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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对遏制罪恶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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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25日】长久以来,专制国家的施虐者可以任意滥权而逍遥法外。然而正道沧桑,奸有尽时,美国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将有效地震慑那些迫害行为的实施者──只要这些人来到美国,就必须在文明世界的司法下承担其应负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本文将就美国法律体系下保障人权的相关法案作一简要回顾。

以自由和人权为基本立国理念的美国早在1789年就颁布了“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Alien Torts Claims Act,简称 ATCA)。该法赋予非美国公民在美国联邦法院就如下几类损害(无论损害发生地点)向施虐者求偿的权利。这部法律适用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如下五种:刑求或虐待他人(Torture)、司法外杀戮(Extrajudicial Killing)、强迫劳动(Forced Labor)、强奸(Rape)、种族灭绝(Genocide)。

ATCA颁布之初主要用于惩戒海盗和奴隶贩运。二十世纪80年代起,人权活动人士开始利用ATCA来起诉非美国公民在他国的人权迫害行为。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84年就“菲拉蒂加案”(Filartiga V. Pena-Irala)作出的裁决具有历史性意义。该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巴拉圭公民。原告当时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被告则以旅游签证入境美国。原告向美国法院指控身为警官的被告在巴拉圭对原告及其家人施用酷刑,并致人死亡。法庭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并获2千万美元的赔偿。

“菲拉蒂加案”的重要性不在于受害人实际上获得了多少经济赔偿,它的划时代性在于为文明世界确立了一项司法准则──任何实施了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人最终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菲拉蒂加案”后,众多在美国居住或到访美国的外国独裁者,如前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埃塞阿比亚和萨尔多瓦等多个国家的高级官员和军官,都因他们在美国以外的迫害行为被受害者援引ATCA推上了被告席。

ATCA的广泛适用使美国政界忧虑这一由美国法院判决他国官员有罪的做法将可能使美政府卷入种种外交纠纷。然而,对美国这样一个成熟的以保障人权为本的社会而言,宪法及宪法护卫下的人的尊严与价值最终超出了外交和经济利益的考量。1991年美国国会表态,“持续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比担心它国对美国官员实施报复性起诉更重要”。老布什总统在签署《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简称 TVPA)时也确认说:“这些潜在危险并不影响本法案寻求达到的基本目标。在世界各国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的新时代,我们必须保持并加强我们对维护世界各地人权的承诺”。(见《总统文件汇编》,1992年3月16日)。[注]

TVPA的颁行无疑进一步促进了美国以外其它区域的人权维护。伴随着ATCA和TVPA适用的扩展,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甚至因为它们在人权不彰的国家进行投资而承担了法律责任。

1997年的加州联合石油公司(Unocal)案就是这类案例中的一则。加州联合石油公司在缅甸承建一石油管道工程。加联公司向缅甸政府支付款项,作为政府提供劳工和安全措施的报酬。在管道修建过程中,负责工程安全的缅甸军队和警察对当地居民实施了包括强制搬迁、强迫劳役、强奸、拷打和谋杀在内的一系列暴行。受害者因而在美国起诉加联公司默许纵容缅甸政府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从强迫劳动和强迫搬迁中得益。该案于稍早前由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加联公司案充分展示了那些没有直接参与迫害行为的当事人,也可能因他们与施害者的经济联系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加联公司外,美国的石油巨头Exxon Mobil也因守卫该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天然气田的印尼士兵从事了谋杀、折磨和强奸等罪行被控同印尼安全部门合谋侵犯人权。

近年来,ATCA和TVPA在人权、劳工和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涉及中国的案件方面,一直受到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的法轮功群体起了相当积极的引导作用。法轮功在美学员自2001年7月起,即引用ATCA和TVPA控告了多名到访美国的中共官员。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更在其2002年10月22日到访的第一天,就接到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庭的诉讼状。这些诉讼在道德上和援引法律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它们传递着希望的信息,鼓励人们继续为正义而奋斗。

2004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再一次确认了ATCA的有效性,法官们裁定,“虐待者跟以前的海盗和奴隶贩子一样都是人类的敌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美国有关国际人权保障的立法及实践都已经成熟化,但ATCA和TVPA也有其局限性,即它们侧重于明确施虐者民事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却没有强制实施美国移民法关于施虐者身份状态的条款。(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有条款规定任何外国官员在24个月内有严重违反宗教自由者,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均禁止进入美境。但该法适用范围局限于宗教事务。)

从这一角度而言,美国总统布什2004年12月17日签署的“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颁布的法案授权美国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罪以及实施了其它侵犯人权行为的外国人。法案要求美国移民当局限制该外国人入境或将其驱逐出境。而成立于1979年的司法特别调查办公室更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剥夺(Denaturalize)已归化美国公民的国籍。

应该看到,“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的生效意味着在人权案例的司法适用方面,美国社会已达成深度的共识。可以预见,美国法院在处理外国政府及官员实施的海外迫害行为方面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稍早前,中共自己不完全的统计称,中共官员及他们的配偶、直系亲属在美国定居者就有近20万人。显然,其中那些曾经迫害他人或正在迫害他人的中共官员及亲属都可能因“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在自由世界里面对惩戒。

正如一位哲人所言,“文明所应获得的评价,不是决定于它们在科技上的成就,也不是决定于国家的富强程度,而是决定于它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素质,以及它对于法治的尊重”。从历史的高度去看,“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不单是美国的一部国内法,它对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影响更是深远。就中国而言,它将让北京政府切身体会到国际人权准则,震慑中共各层官员并有助于最终阻止专制权力下的大规模暴行,这无疑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


[注] 原文为「These potential dangers, however, do not concern the fundamental goals that this legislation seeks to advance. In this new era, in which countries throughout the world are turning to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maintain and strengthen our commitment to ensuring that human rights are respected everywhere」. 见President George Bush?s Statement on Signing the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Law of 1991。

部份相关美国法律条文摘录:

美国移民和归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s, INA)第212(a)(3)(D)条[载 8 U.S.C.A. 1182]:本法所称的移民,如果是共产党或其它极权主义政党的成员,或者曾经加入过上述组织,不论该组织是国内的或国外的,都应禁止进入美国。前述极权主义政党的定义应扩展至该类组织的分支或派生机构。

Any immigrant who is or has been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the Communist or any other totalitarian party (or subdivision or affiliate thereof), domestic or foreign, is inadmissible.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Alien Tort Claims Act, ATCA) [载28 U.S.C. 1350]:联邦地区法院对外国人为原告的涉及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有第一审管辖权。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 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

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 TVPA) [载28 U.S.C. 1350]

任何外国国民应当就其对他人施加的酷刑或司法外杀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An individual who, under actual or apparent authority, or color of law, of any foreign nation:

(1) subjects an individual to torture shall, in a civil action, be liable for damages to that individual; or

(2) subjects an individual to extrajudicial killing shall, in a civil action, be liable for damages to the individual'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to any person who may be a claimant in an action for wrongful death.

反暴行外国人驱逐出境法(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根据本法,总检察官将在司法部内设立特别调查办公室。该机构有权查调、侦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剥夺归化公民的美国国籍。

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6(a)(1)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establish within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 Offi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s with the authority to detect and investigate, and, where appropriate, to take legal action to denaturalize any alien described in section 212(a)(3)(E).

(本文原载《劳改基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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