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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法轮功 无理性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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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声称:“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此后公安部依据此决定,颁布了“六禁止”通告。然而,中共迫害法轮功是没有事实依据。

(一)对法轮大法研究会“非法组织”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法轮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公开向社会传授,于一九九三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九九五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因此,法轮功研究会从此时起即已经不复存在。

此后,由于法轮功修炼群众较多,为便于纳入国家管理,部份法轮功老学员一直积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对炼功群众按国家法律实现有序管理的问题。一九九六年四月以后,他们曾先后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部门申请注册成立全国性群众学术修炼团体,对此中共中央统战部有正式文件批示:“不同意”以及“不支持”,并正式通知申请者不支持的决定。一九九八年法轮功学员再次向国家体委申请登记注册,仍无结果。由于多次申请均被拒绝,法轮功学员放弃了在中国大陆建立全国性修炼组织的努力。

可见,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前,中国大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为合法组织;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后,中国大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已经自行解散,不存在所谓“非法组织”的问题。

社团组织是人们为一定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组织和协调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边界的社会实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或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规章、宗旨(目标)、经费来源、组织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等。

法轮功作为修炼的集体没有共同的组织目标。法轮功认为修炼完全是个人行为,来去自由。法轮功修炼者所形成人群只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修炼,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没有共同的组织群体目标,当然更没有什么政治目的。法轮功修炼人群只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经常在一起集体炼炼功、读读书而已,在本质上,和经常在一起打球、娱乐健身的人群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不具备共同的组织目标,就不满足组织存在的根本条件。

法轮功没有职权结构、组织办事机构地址、组织程序。法轮功修炼者中谁也没有对其他人命令、指挥的权力。法轮大法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也只是给学员讲修炼的道理,从未命令过学员去干什么。在法轮功研究会解散后,法轮功老学员自觉解散了义务翻译组、资料服务组等,取消了与各地学员联系的人员,也不再处理学员来信,并清理了一切可能会引起外界不了解情况的人们误解的名词,强调中国国内没有法轮功研究会的名称,也没有各地总站的名称,各炼功点一律只称辅导站(这是沿用中国气功科研会给全国所有的气功统一的称呼)。各辅导站不设专门工作人员,不设办公室、不设电话,没有组织办事机构,没有招牌,更没有组织程序。各炼功点的辅导员主要工作是教新学员炼功,拿一拿录音机等等。大多数的大法学员甚至连经常在一起炼功的学员叫什么名字、干什么工作都不知道,就更不知道各地辅导站的负责人了。

法轮功没有任何组织条例、章程、规章、制度。李洪志先生只是告诉学员做一个修炼人的道理,这些法理绝不同于组织中的限制条款。具体应该如何去做都是学员的个人问题。所有的学员都没有被强加的责任和权利,不满足“责权”这个成为组织成员的必要条件。

法轮功没有经济来源,法轮功功理规定法轮功不接受捐赠、不存钱、不存物,义务教功不收费,不是社会实体。

由上可见,法轮功没有共同组织目标、职权结构、组织办事机构地址、组织程序、组织条例章程经济来源等,因此,无论从组织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社团的规定来看,法轮功都不是组织。更谈不上“非法组织”。所以民政部对法轮功是“非法组织”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二)对法轮大法研究会“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迷信邪说”评判的法律标准是什么?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迷信即指盲目的信仰崇拜。不是不符合当政者思想观念的、或者现代科学还没有认识到的就是迷信。是不是迷信不应该由当政者来确定,而应该由站在真正客观、公正立场上的科学家团体来确定。不断修正、否定旧理论是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人类对大自然的探索不断深入,旧有的教科书的知识更新、扬弃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因此,就迷信的定义来说,对权威的迷信、对固有观念的迷信、对旧理论的迷信、对教条主义的迷信、对教科书的迷信、都属于“迷信”的范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轮功所阐述的理论是超常的科学,而不是“迷信”,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现代科学的发现及广大法轮功修炼者的修炼实践所证实。

