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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大法弟子闫华伟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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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3月22日】

致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检察院:

控告人:闫华伟,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大学毕业,家住长春市安达小区1栋604室,1995年起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被关押在长春市黑嘴子女子监狱。

其监护人张曼华(被害人之母),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家住长春市东岭南街东岭二区2-9-1栋一门301号,身份证号:220102360929372 宅电:0431-5274525

控告事项:
1、 恳请绿园区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苑大川、陈龙涉嫌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2、 依法追究张连吉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3、 依法追究正阳派出所涉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4、 依法要求绿园区公安分局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向被害人作出赔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7月21日上午10点多,我在公用电话亭给法轮功学员打电话后,被苑大
及正阳派出所的十多名警察抓到正阳派出所遭捆绑、殴打、辱骂等。脸部被打变形,眼球被打斜。当日下午两点多,绿园区公安分局的陈龙、苑大川同正阳派出所数名警察将被害人带到绿园区公安分局院内一间小平房,前后两次长时间施以“老虎凳”和“上大挂”(用手铐从背后铐双手,再用绳子系在手铐上,将被害人悬空吊起) 酷刑

苑大川、陈龙和正阳派出所有关警察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47条,因参与刑讯逼供人员众多,手段残酷,反复多次施刑,已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是2002年7月21日上午10点多被抓,直到2002年7月24日才被送到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历时3日,苑大川、陈龙、正阳派出所的有关警员及张连吉,超过24小时并施以捆绑、殴打、坐“老虎凳”、“上大挂”等行为,已构成立案标准,并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

在无批捕手续的情况下,我在第三看守所被关押了两个月(自2002年7月24日至2002年9月30日)。被控告人涉嫌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控告人涉嫌严重超期羁押和渎职侵权。

综上所述,苑大川、陈龙及正阳派出所涉案警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和超期羁押,用残酷的手段多次长时间刑讯逼供,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眼部伤害至今未完全复原,锁骨伤至今留有疤痕,双臂长时间不能正常活动,涉嫌刑讯逼供罪。恳请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247条和238条,《刑事诉讼法》第69条,《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2条、第49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第3、4、7条等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涉嫌犯下的刑讯逼供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张连吉涉嫌非法触犯《刑法》第238条、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并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3款、第15条第4、第5条责令被控告人所在绿园区公安分局向被害人作出赔偿。

证据
1、 证人:乔凤莲,女(家住绿园区)
张惠珍,女(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在押)
王晓敏,女(长春市黑嘴子女子监狱在押)
3、 证人证言:张曼华,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东岭南街东岭二区2-9-1栋一门301号,身份证号:220102360929372(被害人之母) (证言两份);
被害人自述(摘自二审上诉状)

本状副本4份,书证4份。

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人:闫华伟
2004年8月26日

被害人自述(摘自二审上诉书)

2002年7月21日上午10点多,我在公用电话亭给法轮功学员打电话时,被绿园公安分局610办公室的苑大川及正阳派出所的十多名警察抓到正阳派出所,他们逼问我的姓名、身份,我说我没做任何违法的事,我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于是他们将我按在桌子上,将我的胳膊、腿用绳子捆得严严实实,然后一脚将我踢倒在地,让我坐在冰凉的水泥地上,胸前放一张椅子,接下来就不停地有警察坐在这张椅子上逼问我。我不回答他们提出的一切问题,他们就不停地打我耳光,而且满口脏话,不堪入耳,我就这样被他们不停地打了两个多小时。脸被打变形,眼球被打斜(目前仍未复原) 。下午两点多,绿园区公安分局的陈龙、苑大川伙同正阳派出所的五、六名警察将我带到绿园区公安分局院内的一间小平房。这是一间刑讯室,里面放着“老虎凳”等刑具。我被拖到“老虎凳”上,脚下被固定,腹部也用一根铁筋固定住,然后将我捆着的胳膊从身后直着向前搬,一直搬到我的胸部完全靠在腿上,胳膊几乎碰到脚,由于腹部的铁筋压迫得我几乎窒息,他们才停手。过了一会儿,他们将我拽到地上,将我的小臂从背后提到最高处,然后再次将我的手和胳膊用绳子捆上,将我按坐在地上,胸前放一张椅子,从身后用力向上抬我的大臂,肩胛骨被掰得直响,疼痛难忍。由于胸部不停地撞到胸前的椅子,锁骨处被硌破,至今还留有疤痕。折腾了几次之后,他们见我仍不说话,于是他们对我动用了更残忍的酷刑,将我的手从身后用手铐子扣上,然后将绳子的一端系在手铐上,另一端绕到高处的铁管子上,于是我的胳膊被从身后提起,身体就这样被悬在空中,这就是所谓的“上大挂”。由于身体重量都集中在胳膊上,手腕处很快被勒肿。与此同时,他们还将我的腿向前抬起,将我的身体悠起来向墙上撞,肩部和胸部的肌肉撕裂般疼痛,全身颤抖,呼吸困难。我先后两次被施以“上大挂”的酷刑,晚上八点多,他们再次将我扣在“老虎凳”上进行逼供,直到第二天天亮。

自述人:闫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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