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鸡东县邪党法院对张明辉非法庭审侧记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2008年5月30日8点30分,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明辉非法开庭,旁听席落座五十余名法轮功修炼者和张明辉的家人等。

审判长张桂彪、审判员、代理检察员刘春波、书记员李宝会,鸡西市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淑贤。

在公诉人刘春波说到起诉理由时说:在张家搜出1800个护身符,104个光盘,若干个对联,电脑等物品,张明辉应负法律责任。

辩护律师:我认为在张家搜到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证据不足,104个光碟,其中有数据碟、空碟,凡是有电脑的,都有数据盘,并且这些东西也没发出去,对社会上也没造成危害,对联不能作为罪证,请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审判长:这些东西是你的吗?这些东西都是你制作的吗?

张明辉:是,但不准确,这些不是宣传品是真相。上面写法轮大法好,常念,大难来时能保命,我是教师,按“真、善、忍”做人没有错。有错吗(右侧陪审员低下了头)?

(审判长制止) 你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现在你只能回答是与不是。这些都是搞宣传。
(继续问)你制作这些宣传品都给过谁?有人指使吗?

答:这些都由我自己散发出去了。没有人指使我。

问:这些东西哪来的?(指对联)

答:在市场买的,都是教人的吉祥话,过年家家都贴福字、对联。(审判长制止)

问:公诉人这些光盘核实了?

公诉人:没核实,不能拿到法庭上一一核实吧。

律师:那些都是在公安机关完成的,不能推到法庭。

审判长:审理这个案件,家属、邻居、本人都不签字,最后由东风派出所(二派)梁忠-(副所长)签的字。

张明辉陈述:我们中国有个习惯总是出口转内销,中国的中医国外的人认可了,中国人才去重视他,法轮功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洪传,难道他们都很愚昧吗?不是。他们知道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有益。

我认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待我。

审判长(发怒,打断了张明辉的话。)你是在说我们吗?宣布休庭。

辩护律师发言,她介绍了律师的职责: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律师对公诉人的起诉理由提出疑义:我认为在张明辉家里搜查的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

1、 仅以个人口供,不合乎法律要求,笔录并非本人签字认可;
2、 光碟是什么内容没有当庭公视,庭审前我询问过当事人,他说大部份是空盘和数据盘,如果能证明是犯罪的证据,可以当庭公视;
3、 家中是否有制作宣传品的工具?另外这些东西并没发出去,对社会并未造成任何影响。请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公诉人忙辩解,这些东西我们还没有鉴定。

辩护律师:这个程序应该在公安调查时就该查清、鉴定(那些物品应隶属犯罪的证据,物品清单不是犯罪证据)。

张明辉继续陈述:我认为对我们这些善良的、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人判刑,就是在犯罪……(审判长插话:你是在说我们吗?)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告诉世人的是真相,而不是犯法。

张明辉的陈述几次被审判长制止。庭审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氛围中休庭。

附律师辩护词(根据记忆整理)

律 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明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明辉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今天又出席了本庭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其中也有事实不清楚的,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张明辉的合法权益,提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起诉方针对被告人张明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根据是:

第一、从案卷材料看,认定被告人张明辉制作的宣传品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诉,应该说不足以证明是他制作的,辩护人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文都要重证据、要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诉证据充份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关于这一点请在处理此案时,合议庭能予以参考;

第二、从案卷材料看,认定的护身符等,没有具体内容,如果认定是法轮功宣传品、护身符和光盘,应该有这些方面的内容;

第三、认定光盘100多个。我去会见当事人,他说这些光盘中有空白光盘和数据光盘。如果他说的属实应该分清各多少。
综上所述,关于案件事实上涉及的这几个问题应该予以查清。

二、从现有的案卷材料看,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何种危害,这一点也予以考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份的考虑。

辩护人:侯淑贤
2008年5月30日

参与此案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鸡东县公安局总机:
0467-5582361、5582449、5582656、5587140、5587240、5582636;
鸡东县公安局局长徐德文:手机-13946809777 宅电-2380368 办公室-5583923。
鸡东县公安局副局长金基赫(主抓迫害法轮功):手机-13946821777宅电- 5585541

鸡东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电话 :
队长:于洪军 13945854586 0467--5591801
科员:孙作恩 13796923123 0467--6125567
何文明 13351677289
王庆  0467-8901678
韩恒昌 13359969229
张臣:
韩勇:
法制科电话号码
科长:吴广志 13946881394 0467--5588931
科员:吕占龙 13555471245 0467--6122678
杨振宇 13555469222
裴玉龙 13009896696
教宗环 13258526444
李明刚 15946671067
郭爽  13284677111
鸡东县看守所:
所长:王延国办公室-5582359
副所长:张海办公室0467--5582277
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电话号码: 区号0467
王明利(主管检察长) 13555051789(手) 0467-5581422(办)
万兴砚 (起诉科科长) 13836551699    0467- 5587847
刘春波 (检察员)   13836591178    0467-5581435
张晓杰 (检察员)   13555471919    0467- 5587479
王瑞升(监所科科长) 13945801666
张增光 (控申科科长) 0467-5587243
曲雪峰 (法纪科科长) 0467-5584720
何小凡 (批捕科科长) 0467-5584627
鸡东法院合议庭人员名单
院长:王东光 5569977(办) 13303677271
副院长:王成涛(主管)5591656 13089795678
组员:李广才 5585457 13946821919 5563987(宅电)
徐忠祺 5560158 13091570400 5561640(宅电)
李智贤5561418 15326637313 5563126(宅电)
张桂彪(审判员)5560116 13946821113 5563111(宅电)
王晓伟 5581578 13945821611
常虹5586079 13945841766
陈宏宇5560577 13946821001 5587610(宅电)
王超才5560699 15904651188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