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艳玲的姐姐陆艳芳已经遭邪党迫害而去世。陆艳芳累次遭受邪党人员迫害,被南城派出所恶警迫害的流离失所,恶警继续寻找她的住处,给陆艳芳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导致她身体出现疾病,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含冤离世。
下面是陆艳玲对舒兰市检察院副院长李东川的诉讼。
自诉人:陆艳玲,女,1956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汉族。五十二岁
职业:舒兰市服装厂
家庭住址:舒兰市河南街三委四十二组
代理诉讼人:白永利(自诉人的丈夫)男、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七日生,五十二岁
职业:舒兰市粮庫
被告人:李东川,男,舒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案由和诉讼请求:
一、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责令其赔偿诉讼人的精神损失费;
二、 在舒兰市电视台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声明;
三、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及南城派出所绑架,非法关押在南山看守所。(此案另案诉讼)在被关押期间,因患有严重心脏病(冠心病)、胆囊炎、中毒性糖尿病、急性尿道炎等疾病。数日吃不下去饭,被南山看守所所长庄润江认为是绝食,狱医陈胜秋对自诉人强行野蛮灌食,将脸打肿,强行鼻饲,用胶皮管插进鼻孔乱插一通。从自诉人的鼻中哗哗流血,出现生命危险。恶警狱医陈胜秋怕出人命这才住手,庄润江打电话对自诉人女儿白雪说,你妈在医院呢,让家里准备钱,在市医院两天花费2000余元。经检查,自诉人患有严重心脏病(冠心病)、胆囊炎、中毒性糖尿病,因案情由公安局移交舒兰市检察院。自诉人的丈夫白永利找副检察长李东川,他说:你媳妇是学法轮功的誰都能放,就她不能放,白永利说:医院检查出病了,有生命危险,不信你看看去。
李东川到市医院没有找主治医生了解病情,没有查看自诉人的病历,而是另找一个医生单独谈话,后违背事实欺骗白永利草率的说:你媳妇没啥病,住几天院就好了,白雪问他什么条件能保外?李东川答复不上来,拒不答复。自诉人病情不见好转,在这期间自诉人还被戴着手铐、脚镣,白永利多次去找李东川要求保外就医。(自诉人身体现状已符合保外条件)。李却拒不办理,却说:“不是看病吗,检察院先给你们垫上一万元去长春看病。”白永利说,我虽不懂法律,但是我媳妇是在你们看守所被迫害折磨的旧病复发又添新病,应该你们公安局负责。
白永利问李东川,你不是说没有病吗?怎么还去长春治病呢?如果没病怎么还去长春住院治病呢?人已病危为什么不准许保外就医呢?李东川答不上来,还是拒不答复,现在自诉人已被舒兰市检察院以看病为名劫持到长春市公安医院迫害。
为此对舒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东川违法一事提出刑事诉讼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指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东川作为检察官本应依照法律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在办理对“法轮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量刑、一案中明知法轮大法弟子都是按照“真、善、忍”做人,无任何政治野心,没有非法目地,更不是邪教,却对自诉人非法起诉量刑;并且在自诉人在被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患病出现生命危险,经市医院医师诊治,开出诊断证明患有多种危重病,包括传染病乙肝,都不予保外就医。其行为违反了“人民检察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管理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直接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东川对自诉人的伤害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依法做出公正判决。追究被告人李东川的法律责任。
自诉人:陆艳玲
代理人:白永利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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