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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法庭非法审理王玉红等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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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2008年12月22日下午,黑龙江大兴安岭韩家园法庭对王玉红等大法弟子非法开庭。在开庭前,法官李恒江称此案不公开审理,经辩护律师严正抗议,才不得不公开审理,但是,却将法庭临时设在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公安局看守所的会议室。

所谓的“公开审理”还不允许旁听者进屋,只能在走廊做旁听,开始时,还把门紧紧地关上,在律师强烈要求下,才把门打开,让走廊做旁听的人能听到声音。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局没有法院,由大兴安岭呼玛县法院受理此案。

在法庭开庭过程中,王玉红等大法弟子当庭指出办案警察韩朝等人对她们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事实,法官和公诉人等人面目表情冷漠、无动于衷,根本不去追问一些细节。而恶警韩朝做贼心虚,在那里坐立不安、趁别人不注意时,溜出屋,到走廊躲着,恶警韩朝还偷偷对同事讲:说我打她们,打死我,我也不承认。

在法庭开庭过程中,王玉红等大法弟子当庭指出办案警察非法扣押各人物品如:手机、电脑、新购买的还没开封的光盘播放机等时,公诉人张志钢(男,40多岁,大兴安岭呼玛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当时抢着回答说:物品都扣押,不能还给她们。

大法弟子色桂荣当庭问法官,炼法轮功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有错吗?法官打断她的话,不让她讲这些,却声称有人证明你有罪。色桂荣让法官把证人找来,出庭做证时,公诉人张志钢却说:我上哪里找去?就是这个所谓的“公诉人”张志钢在当庭整理证据物品时,有意把法轮功创始人的照片扔在地上,而且还在踩了一脚之后,用得意的眼光看了一眼在场的人。当时大法弟子李亚娟过去把照片从地上捡起来说,这么好的照片,怎么能随便扔在地上踩哪?还是这个公诉人张志钢在法庭上大肆叫嚣要重判大法弟子。张志钢在闭庭后,对大法弟子的亲人声称:本来她们没什么大事,可是她们却请来了律师,这回事就大了,那意思就是说大法弟子在被他们迫害时只能任由他们摆布。恶党人员们明明迫害人了,调过头来,家人还得领他们的情,这边干着坏事,那边却装着好人。

在开庭过程中,王玉红的女儿看到妈妈就想给妈妈照张像,由于手机不太好使,也没照成。就因这事,还遭到警察的恐吓。

辩护律师在为大法弟子辩护时指出,从律师介入这个案子时就受到各种不正常的干扰,如:禁止辩护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复制案件卷宗的权利;未在开庭前按规定向辩护律师送达开庭通知;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国保大队警察监视;在开庭前,法院无端剥夺律师依法行使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严重侵犯了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辩护律师更加担心,法院是否能公正审理本案。

律师还注意到法官可能存在一种心理,无论你辩护人如何辩护,已经有无数的生效判决,对法轮功的行为,都是要判“有罪”。从这一点上就可看出中国到底人治国家,还是法制国家,中国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辩护人指出: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是老百姓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法官能做一个公正的判决,因法轮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及控方指控的王玉红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依据“刑法”第三百条对王玉红等人定罪处罚,应依法宣判王玉红等人无罪。

开庭过程到2008年12月24日下午法官宣布闭庭。这次律师为大法弟子辩护,使很多人受到震动,这是以前他们连想都想不到的,很多人也都开始用心在想,他们也明白了一些真相。

办案人员:宋宇,手机号:1338457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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