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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氏集团变法律为凶器的罪证

——评庚辰北京诉江案原告一死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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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6日】(明慧评论员肖寒撰稿)据明慧网近日报道,北京公民王杰和香港居民朱柯明,在2000年8月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起诉非法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的江泽民、曾庆红和罗干。但是江泽民和罗干竟亲自下令抓捕两名原告,之后对他们酷刑迫害,王杰于2001年伤重去世,朱柯明被秘密判刑关押至今。

罔顾原告的法律诉求并把原告打死、判刑,这种事情,不论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候,都会毫无疑问的受到谴责,甚至法律制裁。但是在中国,由于江氏集团与中共相互利用迫害法轮功,这种公然践踏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的强盗行径却一直進行着,使得法律变成了迫害法轮功的凶器。

* 非法宣布灭绝运动

法轮功在1996年退出中国气功研究会之后,就不再具有组织形式,成为人们自觉進行道德升华与强身健体的修炼活动。但是,在江泽民宣称的“法轮功跟××党争夺群众”、“我就不信××党战胜不了法轮功”等谎言和强制之下,中共民政部、公安部等于1999年7月20日以违宪《通告》,突然之间把上亿法轮功学员定义为“国家的敌人”,把“修炼法轮功”定义为一种罪名,其中更直言不讳的剥夺了所有法轮功学员作为中国公民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从一开始就暴露迫害者无视宪法和法律、执意迫害“真善忍”的邪恶目地。

王杰、朱柯明在起诉书中详细列举了法轮功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详细引述了宪法、民法等中共法律,具体列举了江泽民等被告迫害法轮功给中国带来的无法估量的灾难,特别指出被告发动这场迫害的非法性。但是,原告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却被被告假借法律之名秘密判刑、迫害致死。

* 非法组织“610”主导迫害

为了动用全国的力量实施江泽民提出的“三个月铲除法轮功”的灭绝计划,中共操纵全国的媒体、宣传、公、检、法、党、政、工、团、工、农、商、学、兵,裹挟全国民众,采用欺骗宣传、政治高压、经济惩罚、连坐迫害、酷刑折磨等等手段,威逼民众违心“揭批”,强迫修炼者违心“悔过”。所有这些,都由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从中央至街道的“610办公室”系统来主导。这个类似于“文革”时期“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和纳粹德国“盖世太保”的非法组织,完全清楚自己是完全非法的,否则,它们不会秘密抓捕王杰、朱柯明,更不会在国际社会追查其暴行时拒绝承认自己的存在,而畏罪更名为“反XX办公室”以掩人耳目。

* 犯法者惧怕法律制裁

虽然江泽民流氓政治集团毫不顾忌的迫害法轮功,把法律当作迫害善良的凶器,但是,一当受害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甚至诉诸法律要求制裁它们的犯罪行为时,它们却表现出了极度的恐惧。王杰和朱柯明仅仅提出了诉讼的请求,甚至还没有立案侦查,江泽民、罗干就亲自下令抓捕原告;而报道称“朱柯明和王杰被捕后,没有审讯,只有猛烈殴打与酷刑”,可见迫害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疯狂报复原告,是多么的残暴和无耻。

* 犯法者在海外面对法律制裁

以中共政权为依托的江氏流氓政治集团,现在还在践踏法律,把法律当作迫害的凶器,但是,它们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和其它国家法律的制裁。

遍及世界十多个国家的“诉江”案,以“群体灭绝”、“酷刑”、“反人类”等罪名起诉江泽民等迫害元凶,使得国际社会越来越清醒的看到,在谎言之下的中国正发生着一场针对善良百姓的大规模灭绝运动。

而江泽民邪恶政治集团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恐惧。一方面,它们竭力动用政府资源,采用外交和经济手段,强力干预这些诉讼案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对于海外的法律程序却装聋作哑,甚至非法规避。如原四川省委书记周永康、原北京市长刘淇、原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等人,在接到法庭送达的起诉书后立即悄悄回国,不敢直面法律审判;出访的甘肃省委书记苏荣,在赞比亚高等法院签发通缉令之后,藏匿多日后非法越境通过第三国逃回国内。所有这些都说明,这些无视中国法律的迫害者们非常明白,它们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罪行,在任何法制国家都将面临严厉的制裁。

* 犯法者在中国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虽然从一开始江泽民集团就公然剥夺了法轮功学员诸如申诉、辩护等公民权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了解到法轮功的美好以及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人们开始认识到,对法轮功学员这种大规模的非法迫害,不仅是对法轮功学员本身的迫害,也导致了社会的道德崩溃和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

近日,国内著名律师高智晟发出“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公开信”,指出“……诸如法院不立案、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不准律师代理……这是公开的、毫无遮拦意义上的逆规则行事。……不断地以身体力行来摧毁并葬送着道义文明及权力运作的正当性,这到底会是谁的需要!这只能是与现代社会为敌者的邪恶之徒的需要。”

在更多的人明白“迫害法轮功是邪恶之徒的需要”的时候,使用法律制裁邪恶的日子也就到了。届时,王杰和朱柯明因为起诉迫害法轮功之元凶江泽民等邪恶之徒而被迫害致死、秘密判刑,就成为邪恶之徒践踏法律、变法律为凶器的罪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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