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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害致残的姜海岚又遭秘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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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明慧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姜海岚女士被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迫害致严重残疾,2009年9月又遭国保大队绑架,2010年3月4日被非法秘密庭审。

姜海岚修炼法轮功后,多种疾病全部消失,思想道德得到了升华。自从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操纵国家机器开始对法轮功镇压后,姜海岚多次被非法抓捕和关押,被迫离家出走;2002年11月10日遭到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毒打。为了避免遭受进一步残酷折磨,从国保大队三楼逃出,造成严重的骨折和腹腔充血,落下严重残疾。

2009年9月14日,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王娓静带领手下7、8个人,还有黑山镇公安分局4、5个人和社区勾结,事先切断照明电源,然后在天黑时以检修线路为由将家门骗开,再次绑架了姜海岚,并图谋判刑迫害她。

黑山县法院秘密的于2010年3月4日在锦州对姜海岚进行了一审,亲属都没得到法院的通知,请的辩护律师也没来得及介入。据称,姜海岚在法庭上为自己做了辩护,具体情况如何待查。下面是她所准备的辩护词:

我的庭上陈述(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及在座的各位法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在人民的法庭上受审,我感到很痛心,也很难过。不止为我自己,也为十一年来在中国大陆那些和我一样无辜受审的所有法轮功学员痛心和难过。对那些为了一己之私,不顾良心道义、正邪不分、只执行上边的命令而不执行法律的所谓的执法者感到悲哀、耻辱。

一、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一罪名是不成立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法轮功等都是合法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法轮功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信仰问题,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修炼文化。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要求修炼者“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从1992年法轮大法在中国大陆传出以来,上亿人身心受益,道德回升,脱离病痛折磨,国家当时也非常支持。这是对社会、家庭、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对构建当今和谐社会意义也非同凡响。作为当权者,本应大力推广,使更多的人受益。可是,1999年7月国家最高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发动了这场残酷的镇压运动。开动了全部国家机器,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杂志等,发动党、政、军、工、青、妇从上到下迫使全民参与揭批法轮功。再现了文化大革命式的挑动群众斗群众的悲剧。而且不惜动用国库四分之一的财力迫害好人。利用一言堂的媒体编造粗劣的谎言,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什么上吊、投河、剖腹、杀人等假新闻不断的被抛出。更为毒辣的是最高统治者们亲自导演炮制“天安门自焚伪案”来嫁祸于法轮功,为镇压做借口。被谎言欺骗的民众带着仇恨的心理视法轮功为异类。一夜之间,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成了“邪教徒”。可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上写法轮功是邪教的字样。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凌驾于宪法之上践踏宪法的信口雌黄。他曾下密令对法轮功信众施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对法轮功不讲法律、怎么整都不过份,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他才是真正的犯罪。到目前为止,他已被境外至少十几个国家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起诉。2009年12月17日,阿根廷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罪名,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和罗干发出国际通缉令,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对这两名罪犯实施逮捕。而此前的11月中旬,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传讯江泽民和罗干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全球公审迫害元凶的序幕已经拉开。他们正面临着国际法庭的审判,他们必将成为人类的千古罪人。

“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对于法轮功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的。

因此所有对法轮功起诉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不成立的,除了你们找不到真正的法律依据外,也找不到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请问各位法官,我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如果无法指出,那么你们的指控就是诬告。

二、起诉中对我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起诉中的姜海岚被传至黑山县公安局自己跳楼摔伤,当日姜海岚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姜海岚逃跑与事实不符。事实如下:

2002年11月10日,正值十六大召开前夕,中共因几十年来坏事做绝,欠下中国人民血债累累。特别是持续多年的对法轮功的镇压,邪恶至极,史无前例,再一次制造出无数起冤案。怕冤民上访,对法轮功的镇压也再次升级。许多法轮功学员的身份证被无理收缴。强迫交不上访的保证金,签保证书。只因我没配合,拒绝签保证书。公安局长高海便下令抓我入监。为免遭迫害,我不得不离家出走。因此又被上网通缉。请问法官,信访局不是为冤民陈述冤情设立的吗?难道上访也违法吗?

