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小梅,女,汉族,现年48岁,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大东街幼儿园任出纳兼总务。
漆小平,女,汉族,现年46,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大东街幼儿园高级教师,2000年获德阳市骨干教称号。现已被迫害得无家可归。(以下简称“我”)
被告:
四川省德阳市610;四川省德阳市劳教委;四川省中江县610;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国安科;中江县南门外看守所;城关、玄武、凯江派出所;中江县教育局;中江县大东街幼儿园等参与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员。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德阳市劳教委及相关的机构解除原告劳教一年的错误决定和一切非法行为: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原告的不法之徒。
2、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法轮大法书籍,给予广大民众合法公正的修炼环境,无条件释放全部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被告中江县教育局,大东街幼儿园恢复原告的一切合法权益,并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 修炼大法 净化身心
我以前体弱多病,经常浮肿,还患有严重的坐骨神经痛,打封闭针也不管用。为了祛病健身也练过其它气功,但均不见效。1997年7月,我开始修炼法轮功。《转法轮》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时时事事为别人着想、无私无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几个月内所有疾病不治而愈。王小梅以前患有脑血管堵塞引发的偏头痛,连坐车、睡觉头上都要缠毛巾。她是98年10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的,炼功3个月后此病不翼而飞。修炼法轮功至今我们没有生过任何病,单位里也只有我们两个人整年累月没报过一分钱医药费。
我们不但体会到无病一身轻的幸福,我们的心灵也在“真、善、忍”法理中逐渐净化,道德水准和思想境界也得到回升。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和人活着的目的──那就是同化“真、善、忍”,由时时事事为别人着想、先他后我,最终达至纯纯正正的无私无我的境界。我心态开始变得祥和,工作上发自内心的尽职尽责,无微不至地关爱班上的每个幼儿,体谅家长和同事;在家庭中尽最大努力去孝敬婆婆、体贴关心丈夫和孩子,不再计较个人得失与回报,而是按师父的要求在任何环境下都要做一个好人。王小梅任出纳兼总务,炼功后做到不贪不占、不坑国家、单位和他人,我们拒收所有家长敬送的礼品、礼金,有公务劳动和扶贫捐款,我们总是尽自己所能吃苦在前、多多付出。我们踏实的工作和真诚善良的为人,赢得了广大家长、同事、亲友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我于2000年获德阳市骨干教称号。
* 做好人 无辜被迫害
法轮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让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国传开。没有任何报刊、电台、电视的有偿报导,人传人,心传心,在短短7年时间里,修炼人数达到了一亿人。1999年7月以前,无论城市、乡村、公园绿地、街头巷尾,人们都能看到法轮功的炼功场面,许多报纸、电视台也对法轮功作过客观报导。修炼人数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国大陆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全国法轮功学员中进行了数月的官方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于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但是江泽民出于个人的妒忌心,不顾全国人大关于“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调查报告所列举的事实,一定硬要将法轮功除掉。他亲自写信给政治局委员诬蔑法轮功,并在全国处级以上干部中传达。而且明令共产党员、机关干部不准修炼法轮功。江泽民的一声令下,全国打压法轮功狂风骤起、铺天盖地。江泽民的血腥镇压,使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关押。法轮功的书籍、录像、录音资料被非法搜走、焚烧、砸毁,我们尊敬的师尊被诬蔑和非法通缉。这到底是为什么?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无条件的帮人祛病健身有什么错?法轮功讲“真、善、忍” 有什么错?
