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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律师向联合国国际特别法庭提交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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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元首高峰会议之前,人权律师吁请国际特别法庭对中共迫害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给与法律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国际人权法律项目(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oject)向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和联合国政府间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提交了请愿信草本,敦请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特别法庭裁定中共、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违反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保护儿童及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等国际条约。请愿信的草本还提交至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国,以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询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包括Becket宗教自由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美国儿童福利联盟、妇女学习权利、发展及和平伙伴、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联大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均有资格向联合国国际正义法庭提交此类请求。

请愿信指控中共在国内外发动根除法轮功的运动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根据人权法律项目的职员,所有的指控都有象联合国“酷刑”、“对妇女暴力”和“任意拘捕”特别报告、国际特赦的报告,以及美国国务院关于人权问题的国别报告,和在美国、亚洲和欧洲起诉江泽民、罗干、李岚清的原告的证词等第三方报告的佐证。

所有的特别调查和第三方报告显示,在中国,为了强迫人们放弃修炼法轮功,使用了残酷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折磨。所有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改变这一局面的做法都是徒劳的,因为中国的法律是中共机器的一部份。因此,就像请愿信中指出的,特别值得中国问题专家、法律界人士、人权团体以及联合国特别调查员关注的是,大范围使用被称为“通过劳动再教育(劳教)”的关押方式,不经审讯,没有司法程序任意关押一至三年,并可能再延期一年的做法。

请愿信进一步指控,在1999年7月中共发动残酷的迫害之后,发生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发生在这些国家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涉及酷刑、大规模的逮捕、以及司法程序外的谋杀,而是散播谎言,在媒体中诋毁法轮功,以及因法轮功学员的言行不容于中共的政策而遭到骚扰,警察的盘问、逮捕和拘留等。

人权法律项目的理事泰瑞•玛什律师称:“这些国家操纵法律以企图使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变得正当。中共进一步在国际上散布对法轮功的不实之辞,并用政治威胁和经济利诱迫使外国政府对迫害视而不见。”

尽管有众多联合国报告,美国国会通过的决议,以及美国法庭的起诉案中,都指认中共对迫害要承担责任,但是中共仍继续罔顾让其改善人权的呼吁,继续迫害法轮功。根据人权委员会,中国(中共)之所以敢于蔑视联合国,是因为中共在与它国的关系中还没有因此而有所损失。因此,鉴于中共拒绝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人权委员会敦促所有成员国采取更明确的措施保护法轮功学员。

因此,正如玛什律师观察到的:“中共、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不仅对国际上的警告和呼吁置之不理,而且继续在国际上从事、支持、并且/或者指导根除法轮功行径的事实,凸现了这项请愿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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