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该通知中的审查对象、审查原则摘录如下:
一、背景审查对象:
(一)、奥林匹克大家庭(IOC)成员。
1、国际奥运会成员,国际奥委会邀请的客人;
2、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官员和裁判员及邀请的客人;
3、国家和地区奥运会成员,包括运动员和代表团官员以及出席奥运会的政府官员;
4、主办国奥组委执委会官员,主办城市市长、主办国的领导人及其邀请的重要客人;
5、下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和其他申办城市代表;
6、与国际奥委会签约的赞助商;
7、运动员及代表团。
(二)、新闻媒体、转播商及已购转播权的机构;
(三)、奥运会所有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奥组委正式受聘人员、志愿者、合同商、保安人员及临时聘请人员等。
二、背景审查标准:
凡属下列11类43种人,一律不予通过奥运会及测试赛背景审查:
(一)、敌对分子
1、境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成员;
2、意识形态领域重点人员;
3、“两非两乱”积极参与人员;
4、境内敌对分子;
5、有现实危害可能的“动暴乱”伤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
6、曾因犯反革命罪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与其联系密切的人员;
7、曾叛逃境外的人员及与其有可疑联络的人员;
(二)、“法轮功”等×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人员
1、“法轮功”等×教组织,其衍生功法组织人员以及曾经习练人员;
2、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14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成员,7种衍生邪教组织成员;
3、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14种有害气功组织成员。
(三)、宗教极端及宗教渗透人员
1、境内外宗教非法组织成员;
2、因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我处理的人员;
3、参加非法讲经活动的人员;
4、非法传播宗教书籍、音像制品的人员;
5、在境内外非法建立宗教组织、机构、学校、讲经点以及其他宗教性质实体的人员。
(四)、民族分裂分子
1、新疆“三股势力”人员及其境内外关系人;
2、达赖“流亡政府”及其附属组织成员;
3、参与民族分裂为目的的游行、示威、抗议活动的人员;
4、曾资助境内外民族分裂组织或者活动的人员。
(五)、有危害奥运会的传媒人员
1、境外敌对事业和敌对组织传媒机构的从业人员;
2、长期坚持反共立场,恶意诋毁党和政府的传媒从业人员;
(六)、针对奥运会有现实危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1、有境外政府背景,对我党和政府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2、有可能危害北京奥运会的各类非政府组织人员;
(七)、危险分子、上访重点人及其他对党严重不满人员
1、对我党和政府严重不满人员
2、缠诉缠访人员;
3、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告洋状”人员;
(八)司法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人员
1、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人员;
2、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
3、曾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逮捕,后被释放但仍未完全排除嫌疑的人员;
4、各类在逃、脱逃的人员;
5、被通缉、通报、查缉的人员;
6、被实施边控的犯罪嫌疑人。
(九)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被监外执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被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所外执行人员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
2、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判处拘役离所的罪犯;
3、被判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
4、被决定收容教育所外就医及请假离所人员。
(十)暴力恐怖分子
1、恐怖组织成员;
2、为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支持、协助的人员;
3、恐怖组织成员的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
(十一)、非法组织成员
1、未经合法注册的政治性组织人员;
2、未经合法注册即以组织名义从事活动的人员;
3、利用互联网从事串联、煽动对党不满的非法组织人员;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并纳入一把手工程,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分管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职要亲自抓。相关的部门要积极配合。要特别做好保密工作,不要授人以柄,要坚持内紧外松原则,要对“两非”组织人员、法轮功人员、上访人员盯死看牢,严密监控,对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对外不作任何解释等。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7/5/25/86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