2001年7月10日9点过,紧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中江县国安科许志诚、何显田(音)来到中江县大东街幼儿园(以下简称东幼),要求幼儿园领导把我从正在组织幼儿活动(暑假班)的岗位上叫到办公楼,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搜查了我的办公桌,一无所得后又叫我跟他们到城关派出所。所长黎兵(音)到场,何显田记录。许志诚问我:(正被他们关押的)大法弟子邓××家里的电话上为什么有我的传呼号?我解释说:我们修炼法轮功的人是按照师父教导的“真善忍”法理做好人,朋友之间发传呼、打电话没有违法……,许志诚、黎兵中断我的解释说“还在说法轮功的好处,看来也是个死硬分子”,然后大搞株连,叫来了我的家人和亲属及县教育局、东幼领导。黎兵宣布:“坚持炼法轮功,你儿子今年上大学要过我这一关就不得行。”教育局吴燕副局长和李晓惠园长说:“坚持炼法轮功,不但你的工作受影响,你丈夫梁老师的工作和全县教师,包括退休教师的工资、地方补贴都要受影响,还牵扯到你孩子和亲朋好友的问题。”
紧接着,教育局和东幼成立了所谓的“帮教组”,对我和王小梅进行反法轮功的洗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迫害,教育局停了我丈夫的正常工作,安排他成天督促我写背弃法轮功的思想认识。
8月底,李晓惠园长在开校教职工大会上宣布:坚持炼法轮功的漆小平、王小梅新学期的工作暂不安排。在恐吓和高压的精神折磨中为了丈夫、孩子不继续被株连,8月底我被迫与丈夫离婚,独自离家。
9月23日上午9点,李园长、吴副局长、教育局“帮教组”黄全镫连同国安科许志诚、游中林和城关派出所黄英等,当着送幼儿入园的众家长的面,把我和王小梅从幼儿园绑架到“德阳市转化班”,李园长说:“你们先在这里学习一个月,这里每人每月伙食费450元,从你们的工资中扣除。”实际长达3个多月。
所谓“德阳市转化班”,其实是德阳市收容所改挂的“德阳市崇尚科学法制学校”的另一块牌招。在“转化班”里,王小梅和我与其他十几名大法弟子成天被关在昏暗潮湿的禁闭室,被限制了一切人身自由,被强迫听诬陷、诋毁法轮功及创始人的课,及威胁大法弟子的非法文件。“转化班”使尽各种招术都达不到转化大法弟子的目的,他们就诱骗家属给他们签“保证”,并将编造的虚假文章和偷拍的大法弟子的照片登上《德阳日报》,欺上瞒下捞取名利。
为了抵制无限期的非法关押迫害,抗议“转化班”造假欺骗毒害世人的行为,我们大法弟子集体绝食抗议两轮。12月25日(“转化班”彻底解体的最后一天)李园长和许冬梅主任才与凯江、玄武派出所的人来接我们,回到县城还强迫我们到各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续。车到县城已近中午12点,王小梅被强行带到凯江派出所拍照、填写保证,她没有配合;李园长不顾我已连续绝食绝水7天瘦弱的身体,仍叫许冬梅等将我直接送到玄武派出所交给两个值班人员,要求他们看管我到下午3点办完手续(即:拍照、填写保证每天上下班或出门必须到所里签字打招呼)后,才能回家。对这一无理要求我给予了拒绝。
2002年1月8日上午国安科许志诚、游中林未出示任何证件即把我和王小梅分别绑架到玄武、凯江派出所,针对一张不干胶标语非法审讯我们。在玄武派出所(邓小刚记录)许志诚问我“这是谁写的?”我告诉他们“敢写这些真话的人是伟大的”,同时声明2001年7月12日在公安局何显田写有“与法轮功彻底决裂”的记录上逼我签的字作废。中午,许志诚和邓小刚下班,却不让我回家,他们叫三个男狱警强行用手铐将我铐在门卫室的铁窗上,直到下午5点过才解开;把我和王小梅强行送进县城南门外看守所。狱警谢九周(女)要求登记,只因我们申明“我们没做错任何事,我们没有罪,不该关在这里”,谢就叫来一名姓修的男管教用狼牙棒打我们的背部,逼我们用头顶墙,我们没服从,就将我们各用两副手铐铐在内坝中的双杠上呈“大”字形,之后被非法关进一号监室,每天被强制做超负荷的奴工。因我们不愿配合谢九周写什么教育纪录,谢就罚我们4个大法弟子做一般犯人3倍以上的奴工活,我们从起床到深夜不停地做仍然无法完成,谢乘机毒打我们,腰部下被打肿,呈血紫色,半个月不能仰卧、坐凳,仍被强迫做奴工每天12小时以上。看守所非法关押、虐待、毒打我们一个月之久。
2月8日下午,国安科游中林责令看守所办公室的人要求我和王小梅在“资中楠木寺”劳教一年的判决书上签字,被拒绝。第二天由谢九周强制送楠木寺劳教,途中我们正念走脱。为了不再纵容这种公然违反宪法的迫害;为了不让家人再被株连;也为了不再给这些参与迫害者继续干这种伤天害理、害人害己之事的机会,我们被迫离家漂泊至今,无法照顾我们的老人,无法管教我们的子女……
起诉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八十和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因此,江泽民说“法轮功是×教”,以及他操控新闻媒体、报章、杂志等和民政机关、公安条例宣布及打压法轮功,都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那么所有执行江氏集团指令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一条思想信仰违法犯罪之说。我们信仰“真善忍,”利用业余时间学法炼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严格按照师父《转法轮》教导的炼功要重德,要做好事,要为善,处处事事都这样要求自己。”做一个诚实、守信、善良,道德高尚,身心健康的好人,利己、利家,进而福益于单位和社会,在法轮功及创始人遭到无辜迫害、诬陷的五年多来,我们在大法修炼中亲身受益又在这场对法轮功的造假打压中受迫害的大法弟子们,尊重事实,讲清真象,不但没有违法犯罪,反而是在维护珍贵的道德与良知,维护人生存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所以,一切对法轮功及其修炼群体的栽赃、陷害乃至非法迫害作出的所有决定都是违法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上述单位和参与迫害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触犯了《宪法》。