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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涞水县公民起诉610头目 检察院接受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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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3月28日】河北省涞水县刘秀凤在历经7年的非法迫害后,于2006年2月底,向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对涞水县610及610办公室主任王福才的起诉,要求依法追究王福才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7年来所遭受的身体、精神、家庭迫害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咨询法律知识,递交起诉的过程中让人们了解了法轮大法修炼者所遭受的非人的迫害,迫害中又被剥夺了合法的人身权利,根本就不讲什么人权。现在涞水县检察院已经接受这份起诉书。

以下是起诉书内容:

控告人:刘秀凤,女, 1962年生人, 原工作单位,永杨镇司法所。
被告人:涞水县610办公室主任 王福才

控告事项:
控告610办公室主任王福才严重践踏法律,迫害人权,对控告人的各种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王福才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对我人身、人格、 精神、财产、家庭迫害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未来生活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并提起有关部门对610这个迫害人权的非法机构依法撤销,同时对控告人的610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依法撤销,令其停止一切迫害人权的行为。

控告人自1995年修炼法轮大法,1999年7.20之后遭到610的各种迫害。2001年610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拘留,并非法劳教,因右肾切除,血压高保定劳教所拒收,2004年11月20日晚,610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拘留,并于2005年1月23日非法送我劳教,又因右肾切除,左肾功能弱,血压高、心脏不好,保定劳教所拒收,回到涞水后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对我继续非法关押,也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既不给拘留证也不给劳教书,剥夺我的申诉权,也为防止将来被绳之以法隐藏了证据,这期间我因为身体多次出现危险而向公安局、610申请释放,王福才下令不许放。

王福才为捞取政治资本,以转化法轮功学员为提升的机会,2005年4月30日把我和另两名法轮功学员,送去保定610進行强制转化,保定610打我、骂我、威胁我、强迫我写四书、罚站。由于我的心脏和血压频频出现危险状态,市610通知王福才把我们接回涞水,王福才又下令把我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在公安局办理了“暂缓执行”的情况下,王福才一意孤行,对我不予以释放。2005年10月19日拘留所给我检查身体,高压:260、低压:140,严重的心律不齐。10月20日上午,我晕倒在拘留所的院子里,医生用针灸扎醒我,说我病情严重,得送医院。在这种情况下王福才才下令放人。

王福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关押、拘留、非法送劳教,这就是违法。我因右肾切除心脏不好血压高,不符合劳教和关押,王福才却超越法律对我行恶,继续迫害。我现在被迫害的夫离子散,没有家庭、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居住的房屋,身体被迫害得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王福才的行为违反《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规定》,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继续迫害我,这是罪上加罪,因此王福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对我的赔偿责任。再次请求检察院对王福才提起公诉,绳之以法。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撤销610这个非法组织,撤销王福才的一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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