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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津县新平镇警察知法犯法闯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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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派出所7、8个手拿摄象机的警察,伙同该镇恶党政府综治办主任姚东,该镇董大桥村村长,驻村干部一行10余人,于2007年8月21日上午约10点钟左右,擅自闯入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住宅非法搜查。

这一行人来到法轮功学员蒋彬家,一进门不由分说四处搜查,眼见未搜到他们要的所谓“证据”,并不甘心,要蒋彬打开楼上的房间进行搜查。蒋彬向他们讲法轮功好;法轮功师父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法轮功祛病健身奇效,自己身患多种疾病,久治不但无效还丧失了劳动力;可炼功后全身疾病很快不药而愈,现今成了家里主要劳动力,10年来没沾过一粒药的事实,让他们到村上去了解。

恶党人员们根本不听,只顾找他们的所谓“证据”,非要蒋彬上楼开门。蒋彬说他们执法部门,知法犯法,不给开门。她儿媳妇(不是炼功人)在楼上听说警察要上楼搜查,就质问他们:没有搜查证凭什么搜查?这时该镇综合办主任姚东(音),便破口大骂,骂的全是不堪入耳的下流话。

此时,村长、驻村干部都走了,只剩下警察和姚东继续搜查,结果还是没搜到他们所要的“证据”,最后把蒋彬的大法书籍2本,师父照片1张,几本明慧周刊进行摄象后拿走了。

当天同时被非法抄家的有法轮功学员周定春,被抄去大法书籍2本,师父讲法录音带,炼功带,师父照片,收音机。恶徒在法轮功学员孙学芳家中抄走师父照片一张。

新津县新平镇政府综治办姚东,镇派出所警察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宅行为完全是违法行为。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佛法是符合宪法的,是合法行为,迫害法轮功是违法行为。

此次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住宅,是由该镇董大桥村的刘长安的告发引起的,此人凭他看到蒋彬邻近个别法轮功学员有时到蒋彬家,就捕风捉影,说:“法轮功还在活动,又去炼功去了,我要整几个给看看。”因此发生8月21日警察非法抄家事件,8月22日此恶徒在他家茶铺叫嚣:“说整法轮功要遭报,我咋还没遭报呢?”

在此,我们奉劝那些还在为邪党卖命迫害法轮功的人,立即悬崖勒马,不要再继续做恶,要知道,人在世上所做的恶事善事,神都有记载,到时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一定的。记住,善恶有报是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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