比如法轮功的经典著作《转法轮》里提到的“史前文化”论断,现代考古学、生物学在这方面的大量发现,充份证明这一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每年国际权威科学杂志《Science》、《Nature》上都有这方面的报导。1997年5月17日《中国科学报》发表《我国发现亿万年前的太古石画》一文,报导中国考古工作者在广西宝山的一个采石场发现栩栩如生的石画,据地矿部国家专业试验室鉴定,这些石画距今已有4亿5000万年。该文配发了一幅名为“早春”的石画照片,评论指出:“每一幅都是无可仿制的绝世珍品”。1998年美国《Science》杂志11月20日报导了考古学家在世界各地发现的大量史前雕刻、壁画艺术。如在匈牙利的Tata出土了一块5万到10万年前、用猛犸象的牙抛光制成的墙壁装饰板。在中东戈兰高地(Golan Heights)发现的一块25万年前的史前古器物上,刻有一佩戴精致头饰的妇女头像。所有这些都是本次人类文明以前的人类“史前文化”遗迹。

例如关于《转法轮》中提到的“多层空间”、“另外时空”的问题,现代的超弦理论、暴胀宇宙论、量子时空理论都已经认识到了、并开始描述、探索另外时空的存在。又如关于“生命”现象,生物医学界类病原体的发现、植物情感、感官功能的研究已经打破了人们常规的对生命体的定义和对自然界的理解。目前人体的许多特异功能,如特异致动(Psychokinesis)、人体非眼图像识别、遥视、透视、预测、心灵传感等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科技工作者所认识、实验证实、并接受。

除了现代科学的大量发现外,亿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修炼实践也证明法轮功是真正的、超常的科学,而绝不是“迷信邪说”。首先法轮功祛病健身效果十分显著。98年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了调查。由不同专长的医师、医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于98年9月对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肇庆、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清远、韶关等市约1.25万余名修炼法轮大法的学员,就身心健康状况进行了表格抽样调查。这次表格抽样调查学员12553人,其中男性占27.9%,女性占72.1%,50岁以下的占48.4%,50岁以上的占51.6%;其中患一种以上疾病的学员1047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通过2~3个月至2~3年不同时间的修炼,患病学员的身体状况大为改观,祛病效果十分显著,痊愈和基本康复率为77.5%。加上好转者人数20.4%,祛病健身总数有效率高达97.9%。同时7170名学员填写了年节约医药费数字,共节约医药费1265万元/年,平均每人每年节约医药费1700多元,其经济效益也十分可观。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医疗单位的一些医学科学工作者,于1998年10月对北京市各区12731名法轮功学员的抽样调查,其中11892人是有病的,炼功后11785人疾病有所好转、基本好转或完全康复,治疗疾病的总有效率达99.1%,其中有6962人(58.5%)得到完全康复,体质增强80.3%,精神状况得到改善为96.5%。一年共为国家节约医药费4170多万元,平均每人每年节省医药费3275元。

中国湖北武汉市对50余个炼功点2005名法轮功学员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炼功后学员的身体变化十分明显,疾病消失率为75.15%,好转率为23.3%。合计祛病健身总有效率达98.45%。学员节省医疗费的情况也非常显著,有95.51%的学员因在修炼后达到身心完全健康,再也没有花过医疗费。

在修炼前患病的学员中,有一些是患有医学上认为的顽症、绝症或疑难病,他们有的被医院判了“死刑”,有的被权威专家下了“无法治愈”的定论。可是通过修炼法轮大法,他们却奇迹般地得到了康复。有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现代医学都无法解释的。

除此之外,法轮功要求修炼者做到“真、善、忍”,放淡“名、利、情”,这有力地促使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农民学了法轮功,革除陋习,变粗野为文明;工人学了法轮功,兢兢业业、不挑不拣地干活,改变了全厂的精神面貌;科研人员学了法轮功,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健体益智,开智开慧,在科研领域不断突破;商人学了法轮功,不再缺斤短两,童叟无欺,合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手段;国家干部学了法轮功,拒收贿赂,拒绝吃喝,变得清正廉洁……