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告还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构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触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被告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被告触犯了《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3,德阳市中江县国安科对我们进行非法绑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构成了“非法绑架罪”。
4,中江县城南门外看守所对我们实行非人折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5,全国各级“610”办公室的成立及运作从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此机构凌驾于法律与同级政府、公检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目前经确认已被迫害致死的超过1600人,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备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行。
6,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劳教委、德阳市中江县国安科、中江县南门外看守所以及城关、玄武、凯江派出所还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条款,应按该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
原告:漆小平、王小梅
2005年3月9日
附件:
1,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会议上的正式申明中指出:“中共当局企图以今年1月23日天安门广场上的自焚事件为证据来诬陷法轮功,然而我们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
2,江泽民及其帮凶对法轮功的无理迫害,不但违反中国《宪法》,也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现已被大法弟子在20多个国家依法起诉,被告上国际法庭。
3,“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并不断展开调查取证,其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4,“追查国际”总部设于美国波士顿,并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和中国香港设有分部。“追查国际”遍布世界各地的追查员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深入、系统地追查迫害法轮功的相关个人和机构,追查的对象主要包括:追查发动这场迫害的江泽民和各级“610办公室”系统;追查“天安门自焚案”;追查中国劳教所酷刑虐杀案;追查中国参与酷刑迫害的公安部、国安部、法院、劳教所,涉嫌参与迫害的精神病院;追查中国媒体煽动仇恨案,诬陷栽赃法轮功的基本媒体;追查煽动青少年仇恨,使全国学生卷入迫害的中国教育系统;追查中国驻外使馆;追查所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家属,进行肉体、经济、精神迫害的涉嫌人员。
5,“追查国际”通过北美、欧洲、澳洲和亚洲的调查员以及中国境内冒着生命危险的义务追查员的努力,在一年的时间里完成并公布了近百篇各类调查报告和追查通告。追查证据清楚的显示: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元凶,他通过谎言欺骗、煽动仇恨和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中国人认同、参与对法轮功的迫害。2004年3月31日出版《关于迫害法轮功调查报告》,该报告通过大量证据、事实,披露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行径以及许多鲜为人知的有关迫害法轮功的中央“绝密”文件。所有参与执行江氏集团指令──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及其株连政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追查国际”正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密切合作,推动成立“针对法轮功国际特别法庭”;在中国境内把责任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对其进行道义、公理的审判,待时机成熟在中国境内进行法律起诉,江泽民和所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者必将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