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楚天血泪(一)

——揭开湖北省女子劳教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幕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明慧通讯员湖北报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也就是中共举办六十年大庆的前夕,从荆楚大地的武汉再次传来噩耗,赤壁市五十七岁的女法轮功学员郑玉玲,在被绑架到湖北省女子劳教所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就被活活迫害致死。这是从九九年七月中共邪党镇压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以来,湖北省已知被迫害致死的第一百六十七位法轮功学员,也是湖北省邪恶“六一零”系统对法轮功学员欠下的又一笔血债。


湖北省女子劳教所大门

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畔的湖北省女子劳教所,占地面积一百多亩,是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团为迫害法轮功,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专门拨款四千两百五十万元兴建的所谓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一体的现代化女子劳教所。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劳教局将位于钟祥市七里湖的湖北省沙洋劳教所和位于武昌南湖的湖北省狮子山戒毒劳教所,这两个劳教所的全部女劳教人员包括被非法劳教的所有女法轮功学员,以及部份民警转入这座新成立的女子劳教所。目前,该女子劳教所集中关押女劳教人员近两百名,其中近三分之一是被全省各地邪恶“六一零”(中共邪党为镇压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机构)未经任何司法程序非法劳教的女法轮功学员。

为了让广大的中国民众认清中共邪党的真实面目,唤醒人们的正义与良知,共同制止这场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对信仰和人权的无理迫害,还公道、正义于人间。我们现将十年来湖北省沙洋劳教所、湖北省狮子山戒毒劳教所和湖北省女子劳教所等黑窝内迫害女法轮功学员鲜为人知的罪恶予以曝光。

一、以法律为掩护的劳教制度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劳教工作会议上,中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揭露劳教所的血腥罪恶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来弄清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到底是法律制度,还是以法律之名践踏法治的非法制度。

(一)中国的古拉格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来源于农奴制度,是中共邪党从前苏联引进,并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罪恶的吃人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奴役劳动、思想教育等强制措施。这在当今世界所有正常国家中几乎无一范例。

中共邪党的劳动教养产生于一九五七年,是为了配合当时的“反右”运动,惩处目标是不够判刑的所谓“反革命分子”;所谓的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中共国务院又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公布实施《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再次激活了劳教制度;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又公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赋予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特别是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邪党镇压法轮功以来,一直广受非议、声名狼藉的劳教制度又成为中共当局用来对付异见份子、上访维权民众、尤其是法轮功学员,并限制其自由的重要邪恶手段和实施暴政的工具。

因此,劳教制度又被称为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外的中共邪党私设的第六种刑罚。国外称之为中国的古拉格(即前苏联的劳改营、集中营)。

(二)违反法律的法律制度

中共邪党的劳教制度不仅违背中共邪党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违背国际公约,严重侵犯人权。即使在中共邪党的法律框架之内,其利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制度本身也是违法的。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还可延长为四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且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而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一至四年,对于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关押甚至可以无限延期。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系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由于标准含糊,加上程序上的不完善,致使实践劳动教养出现很大的随意性。由于该《试行办法》颁行后,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多达几十个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补充,形成“法出多门”的混乱局面,这极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很难避免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已签署的国际公约

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共以政府之名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然而由来已久的中共劳教制度的施行根据、程序、实施待遇等与上述条款均相悖,违反了公约。劳教的裁决无法律授权,程序简略不过庭亦无司法审查,裁量适用期限无具体条文依据任意性极大,对尚不足科处刑罚的公民科以高于最低刑罚期限多倍的处罚,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劳教执行中的管理体制亦是以强迫劳役改造罪犯方式并普遍施用暴力和身心强制,大量残酷迫害直至侵夺无辜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切都是蔑视法律和践踏中国公民人权和道义的。使法律承诺的人权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中共一方面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但另一方面又同时实行专制暴政,充分暴露出它的欺骗与伪善。如果说法律是公制和公益的,那么无法可循的三百多个森严壁垒的劳教所像蛛网般盘踞在中华大地上,则形成了二十一世纪罕见的大型私狱!

其四、劳教制度背离其它法律原则

◆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劳教制度既无有罪认定的主体资格,且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依据什么认定其适用对象的“罪行轻微”?而若行为人确已构成犯罪,无论罪行轻微还是严重,自应依《刑法》做出处理,以劳教代刑,严重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

◆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劳动教养的期限长达一至三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而《刑法》中的拘役最长为六个月,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一年;管制的最长时间为两年,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三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则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社区治保机构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并且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回家,离开一定的范围要报告。可见,劳教的最高期限超过了刑罚的最低期限,其严厉程度也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

◆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一般情况下,公检法有一整套程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根据现行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公安机关既是劳教案件的调查机关,又是劳教的审批机关和复查机关。这个自侦自拘自裁自执行的系统不受法律约束,直接导致公安的职权滥用,公民人身和生命权利被侵害,被劳教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劳教根本没有申诉、上诉如何审理,如何答复及期限的规定。实际上,对申诉、上诉的均不重审也不答复,使大批冤假错案永远沉入冤海、永远不得昭雪!

