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本人×××,女,××岁,于××年××月××号在××地点,因散发法轮功真象传单被××法院判刑××年,判决书文号××××××××。因判决与实事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诉。
判决书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是不是“邪教组织”不是那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邪教”,这恐怕最高法院都无权判罪定性,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报纸评论员的文章更具违法性,完全是没有法律证据的造谣诬陷,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对。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所有的“对邪教的司法解释”都是在这个评论员文章“定性”几天之后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号下发的“通知”中,并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的。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我散发的传单就不是违法的。
2、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告》属于“规章”性质,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层次,根本不能作为《刑法》中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而且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其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研究会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群众性炼功团体,符合《宪法》这一条。至于没有向民政部注册就是非法的,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全无道理的,难道群众自发的在规定的娱乐场所组织唱唱戏,也要到民政部门注册一下才行吗?那么这个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民政部的“取缔通告”,又怎么能作为执法机关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呢?你们法院不追究它的违法性已经是失职了,怎么又能颠倒黑白的将我定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3、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我所散发传单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时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利用传单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国家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阶下囚,我真的搞不懂,这是为什么?
4、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炼功人,无人强拉我入任何组织,就是传单也不知道是谁放在我家门口的。我只是看后觉得非常好,以前我十几种病痛苦了十几年,脾气还不好,自从学炼法轮功后,不但身体奇迹般的好了,脾气也改了许多,所以我想这样一个对人身心健康、于国于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认的好功法为什么对他不公呢?为什么说他是邪的呢?我们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心理,自己得到什么好处了,也想让别人得,这是多数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现。所以我看到这些传单后,我也想为别人好为国家好,就情不自禁的散了出去。如果让我们还象以前那样自由炼功,我想我肯定不会冒着风险去散真象传单。99年7.20之前为什么没人散传单呢?这不是很好的说明吗?无人迫害我们这些无辜的炼功群众,又有谁去愿意上访呢?
从以上理由看,国家和政府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将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轮功的头上又无法律程序,而我本人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参加了任何组织,所散传单内容按法律解释又与邪教性质内容完全不符。因为我所散传单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所以我是无辜的。而且有关方面还超越法律不允许我请律师辩护。因此××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我××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中级法院也是一级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办案的唯一原则。那么按照我国《立法法》,“两高”没有立法权,即使“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根本上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作为法院是特殊的执法机关,掌握着生杀大权,不象行政单位那样下级机关执行了上级机关的错误决定后,有些后果的损失还可补回来,但一个人被判刑入狱后,也可能就死在狱中,据我所知有很多有名有姓的法轮功学员被虐杀在监狱或劳教所。假如最高法院无任何法律依据就让你判处一个人死刑的话,作为中级法院你会不会执行?那时你的天平会倾向哪方呢?是倾向上级命令呢?还是倾向国家法律呢?如果倾向前者的话,还有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吗?现在“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完全是根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在同样的问题也摆在你们中级法院领导的面前,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意思呢?还是选择法律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呢?如果你们非要执行上级机关的“意思”,那你们想咋办就咋办吧。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我会保留申诉的权利。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得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但我希望的是你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谢谢!
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申诉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