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上午,陆袭琼买菜回家,被十多个便衣在她家外面走廊非法拦截绑架。在一楼她家门口,恶人抢她的钥匙,抢她手中的皮包,她大喊,“有人随便抓人了!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好!”恶人们就慌了,用一顶黑色的帽子罩在她的头上,几个大男人,还有二个女的,拖着她拽着她往外面拖,跟着赶紧往一辆黑色的小车上使劲推,拖走了,非法拘禁秘密关押24小时。
第二天,一个自称姓谭的自己写几句话,也不要任何人签字,非法强行把她关进看守所。
中共恶人还撕毀了她家门口的对联,给她家门口的对联拍照,还在她本人不在的情况下入室抢劫,抢劫走了现金7300元、工资卡、存单、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复读机、香炉、檀香,本人不在现场,抢劫清单上面却有伪造的假签名。
2008年4月2日,国安二个人跑到看守所,诬陷说她颠覆国家政权,宣布逮捕。她问他们:“有什么证据?”他们就把他们非法入室抢劫的私人财产当证据,说“有电脑,有刻录机,还有钱啦,这就是证据。”她说,“这是我的私人财产,不是你的证据,你好好给自己摆放一个位置。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你家里的錢,说你是贪污来的,你说可不可以?”
2008年7月11日,湘潭检察院公诉人易雪煇指着一个卷宗里面的伪证,一个假签名说:你说没有罪,这是你签的字,你还不承认。一看这是假的,伪造的。她说:“我门都不允许他们进,至今也没回家,我签什么字,你这字是假的、伪造的,我什么时候回家过?你们这都敢造假,怪不得有这么大的地震啊,就不怕遭遇到报应吗?做这没德的事,要天打雷劈。”这个公诉人没作声了。
2008年12月,为了让世人明白实事真相,她请了律师,律师在法庭做了无罪释放辩护,律师翻看了整个“案卷”没有找到一个证据,都是他们自己入室抢劫把私人财产拍照当成证据罗列。从律师的辩护词看到,恶人构陷罗织的罪名真叫人不可理解。
一、称贴在她自家门口的对联是反动对联。这幅对联是:“阴霾散邪灵灭中土万里山河秀,彩云现正气扬神州大地气象新,横披是:春回中华。”律师说,这对联是热爱祖国的,这么好的对联怎么在侦察机关人的眼里,就变成了反动对联?
二、把她手写的手抄的修炼笔记当作传单计数。把她自己近六年写的存放在自己家里的修炼心得笔记当作2000份传单,当作反动传单来计数。律师说,书写的日记不构成犯罪,因为并非反动的对联被视为反动对联,那么侦察机关指控的反动的日记并非是反宣的,从现有的证据无法得到反动的结论。书写的所谓反动日记不能构成犯罪。要认定一个人能否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不可少的条件,正如全世界共同遵循的一条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单纯的思想不构成犯罪,因为单纯的思想不会危害社会,一切犯罪必须合乎《刑法》第十三条。纵观本案只有修炼法轮功的表现,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和损失。
三、侦察机关作假。律师在“案卷”中查有一份湘潭检察院公诉人写给写给湘潭国安的《关于谢谢望明用×教破坏法律实执罪的补充提纲》,湘潭国安局:现将陆袭琼提出的2008年3月2日在她家搜查时,她本人没在搜查扣押清单上签字,而侦察第一卷中62──65页均有陆袭琼本人的签名,请你局对上述作一笔迹鉴定,以证实其本人的签名。律师说,按理我们应该看到陆袭琼的签名笔迹鉴定,但是让我们惊讶的看到“案卷”中的搜查清单不见了需要鉴定的陆的签名,那么就只能得到这样的解释,搜查扣压的清单被调包。很难想象这样的重要法律文件也能作假,调包,哪里还有公正、公信、公义、正义、良知?再说,翻遍整个“案卷”也没有任何陆袭琼被人纠集、密谋推翻张××的证据,人都不认识,至今都不认识,也不能说明这是犯罪行为。公诉人指控的三个犯罪事实均不存在。
律师结论:根据我国无罪推定和罪从无的原则,敬请法庭充份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准确适用法律,宣告被告人陆袭琼无罪。(以上是律师辩护词的部份摘录)
法庭非法判决陆一年六个月。当地不法人员非法关押陆袭琼期间,制造谎言在电视播放,不承认抓人了,说人已经放了,现在她回老家去了。此前2008年3月18日,有二个自称是国安,又说是检察院的,一个姓王,一个姓杜,来到看守所,陆袭琼向他们讲真相,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容侵犯,讲恶人抓人经过,非法抓人是法律不允许的,把受伤的手给他们看。其实这时一个姓王的已将放在口袋的录音机打开录音。陆回来后,有人看见她就说,“你是不是回老家去了,电视上说你回娘家去了,还有你的声音。我们还以为你真的回老家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