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北武穴市余川镇610彭树勋等人犯罪恶行录(之一)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4年9月26日】近几年来,在武穴市余川镇的老百姓眼中,目睹了一例例血淋淋的由彭树勋等少数执法人员暴力殴打法轮功群众,强占群众私有财产,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实,闻者无不怨声载道。长期以来法轮功学员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宽宏大量不仅没有使这些行凶者有丝毫收敛,他们反而依着有江氏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政策撑腰,公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不为人民办好事,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致使“公安”变异成“公害”,警察变异成“警匪”。

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严肃查办公务人员侵犯人权五项案件的通知出台后,这里的恶人居然顶风而上,一再侵权,情节十分严重。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也希望余川镇群众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转告或直面上书的方式,揭露邪恶,除暴安良,还余川镇一个百姓安居乐业的太平日子。

以下是几例湖北省武穴市余川镇610彭树勋等人侵权事实:

侵权事实一:在2000年到2002年期间,他们先后多次在没有搜查证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闯入余川镇周国政村法轮功学员周光雄家,非法搜查和绑架。在余川派出所,警察干祖发、陈老二把周光雄打得头破血流,鲜血喷到墙上地上都是,被一过路妇女看见,他们怕被曝光,慌忙跑到屋外朝街上大喊:周光雄是自杀!

侵权事实二:2004年四月,余川镇610头目彭树勋和余川派出所所长王勇为首带一帮(五)人闯进周光雄家,将周光雄绑架到余川派出所,随后镇610彭树勋带干祖发和另一陈姓警察去周光雄家非法搜查,将周光雄家里的书籍和500元现金和祖传的金元宝一只及周家做石匠用的工具书等洗劫一空。没开任何清单。

侵权事实三:2004年7月中旬,正是农村抢收抢种的大忙季节,他们又无端闯到余川和太平两地法轮功学员家非法搜查,绑架,拘禁了多名法轮功学员,使他们眼看到手的粮食减产和延误农时。甚至将一名太平山70多岁的老年女法轮功学员硬从山上往山下倒着拖。将余川老年学员余建清的脖子用皮带勒住把他往车上拖,险些把他勒死。

侵权事实四:2004年9月13日,武穴法轮功学员廖元华因陪同外甥到太平处理公司业务,向同车人谈及自己在沙洋的经历,谈及他为了说真话不说假话,被江泽民一伙指使打手用烧红了的火砖炮烙,被人用毛巾蘸屎封嘴,被人用辣椒糊涂抹眼睛,被人用细手铐吊手吊脚推着荡秋千的经历,并用自己严重烧伤的全过程揭穿了天安门自焚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假把戏。刚一下车就被镇610办指使派出所警察绑架,情节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使在场的群众感到震惊!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在此正告犯罪行凶的彭树勋等人:你们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以下法律:

宪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有下列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三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