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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市冉通毅在法庭的陈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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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陈述词

法官、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们好!

我叫冉通毅,汉族,今年45岁,家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油房街蒋家巷9-4号。

本人从小受父母的良好教育,父母的谆谆教诲一直伴我成长,在社会上与人为善,品行优良,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06年看过《转法轮》这本书后,我深深被大法的内涵所吸引。2007年2月我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修炼,使我真正懂得了人生的价值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书中博大精深的内涵正是人类所缺少和需要的,也正是我所寻求的东西。法轮大法是以“真、善、忍”教人人心向善,道德升华,处处为他人着想,有缺点和矛盾都要向内找,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得以改正。法轮功对每个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对社会的道德升华和构建和谐都是有益的。对于每个修炼法轮功的人,他们都能体会到修炼过程中身、心的健康都得到了良好的改善,以及人心的自我约束。修炼者的一切都会用“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个修炼人都在追寻生命的本质,追回自己善良的本性,呼唤着内心深处那颗善良的心。因此,很多人开始修炼法轮功,甚至全世界几十个国家都有很多各个不同阶层的人修炼法轮功,人人都受益非浅。这么好的功法怎么说是邪教呢?难道说崇尚暴力和嫖赌,人人都装着一付伪善的面孔才是对的吗?全世界几十个国家的法轮功修炼者难道他们不能辨别正与邪吗?其实一个真正民主国家的人都会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对信仰自由的选择。这也是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的最基本权利。十七大会议精神不是强调人民民主以人为本吗?

作为我本人的一切所为,对国家、对社会以及对任何人绝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作用和不良的影响。而且也没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任何条款。怎能说是“破坏法律实施”呢?而真正违法、知法犯法的是江油市国安大队的公安人员。

2007年10月11日晚8点过,国安大队的公安人员突然破门非法闯入我租住的房屋中,对我采取强行非法抄家,并将我铐上手铐,他们此时并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以及搜查证,他们拿走我屋中财物,并将我的房门钥匙和我电动车维修部的钥匙一并拿走(至今没归还给我),在当晚就将我带到中坝派出所,并对我采取了非法拘留,还进行了通宵审讯。当时并没叫我签拘留证。第二天(10月12日)早上又用汽车把我拉到松花岭(624研究所)山尖上的一个房屋里,并在当天同时,他们又私自去打开我的房屋门进行非法抄家,除交给我看的财物清单外,其余的物品也不知他们拿走多少,至今我一概不知。十几个国安大队人员轮换非法对我进行了几天白天黑夜不间断审讯,这是任何人都难以承受的,并在10月15日拿出拘留证叫我签10月12日的日期。当时我并不懂这些法律程序。

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我学了一些法律知识,明白了他们对我所作的这一切都是非法行为,是知法犯法的行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对我采取一切非法行为的国安大队人员曹华群等人就是见证。难道非法对我所采取抄家、欺骗和无眠摧残是执法人员所能干的吗?对我进行了八十多个小时的无眠摧残能算是“以人为本”吗?执法人员就可以知法犯法吗?对我非法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能算是正确的吗?能算是合法的吗?“十七”大会议精神不是一再讲创和谐、以人为本吗?

请审判长、及各位陪审员给我一个公正的判断。

谢谢!
陈述人:冉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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