总之,各方面大量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提高人们道德水准方面效果显著,是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好功法,是超常的科学,而绝不是“迷信邪说”,更不是“蒙骗群众”。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所谓的“揭批”法轮功的录像片中,把所谓的“炼功致疯、致残、自杀等案例”归咎于法轮功,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新闻造假行为。法轮功历来强调,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不宜炼功,“严禁大法弟子掺炼其它功法(出偏的都是这类人),不听告诫者出现问题自己负责。”(《法轮佛法 大圆满法》,香港法轮佛法出版社,1997.3,143页);另外,法轮功的修炼是极其严肃的,功法中对学员心性有严格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去做才是真正的法轮功修炼者。极少数抱着各种不纯目的、只练动作而不能按照法轮功心性要求去做的人,不能算是法轮功修炼者,他们出了问题与法轮功无关。就正如一个不遵医嘱乱服药的人,一个不遵守交通规则乱开车的人,一个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床的人,出了事故,应该是本人的责任,理应自行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

可见,法轮功不是“迷信邪说”,而是一个尚未为我们所完全认识的、超常的科学。法轮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蒙骗”群众,没有从事任何国家禁止的非法活动。对法轮大法研究会“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三)对法轮大法研究会“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民政部在“取缔决定”中指称法轮大法研究会“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这显然指控法轮大法研究会挑动制造多起所谓的“围攻”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及“四二五”事件。我们认为该事实认定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

首先,大规模的新闻侵权是导致法轮功学员集体到新闻机构反映情况的直接原因。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是因为新闻作品所报导的事实不真实,或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客观,或故意毁损名誉等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借助于大众传媒,其后果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深,传播速度快,所以侵权后果比一般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特别是要通过发表侵权行为的传播媒介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使受害人所损害的权利立即恢复。近年来,一些新闻单位违背国务院对人体科学“不宣传、不批判、不争论”的政策,不断地对法轮功进行不公正、严重失实的、歪曲性报导,有些故意进行人身攻击,伤害了法轮功学员的感情,构成了严重的新闻侵权。

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毫无科学根据地诬蔑《转法轮》是伪科学,宣扬迷信,说修炼法轮功的群众是傻子。继光明日报之后,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6年7月24日向全国各地发出《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动用行政手段对法轮功进行非法地封杀。何祚庥、司马南等打着所谓的“科学”旗号,对法轮功造谣攻击,不断挑起事端,制造不安定因素。一些新闻单位也效仿他们,不负责任地对法轮功进行公开批判和歪曲宣传。随后的一段时间,《齐鲁晚报》、《健康文摘报》、《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内蒙古《家庭世界》杂志、《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河北工商报》、《河北政法报》、《河北工人报》、《沧州晚报》、《沧州日报》和《钱塘晚报》等报刊都先后发表过失实歪曲、无端指责批判、甚至造谣、诽谤、谩骂法轮功的文章,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但是却没有一篇法轮功的自辩文章能够见报,法轮功学员唯一表达意见的机会,恐怕也只有上访这一途径了。

在这几起事件中,最典型的即是何祚庥发表在天津师大创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99年第4期上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以下简称《何文》)。该文所提到的“由于练法轮功精神失常”的博士生指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所研究生孙为民。经核实,孙为民虽曾接触过法轮功,但是根本没有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去做,不能算真正的法轮功修炼者。《法轮佛法 大圆满法》(香港法轮佛法出版社,1997.3,pp.143)中明确指出:“严禁大法弟子掺炼其它功法(出偏的都是这类人),不听告戒者出现问题自己负责”。孙为民却一直没有放弃练习其它功法,一直掺杂混练其它功法;法轮功著作《转法轮》中明确指出法轮功修炼不讲“辟谷”,也没有要求学员连续不休息,而孙为民不顾其他人劝说,不吃不喝不睡;法轮功要求修炼者必须首先要做一个好人,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而孙为民平时很少搞学习和科研工作……可见,孙为民所作所为完全不符合法轮功的要求,不能算是法轮功学员,他出现问题不能归咎于法轮功,《何文》严重失实,故意毁损李洪志先生及法轮功的名誉,构成了对李洪志先生及法轮功名誉权的直接的严重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新闻单位立即更正报导,停止侵害他人权益。其次,近三年来中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对法轮功的没有理由的打击和压制,是学员集体上访的更深层的原因。

