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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王屹仡遭绑架,年迈慈父投书呼吁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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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3月17日】[注]上海大法弟子王屹仡,女,32岁,在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11月24日晚,王屹仡在上海市斜土路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象材料被恶人举报,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

25日早晨,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搜查王屹仡家,同日上午9点左右,国安便衣特务非法搜查了王屹仡所在公司的办公室。现在王屹仡被关在上海市龙吴路398弄 15号徐汇看守所五楼506号房间,编号为41448。

王屹仡的父亲,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槐忠12月到上海,遍访有关部门,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王屹仡仍在继续被非法关押中。王槐忠现投书要求释放女儿,同时曝光有关部门知法犯法的事实。

*  *  *  *  *

我的女儿王屹仡,32岁,在上海市工作。2004年11月24日晚,因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关押在徐汇区看守所。

我认为拘捕王屹仡的行为,不管是从做人的道德规范来讲,还是从法律上讲,都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王屹仡19岁大学毕业(1992年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院),1997年开始学炼法轮功至今,使她身心健康,受益无穷,爱国爱民,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勤奋好学并做到学以致用,工作认真负责。1998年4月,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00年6月又获得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她1994年起在法国道达尔公司工作,经过多年努力,从地区助理晋升到大区财务经理,最终于2002年任中国地区财务经理。2003年经猎头公司推荐受聘于上海美国通用电器(GE)公司机硅部门,任高级管理人员。

从我浙江的亲戚到王屹仡的大舅家(中央纪委机关党委书记已离休),有上百家的亲朋好友都在夸她是为别人着想的好人,她的许多国内国外同事、朋友都非常关心她被捕之事,都认为她这样善良的好人被捕是不可思议的。这也是王屹仡学法炼功思想境界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她做人的成功之处。

就在徐汇看守所中,王屹仡被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她还为周围的人着想,多次叫她妹妹往看守所中送棉毛衫棉毛裤,棉衣棉裤以及其它日常用品和吃的东西。她妹妹共给她送过军大衣2件、军棉衣棉裤一套、毛衣4件、毛裤2条、棉鞋3双、棉毛衫棉毛裤5套。这就是告诉我们,她在救济其他受冻的人,尽管她自己身卧牢笼,心里还在为别人着想。这也是她修炼法轮功后的境界体现。试问,这样的人还应该关押在看守所吗?这不是颠倒是非颠倒黑白了吗?

王屹仡跟我谈过,法轮功是一个叫人做好人的功法,法轮功要求每个炼功人都按照真、善、忍标准进行修炼、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到上海问过小女儿,王屹仡发的什么传单?她说,原本也不知道发的是什么,在警察来家里搜查清点时,看到那张传单上写的几个标题大概是,一位七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和几个修炼故事。我认为,王屹仡的行为没有违反宪法和刑法;没有反对政府的行为,没有反对政府的标语口号,她只是揭露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真象,只是告诉人们法轮功是好的,现在受到了迫害。她发传单既没有扰民也没有强迫民看,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相反是维护宪法求真务实的。

回想当初,不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转法轮》吗?而且全国新华书店发行的吗?并且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十大畅销书之一吗?1999年4.25朱镕基总理妥善解决了三个大问题,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1、释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轮功学员。2、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3、给法轮功学员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觉得朱镕基总理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并且受到全国人民和国际舆论的好评,是每一个国家领导人都应该尊重的。那么,在朱总理代表国务院与法轮功学员心平气和的把天津问题摆平后,江××置总理这个行为于不顾,强行镇压法轮功这种做法难道是合法的吗?要我来讲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反对中国政府的。

二、既然王屹仡没有反对国家的行为和言论,就不可能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实施的罪名。王屹仡散发揭露迫害法轮功的真象资料本身也是无罪的。尽管从1999年7.20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镇压迫害法轮功到今天为止已有五年半之久了,都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干的。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国的任何法律和司法文件也没有把法轮功按照司法程序定为邪教。其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2、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3、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得称《解释》)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5、《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作为当时的国家主席,江××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于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江××时突然公开宣布“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这是一种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当前执行法律的依据。江××只是上一届政府的国家主席,在这一届政府中,他也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们不禁要问:高法、高检依据哪条法律?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级法院,由哪些审判员,哪些陪审员,依据什么样的证据进行审理的,从而认定,判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判决书是哪一号法律文件?在中国国土是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文件。讲到这里,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拘捕王屹仡就是错误的,是诬陷行为,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5号和第431号国务院令《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到上海信访办反映我女儿王屹仡的情况。

2004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王屹仡的办案人员许明警察在斜土路派出所四楼办公室接待了我们。按照拘留通知书,我们询问许警察:(刑法)第三百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而我女儿是因法轮传单问题。与邪教组织没有关系。你怎么能这样处理问题呢?