◆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劳动教养也日益成为中共邪党任意打击上访和维权人员,打击异议人士,尤其是法轮功学员的邪恶工具。

◆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它明显违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映出不平等的歧视性,和地位低下的侮辱性。这条规定贬低大陆公民的地位和身份,这是另一类种族歧视。

其五、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共邪党在利用劳教形式迫害法轮功中,根本没有逻辑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其主要表现是:“邪教”这一名词在法律上的非确定性。

◆《刑法》第三百条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邪教”的定义,根本与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法轮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在这个通知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的这个通知。非常明确的是,并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在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时取消了“反革命罪”,从而消除了中共邪党利用此罪名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毒瘤,是公然践踏人权与信仰自由的一部恶法,利用劳教形式来迫害法轮功本身更是错上加错。可见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恰恰是中共邪党自己,而不是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在受到中共邪党不公正对待和无理镇压的情况下,所有的反迫害活动都是合理合法的,都是无可非议的,更不应该被非法抓捕、劳教和判刑。

(三)千夫所指的“法外之法”

众所周知,中共邪党的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践踏法治的“法外之法”。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因为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活活打死事件于二零零三年六月被迫废除。从此以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者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这项被法学界长期批评的邪恶制度却因中共邪党出于迫害法轮功的需要而迟迟得不到废除。
半个多世纪来,劳教使用范围之广、受害人数之多,世所罕见。尤其是它不受监督制约的特色,作为各级司法行政当局为所欲为的“自留地”,炮制了无数的冤假错案。在受害者中间流行着这样的说法:“宁愿被定罪服刑从严处罚,也不愿被送劳教从轻发落。”其劳教场所的黑暗远非正规监狱能比,乱象丛生的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中共邪党制度性侵犯人权的标志,其存在的违法性和实践中的罪恶已经遭到国际国内舆论的强烈批评和谴责,是典型的「人治」恶法,早已是千夫所指,“人人喊打”,呼吁立即废除的呐喊声也早已汇成汪洋大海。

来自联合国、民主国家和国际人权团体的谴责

中国官方公布,自从在一九五七年开始实行劳教制度以来,共有三百五十万人以劳教的形式受到处罚。但是国际人权组织称实际数位要高出很多,而且中共邪党当局利用劳教制度不需经过司法程式的便利来惩罚异见人士,目前又被广泛用于法轮功学员。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被中共邪党非法关押劳教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十万人。劳教制度至今已成为全世界最臭名昭著的恶法,从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员罗宾逊在访问北京会晤中国领导人时,批评中国政府这种不经过审判就送去劳教的做法违背了国际人权的准则,敦促中国取消劳教制度。

◆二零零零年以来,美国国务院在它的历年全球人权状况的年度报告中都指责中国人权记录恶化;同时,国际人权组织指责中国当局利用劳教制度来对付异议人士,特别是法轮功成员,作为中国特色的“法制”,其实在本质上恰恰是反法治的,它的继续存在暴露了中共政治体制无视人权内核。人权组织呼吁中国废除其三百多个劳教所。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和二十九日,由中国大陆网友提供和委托征签,呼吁敦促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敦促中国永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世界非政府组织等和各国公民、全球华人的公开信”和“致联合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议会的公开信”;九月十日,又呼吁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发表了“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信”。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法学教授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结束他在中国关于酷刑问题的实地调查后,呼吁中国必须废除劳改制度,取消所有劳动教养院,停止使用精神折磨。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德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谴责中共劳教及劳改制度的历史性决议,这是欧洲国家的国会首次决议谴责劳教。决议中要求德国政府敦促中共关闭所有劳教及劳改场所、提供全国劳教及劳改场所的详细清单、与在这些场所被迫害致死人员的信息、并且要求德国企业抵制中共劳改产品。

此外,决议还督促德国政府要求中共政府向人权组织、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人权官员无限制的开放所有中国监狱、劳教所及劳改场所,允许他们进行独立调查。这项决议也为调查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真相铺路。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北京召开奥运会前夕,联合国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结束劳教制度。大赦国际指出,北京警方在二零零八年奥运会前,加剧了劳教这种虐待性措施,对公民采取劳教和强迫戒毒等手段,这种虐待性的措施违背奥运精神。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中共利用上海世博会迫害法轮功前夕,美国国会众议员通过了第605号决议案。要求中共邪党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胁迫、监禁及酷刑折磨,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邪党镇压法轮功以后,美国众议院已经三次专门作出支持法轮功的决议案,谴责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无辜打压。

同时,自一九九九年以来,中国因严重侵犯信仰自由,也一直被美国国务院列为“特别关注国”。

(待续)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