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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轮功学员起诉网通大连分公司侵犯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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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2月22日】大连市居民张国宇沈莲近日针对中国网通集团大连分公司侵犯信仰自由,因他们修炼法轮功而解除劳动合同一案进行上诉。以下是上诉状全文。

上 诉 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上诉人

张国宇,男33岁,1972年9月18日出生,系中国网通集团大连分公司员工。
沈 莲,女33岁,1972年6月28日出生,系中国网通集团大连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大连电话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大连分公司下属公司)
公司所在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68号  邮编116001

二、起诉请求事项

1、撤销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仲裁的判决。
2、撤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3、要求被上诉人撤销2002年七月对沈莲的处分。
4、补发处分期间所扣发沈莲的工资和生产奖金。
5、继续履行对张国宇和沈莲的劳动合同。
6、补齐张国宇、沈莲从2004年10月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
7、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因张国宇、沈莲为法轮功上访而对其二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给予公开书面道歉。
8、承担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

三、申诉事实及理由:

在2001年因沈莲为法轮功上访,被上诉人给予沈莲开除局籍留局查看两年的处分,并要求沈莲正常工作、上班,并每月只发三百多元的生活费。在2004年9月13日,在公司在上市竞聘中,被上诉人因张国宇、沈莲夫妻二人为法轮功上访,降低张国宇、沈莲竞聘中的民主测评成绩,导致张国宇、沈莲排在末位被淘汰离职,给上诉人及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仲裁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服,特申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辽宁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现大连网通)[2002]108文件,“关于给予沈莲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理由和决定,没有任何上诉人实施危害社会和企业行为的事实依据。

1、“通知”中称:“沈莲作为辽宁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职工,多次无故旷工,参加法轮功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了企业劳动纪律。”。 “通知”中把法轮功活动作为非法活动,沈莲为法轮功上访说成是非法活动,以此作为处分的依据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

对于法轮功,唯一一次从形式上貌似立法定性行为的是,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根本就没认定法轮功是“×教”。

在所援引的全部法律中,仅有的明确提到“法轮功”字样的两个行政法规是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但这两个法规中所“取缔”和“不准”的内容,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所以不能成立,也是非法的。

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细则中“×教”定义。

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法轮功在中国,在今天,完全是合法的。那么,为合法的法轮功上访,能说是参加非法活动吗?显然不是。

其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沈莲是中国公民,享有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沈莲信仰法轮大法完全合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沈莲为法轮大法上访,是在正常行使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沈莲依法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本着为国家和政府负责,向国家和政府说明事实情况也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合法的法轮功进行合法的上访和合法的履行义务说成是参加非法活动,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这本身就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和违反法律的。这是其一。

其二:沈莲为法轮大法三次上访,第一次是在休产假期间,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在自己的休息日。在自己的休息时间为自己的信仰进行合法的上访,这根本不属于旷工。在进行合法的上访时遭到了非法的关押,并被剥夺了以后的工作和上班的权利。这并不属于上诉人主观上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旷工。

其三:既然上访合法,又非旷工,这就根本谈不上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综合以上三点,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以沈莲参加法轮功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为依据,在依据本身就是非法和错误的情况下,根据电信职工的“奖惩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从而对上诉人进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支付生活费的75%的决定,是非法的,更是违反了网通公司自身所制定的劳动纪律和企业管理制度。

2、“通知”中说“留用察看期间(从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1日止)停发工资和生产奖金,生活费按待岗人员的75%处理。

沈莲在被非法处分期间,仍象其他员工一样,遵守企业的工作制度进行正常的工作,但是同工并未实行同酬。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侵犯了沈莲的劳动者受益权。

沈莲在被进行非法处分期间,进行正常的工作,就连所谓处分规定中的75%生活费(约三百多元)都未正常按月支付,而是在十个月后一次性支付每月的生活费合计四千多元(其中仅个人所得税就被扣去七百多元,而按国家税法,每月三百多元的生活费是不应当交纳所得税)。同时,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实施了两年的这一非法处分,不但在经济上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困难(每月三百多元,母子二人如何艰难的生活),而且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侮辱,并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和精神创伤,致使上诉人在2002年4月间被迫到夏家河疗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这一伤害应负刑事责任。上诉人将保留继续追究被上诉人这一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撤销在2001年7月对沈莲的非法处分,并补发非法处分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和生产奖金。

