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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被非法判刑 其母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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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辽宁义县大榆树堡镇中学教师、法轮功学员左立志,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被绑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其母亲为她鸣冤,要求相关机构依法撤销判决,立即释放左立志!

下面是申诉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辽宁义县大榆树堡镇中学教师、法轮功学员左立志的母亲,二零零八年的八月二日,辽宁义县“六一零”、县公安局、大榆树堡镇派出所将我女儿绑架,并抄家,抄走了电脑、mp4、大法书和师父的法像,然后将我女儿劫持到县看守所非法关押。九月十八日,义县检察院非法起诉左立志。 十月八日义县法院刑事庭欲非法开庭。

我和家人得知后,我及时的给义县检察院、法院写了《劝你们守住良知 多了解真相》的信(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并来到法院,问刑事庭庭长王德久“非法开庭的法律依据何在”,跟他讲迫害法轮功学员,制造冤案错案是要遭报的。王德久狂妄的说:“我这法官就听共产党的,这是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报,也不怕死。”之后非法庭审未成。

十月十日上午十时,义县法院刑事庭对我女儿进行非法庭审。整个庭审过程,我女儿自诉如何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身心受益,律师并为我女儿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法官和起诉检察官当庭都说不出来,只说了“开庭”和 “休庭”这几个字,而草草收场。

非法庭审没有结果,我女儿本应无罪释放,但县公安局仍将她非法关押在县看守所。期间,我和家人、亲友曾多次去县公安局找相关负责人,都被公安局门卫拒之门外。就在这时,义县法院无视中国现有法律,执法犯法,在未开庭、不通知家人情况下,竟秘密以“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无稽之谈,对我女儿非法判刑三年。我女儿知道后提起上诉。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锦州市中等法院的几个人到义县法院,也未通知家人,只找我女儿本人,简单的问了几句话,然后告诉我女儿这就算是中法开庭了,当时也未说开庭的结果。目前,我女儿左仍被非法关押在义县看守所,长达半年之久。在这里我要告诉法官们:我女儿是无罪的。

我女儿左立志,一九六八年九月五日出生于辽宁义县大榆树堡镇,从小她就心地善良,老实厚道,学习努力。一九九零年考入锦州师范专科学校数学专业,九三年毕业后,分配到义县大榆树堡镇中学任教。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她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修炼法轮功不仅能使人强身健体更能使人道德回升,能带动整个社会道德的提升,于是我女儿毅然加入到了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列。

她学炼法轮功后,按照“真、善、忍”要求做一个好人,在社会上有口皆碑,在单位里公认是一个好教师,在名利上从不与人争夺,善待所有人,在家里是一个好女儿,通过学法炼功,她身心健康,宽宏大量。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江××出于妒嫉之心,公然违反宪法的发动了这场对这个善良的修炼群体的迫害。我女儿也是其中的一个,她依法践行自己的信仰、言论、行使上访权,却屡遭迫害。

记得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我女儿被镇政府恶人劫持,关洗脑班(即精神折磨)两天两夜,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我女儿去北京上访被绑架,劫持到义县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现金1360元。我女儿没有违法,“上访”是公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非法拘留、关押、勒索钱财,才是违宪违法的。

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我女儿被县公安局绑架、劫持到义县看守所非法行政拘留一个月后,又被劫持到辽宁沈阳马三家教养院非法劳教九个多月,并非法扣发一年的工资,约四千五百元。期间还受到了各种毒打虐待

二零零二年十六大之前至二零零六年,我女儿由于被县、镇的骚扰,先后流离失所累计达四个多月,被扣工资三百多元。说到这,我又想起我的儿子左中右,三十来岁,一个生龙活虎的棒小伙子,由于坚持信仰被锦州教养所劳教,期间受到酷刑折磨,内脏被打坏、精神失常,被释放回家不久,含冤离世。

如今我女儿又被非法判刑。我作为左立志的母亲,非常清楚的知道:我女儿是无罪的!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就因为我女儿在家看电脑,被县“六一零”、县公安局、大榆树堡镇派出所绑架、抄家,由于抄走了电脑,县检察院和县法院便以“利用X 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女儿非法起诉和非法判刑三年。目前电脑在公民中几乎是达到普及状态,在自己家中看看、上上网那都是非常正常的,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也不危害社会和任何公共的利益,都是在行使公民的正当的权利,也谈不上传播、更构不成犯罪 。所以我说我女儿是无罪的!

作为左立志的母亲,我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处理此绑架劫持案上,看到了在使用法律上有诸多不当之处。我今申诉理由如下:

一、二审秘密判决事实不清。二审的所谓“判决”不敢公开,因为很多事实无法交待清楚,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也根本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而家属至今也没见过所谓判决书。

二、证据荒唐。法官在法庭上说:左立志在家看电脑是传播,是危害社会,扰乱公共秩序,那么请问自己在家看电脑,对社会构不上危害,也没危害,她也没出去,又传播谁了。其实以上这些属违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程序违法。义县法院刑事庭二审不走任何法律程序,无视法律,执法犯法,秘密的非法进行判决三年,左立志知道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了几个人,在义县法院,也未通知家人,只找左立志本人,简单的问了几句话,告诉左立志这就算中法开庭了,当时也未说开庭的结果。多么荒唐的事,义县法院行为违法,有黑箱操作之嫌。

四、适用法律不当。《刑法》第三百条即所谓“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因此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并且中国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刑法》第三百条不违宪,也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用此法对法轮功学员左立志定罪是违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从构成犯罪要素来看,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左立志在主观上既无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思想动机,也找不到被破坏的法律客体,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破坏,当然也无从谈起破坏到什么程度。犯罪构成四要素缺少三个,根本不能定案,客观上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当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义县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不得以“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对左立志非法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我请求锦州中级法院秉持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否则就是冤案、错案。

因此,我请求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义县人民法院的非法判决,改判左立志无罪!

抄送:义县人民法院、锦州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政府、政法委、纪检委、司法局(厅)、公安局(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政法委、监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纪委 。

左立志的母亲阚志晰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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