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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自诉在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遭受的酷刑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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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我叫刘晓春,今年45岁,家住通化市国税家属楼,工作在国贸大厦旅店部。

3月19日7点左右,我正在收款室帮着接待旅客,看到两个陌生人来到收款窗口,我主动的问他们是否要住宿,他们说要过栈,我就告诉收款员把他们两个人安排到九号房。这时,电话铃响了,收款员让我接电话。电话中一个陌生人说,你叫刘晓春吗?我回答是,他就叫我出去一下,说找我有点事。当时我是旅店的负责人,就以为他们可能找我要联系包房的吧。我就从收款室出来了。收款室的门正好对着一个柜台,我便站在柜台那儿说,你有什么事就在这个地方说吧!其中一个矮个子的人不由分说就往外拽我,我当时问他们,你们是干什么的,干吗抓我?他们什么也不说,强行把我拖到二楼拐弯处通往一楼的那个地方,他们两人见拖不走我,个矮一点儿的抬起一脚,就把我踢倒(现在我才知道,他就是田月楠),我双腿一下就跪在地上了。左腿膝盖当时就摔坏了,从表面看有瘀血,实质膝盖骨也摔坏了,到目前为止都9个多月了,膝盖不敢碰,一碰还疼。就这样,他们两人,一个推一个拽,硬把我拖到车上,带到东昌分局5楼。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是警察。

他们把我关在一个房间里,双手铐在一个铁床头上。这时進来一个警察,有人叫了一声“荆队”,我便知他就是荆贵泉(通化邪恶之首)。荆贵泉来到我面前,问我关于他要知道的事,我没回答,上来就给了我两个耳光,又踢了两脚。他的助手田月楠、沈树恒、王作富又轮班审问,嘴上还不干不净在骂我。之后荆贵泉还说,你等着,一会儿把那几个法轮功收拾完了,我们倒出时间再收拾你。

大约晚间12点左右,荆贵泉、田越楠、沈树恒、王作富四人先后来到我面前,其中两人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外衣、鞋、袜子扒下来,另外两个人把我的双手分别铐在铁床腿上和一个凳腿上,就这样头上两人脚下两人开始打我、用电棍电我。其中田月楠、沈树恒两人每人拿一根电棍,从上到下反复电我;荆贵泉、王作富就对我拳脚相加。当时王作富一只脚落到我胸前,使劲一踹,当时胸前就瘀血了。碗口那么大一个瘀血块20多天才消下去,可胸前伤过那个地方至今还疼。他们真可以说是丧心病狂,用电棍专门电我最敏感部位(如手心、脚心、乳房、头部),电得我心直翻个儿。田月楠还借机大耍流氓,还想拿电棍往我阴道里捅,我当时拼命挣扎,才没得逞。我的手腕、脚背都电破了。他们还觉得不够,田越楠还用辣椒往我嘴上、鼻子上抹,当时我差一点窒息过去。他们使用电击和脚踹,伤了我的后脑勺,当时就起了一个很大的包,9个多月过去了,至今不但包还在,而且时好时坏还在疼,他们连打带电一直折腾到下半夜2点多钟才住手。
  
第二次提审时,他们四个人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的鞋、袜扒光,田越楠指着王作富说,你不是刚学了一个“猪蹄子扣”吗?咱们拿她试验一天。王作富就把绳子拿过来了,把我脚腕绑上了“猪蹄子扣”,然后把我两只手分别给铐在铁床脚上和木凳腿上,把我胳膊腿拉到极限,开始电我。这回他们专门电我脚腕、脚心,腿脚越动,脚上绑的那个猪蹄子扣就越拉越紧,当时脚腕、脚背都电破了,折磨我一个多小时才罢休。 
 
他们对我的迫害完全是违法的:

一、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为人民警察,却非法对我进行毒打,甚至动用酷刑,刑讯逼供,显然他们是在执法犯法;

二、《转法轮》这本书都是让人做好人,难道做好人也有罪也犯法吗?我根本就不知道我犯的是什么法;

三、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是正法,是叫人向善,做好人,所以我们信仰法轮功是对的,没有错,为此非法抓捕,违法剥夺我们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宪法规定,任何一个民族、集体和个人无论他的权力有多大,都不能超越宪法之上。但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荆贵泉、田越楠、沈树恒、王作富四人在对待我的问题上的一切做法完全违反宪法,视法律为儿戏,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

五、做为执法者,他们无缘无故非法强行拘捕我,对我的心灵和身体都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摧残和创伤,我强烈要求他们对我进行赔偿和弥补。

六、他们身为执法者,他们在对待我的问题上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既不穿警服,他不示任何说明他们身份的证件,更不报姓名,就无缘无故硬把我抓到东昌分局,这种做法是彻底违法,也是犯法!

七、头带国徽、身穿警服的人民警察,怎么能张嘴就骂人,举手就打人呢?这样素质的人怎么配当人民警察呢?这样的警察完全损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他们对于好人竟使用无耻下流的流氓手段来逼供,这是国法不容的,更是人民警察的耻辱。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执法者,当你们看我写下的这个迫害经过之后,你们会有什么想法呢?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难道不为有这样的警察而感到羞耻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执法者,现在我以一个合法公民的资格控告荆贵泉、田月楠、沈树恒、王作富等人,控告它们对我人格的侮辱,更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我相信,一个有良知的领导和执法者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作出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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