2002年11月10日,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成员毕诗君以查电表为由将我家门骗开。进门后不由分说,抓住我的胳膊连拖带拽把我抓上警车。随后许贵州(副局长)又带来十来个人把我的住处翻了个底朝天,把所有值钱的东西全部搬上警车,拉到公安局,并且将我仅剩的生活费约三千元现钞窃为己有。当时他们因打不开我的电脑,又将我从警车里拽回屋里。许贵州蛮横的跟我吼:“把电脑打开”。我说我的电脑有点毛病,不太好使。他把我推坐在凳子上,吼道:“你老实点”还破口大骂,污秽不堪。举手抡起巴掌,狠狠的扇了我两个耳光,并威胁我:“像你这样的非判你十年徒刑”。当时我的牙龈被打出血,眼眶被打青,人格受到极大侮辱。他们把我绑架到公安局,并双手铐上手铐。从1999年7月镇压法轮功以来,身边的法轮功学员相继遭受迫害。只要不放弃修炼,都会遭酷刑折磨, 其中黑山法轮功学员张海燕因为不放弃信仰,在马三家劳教所被酷刑折磨致精神失常,几个月后含冤离世。很多学员因不说假话,坚持信仰,所谓的没“转化”而被酷刑折磨致残,被逼疯,甚至被迫害致死,曾经有18名女学员被扒光衣服推进男犯人的牢房……我感到眼前没有任何出路,回想许贵州的大吼,我非常恐惧,为了逃避“人间地狱”的残酷折磨,乘他们不注意,双手戴着手铐的我从国保大队的三楼北窗户逃了出去,在恐慌中未想到还有约十余米高的落差,着地后造成我严重的骨折(骨盆挫裂骨折、股骨头骨折、双脚跟骨骨折、双脚掌骨折、双大脚趾骨折)和腹腔充血。

在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后,我的家人觉得黑山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医生李冠臣的临床经验不多及医疗设备不完善,为了避免我落下残疾,到公安局请求尽快转院,到省级医院治疗,但公安局长高海从中百般刁难,不许转院,时间一拖再拖,该院外科主任李贵臣为我主刀,做了股骨颈手术,连续做了两次都失败了,到30天的时候,骨盆手术(凭他的医术)再也不敢试了,不得不主动开了转院单让我转院。

转院那天(12月12日),国保大队毕诗君让我在取保单上签字。因取保单上有“因病”取保候审字样,我认为公安局在有意回避因干警违法造成我伤残这一事实,因此我拒绝签字。当时他们看到为我转院而雇的救护车早已等候在楼下,他们就以不签字就不准转院相要挟。为避免经济损失,为家人减轻精神压力,我不得已妥协在扭曲事实的取保单上签字。来到辽宁省正骨医院(即原海城正骨医院),经专家会诊,院方表示因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无法保证治疗效果。鉴于这种情况面对昂贵的医疗费,不得不暂时放弃治疗。回到我现在居住的楼上,所以根本不存在“逃跑” 问题。

三、黑山县公安局干警执法犯法

2009年9月14日,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王娓静带领手下7、8个人,还有黑山镇公安分局4、5个人和社区勾结,采取卑鄙手段,事先切断照明电源,然后在天黑时以检修线路为由将我家门骗开。十余人趁黑蜂拥而入,当时未出示任何证件,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王娓静抓住我的手,立即用手铐将我的双手铐在背后,未说明任何理由,就把我按到我家的钢琴凳上,两个人夹着我死死的压住手铐,使我动弹不得。这突如其来的举动让我不知所措。当我回过神来质问他们。“你们要干什么”,其中一个说,“呆会儿会让你知道的。”当把电源接通后,便开始非法抄家,抢劫。

十余人楼上楼下的折腾了两个多小时,把我家里的东西几乎搬走了一半,价值几万元。并把我女儿周芝茵的定期存折一万元和近五千元的生活费(现金)窃为己有。一小时后,他们把补开的搜查证拿给我看,并说:“这是局长签了字的”。

他们把我抬上警车,绑架到黑山公安局(五楼)在国保大队办公室非法关押了3天。王娓静对我软硬兼施,企图在经济上敲诈。先说要找我的家人交10 万元作为财保,我没表态。我跟她说“法轮功被迫害十年了,我早已债台高筑”,她忙改口说,“刚才和你开玩笑呢,你只要交五万元钱,就放你回家”。其实她和她的上司副局长娄大力心里都很清楚。自从2002年11月这些不法之徒将我迫害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想再把我投入监牢迫害也不太容易。所以,她千方百计的在钱财上打主意。可是她们没料到的是我并没有被她们的伪善所迷惑,被她们的威胁所吓倒。她们的诡计没有得逞,因此她们恼羞成怒,将我于2009年9 月17日押到锦州第一看守所继续迫害。

当来到锦州第一看守所收发室约中午12点。值班管教所长看到我的身体状况,当即拒收。王娓静不甘心,让其下属带我去公安医院检查身体。在医院拍了两张X光片子。她们又借机从临行时我家人给带的一千元生活费中偷偷扣下200元。

医生鉴定结论,身体严重残疾。但王娓静仍不甘心,跟医生嘀咕了半天,看医生很为难的样子,王娓静又指使其下属给黑山公安局副局长娄大力打电话请示汇报。在医院折腾了大半天。医生很不情愿的在鉴定后面又加上了几个字:“但生活能自理”。

第二次进入锦州第一看守所大门,当再次被拒收时,王娓静坐立不安。不停的给副局长娄大力打电话。娄又与锦州“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头目串通。又折腾了两个多小时,还是强行将我塞入锦州第一看守所。当我被两名犯人架入监室时,已是当晚七点多钟。

