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举报行为宜用“诬告”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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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诬告,意指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告发、陷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严惩诬告实行“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如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中国现行刑法亦有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对于诬告者的处罚刑法规定,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

大法弟子讲真相、救众生,是完全合法的最伟大、最无私、最正义的行为,理应受到世人和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可是在共产邪党的诬陷迫害下,少数见利忘义之徒和不明真相之人却做出了助纣为虐、协同构陷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行径。用“诬告”一词给这种犯罪行为定义,至少说明了两点:一、大法弟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正义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世人的尊重;二、诬告大法弟子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被邪党洗脑,不明真相执意诬告),都属于犯罪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有邪党一时“撑腰”,本质也是犯罪,在不久的将来也一定难逃法律和正义的审判。用“诬告”一词对其行为定义,易于读者更加清晰、透彻的理解谁正谁邪、谁是谁非,便于我们惩恶扬善、警醒世人,更好的达到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目的。

个人浅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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