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获取每日的全部图片,请到图片网的"最新图片"栏目(http://photo.minghui.org/)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明慧网2004年7月12日)自1999年江氏邪恶集团公开镇压以来,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伤、致残、致死……结束中华民族这场浩劫,是每一个人的责任,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首先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迫害者的刑事责任(但不限于)、维护自身权益、制止迫害、讨还公道。关于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明慧网2004年4月23日发表的“如何利用常人的法律对迫害大法者進行刑事起诉”一文。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诉讼“当事人”,虽然没赋予其完全的诉权,但较之以前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已有進步了;不过,该法在受害人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若干立法问题、实务操作难题、理论争论。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概述
(一)在立案侦查阶段
1.被害人有报案权,即被害人发现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但尚不知晓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要求依法查处,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被害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有要求司法机关为其進行保密的权利;
3.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原申请复议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这项权利:“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处理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
1.被害人有权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对于公、检、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如果认为该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有证据证明,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被害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等等。
(三)在审判阶段
1.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前三天,有权收到出庭通知书;
3.在审判长宣布法庭开庭后,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
4.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有权向被告人发问;
5.在法庭调查中,对抗辩双方出示的物证、书证,被害人有权向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6.被害人有阅读庭审笔录、审查笔录的权利;
7.被害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判决书的权利;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9.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意见,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
10.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一经追回,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11.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此外,被害人在执行阶段还享有依法要求被告人履行判决中赔偿义务的权利;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進行诉讼的权利;接受司法文书送达的权利;等等。
二、对其中四项重要权利的扼要说明
1、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放弃所选择的诉讼代理人。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2、关于直接起诉的权利。该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是新设的重要条款,集中体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直接起诉权的设立,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由公诉人操控命运的状况,使其具有了与当事人地位相称的独立诉讼权利和法律人格。被害人面对公诉人的不起诉决定,首次获得了两种可选择的权利,而且可以同时享有。
3、关于在法庭审理中权利。被害人在取得当事人的地位后,在法庭审理中也相应拥有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虽然在法庭审理中承担主要控诉职能的还是公诉人,但是被害人也承担一定的控诉职能并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诉权的确立,使“被害人陈诉”这一证据形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被害人的陈诉是法庭审理中的必经程序。被害人在法庭辩论中享有的独立发表意见权,是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行使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同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主要区别之一。
4、关于请求公诉人進行抗诉的权利。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被害人”。这一条文的设立,也是该法修订后赋予被害人一项新的诉讼权利。
三、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受害者(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该《宣言》第四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并为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第五条规定:“必要时应设立和加强司法和行政机构,使受害人能够迅速、公平、省钱、方便地从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应告知受害者他们通过这些机构寻求补救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应通过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1)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進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了解此种情况时尤其如此;(2)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人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3)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4)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5)在处理案件和执行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命令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四、整体正念突破“立案侦查关”,讲清真象救众生
在邪恶表面上还维持着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法轮功学员及其近亲属,利用法律武器讨还公道,有一定的难度。例如,近期当局宣称:全国检察机关将在全国严肃查办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五类案件。一些遭受(过)严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抓住这一契机,到有关部门去申诉、控告,却被拒之门外,有的还遭恐吓和非法抓捕。现就我们如何整体提高上来,突破“立案侦查关”,谈点个人认识,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1、对于运用法律手段反迫害要有清醒认识。可能会有人认为:迫害者从来都没对我们讲过什么法律,他们所说的法律那一套都是骗人的、没用的,不过我们也可以利用一下,暴露他们的邪恶,但不要期望在法律上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其一,固然,我们不能依赖常人和常人中的什么东西包括法律,但是,这不等于我们不能善用常人中的带有正面因素的一切;虽然我们做事不执著于结果,但不等于如果我们做得很正却仍达不能达到某些预期目地。其二,正法進程到了今天,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世人都在觉醒中,“踩江”活动的悄然流行,预示着全民反迫害的高潮即将到来。当今人世间发生的事情,包括今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都不是偶然的。我们推动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是等着形势的变化。那么,切实维护人权,特别是我们法轮功学员自身的人权,使形势向着更好方向继续变化,是不是要靠我们自己呢?其三,我们是彻底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的,那么,否定中是不是包括我们理智的、智慧的、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反迫害呢?
