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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阻律师为初芝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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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法院原定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对大法弟子初芝梅进行非法庭审。是日法院警察以安检为由,阻挡为初芝梅辩护的两位北京律师进入法庭。非法庭审遂改到七月三日。但七月三日,法警仍以同样理由阻挡律师进入法庭。

过程中,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律师,曾告知法警,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时,只需进行证件的核实和登记,不需进行安检。但法警坚称“领导说必须接受安检,否则不能进入”法庭。两位律师最终被拒于庭外,无法为初芝梅做无罪辩护。

大东法院法庭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对初芝梅进行非法庭审,仅用四十分钟便匆匆结束。

以下是北京律师张律师、温律师对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相关责任人的投诉、控告信:

投诉人:张律师,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人:温律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大东区法院警号为211780的司法警察(姓名不详)
被投诉人:大东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姓名不详)。
被投诉人:徐芳,大东区法院刑庭法官。

投诉人作为初芝梅的一审辩护律师,曾两次到大东区法院开庭,但均被该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以“不接受安检不能进法庭”为由进行违法阻拦,使得辩护律师无法履行正常的辩护职责,进而导致被告人初芝梅无法获得充份、有效的辩护。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两辩护律师第一次到大东区法院准备初芝梅案开庭,但在该院大厅处被法警阻拦,理由是要经过该院规定的所谓的安检后方可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温海波与法警沟通,并告知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附后),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时,只需进行证件的核实和登记,不需进行安检,但警号为211780的法警不为所动,表示这是该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并要求律师出示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律师出示后,该法警又说其无法决定,要找领导即法警队长请示。数分钟后该法警回来,对律师说:“已经请示了领导,领导说必须接受安检,否则不能进入法庭,谁来都得安检。”律师针锋相对:“如果领导的指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怎么办?”该法警无言以对,但仍坚持必须安检。在双方争辩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徐芳来到大厅,询问律师还没有进入法庭的原因,在得知因为安检而没有进入法庭后,徐表示这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其无权过问、干涉,随即又进入法庭。约半小时后,当事人的家属及旁听人员陆续出来,家属告知律师“开庭被推迟了”。此后,两位律师向该院监察室余立民主任进行投诉,要求立即停止这种违法安检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余表示回去研究后答复,但至今如石沉大海,仍杳无音讯。

七月一日,律师第二次接到大东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七月三日下午一时。三日下午两位律师准时赶到法院,被法警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进入法庭。庭审于下午一时三十分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正常”开始,于二时十分结束,耗时仅仅四十分钟,可谓神速!

需要强调两点的是:第一,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前后两次开庭,法官只允许初芝梅的女儿一人进入法庭旁听,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本案两次开庭的时间均定为下午一时,在被告人初芝梅的数名家属准时赶到法庭准备旁听庭审时,法庭的旁听席早已坐满了旁听的人员,显然,这些人是事先安排好的,否则如何能在家属之前进入法庭?他们占据了旁听席的全部座位,以达到阻止家属旁听的非法目的。这种非法阻止家属旁听庭审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亲友旁听庭审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开庭时间后应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而本案第二次开庭时法院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认为本案存在如下违法情形需立即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该院法警违法针对律师进行安检,导致律师无法出庭辩护;
2、主审法官徐芳没有履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致使一审时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辩护;
3、两次开庭,主审法官只允许一名家属进行旁听,违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
4、开庭通知书不符合“提前三天”之规定,要求追究主审法官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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