(二)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构成了对上诉人信仰自由的侵犯

2004年8月,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为企业上市进行了竞聘考试。9月13日,公司纪检部主任和书记告知上诉人考试结果,说上诉人的民主测评成绩低,在参加考试的一百三十几人中,他们俩排最后两位,应被转为劳务工或淘汰离职。

因为竞聘中的民主测评成绩与两位上诉人平时出色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严重不符,所以上诉人找到公司从中心主任到总经理层层相关领导要求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

2004年9月13日上午,中心主任对他们说,是因为他们在2000年和2001年为法轮功到北京上访,公司认为他们旷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将他们排在末位。

2004年9月13日下午和9月20日,副总经理给上诉人的答复是通信公司的党组织因为他们信仰法轮大法的原因,组织测评没有通过,让他们离职。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的相关领导道出了造成上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不是工作成绩,而是因为信仰大法和合法的上访。

2004年11月15日,被上诉人单位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等人,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到上诉人家中,要求他们在上面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企业改制(竞聘未上岗)”。而上诉人的合同期截止日是2005年12月31日。

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上诉人信仰自由的侵犯,已经违反了国家宪法和法律。上诉人拒绝在证明书上签字。

目前,被上诉人公司取消了张国宇、沈莲夫妻二人的工作岗位,他们失业在家,对他们的家庭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而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仲裁和中山区法院的不公正判决更是加重了他们的精神压力。

我们从理而论,信仰什么,乃天赋人权,是人思想的自由,不属于一个国家和政府应该管理和制约的范畴,就更不应作为一个企业应该约束和规定的。

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以准则,给修炼者以健康的身心和道德的回升。张国宇、沈莲夫妻修炼法轮功,用法轮大法“真、善、忍”净化自己的心灵,做事为人负责,做什么事先考虑别人,为他人着想。在工作中,对于领导交给的工作,他们总是认真的做好,在哪里都是在做一个好人。

1996年,他们大学毕业后,进入大连电信局工作。在公司工作八年的时间里,他们对工作认真负责,他们的工作业绩和为人,是网通公司各级领导有目共睹的。

沈莲刚进公司不长时间,在市场部和公司的演讲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和二等奖,在大连市的演讲比赛中获得优秀奖,演讲稿还被公司王向群书记推荐给辽宁邮电报发表。

沈莲在营业前台做过营业员、值班主任、网吧业务员,工作八年,无一例服务投诉。她用在大法中所修炼出来的祥和的心态,做事为别人考虑,无私的帮助他人:用户选号钱不够,她就帮用户先垫上。一外地小女孩,要查电话号码找亲人,否则就要露宿街头。沈莲既不能无手续私自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又不能让小女孩在大街上过夜,她给了小女孩50元钱,让她找个地方先住下。后来女孩找到了姨妈,感激地把钱还给了沈莲。

99年,电话降价,用户爆满。当时沈莲正怀有身孕,沈莲体谅领导部门人员紧张,无人替岗的难处,冒着胎儿被辐射的危险,一直干到怀孕七个月,才调换了岗位。

2001年至03年,沈莲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处以两年劳动教养,院外执行,公司给了沈莲非法开除局籍留局查看两年的处分,每月只给沈莲300元的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沈莲忍受着精神上的和生活上的巨大压力,仍然支撑起全市网吧业务的受理工作。

张国宇在做值班主任期间,经常受到客户的表扬,客服中心朱有权经理经常在职工中表扬他在服务工作中用一颗平常心,稳重、理性地为用户服务。曹铁军副总经理、何文斌主任也曾经在服务工作会议上表扬过张国宇的工作态度。他们夫妻二人,在公司多次合理化建议中获奖,有的合理化建议已在实践中应用。97年全公司合理化竞赛中,张国宇获得一等奖。

