳和王志双曾穿便衣隐瞒身份到看守所,欺骗尚德兴说其家属不愿给请律师,律师也不会来了,要让尚德兴同意自己辩护,尚德兴被迫同意后,八月二日 ,两人又将尚德兴的儿子欺骗到法院说其父亲要求辞退律师,要自己辩护并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文件让签字,家属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签了字。事后家属和律师感觉法院的说法中有诈,认为只有见到尚德兴本人才能知道他的真实意愿。

八月四日下午三点半,两位律师驱车赶到看守所,工作人员以已经下班为由推辞会见。一会儿于泳和王志双也赶到了,于泳态度蛮横地对律师说,尚德兴和家属都不同意请律师,尚要自辩。但两律师坚持必须会见当事人才能知道真实情况。于泳又声称必须他陪同一起会见,律师坚决反对,并指出此案处于法院阶段,按理会见尚德兴,法院无权派员在场,律师会见的行为不应受监视监控。经看守所所长协调,最后律师同意让看守所警员在场的情况下才得以会见尚德兴。与此同时律师会见尚德兴的过程中也当场揭穿了于泳和、王志双之前的欺骗行为。

在此期间,青岛国保,法官于泳多次打电话威胁韩律师:不准和李律师一起出庭为尚德兴辩护。同时威胁家属不准提起李苏滨律师的名字,特别强调不准李律师出庭。

更为严重的是,在尚德兴被非法关押期间,崂山公安、边防派出所、法院一直不间断骚扰尚的家属,追找尚德兴的妻子、同是法轮功学员的田金兰的下落,声称一定要抓到她。为躲避迫害,田金兰一直流离在外,有家不能回。在整个请律师过程中又遭公安、法院百般刁难,威胁恐吓等卑劣手段,企图阻止正义律师出庭辩护。在这种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下,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田金兰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其儿子紧急将她送到市立医院抢救。医生接连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二十七日上午,李律师和家属一起拿着病危通知和抢救照片到法院请求于泳出于人道主义,要求允许尚德兴回家探望老伴,却遭法院工作人员推诿,嘲笑戏弄,最后被无理拒绝。

庭审过程中的正邪较量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青岛崂山法院内外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法院前的公路旁边停着两辆警车和一辆中韩边防派出所的警车,多名法警和派出所警察在法院前后门来回巡查并录像,法庭内外布满了便衣、公安、边防武警。

十时左右,当李苏滨律师和韩律师要进入法庭时,遭法警无理阻挠。两律师据理力争,最后只允许韩律师进入,而作为以亲友身份为尚德兴辩护的李苏滨律师,被以不是尚德兴亲友为由挡在法庭门外。李律师质问法警:你爱人的亲属是不是你的亲属。法警自知理亏,但仍不允许李律师进入。亲属中也仅允许尚德兴的儿子和儿媳两人旁听,而旁听席上其他人全都是公安及“六一零”(专司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法律之上)人员。

庭审开始时,辩护律师和尚德兴要求主审法官于泳和书记员王志俩人回避,因为之前于泳参与欺骗本案关于请律师辩护的违法行为。律师认为于泳作为一名法官竟公然置法律于不顾对被告人与辩护人进行欺骗,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同时也表明其不可能对此案进行公正的审判,依法应当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在律师先后要求四次后,法官于泳在不请示院长裁定的情况下,擅自继续强行开庭。辩护律师认为于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并违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律师当即提出抗议,并拒绝再配合其严重违反审理程序的开庭行为,并要求会见法院院长,于泳同意辩护人退庭找院长,但不同意休庭。

随后律师和家属退庭从三楼的庭审室下楼找院长,在这过程中不断有人尾随录像,家属见状也用手机向录像的人拍照,这时十几名警察一拥而上,撕扯家属企图抢夺手机,这时李苏滨律师向前问:“你们干什么?放开人!”一便衣手指着李律师问:“你是谁?把证件拿出来看看!”李律师反问道:“你是谁?”这时一名警察就要上前动手打李律师,被家属及时阻拦才没得逞,而家属拍的照片在警察监视下强行删除后才让离开。

律师和家属一行来到信访处,葛姓主任接待了他们,葛姓主任首先警告不准对谈话进行录音,并推辞没有院长电话,之后收下了律师和家属的投诉意见。最后,当律师和家属走到大门时,又被告知院长来了。律师和家属向院长投诉法官于泳在此案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尤其是到看守所监视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院长竟然说那是为了保护律师,由此可见院长和法官的业务水平和他们彼此袒护的卑劣行为。律师决定将依法逐级向上级反映事实材料。

勉强的庭审结束后,尚德兴的儿媳妇抑制不住内心的气愤,当场质问法官于泳:“我拿着我妈的两次病危通知书要求我爸回家看看,你为什么至今不给我个答复,难道你家就没有老人吗?”在铁的事实面前法官于泳心虚地以“不准扰乱庭审”的理由予以搪塞,尚德兴的儿媳妇掷地有声地回答说:“这是庭审结束了,怎么是扰乱庭审了?”随后被于泳指使五名警察将其拖出法庭。而最后家属和律师发现,在法庭公告栏上的于泳仅是一名法警而非法官。