近年来,法轮功学员受到了公安部多次无端非法调查,遭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以至发展到违反国家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步。1997年初,公安部一局曾以法轮功非法宗教活动为名,布置全国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由于法轮功根本不存在所谓非法宗教活动,调查不了了之。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又发出公政[1998]第555号《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通知》中认定李洪志先生传播“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紧接着又提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各地公安政保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由此可见,《通知》在未认真调查、掌握确凿证据之前,即已经给公民戴上了违法犯罪的帽子,这种先定罪、后调查,甚至未经调查取证,早已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的行为,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的。在《通知》的错误引导下,江苏盐城市、辽宁朝阳市、辽阳市、凌源市及山东、河北邢台、新疆、黑龙江、福建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宣布炼法轮功的群众是非法集会,强行驱散法轮功学员、非法查抄法轮功学员的私有财产;对炼法轮功群众非法拘禁、关押、打骂、罚款,且有的不给收据,有的只给白条。例如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下令对法轮功立即予以取缔,辅导员被数次罚款,累计金额达4000多元。辽阳市一个辅导员被辽化公安处传讯说,你们在一起学法炼功是非法集会,要么判刑2到3年,要么罚款10000元,不要收据只要6000元。又如河北省邢台任县公安局取缔了炼功点,查封了炼功点的书刊、资料和录音带等物品,法轮功学员被定为参加非法组织进行罚款,李广路被罚款1000元并被非法拘禁;聂改荣被七次传讯并罚款2000元;霍桂兰被关押5天并罚款2260元;王文志被关押同时罚款2260元。公安部一局的《通知》及各地公安机关对法轮功所作所为严重地干扰了学员正常的炼功,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对上述情况,广大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一直默默地承受着,并通过信访等渠道多次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善意地反映情况,但问题不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在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览》再次发生新闻侵权行为以后,部份法轮功学员于4月22日、23日到该杂志社反映情况,要求停止侵权,但这种正当合法要求非但迟迟得不到答复,当地公安机关于4月23日派出大量警察强行驱散、殴打学员,并非法拘捕了45名法轮功学员,这样致使问题不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被进一步激化。

考虑到自96年以来发生的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干扰、破坏法轮功学员炼功的事件,学员的意见在公开的新闻渠道得不到反映,多次上访也得不到妥善解决,学员们本着对党中央高度拥护、信任的态度到中南海反映情况,希望能下情上达,党中央能了解、重视这些问题,倾听民声,明察秋毫,停止少数国家职能部门及新闻机构的侵权行为,消除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显然这不是“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而真正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是那些别有用心的造谣、污蔑法轮功的人,以及那些不负责任、破坏中央“三不”政策的官方新闻机构及少数国家职能部门。再次,法轮功学员的聚集是属于集体上访,不是“集会、示威、游行”,更不是“非法集会”、“围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法轮功学员没有开会,没有演讲,也没有听演讲,所以不是集会;没有在北京的大街上集体行进,所以不能说是上街游行;没有口号标语,没有大声喧哗,所以也不是示威。没有集体坐下静默,不能算是静坐。他们只是集体反映情况,集体上访,上访不需要预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不需要得到事先批准,是合法的。从法轮功学员的实际表现来看,他们不是抱着对抗敌意,而是本着善意,向不明真相的新闻单位及上级部门澄清事实,反映真相,他们态度和蔼,秩序井然,听从并主动配合警察及有关部门的合理安排和正确指挥,更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攻击胁迫警察,他们未妨碍公共交通,甚至还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没有对国家机关正常运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没有过激言行,更没有使用暴力冲击国家机关,不能说是“围攻”。可见这不是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只是集体上访。而且事后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发表谈话,称“四二五”事件为“聚集”中南海。可见“围攻”的指控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轮功学员没有挑动制造事端,恰恰是中共挑动制造事端的受害方,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社会稳定,恰恰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受害方。真正“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是那些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谣、污蔑、迫害法轮功、破坏国家关于气功的“三不”政策,挑起事端,妄图制造群众和政府对立的极少数阴谋家。对法轮功“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

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迷信邪说,没有蒙骗群众,没有挑动制造事端,没有破坏社会稳定,民政部的“决定”及公安部“禁令”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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