张国宇用在大法修炼中所获得的真诚,善良和宽容去面对工作,面对工作中的每一个人。张国宇还常常给予用户工作以外的帮助。他曾借给一生活困难的老年用户三千多元,以解他燃眉之急。在工作中,他为用户提供了满意的服务,得到用户和领导的好评,同时与每位同事配合默契,和睦相处,得到同事们的赞誉,在同事中有很高的威信。在2001年评选先进中,统计选票的胡海英同事告诉张国宇,虽然那天你休息,可是几乎每个同事都投了你一票,选你做先进。

2004年2-3月份,张国宇因到北京为法轮功上访,在被非法劳教两年后,回来上班仅三、四个月的第一次业务考试中,张国宇就获得了中山广场营业大厅的第一名。

2004年3月份,公司给每个职工进行医疗补助,张国宇、沈莲二人修炼法轮功身体健康,没有医疗发票报销,这笔钱共计1400元,他们没有要,知道这件事的同事都说“你们太诚实了,整个公司就你们能这样做。”还有的同事说“你们夫妻二人真好,修大法的真是不一样,大家都这样那就好了。”

张国宇、沈莲二人在大法修炼中获得的身心健康,为企业减轻了医疗负担。他们在大法修炼中所得到的思想升华,影响了领导和同事,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以及用户的赞同。他们以真诚、善良、忍让的道德标准做人,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工作,又有如此出色的工作业绩,他们怎么会因民主测评成绩低而被淘汰下来呢?竞聘原则和宗旨是为企业留下对发展更有益的职工,难道他们所做的这一切对公司没有益处吗?

同时,另一方面,造成上诉人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因,不是他们主观上不想来上班,在上诉人依法行使合法的上访权利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将他们扣押,致使他们正常上班的权利被剥夺。这能说是上诉人违反了劳动纪律吗!

那么针对大连分公司所谓的“信仰法轮功”、“违反劳动纪律”之说,而让他们离职的行为已严重的违反了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上诉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更是对上诉人信仰自由的迫害。这是在违反国家宪法,更是在违背道义和良知,这是上诉人以及所有正义人士所不能接受的。

信仰自由,天赋予人。天有天理,人有公道,明鉴善恶,正邪分明。是正是邪,自有天理公道,非人言所能评定。而作为法律,也是植根于道义和良知,方使法律天平正确衡量善恶、是非。

正如前言所述,依据宪法和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

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不论在道德层面上,还是从法律角度上,都是对以“真、善、忍”为原则的,想做一个道德回升、善待他人的中国公民的违法迫害。大法弟子是无辜的。他们没有做任何违反法律,伤害别人,不道德的事,那么针对强迫他们放弃信仰而强加的任何迫害都是他们不能承认和接受的。

今天上诉人将网通公司大连分公司告上法庭,并不是想用法律制裁公司。在法轮大法及大法弟子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之下,大法弟子有陈述大法和大法弟子清白的权利,这也是天赋予人最基本的权利。面对不公正的一切,上诉人在向公司领导陈述他们真实一切的时候,公司领导并未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切,公正的处理这一切。他们真诚相告,然而伤害仍在继续,他们只得寻求法律公正。即便如此,上诉人仍然时时敞开对公司庭外和解的大门。

作为上诉人,他们不想太多的陈述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再多的补偿也无法愈合他们身心上的创伤。作为上诉人,知道作为公司领导所在位置的难处,有时,身不由己。但是,社会大环境改变了,所有的非法行为是站不住脚的,任何人都将承担自己所做的一切。他们只是希望公司的各级领导能冷静下来,真诚的听完他们的陈述,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自己明智的选择,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真诚的希望你们能在理智,善良和正义中走向美好的明天。

真能如此,大法弟子无怨无悔。

法轮大法传出已十多年了,如今已洪传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大法的著作被译成三十多种语言,法轮大法所获得的中、外褒奖和支持信函至今已超过二千五百项。法轮功学员是以“真、善、忍”的原则,升华自己的思想,强健自己的身体,为国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遵纪守法的善良百姓,他们之所以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自费上访,自费印制真相资料,只为告诉民众一句心里话:“法轮大法好”。 希望每个人都能在良知和道义中选择美好的明天。

各位法官,相信你们具备一个真正人民法官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向法院申诉请求,恳请伸张正义,做出于理、于法、于情的公正判决。

希望你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

此致

上诉人:张国宇 沈莲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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