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下午4点半左右,郄丽莉在石府二区附近被恶警再度绑架,只因为奥运会要在北京举行。2009年5月12日她接到非法判刑4年的所谓“判决书”。
下面是郄丽莉对屡次迫害她的中共警察的控告:
控告人:郄丽莉,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第一看守所
被控告人:张献立,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
控告事项:
控告张献立刑讯逼供、滥用职权
事实与理由:
一、张献立作为警务人员刑讯逼供,给控告人身心造成重大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信仰自由,控告人修炼法轮功是控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自由。但是自2002年开始,被控告人曾多次绑架控告人,为了得到其满意的口供,使用种种恶劣手段要求控告人“转化”、提供更多修炼法轮功的人员名单并作“线人”,当“打手”去“转化”其他修炼法轮功的人。控告人不从,就遭到被控告人的更多酷刑。控告人多次面临生命危险,身心严重受创。
1、2002年3月底,控告人在平安公园被被控告人绑架,被关进胜利大街与裕华路口附近“七五八”仓库的一间大铁皮屋里,四处密闭,不见天日。被控告人为了得到其想要的口供,将控告人锁在铁椅子上,不让睡觉,揪头发,用筷子撬开嘴强行灌水,多次灌入肺里,差点闹出人命,还恐吓“再不说。将你弄死,之后浇汽油烧了,上电视说你们又自焚了。”被控告人曾经连续14天不让控告人睡觉,并给控告人灌酒、上绳、往其眼里抹风油精、掐其穴道至其双臂青紫,手段极其残忍。在控告人的单位被迫交了一万元担保费用将控告人保出后,被控告人还派人监控其一举一动,跟踪全程摄像。
2、2002年8月,控告人回家仅一周时间,被控告人就派人到控告人家中进行威胁,要求控告人为其作“线人”,并承诺每月给四千元作为报酬。控告人不愿为其工作,被迫流离失所。
3、2004年2月25日,控告人在街上修自行车时又被被控告人抓捕,被控告人随即捏造证据,伪造体检证明,强行将控告人送去劳教所劳教。三年中,因控告人对于捏造的罪名不认罪,曾经多次遭受酷刑,被针扎过手指、被用筷子撬过嘴,多次连续十天以上不让睡觉;打耳光,揪头发,戴背铐更是常有之事。
4、2005年春,被控告人再次到劳教所要求控告人为其作“线人”,遭到控告人的拒绝后,被控告人遂与石家庄市劳教所五大队乔晓霞合谋,连续十几天不让控告人睡觉,让控告人罚站,逼迫控告人双盘打坐18个小时,致使控告人双腿几近瘫痪,三个月才恢复正常。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二、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给控告人人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其失去自由。
1、2008年8月1日下午4点,控告人和同事在石府二区门口等待约见的保险客户时,被被控告人当众绑架,后,当被约见的客户刘先生打来电话,被控告人才知道抓错了人。但是被控告人不但不放人,还说:“原来你真是在跑保险啊,但谁叫你倒霉,在这儿碰上我呢,我就要抓你。”被控告人因为控告人没有为其作“线人”,怀恨在心,在明知其抓错人的情况下,仍然不放人,公报私仇,滥用职权。
2、当日,被控告人将控告人移交给桥西分局国保队长王凤刚,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控告人的家,进行搜查。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法律的藐视,是滥用职权。
因为被控告人的错抓,导致控告人失去人身自由,自2008年8月1日起一直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致使控告人及其家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被控告人张献立,作为司法人员,为达到其目的,对控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迫控告人提供符合其意愿的口供,并且公报私仇,滥用职权,致使控告人郄丽莉失去人身自由,身心均遭受巨大伤害。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追究被控告人张献立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此致
控告人:郄丽莉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