四、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剥夺我的申诉权

为抗议非法迫害,我拒绝进食。要求无条件释放,锦州第一看守所女所长崔某笑里藏刀,非但不向办案单位正面反映我的实际情况及合法要求,反而在我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迫害的情况下,不顾良心道义,不顾我的死活,下令野蛮灌食,折磨我。并每灌食一次,从我的生活费中扣50元。

在锦州第一看守所被非法关押的五个月期间,我曾多次要求用纸笔写申诉材料均被他(她)们以各种方式拒绝,一次崔所长这样说,“你如果是写不炼功的保证书可以,其它的不行”。2010年2月26日上午八点多钟因隔壁702室法轮功学员刘丽娟、董英不堪忍受非法迫害而强烈抗议,遭到不法干警崔清平、吴艳谩骂殴打,野蛮灌食、被加戴戒具、关禁闭、挂在门上。还在董英的流食中(崔清平授意)加入大量食盐。

耳闻目睹这一切,我非常痛苦,感同身受,为声援我的两位功友反迫害,我要求见所长,被吴艳无理拒绝。我再次要求要纸笔,要揭发她们的执法犯法行为时。结果吴艳便以我两天没吃饭为由,找来住所的王大夫和护士还有当天值班的金波管教要给我强行灌食,她不问青红皂白,我跟她讲道理,她不让我说话,向我吼:“我就是问你是吃饭还是不吃饭?”我说我不是不想吃,而是吃不下,我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是想见一下所长,用一下纸和笔而已。她恶狠狠地说:“你别跟我讲条件。”又向其他人吼:“把她拽过来!”同监室的人不忍心拽我,她便跳上铺板动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从屋角拽到铺板中心。就是这样我的申诉权、揭发权、说话权,所有的权利都被他们非法剥夺了。

五、上网浏览任何网站是我的自由

既然宪法明文规定了言论自由,那么就包括信息自由。因此我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任何网站是我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无权干涉。江泽民的儿子江绵恒耗费几十亿民脂民膏,搞的金盾工程专门封锁网络信息,还有公安机关设立的网监机构,都是不道德的、违法的。已受到全世界正义网民的谴责。尽管动员了无数网络警察,也封锁不住真实信息的传入。中国大陆60年的封闭高压式的统治即将难以为继,历史的谎言一个个被揭穿。特别是,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已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民众所了解。所以,他们感到非常恐慌,才不惜重金,劳民伤财,不顾道德民心践踏宪法,更加疯狂的进行网络封锁。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国际法律的制裁,被全人类正义善良的网民所唾弃。

六、国保大队伪造供述材料,滥造和骗取证言

国保大队在本案的卷宗里,提取所有审讯记录,都是王娓静属下的两人李树华、隋时他们自己胡编乱造的。他们还卑鄙的伪造我的签名。我从来没有在迫害我的任何文件上签过名。所以,国保大队胡编滥造的供述材料,是违法的。请求法庭将四位控方证人与我当庭对质。证人张玉霞与我素不相识,对我没有任何了解,如何知晓我是否有违法行为。不知她的证言有何法律效力?证人霍金全,更是一派胡言,我一直住在他负责的管辖区内,没离开过他的视线。从2002年到2009年七年多的时间,他却没找到我。这只能说明,他工作没尽职。这次被非法抓捕,是我上网登陆被封锁的网站,暴露了IP,被黑山网监查到地址,并不是他的功劳。霍某竟无耻地提供这种证言,请问审判长,这种证言能采用吗?另两位证人,是我的亲属,一位亲属罗学民是我的表哥,曾学炼过法轮功。2002年11月10日,他和我同一天被绑架到黑山公安局,关押进看守所,遭受了严重的迫害,给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经济上损失了十多万元。在这种巨大压力下,他不敢炼了。因此,旧病复发,已在四年前病故了,请问一个死去的人还能做出证言吗?另一位亲属姜海清是我一奶同胞的亲姐姐,也曾学炼过法轮功,在这场疯狂的镇压中,在巨大的压力下,不敢炼了,改信佛教了。尽管近几年来,身体健康状况不是太好,头脑也不太清醒。但我相信她绝不会害自己的亲妹妹去坐牢。不知这一证言是用怎样的花言巧语骗来的。综上所述,国保大队所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的,是不合法的。

在此,请审判长、各位法官、陪审员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不要盲目的执行上级的命令,不要助纣为虐。常言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天理,在怎样对待法轮功问题上,拷问每个人的良心。请各位法官站在正义的一边,为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主持公道,惩治真正的罪犯。

我强烈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我,归还我被两次非法抄家、抢走的全部私有财物。在此,正告那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不法之徒,立即停止行恶,不要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未来。当恶报加身时,一切悔之晚矣。再申明一点,法轮大法教我们做好人,但不是好欺负的人,无论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放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陈述人:姜海岚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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