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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师弘扬中华文化被抓捕,家属控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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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五日】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董志昆与同校的耿淑华,2009年2月28日中午在昆明市盘龙区金殿风景区背后的双龙乡向有缘人赠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盘,被双龙派出所绑架,3月1日深夜1点钟被非法抄家后,两人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昆明盘龙公安分局于2009年3月27日非法对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董志昆和耿淑华宣布逮捕。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左右,大法弟子家人带着起诉书,走进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状告警察的非法行为,却被法院工作人员来告知家属没有权利起诉。

下面是董志昆之妻的起诉状,以及给云南省各级官员、公务、公检法干部及警官的公开信。

起 诉 状

原告:孙永红(董志昆之妻)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一、请求事项:
1、就被告利用公诉力非法拘留并逮捕法轮功学员董志昆、耿淑华一事提起起诉;
2、请依法释放董志昆、耿淑华,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逮捕证上的逮捕理由是: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具体行为是:向有缘人赠送“神韵国际艺术团、神韵纽约艺术团演出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宣传中国传统文化。

光碟的内容是用歌舞形式展现中华五千年文明,如表现华夏始祖黄帝的《开创五千年文明》、表现忠孝两全的《木兰从军》、表现邪不胜正的《金猴降妖》、表现济世救人的《济公抢亲》、云南彝族舞《云罗仙韵》、喜庆的扇子舞《喜迎春》等等,美不胜收。这些中国传统的文化被搬上舞台,以绚丽的古典服装、逼真的三维动态天幕、技巧高难的中国古典舞、中西合璧的乐队、震撼心灵的演唱,组合成世界顶级的视听盛宴,展现在世界四大洲80多个城市近百万观众面前,向世界宣传中国,使西方人被中国传统文化所震撼、所感动,是一台爱国的演出,正如一位大陆观众说:“我为我们是神州子民感到自豪和高兴。”

这台大长中国人志气的演出应该大力宣传、弘扬,尤其在道德沦丧的今天,对中国人道德的回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凡是有爱国心的人、愿意我们国家和民族富强的人都会喜欢她、欢迎她、宣传她。反之希望我们国家和民族垮掉的人才会反对她,才会把宣传她的人抓起来,是不是这个道理?这是我们根据客观事实提出释放董志昆、耿淑华的要求。

2、从法律看董志昆和耿淑华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35条{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条文注释: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其它略)。
董志昆和耿淑华向有缘人赠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光碟,自由的表达自己对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宪法》保护下的爱国行为,是应该支持和鼓励的。抓捕他们违反《宪法》第35条。

(2)认定董志昆和耿淑华涉嫌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希望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能提供有立法权部门制定的“法轮功是×教”的有效的国家法律条文而非个人的信口雌黄或报纸社论,如果没有,抓捕和批准逮捕的人就违反了《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以应立即释放董志昆和耿淑华。

(3)认定董志昆和耿淑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缺乏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主观方面、4客观方面。是不是接受光碟上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是受害者?显然不是,那么董志昆和耿淑华究竟破坏了我国现行的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法律被破坏实施,也就没有被犯罪侵害的客体,他们就是无罪的,应立即释放他们!

三、证据与证人

证据:赠送有缘人的神韵光碟(没收光碟的警察应出示光碟以表示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证人:昆明市盘龙区双龙派出所警察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派出所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永红(董志昆之妻)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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