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市红的律师表示:一审开庭,不出示实物证据,无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合法、合理愿望,存在非法认定事实和错误定性的客观情况;二审法院应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本案,这是衡量本案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志,希望二审法官能够有勇气接受民众监督,真正公开审理本案和公开判决本案。
一、又一起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典型冤案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午,李市红的母亲宋文绣婆婆从武汉市江岸区的家里出来,被守候在楼下的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等人捂住嘴巴绑架到一辆车上,强行抢走宋婆婆口袋中的钥匙后,进入她的家,非法抄家,并顺手拿走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
下午,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罗林、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袁庆红、万保珠(女)等绑架了在李市红回家时,将她绑架,后非法拘捕。到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份,李市红一案当时已经三次被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三次退回江岸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江岸区法院强行非法开庭,限制李市红依法行使辩护权,对上诉人多项鉴定申请置之不理,在事实不清、证据虚假、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中诬判李市红四年有期徒刑。
二、追查打击报复申冤人的所有责任人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上午,李市红七十多岁的母亲宋文绣,在吴碧林、黄静和孙静屏三位老人的陪同下,到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8号的江岸区法院找刑庭的法官吴珊榕和叶丽,澄清宋文绣女儿李市红的冤情。此前,李市红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抄家并被强行带走,还被关押长达一年多,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期间,江岸区公安分局三次把李市红一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但三次被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并退回“补充侦查”,依照法律,江岸区公安分局应立即释放李市红,但中共的公检法系统根本不讲法律,江岸区法院竟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非法开庭审理李市红,当时庭审法官是叶丽。李市红的案件疑点重重,检察院的起诉书多处不符合事实,江岸区公安分局伪造证据,丹水池派出所在非法抄家过程中还致使李市红家中丢失现金1200元。宋文绣带去一封控告状,要找主审法官澄清这些事实,为女儿申冤。
她们四人在法院门口,经过法院保安的询问和通报,见到了主审法官吴珊榕,吴珊榕叫她们进去。但没想到作为法官的吴珊榕根本没有法官的职业道德,竟叫来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说有人上访反映你们问题,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的两个便衣赶来后,让后湖派出所来人把四位老人强行抓走,并送到江岸区委的洗脑班关押。
四位老人在洗脑班饱受折磨后,宋文绣、吴碧林和黄静因出现病症被放回家,孙静屏仍被洗脑班继续迫害。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日早上,吴碧林外出时又被武汉市公安局警察非法抓捕。当天晚上,武汉市公安局又到吴碧琳家非法抄家。据知情人透露,这次绑架事件与吴碧琳四月三十日陪同法轮功学员李市红的母亲宋文绣到江岸区法院为李市红冤案递交控告信一事有关,而非法抄家则是当局上次对吴碧琳迫害未达到目的从而继续迫害的延续。
与此同时,宋文绣继续受到中共恶警察的恐吓和骚扰,而黄静则被迫离家出走,有家不能回。
这是中共打击迫害申冤人的又一起典型冤案。不能任由这样的冤案继续下去,必须追查所有的相关责任人,如果他们不知悔改,则务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收集参与迫害者名单
据不完全统计,以上两冤案的责任人有:
武汉市“六一零”主任邓斌
武汉市“六一零”处长李英杰
武汉市江岸区政法委副书记、“六一零”主任胡绍斌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判长吴栅容
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即国保大队(一处)处长徐中荃
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即国保大队(一处)副处长陆新华
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大队长邱汉华
中队长蔡恒
中队长薛涛
警察刘华
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吴宝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罗林
丹水池堤角派出所户籍余继明、万保珠
其他参与迫害犯罪的人员名单还在收集中
四、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法官吴珊榕参与迫害事实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法官吴珊榕,无知的受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谎言所愚弄、指使,自愿充当中共“六一零”的打手,多次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迫害程度异常严重,迫害手段毫无人性,迫害过程严重违法,根本不象一个法官的所为,而完全象一个职业打手。
1、指使公安国保绑架为女申冤的宋文绣婆婆: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七十多岁的老人宋文绣,在吴碧林、黄静和孙静屏的陪同下来到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八号的江岸区法院,找刑庭的法官吴珊榕和叶丽,澄清宋文绣女儿李市红的冤情。此前,李市红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抄家并被强行带走,还被关押长达一年多,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期间,江岸区公安分局三次把李市红一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但三次被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并退回“补充侦查”,依照法律,江岸区公安分局应立即释放李市红,但中共的公检法系统根本不讲法律,江岸区法院竟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非法开庭审理李市红,当时庭审法官是叶丽。李市红的案件疑点重重,检察院的起诉书多处不符合事实,江岸区公安分局伪造证据,丹水池派出所在非法抄家过程中还致使李市红家中丢失现金一千二百元。宋文绣带去一封控告状,要找主审法官澄清这些事实,为女儿申冤。
