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以“虐待被监管人罪” 控告警察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七日】读了2010年10月25日大陆同修文章《谈谈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控告警察》,觉的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在此谈谈,旨在交流,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我的认识是,大法弟子或家属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控告对自己实施具体迫害犯罪监狱警察或劳教所警察,并不意味着承认了邪恶的安排与迫害。

邪恶的旧势力系统的安排了所谓“考验大法弟子”的这场迫害,同时淘汰其所看不上的生命,安排中利用了我们还未修去的人心,历史上的恩怨和业力。我们不承认邪恶的这一切安排,全盘否定其迫害,走师父安排的正法之路。我所理解的大法弟子正法之路,并不是每一个行动都不考虑环境、条件和对象,不考虑整体的進程的简单划一行为。大法弟子思想上没有承认邪恶迫害的思维,没有站在个人修炼上看问题,只是利用现有条件根据众生的接受能力用控告恶警这种形式去制止迫害,唤起同情和善念,是这个时期很正常的行为。更为广义、深层次、彻底的否定迫害是随着控告项目的推進和影响扩大逐步展开,这一样是全盘否定迫害。这和我们面对常人讲述时,不想说的先不说,所说出来的,会根据对象的认识能力而为,道理是相同的。

大陆同修在讲真相的实践中,往往很多身边的人不是一步能够讲到位的,不能一次性为其肃清共产邪灵的全部毒素,那么,对方的每一点進步,我们就不为其作出肯定吗?对方能够同情大法弟子,就已经开始用人性的善良思考问题;能够承认大法好,已经展现了分辨善恶是非的正念;愿意三退,就已经脱离了邪恶的绑架;能够帮助大法弟子甚至走入修炼,先天的本性开始苏醒,就踏上返本归真之路了。大家都是为法而来的,没能一步达到最理想的结果,可救度同样有意义。众生还在认识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够拔苗助长。今日大陆的公检法司内部,也一定会有值得救度之人,但是让他们公开受理和启动大法弟子反迫害或起诉江魔等程序,有几人能够站出来呢?以他们目前的认识和境界,还无法达到堂堂正正为大法正名,公开决裂邪党,但我们仍然要给其机会。我们目前只是针对迫害中的暴虐行为及其所致后果進行起诉,让犯罪者停止做恶,遭到一定制裁,同时缓解或解除同修的压力,这同样是制止邪恶.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辅之以媒体报道、书信、电话、短信、标语、不干胶、传单等形式深层次揭开迫害黑幕和因果关系,揭露邪党本质,将可以进一步扩大效果。

如果说目前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控告“就承认了自己是被监管人,就承认了邪恶的迫害是合法的”,那么我们在法庭上请律师是不是也在承认“审判”,也在承认迫害合法?因为我们被中共邪党操控的法庭诬为“被告”,根本不合理啊!邪恶才应该被审判啊。

我的一点理解是,这一切都是在讲真相、救众生,给众生正面正视大法的机会,同时缓解或解体迫害、震慑邪恶。众生能够做到什么程度不能够说其错,他们能够为大法弟子做出一点点贡献,就可以为其進一步归正和得救奠定下积极的基础。

还有一点想法是,否定邪恶迫害和不承认旧势力安排,不要走入一种无视一切的“虚无心态”。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大陆有的同修在正法中或遭遇迫害之后,很明显的怕心和有漏并未认识和去掉,不敢或不愿面对所处的环境,就一味强调:“不要想迫害之事”,“不要说迫害之事”,“我都不承认迫害”。我觉的这与具备正法正觉和洞察一切的大智慧、在法上金刚不动是有明显差距的。我理解大法弟子应该非常清楚自己的修炼状态,清除邪恶迫害的存在,和它为什么会发生,时刻用法对照和归正自己,不被假相所迷惑,不承认邪恶迫害的各种借口(还有未修去的人心,历史上的恩怨渊源和业力等),解体邪恶旧势力毁灭众生的一切安排。用慈悲和正念做好三件事。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处处体现大法弟子正念救人的智慧。我们如果过于简单的看问题,就可能流于常人所说的,“只管埋头拉车,从不抬头看路”。

在今天的环境下,以“虐待被监管人罪”控告对自己实施具体迫害犯罪监狱警察或劳教所警察,暂时避谈“修炼合法”的话题,先针对实施迫害的恶人追究其后果,是马上就可以操作的。协调好的话很容易见到效果——增强家属正念,启迪公检法司其他工作人员善念,制止正在发生的迫害行为,甚至解体迫害黑窝,惩治恶人。我们当然还保留着通过司法或其它一切有利途径深入讲清真相、彻底解体迫害的机会,只是操作上会审时度势,根据场合、对象和条件而做。我们有些身陷迫害中的大法弟子,也会逐步开创环境,善解恶缘,最后达到堂堂正正救度可救之人,彻底解体迫害,那么,在过程还未结束的时候看,这也是在否定迫害。

这件事的交流,我觉的意义重大,因为,目前很多地方都具备条件去操作此事,如果国内更大范围的学员和家属站出来控告恶人,会斩断迫害者元凶的爪牙,更大范围揭开邪恶迫害的真相,而不是顾虑不明真相者的“警察对违法犯罪的人,就是应该惩罚”这种变异的观念,别被动了心,能够被救度的生命是会跟着大法弟子的正念走的。

谈的都是个人认识,愿意聆听同修更深刻的见解或纠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