他说“法轮功是邪教,这是国家定的。”我说:“你拿出法律文件来让我看一看。”他说:“这个法律文件我看过,但是,我这里没有,我是个警察,不可能存放文件,在我们分局法制办有,我可以帮你查到。”我说:“我查阅了所有有关邪教组织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文件,国家并没有对法轮功定性,更不是邪恶教组织。”他说:“我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有错误就是上级的错误,与我没有关系 ,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9:30--11:00,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王卫星警察接待我们。我说:我们找了斜土路派出所办案警察和两个副所长,要求释放我的女儿,同时问到他们把法轮定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说,分局法制办有法律文件。

我说:“请你把法律依据拿出来看一看,你执法总得有依据吧。”

“我今天带来了有关邪教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你随便看。”他看完后说:“法律条文可不能写上某某组织是邪教。”

我接他的话说:你说的对,法律条文上找不到《法轮功》是邪教的依据。如果要把近亿人群定为邪教组织,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你就拿出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哪条法律?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级法院,由哪些审判员,哪些陪审员,依据什么样的证据进行审判的,从而认定,判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判决书是哪一号法律文件?让我来看一看,你如果拿不出来,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我女儿。

王卫星沉默了一会儿,他说:“7.22日不是有个民政部的通告吗?”我反问说“民政部的通告怎么能成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呢?公安人员怎么能够把民政部的通告作为执行《刑法》的依据呢?”他说:“我也要养家糊口,我得为这份工作负责。这个你应该理解。我回去再查一查文件。”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长接待日。栾副所长接待我们。我说:“我们去分局法制办,王卫星警察接待我们,没有看到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我女儿因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关押在徐汇看守所,请你拿出抓捕拘留她的法律依据来。”

他说:“我不给你解释法律”。我说:“我不需要你解释法律,你也无权解释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拘留我女儿的法律依据来。”

他发火的说:“你认为我违反法律可以去告我,我错了由国家赔偿你。”当时有四、五个警察和十几个上访群众在场。我反问他:“你的意思是人民警察可以在马路上随便抓人,被抓人要问你为什么抓他?你就告诉他,我违法你可以去告我,是不是这样?”旁边一位警察回答:“是,又怎样?”这就是斜土人民公安部分人员的执法素质。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警号为022360的陈警官接待我们。我介绍了斜土路派出所接待我们的情况,找不到法轮被定为邪教的法律依据,咨询陈警官,能否让我们看一看这种法律文件,他明确的告诉我们:“这个法律文件有,要是没有文件他们怎么执行呢?”

我问他:“请你把这个法律文件拿出来看一看。”他说:“这个文件是我们内部的,不能给你们看。”

我反问说:“法律条文是公布于众的,不知道法律条文,老百姓怎么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说:“我没有义务拿这个法律文件给你们看。”

我说:“法制办接待日接待来访百姓,不以法律文件为来接待,你以什么依据接待百姓?你这个法制办接待日不是形同虚设的吗?”旁边负责接待的女警官插话说:“你问旁边的人,他们都知道法轮是邪教,还要什么法律文件?”我反问他:“我旁边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什么是法律吗?”她闭嘴不做声了。陈警官最后说:“我不知道你们的案子,不能解答你们的问题。”最后对我无条件释放我女儿的要求一推了之。

人民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法制办是基层的一个执法机构,直接和百姓打交道,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形象,向公民讲清事实真象讲清执法依据是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这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当然有权利和义务要求执法人员说清抓捕王屹仡的法律依据,公安人员当然的责任向我出示法律依据,以表示他们执法的正确性,很可惜,至今他们尚未拿出法律依据。这是什么行为?是为民服务为民执法吗?反过来讲,如果有一天法轮功平反了,被他们抓捕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按照法律讨还公道的时候,他们不就成了罪人了吗?

2004年12月10日、11日,斜土路派出所栾、裘两位副所长和徐汇分局法制办的陈科长分别接待了我们。我继续要求无条件释放我女儿。交涉中,当我问到法轮功有什么问题,提倡真、善、忍有什么错误时,这三位用同一个调子回答:“我不跟你讨论法轮功对和错的问题。”

我正在参与本单位两亿多元的法律诉讼案,三上两下,最终裁定搁浅五个月之久尚未定论,再联想到女儿被抓,我到上海有关单位信访,使我不禁糊涂起来了,是不是要在社会上办成一件事情,就得撒谎加上行贿。

由于我女儿的无辜被抓使我想到了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现在的人,道德败坏,做事情不知道对错。有的人你告诉他做错了,他都不知道他做错了。不少人张口说话就是说谎,象唠家常一样顺口,叫他说句真话他反倒不会了。社会各界的腐败之风路人皆知。这势必也会波及到司法界。司法的公正,是国家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司法的腐败也就等于是在为其他各界的加速腐败保驾护航。法轮功叫大家做人以真、善、忍为准则,直接冲击了提倡假、恶 、斗的腐败分子的要害,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能不恨法轮功吗?

善恶有报是天理,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如果警察不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去“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而是有法不依,纵容邪恶,打击善良,尽管此人在公安部门任职,他同样也是一个匪徒,而且比明着抢劫的匪徒更坏,他们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强烈呼吁上海的各级领导,正义之士,能主持公道,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实施,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创建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这也是我的心愿!

最后我强烈呼吁释放无罪被捕的好女儿王屹仡!

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王槐忠
20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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