她们四人在法院门口,经过法院保安的询问和通报,见到了主审法官吴珊榕,吴珊榕叫她们进去。但没想到的是,作为法官的吴珊榕却根本没有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她竟找来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说有人上访反映你们问题,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的两个便衣赶来核实后让后湖派出所来人把四个告状人强行抓走,并送到江岸区委的洗脑班关押。
此次迫害,主要责任是法官吴珊榕,因为宋婆婆等人完全是依法找法官申冤,并通过门卫通报,得到允许后才进入法院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2、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牛庆阳非法判刑
牛庆阳,女,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五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武汉市供电局退休干部,家住武汉市江岸区罗家社一三二号三号一楼一号。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牛庆阳被江岸区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枉判九年。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法轮功学员牛庆阳在家中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及江岸区联合社区居委会合伙绑架。并非法抄家,将大法书籍及部份私人财物洗劫一空。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被非法拘留,同年三月十三日被非法逮捕后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江岸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牛庆阳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0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害人牛庆阳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无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恶党法院指定辩护人李丹雪、黄琦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恶党要求作的辩词,纯属走过场朦骗别人。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吴珊榕担任此次非法审判的审判长,对此次迫害负有主要责任。
3、参与对法轮功学员付树兰非法判刑
付树兰,男,一九四九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家住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四村276号三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付树兰被江岸区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三号刑事判决书枉判六年、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三监区。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中午十二点,法轮功学员付树兰在家中被武汉市公安局和花桥派出所及居委会合伙绑架。当时来了两辆警车,一辆是市公安局的,一辆是花桥派出所的,随后市公安局对付树兰非法抄家,将大法书籍及部份私人财物洗劫一空。
当晚九点,花桥派出所把付树兰劫持往江岸区百步亭看守所迫害,在长达一年非法羁押中,付树兰惨遭折磨。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江岸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付树兰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08〕574号起诉书非法指控被害人付树兰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并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出庭非法公诉。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分别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月、四月三次无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五月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在法庭内,当付树兰看到家人后,高呼三声“法轮大法好!”在场的法庭人员气急败坏,叫嚣道:喊三声就多判三年。
家人看见付树兰时感到很吃惊,家人说:付树兰脸肿得厉害,脚走路一瘸一跛的,手上还有血迹。当时付树兰就对家人说:“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一个小房里一年,家人每月送的四百元钱没有到帐,把我的手铐出血来了(指手上戴着的铐子)。
付树兰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被江岸区法院枉判六年,目前被非法关押在沙洋范家台监狱三监区迫害。此前,已经六十多岁的付树兰在看守所遭受了残忍的迫害。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吴珊榕担任此次非法审判的审判长,对此次迫害负有主要责任。
正告吴珊榕:身为法官应知晓并尊重法律,而不能听从权力和势力的指使;法官对所判的所有案件都负有法律责任;我们已收集并还将收集所有非法判决的案例,并准备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起诉。如不及时悔悟,不只是会面临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
其它迫害者的罪行材料正在整理中。希望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员真心反思自己的所做所为,不要继续犯罪,真正为自己的未来着想和负责。我们是善良的人,我们对任何人都没有恶意,但我们不会无度的放任恶人无法无天的继续迫害好人,所有我们会坚决的制止迫害,窒息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