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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建议函:将宋佩侠尽快清除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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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职责的要求。

宋佩侠作为佳木斯中级法院一名多年来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和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和失职行为:

一、不能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弘扬正义

纵观中国所有现行法律,没有一条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违法的。而所有关于对法轮功问题的定性规定如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等等均不能作为法律实施。为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定罪而普遍使用的《刑法》第300条也没将法轮功定为“邪教”。两高解释也因为违宪不适用处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来说,宋佩侠是应该熟知法律的规定的。然而宋佩侠视法律于不顾,多次枉法裁判,在受理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明知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还坚持原判,丧失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刚直不阿、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本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二、超越权限诱骗、绑架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马多的二审案件中,预先设计由宋佩侠诱骗,对马多的亲属谎称上午没时间,“约”他们下午一点十五分再来。下午马多的亲属和朋友陪同律师刚走进法院,就发现佳木斯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六一零”成员陈万友正在法院的门卫室内坐着。见到宋佩侠后,宋找借口百般刁难,迫使律师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延误了很长的时间。期间宋佩侠一直不停的与外面的人通电话,内外串通、相互勾结。一直拖到了下午三时以后,宋佩侠才告诉律师和家属可以走了,当律师和家属刚走出法院大门就陷入了一大群警察的包围圈里。时任佳木斯“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政法委副书记刘衍亲自现场指挥,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架住律师的胳膊,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而屋子外面开始暴力绑架马多的亲友。与此同时,另一伙警察则将在法院外面等待的马多的母亲邱玉霞及亲朋好友等8人绑架。宋佩侠在将马多非法判刑后不久,强行将马多的母亲邱玉霞也非法判刑三年,母女二人都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在这次事件中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项晓波、蔡荣、屈玉杰、邱玉芬、赵文杰、田洪英和王洪忠被非法劳教。

这次事件是由宋佩侠与佳木斯“六一零”政法委、市公安局直属国保大队的陈万友等恶人相互勾结,动用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的大部份警力事先预谋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

《法官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只是审判权,宋佩侠滥用职权,策划参与绑架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造成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送去非法劳教,使多个家庭陷于痛苦之中,使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妻子、孩子、母亲、父亲,家庭减少了经济来源,生活更加困顿。《法官法》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故拖延、贻误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宋佩侠在受理有关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经常找各种借口、个人理由不履行职责。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李绍志家属到佳市中级法院询问李绍志案子的情况,却被告知当天下午就判。当家属得知负责案件的法官是宋佩侠,家属要求找宋佩侠时,对方说宋佩侠出差了。这时家属又和身在外地的律师取得联系。李绍志的辩护律师给法院打电话询问,法院声称“法官宋佩侠出差回不来。”律师问道:“今天怎么能结案?”对方支吾说:“待会能回来。”下午宋佩侠回来后对一直等她的李绍志家属说:“合议庭已经合议完了,维持原判。”

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于云刚、付裕和刘秀芳的上诉案件期间,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付裕的家人到佳木斯市中院找宋佩侠时,被告知宋佩侠已经请假一周。宋佩侠故伎重演,以请假来拖延上诉时间(因上诉期限恰好是一周)。八月二十四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及其亲属来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准备找宋佩侠询问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卫接待室的人通过内部电话与刑一庭沟通后,转告家属,法院对付裕、于云刚、刘秀芳和吴志刚的二审非法判决结果已经被送到佳木斯看守所。中院二审的非法判决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当时法轮功学员付裕、于云刚和吴志刚已被送往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家人仍对此一无所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聘请两位律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宋佩侠担任办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王丽新、李秀荣聘请的两位律师去中院办理手续时,宋佩侠又谎称去医院输液借此回避律师,由中级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出面办理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十二月二日上午,家属再次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一些情况。家属通过电话找到宋佩侠,宋佩侠的态度非常蛮横恶劣,拒绝与家属见面,并说二审不开庭了,家属两次挂电话询问为何不开庭,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说完话立刻把电话挂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四、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影响司法程序公正

二零零七年五月在受理法轮功学员李绍志的二审案件中,宋佩侠欺骗家属和律师,阻止律师辩护,谎称出差,致使北京正义律师无法代理,然后通过监听电话得知十八日前律师因有其它的案件不能来,就在十八日匆匆结案,达到不让律师介入的目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法轮功学员马多的律师在当事人亲友陪同下应宋佩侠之约赶到法院,到门口就发现他们被由佳木斯市“六一零”、公安局,以及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警察包围。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便架住律师的胳膊,不顾律师的大声质问,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之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没有通知家人和律师,在辩护律师被强行剥夺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直接宣布判处马多三年有期徒刑。

五、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蓄意冤判法轮功学员王丽新三年零六个月、李秀荣三年徒刑。王丽新、李秀荣提出上诉,详述公安机关执法犯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开庭审理。王丽新、李秀荣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来的身心变化,以及在高压下为什么不放弃修炼,俩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信仰真、善、忍无罪。然而,佳木斯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宋佩侠却蛮横地告诉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不开庭”,理由是“上边有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口处的法警禁止家属上楼找办案人宋佩侠,只能用内部电话联系。家属从电话中听到宋佩侠的态度非常烦躁、生气。当家属问宋佩侠什么时候二审开庭,宋强硬地回答说:“不开庭了!”家属想当面谈,她立刻回答: “没有必要!”并很快挂断了电话。后来家属用手机再一次给宋佩侠的办公室拨通电话,问宋佩侠为什么二审不开庭,是不是还要暗箱操作啊,宋佩侠回答说,什么暗箱操作,那是铁的事实!家属理直气壮的质问她,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宋佩侠说完话再次把电话挂断。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决书签证的是你,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是你,“上面”的哪个人替你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六、宋佩侠在接待当事人及家属时的表现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司法礼仪做了严格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多次来到市中级法院,通过电话与宋佩侠联系,宋佩侠刚开始接电话都是很客气,当得知是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时声音立即就变了调:你们家属有什么资格叫我接见,我告诉你不开庭了!我说了不算,你找院长去!不开庭,就是不开庭!

家属也多次对宋佩侠讲:李庭长,我的家人被判刑是冤案,“她们做好人没有错,这次请你好好把握,这也是对你好,也为你的家庭好。”宋佩侠没好调的说:我怎么不愿意听你说的这些话!然后宋很快就挂断电话。家属再挂电话,宋佩侠不接电话或者让别人接听,拒绝与家属面谈也拒绝接家属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佳木斯中级法院法官宋佩侠在其行使职责的范围内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一个法官应有的质素,建议佳木斯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尽快将其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宋佩侠'
宋佩侠

宋佩侠相关信息:
宋佩侠,性别,女,1958年02月0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33组83号。办公室8620162,手机13314544858,宅电8695052
宋佩侠丈夫王伟明,在佳木斯市百货大楼工作;
儿子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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