2、处理好揭露迫害与制止迫害的关系。揭露邪恶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地,我们是要制止迫害,揭露邪恶只是我们制止迫害的一种方式。揭露邪恶迫害在全国众多地方都做的很好,邪恶在被揭露的同时也得到了抑制与消除,接下来,我们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使迫害者直接面对自己的恶行,承担自己的那份罪责,同样也“是为了制止恶人行恶,也是警示其他坏人,也是叫世人不要犯罪,目地还是为了救度众生。”(师尊经文《正念制止行恶》)
3、整体配合是我们做好正法事情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的受迫害学员或其近亲属一时还有怕心,对拿起法律武器还犹豫不决,其他同修应该前去交流、坚定正念;对于前去起诉、申诉的学员及其近亲属,大家一起正念加持,铲除另外空间的黑手烂鬼;同时,把揭露迫害与制止迫害有机的衔接起来,使对邪恶迫害的大规模揭露产生的巨大力量,包括老百姓的气愤和有关方面的震动,很自然的引导到对迫害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来。尤其要把一些正在黑窝里遭受折磨同修的遭遇曝光,引导、支持其近亲属配合该同修申诉、控告。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整体配合好。
参考资料: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查出版社,北京,2003。
(明慧网2004年7月8日)法轮功学员是彻底否定这场迫害的,根本就不承认所谓什么“审判”。否定非法审判的法律措施之一,是行使申请回避权:申请不能保持中立的、不能忠实于法律的法官回避。
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
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限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回避。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在开庭阶段,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做最后的陈述。
在开庭阶段,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我们认为,即使没有上述第1、3、4、5种情形,法轮功学员仍可以第2种情形,即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为由,要求对法轮功不能保持中立的审判人员回避(或者:要求审判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回避。中国法官中以中共党员为主体,当然,中共党员中也有公正者,非中共党员中也有偏见者;这样表述,只是为操作上的方便),除非审判人员公开表示其忠实于法律、独立、公正之立场。理由如下:
1、“法治”是“法律的统治”。众所周知,中国当前这场“反法轮功”运动,没有任何宪法和法律依据,反而,乃是窃据国家权力的江氏集团践踏宪法和法律而发动的;其性质之野蛮、其范围之广泛、其过程之残酷、其手段之卑劣、其程度之惨烈,古今中外对信仰之迫害无出其右者;这完全是违宪的、非法的(另有专文论述)。
2、由于中国的“党国体制”,××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是公开的谎言;司法系统已沦落为江氏集团“反法轮功”的工具,无丝毫正义、公正可言,自然,其正当性、权威性荡然无存。(另有专文论述)。而且,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法官独立地位。当今中国已有的、需要的和培养的法官是什么样的呢?首先一条就是所谓“政治坚定”,而当今“政治坚定”的首要表现,就是要支持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的野蛮政策。此种“政治坚定”之要求,不仅公然践踏法治,而且也是对法官个人良知的戕杀。这样的司法系统,绝对没有资格审判法轮功学员。当然,法轮功学员讲清真象、救度众生的行为,从来都是合法的、正义的,绝不需要什么审判。
与中国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并彰显其反动的,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或曰“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对“司法独立”的确认。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和司法官独立两项具体含义。这里,我们不妨来看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8年《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对“司法官”独立的界定:“法官个人应当自由的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的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同时,在法治国家,法官不得参与政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3、中国“反法轮功”运动具有全民性,任何(公开)拒绝认同江氏集团对法轮功之非法定性的人,都(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打击、迫害。在中国法官人群中,仅因坚持法轮功信仰而受非法处罚包括刑罚者,大有人在;反之,对法轮功学员枉法裁判者,往往受到嘉奖、升级、晋职。总之,对法轮功之态度,与法官个人利益密切相关。
4、固然,我们充分了解中国秉持正义法官的艰难处境;但是,个人利益决不是法官裁判事实、适用法律的出发点;忠实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使命所在,否则,可以另选其他职业。这既是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个人道德良心的必然选择。
当然,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申请回避权得到实现会有一定困难,但,这也是讲真象的一种方式。因此,法轮功学员行使申请回避权,既是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是对国家不正因素的截窒,更是对法官个人良心的呼唤及其生命的挽救。
另:申请回避,不仅限于法官,其他相关人员也可如上申请回避。亦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切相关人员,皆在申请回避之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即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察、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明慧网2004年4月23日)中国大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案件有的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之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占大多数;有的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大陆邪恶势力中的某些机关或者人员迫害大法弟子已经构成了犯罪,大法弟子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的大法弟子完全可以利用常人中的法律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
受到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受到侮辱的以侮辱罪起诉,被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的以诽谤罪起诉,被非法劳教期间财物受到强制保管但解教时保管人却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起诉,财物被强行抢走的以抢劫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受理时向法院起诉),非法强行撬门破锁入屋的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受到非法关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用暴力等方法强迫大法弟子提供证词的以暴力取证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由于大法弟子没有犯罪,因此我们一般不要用刑讯逼供罪起诉——刑讯逼供罪是针对犯罪者的,暴力取证罪是针对证人和其他人的)。
同时,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可以借用这一途径揭露邪恶、讲清真象。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
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诉案件又可以称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下面做一些具体介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是指中国大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之后,法院才对案件進行审判。根据中国大陆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5种:
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
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这5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必须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被害人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有8项,具体是指下列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察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这类案件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例如,当场打人导致被打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本来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進行迫害的案件,检察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检察院没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起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是自诉人身份,“代为起诉”的近亲属是代理人。
自诉人起诉,以书面形式進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副本的内容同起诉状正本一致)。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口头起诉。
三。刑事自诉状的格式(借用常人的格式,谨供大法弟子参考):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地、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示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责令其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被告人李四撕扯自诉人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才罢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被告人李四在公共场合对自诉人進行侮辱,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依法做出判决,追究被告人李四的法律责任。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明慧网2002年9月5日)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常设法院,有权对那些严重违犯国际人道法规,犯下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个人進行侦查和审判。与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Hague)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审判犯罪个人,而国际法庭只处理国家之间的官司。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依据是“罗马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外交大会在1998年7月17日于罗马通过。