中共公检法司知法犯法

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可中共却非要剥夺人们的信仰自由、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特别是中共的政法委、“六一零”等中共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的秘密机构,长期以来组织、协调利用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部门迫害法轮功学员,十一年来从没有遵守过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打着“法律”的幌子陷害无辜。中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也只是走过场。可以说,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等才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犯。

附录一 :相关单位、人员信息

于泳手机:15966871929
于咏办公室电话:0532--88895182
青岛中韩边防派出所电话:0532--88897330
青岛崂山法院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仙家峡路
青岛崂山法院电话:0532--88011312

附录二:

关于崂山区人民法院于泳法官严重违法办案要求其回避本案并重新开庭的反映材料

反映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映人:于泳,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主审法官,审判长。

反映事项:

1、于泳作为本案主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并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本案;
2、于泳作为法官,知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被告人依法得到辩护及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3、于泳作为法官,违反《法官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家属及律师进行欺骗,意图剥夺被告人得到辩护的权利;
4、于泳作为法官,竟严重违反《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在律师会见时,法官在场,依法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法院无权派员在场!
5、于泳可能无法官资格,如查证属实,其无权审理案件,依据《法官法》规定,其无审理案件资格。

事实与理由:

一、被反映人于泳作为本案主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并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本案:

反映人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受本案被告亲属委托,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得到其同意且在委托书上签字。但本案主审法官却数次拒绝本辩护人交手续阅卷的合法要求与权利,理由是要向法院领导汇报后才能约见并接受辩护人代理手续。但直到辩护人得知本案已定为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开庭,主审法官于泳也未同意辩护人交代理手续及阅卷的权利。本辩护人只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法官交了代理手续,主审法官于泳却电话通知辩护人,称被告人不再请律师,让辩护人不要出庭了,但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被告人明确声称要请律师,法官骗被告人签字,并以虚假事实欺骗本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庭,被告人因法官庭前欺骗的行为,不再相信该法官会公正审理本案,坚决要求于泳回避对本案的审理,但作为本案审判长的于泳竟当庭自己决定不回避,驳回被告人回避申请。本辩护人当庭明确告知于泳法官,审判长的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院长决定,法官无权当庭驳回,坚持要求请示院长后才能对实体进行审理,但作为审判长的于泳根本不顾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强行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进行实体审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庭审行为依法无效!

二、于泳作为法官,知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被告人依法得到辩护及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被反映人于泳,作为法官,本案的审判长,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被告人依法得到辩护及回避的权利!被告人亲属及被告人本人都同意李苏滨以亲友身份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但于泳在明知其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被告人同意且签字的情况下,不让李苏滨出庭辩护,剥夺了被告人依法得到辩护的权利,其行为严重违法!

于泳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自己是否回避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由院长来决定是否回避。于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涉嫌滥用职权!并违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因其严重违法审理本案,本辩护人拒绝再配合其严重违反审理程序的开庭行为,并要求见院长,对此给予答复后再开庭,于泳同意辩护人退庭找院长,但不同意休庭。后本辩护人找王院长反映此事,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因此向上级领导反映此事,望予以查清并处理!

三、于泳作为法官,违反《法官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家属及律师进行欺骗,意图剥夺被告人得到辩护的权利;于泳作为法官,在开庭前欺骗被告人家属及本辩护人,称被告人不同意再请律师为其辩护;而欺骗被告人说,其家属不同意再请律师,且律师不来了。这种行为,不应是法官的作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涉嫌不公正审理本案,与本案被告人已形成投诉与被投诉的关系,于泳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可能公正审判本案,依法应当回避对本案的审理!

四、于泳作为法官,竟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派员在场,监督律师会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法院阶段会见被告人,法院无权派员在场,律师会见的行为不受监视监控。但本案主审法官竟然置这些法律规定于不顾,在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下午律师在青岛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尚德兴时,强行要求法官在场,辩护人坚决反对,但同意看守所派员在场,才得以会见被告人,得知法官以上的欺骗行为。于泳竟然称,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与律师一起见被告人,就说明能,作为法官应明白,公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没规定的,就是无权,连这么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的人,怎么可能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又如何让当事人及辩护人相信,这么不懂专业的一个人,怎么可能对案件做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五、于泳可能无法官资格,如查证属实,其无权审理案件,依据《法官法》规定,其无审理案件资格。

本辩护人在该法院公告栏中,看到于泳是一名“法警”,这说明其根本不是法官,也无法官资格,依据《法官法》规定,其无权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反映人希望对本案重新指派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审理,并责令于泳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审理程序都这样严重违反规定,又如何保证实体的公正判决呢?!为了维护法官的形象,法律的尊严,请有关领导对此事作出处理!

辩护人:韩庆芳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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