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际司法协会、美国世界人权组织与国际人权法律项目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联合递交诉状,控告中央电视台(CCTV)援助、教唆、指使、协同犯罪、命令、计划、鼓励和宣扬由中共及其元凶江泽民、罗干、李岚清、薄熙来、叶小文和王旭东等发起和策划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折磨和种族灭绝。原告为王惠敏、陈钢等五名法轮功学员。
控告中央电视台(CCTV)的这起民事诉讼案主要依据《外国人侵权索偿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正是依据这两项法案,北京市党委书记刘淇和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已经被美国法庭宣判有罪。
正象陈钢和其他原告在诉状中所指出的,被告在其媒体报道和电视节目中所采用的手法与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卢旺达胡图人对图西人的种族灭绝期间,以及米洛舍维奇对南斯拉夫的种族清洗时所采取的宣传手法如出一辙。在所有这些暴力攻击和屠杀发生时,诽谤宣传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使罪恶得以发生和延续。
玛什律师说:“正如彼得•维古立思(Peter Zvagulis)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为英文大纪元撰稿中所述,在南斯拉夫针对波西尼亚人,在卢旺达针对图西少数族群,和在中国针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中,迫害者不仅以同样的谎言煽动罪恶 (比如:要消灭他们,否则你会被他们消灭),随之而来的大规模犯罪和灭绝也极其相似。”
这个手法由中共在其“中国反邪教协会 (CACA)”的网站上暴露了出来:“先将其定为恐怖分子。然后再对其选择适当的措施。”(摘自中共主要官方喉舌之一的新华网)。CCTV 通过其新闻、记录片以及访谈节目中一再将恐怖犯罪分子、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罪犯描绘成法轮功修炼者,通过大量刻意制造的谎言煽动和诱使公众、警察和安全部队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拘捕和关押、非法的警察逼供和酷刑折磨、残酷的洗脑和转化,目地是迫使修炼者放弃他们的信仰。在许多情况下,法轮功修炼者须为坚持信仰而付出生命。
玛什律师还说:“CCTV 的阴谋角色不仅通过它制作的节目得到佐证,而且还可以通过许多参与迫害者的讲话加以确证。我们有几份江泽民的讲话、李岚清的讲话、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各省、市常务委员会文件。”
在中国全国范围和地方省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程度和严重性,已经在美国国务院人权状况报告,特别是在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的年度报告,以及由非政府人权监督组织,如国际特赦和人权观察的报告中得到证实,并有详细记录。美国国务院二零零六年的人权状况报告指出:“在中国劳教所的二十五万劳改犯中,至少有一半是法轮功学员。联合国酷刑专员诺瓦克先生公布的报告指出,在中国监狱中至少三分之二的酷刑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
泰瑞•玛什律师在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向美国第二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递交的法律材料中指出:“仔细阅读诉状和原告的证词不难发现,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通过在中国国内的中央一台和在美国播出的中央四台的反法轮功的宣传而参与迫害的罪行。正如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在一九八零年Filartiga v. Pena Irala(注)一案中将虐待者描绘成‘人类的公敌’一样,“那些使这些(反人类)罪行得以实施的人,和少了他们这些罪行就不会发生的人,已经把他们自己摆在了人类的对立面了,所以,法庭决不应该允许这些罪犯免受惩罚。”
在法律程序上,这个案子已经是到了第二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中级法庭)。此案中除了代表中共的“中国律师协会”试图以第三方团体的身份对本案的干预外,被告CCTV不曾以任何形式回应此案的指控。初级法庭驳回了“中国律师协会”的干预,却错误的裁定被告可在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下享受豁免。玛什律师说:CCTV并不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中的豁免权。玛什律师相信上诉法庭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正确判决,并将案件返回给初级的法庭做进一步的听证和评估;地区法庭会最终会作出,也应该作出的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注:Filártiga v. Peña-Irala,630 F.2d 876 (2d Cir. 1980)是美国法律和国际法上的一个历史性案例。这个案子开创了美国法律惩罚非美国公民在美国以外所犯的酷刑罪行的先例。这个案例使得美国的司法权限扩大到世界范围的酷刑罪行。这个案子是在一九八零年由美国第二巡回法庭的几位法官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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