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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是恶党迫害民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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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7月11日】中共邪党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千夫所指的恶政。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被劳教者、其中包括被迫害者已有350万人以上。

——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肃酒泉市夹边沟劳教农场,3000名右派中有两千余人死亡。(见《夹边沟记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为“诽谤省里主要领导”、“反程维高集团”的罪名而被当权者授意法庭“判几年徒刑”,但因缺乏证据,被劳教两年。
——沈阳公民周伟因举报马向东等人的腐败问题,被劳教两年。慕绥新也将举报他的人送进了劳教所。
——山东记者贺某因举报区教委主任的腐败行为而被劳教3年。
——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
——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
——鲁北在《劳动教养还要试行多久》一文中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情况:有一名劳教人员病得很厉害,几天没有吃饭了,两只脚肿肿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时从嘴里发出救命的微弱呼声。但干警仍说他是装病,有一天,当其他劳教人员向干警报告他不行了,医生来到他床前,号脉后却说:没事,心跳正常。转身就出来了,也许房间的气味使他受不了。我问他怎么样?他说,没事,装病。没过十分钟,这位劳教人员就停止了心跳。
——广西某地公安局仅仅根据一封恐吓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关当局为了彰显打黑政绩,极力拼凑“黑社会”,把相互不认识的、刚来打工的都说成是黑社会成员,头一天刚经过公安局批准购买的矿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当局发动舆论工具广泛报道,于是乎,案件上升为上级督办的大案、要案。尽管经过核对笔迹后发现恐吓信与这些人无关,但他们仍将许多民工送去劳教,以显示没有抓错人。
——现在劳教又成为迫害法轮功的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今在中共的劳教所共陆续关押法轮功学员83万多人,迫害致死近千人,而且还有“在劳教所打死法轮功学员算自杀”的内部政策。对法轮功的迫害包括一个由江泽民建立的恐怖组织: 610办公室系统,610办公室在每个省、市、县、大学,政府部门和政府拥有的企业为迫害打前锋。江对610办公室的命令是“根除”法轮功。这包括在1999年的夏天将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关进监狱和劳教所。根据美国国务院2005年关于中国的人权报告,中共警察管理着数百个拘留中心,有340个“劳动再教育”中心就能关押30万人。报告也表明在被关押期间死亡的法轮功学员的人数估计有几百到几千人。还有中共邪教组织现在利用劳教系统割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暴行……

大量的事实显示,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部份官员作恶的工具。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司法程序;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或民事纠纷范畴的人送去劳教;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有的突破劳教对象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有的将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或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劳教代替刑罚了事;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以劳动教养的方式继续关押,使超期羁押合法化。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甚至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了事,等等。湖南株洲大法弟子喻颖祝被白马垅劳教所迫害的种种内幕曝光以来,2个多月间白马垅劳教所一直强制不让家属探望喻颖祝。白马垅劳教所的恶警曾对大法弟子叫:“不让你死,要让你生不如死!”为此,家属多次找到白马垅劳教所、株洲市劳教委,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喻颖祝,停止对喻颖祝的迫害。它们公开回答:“对法轮功没有法律讲!你们不是告吗?看你告到哪里去!等你告!你们打不赢官司的,看哪个律师敢替你们打官司!”当家人表示担心喻颖祝在劳教所的安危时,它们的答复是:“不会死在劳教所的,在没死之前会通知家属接人……??

劳动教养制度如此罪恶,如此声名狼藉,高墙内究竟又有多少罪恶之举?我们呼吁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关注发生在劳教所内外的种种违法行为,共同制止对大法弟子有恃无恐的邪恶迫害,还善良者公道。

请所有大法弟子都来关心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的同修,加大力度针对劳教所的罪恶進行揭露和发正念清除。对于仍被非法关押同修的营救,我们也不能麻木和放松。让我们做的更好。

附件:劳动教养制度违宪违法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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