自今年(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生效并从联合国分离出来。这一天标志着从此以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对被指控责任者進行侦查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常设于荷兰的海牙,目前(2002年8月)已有78个成员国。
中国积极参与法院筹备委员会的会议,但是却不肯签署罗马公约。2002年7月10日在安理会上的一个声明中,中国代表声称,“尽管中国尚未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我们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公正、和全面性。我们一直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而且会继续紧密观察其运作。”
为什么中国不肯签署罗马公约而拒绝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如果我们把罗马公约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与江××三年来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進行比较,不难看出江××是第一个应当被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而且江××对法轮功的犯罪还在继续,他当然不敢签署罗马公约。可以百分之百地预测,只要江××一天还在掌控大权,中国就一天不可能签署罗马公约。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依据就是罗马公约。此公约(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语言的译文版)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网址是:https://www.preventgenocide.org/law/icc/statute/languages.htm
为了方便读者,罗马公约的第六条“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危害人类罪”附于此文后面。江××在“消灭”法轮功时犯下的种种罪行,包括 1)谋杀(至今记录在案的已有460名以上的法轮功学员在这场迫害中丧生), 2)奴役(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被关押于劳教所被迫做奴隶式的劳动),3)监禁(法轮功学员被判刑、送劳教所、甚至关進精神病院),4)酷刑(在洗脑班,在拘留所,在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施以酷刑的现象非常普遍), 5)强奸(有数份报告记录了在劳教所管教的唆使下犯人强奸女法轮功学员的事例),以及6)其他不人道行为例如洗脑,都够得上是罗马公约中定义的危害人类罪。事实上,江××用酷刑和杀戮来达到其“消灭”法轮功的目地,已经在犯下灭绝种族罪。
附:罗马公约第六、第七条文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地,“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地,“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谋杀;
2. 灭绝;
3. 奴役;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進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
10. 种族隔离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地:
1. “针对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
2. “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地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6. “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的目地,或以進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目地,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关于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其基本权利;
8. “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在一个有计划地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性质与第一款所述行为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目地是维持该制度的存在;
9. “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地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三) 为了本规约的目地,“性别”一词应被理解为是指社会上的男女两性。“性别”一词仅反映上述意思。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11/26379.html)
(明慧网2001年5月6日)目前,大陆警方及有关单位较普遍地采用非法扣留大法学员居民身份证的方式,企图达到限制大法学员正常活动的目地。对此,大法学员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发布;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规定坚决予以抵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指的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不同于最长不超过十五天的治安拘留)和逮捕五种。公安机关在执行这些强制措施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传票、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和逮捕证。除这五种情况外,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大法学员非法治安拘留时,也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
为便于大法学员掌握依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后。其中,因大陆的非法打压可能与大法学员直接相关的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大陆大法学员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85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 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发布;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7月29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1999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第五章签发
第二十三条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证件。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份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第七章查验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進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慧网2000年12月12日)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制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進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也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進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進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進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一衣、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地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進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進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進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地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進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原载 https://www.89-64.com/main/messages/2461.html)
(明慧网2000年12月6日) 目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邪恶迫害,不仅仅违背了人间道德正义,同时也违犯了人世间的法律。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当学员在受到邪恶迫害时,可以直言告诉它是在犯什么罪,将会起到震慑邪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集证据,供起诉邪恶之用。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1.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是指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殴打,即用暴力手段打击被监管人的身体,使其受皮肉之苦。体罚虐待,则是指对被监管人采取其他手段進行肉体折磨,例如,针刺、悬吊、冷冻、火烤等非人道的措施。构成本罪,不仅指监管人员亲自实施上述行为,也包括他们指使被监管人员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在监管机构中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其他非监管人员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而故意为之。
2.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
(1)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虐待被监管人违法行为的界限
依照刑法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给被监管人造成严重后果;实施虐待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等。实施虐待行为,情节不严重的,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应定罪判刑。
(2) 区分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对监管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界限。
为了维护监管秩序,促進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我国的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违反监管法规的人,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例如,禁闭,还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铐、脚镣、警棍、警绳来防范制止被监管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对此不能与虐待被监管人混为一谈。
(3)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参见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论述。
3.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
------摘自《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
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二章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索要、接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二)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 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
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附录 C:
参考书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1
2. 《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主编 邓国良,警察法学文库,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2000年12月5日
(明慧网2000年11月28日) 目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邪恶迫害,不仅仅违背了人间道德正义,同时也违犯了人世间的法律。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当学员在受到邪恶迫害时,可以直言告诉它是在犯什么罪,将会起到震慑邪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集证据,供起诉邪恶之用。
1.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时代惯用并且合法的审讯方式,反映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野蛮性、残暴性。刑讯逼供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主要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暴力打击、残害、为其制造难以忍受的皮肉之苦,例如,殴打、吊打、夹手指、上老虎凳等等。变相肉刑,主要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暴力打击、残害,而是用其他方法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不准睡觉、不准坐卧、日晒、火烤、冷冻等折磨身体的方法。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各地设立的治安联防队,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保安人员,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由于他们不是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而他们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他们在工作中用肉刑逼取口供,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为了取得口供而故意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2.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界限虽然刑法未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是对当事人進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例如,刑讯手段残酷的,给被害人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结果的,应当坚决依法惩办,不可强调行为人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予以姑息。
(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一般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只定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即可,不必要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并且从重处罚。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残废。因为,造成这样严重后果仍定刑讯逼供罪就必然重罪轻判,达不到罪刑相应的要求。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或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因为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说,a.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明知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b.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害,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然而却出乎意料因伤害过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不应定故意杀人。
3. 刑讯逼供罪的处罚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
------摘自《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录B:
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2.《警察职务犯罪研究》,主编邓国良,警察法学文库,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明慧网2000年9月15日)(摘自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刊于中国《法学研究》杂志2000年第2期)
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并進而实施已是或迟或早的事。该《公约》的实施机制在联合国人权机制中具有代表性。
“实施机制”一词有双重含义。从国际层面上讲,它含有“监督”之义,实施机制的目地是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而从国内层面上讲,它含“履行”之义,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司法和其他措施履行《公约》。本文是在双重含义上使用“实施机制”一词的。因为,不论实施机制的含义有几重,其基础是条约义务,这是确定无疑的。《公约》实施机制的特点及实际效果也是围绕着条约义务展现出来的。
(一)《公约》实施机制的特点
1、 实施机制的多元性。
根据《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约定书》(以下简称《任意约定书》)的规定,《公约》实施机制有四。
关于报告程序。《公约》第40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乙)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于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报告”。
关于国家间指控程序。《公约》第41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得…。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义务下的通知”。
作为单行条约的《任意约定书》,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对个人申述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即:“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作为单行条约,《任意议定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它有自己的批准和加入的规定。但是,作为《公约》的议定书,它与《公约》又密不可分。表现之一:只有《公约》的缔约国才能成为《任意议定书》的缔约国;表现之二:《公约》和《任意议定书》共有一个监督实施机构,即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个人申述程序是《公约》整套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公约》第28条对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了规定。
《公约》所创设的这种多元性的,且由国家和个人参与的实施机制为《公约》的充分实施提供了基本保证。
2、 实施机制以条约义务为基础。
在对上述规定進行分析后,已不难发现,《公约》实施机制的基础是条约义务。不过,义务的性质有所不同,此外,履行的时间也有与其他人权条约不同之点。
首先,从义务的性质来看,《公约》义务是由基于强制性义务的报告程序及基于任意性,或说选择性义务的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述程序所构成。
报告程序是《公约》实施机制中唯一的对所有缔约国有强制性的监督程序。这就意味着,提交报告不以缔约国是否同意或接受为前提。一旦国家批准了《公约》,就必须受报告义务的约束。由于报告程序的这种强制性特点,使它成为《公约》实施机制的基本支柱。而根据《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的规定,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述程序均为任意性程序。不过,任意性程序也是《公约》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其作用大大受制于缔约国的选择权,進而也对《公约》实施机制的充分有效性产生了影响。
其次,从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来看,一般来说,《公约》义务是“即时义务”(immediate obligation),或“立即履行的义务”(the obligation of immediate implementation)。《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据此,缔约国有义务在《公约》对其生效后即在国内层面上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尽管《公约》在实施措施上给缔约国留下了选择的空间,也就是说,缔约国不需采取统一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结果符合《公约》标准即可,义务履行的“即时”性仍然是确定的。这种“即时”性在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比较中更容易看出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第二条第一款)。这就意味着,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只需承担“尽最大努力”,“逐渐”达到公约所载的权利“充分实现”的义务。可见,该公约实施机制的基础是“逐渐(progressive)履行的义务”。这就使得《公约》实施机制以“即时义务”为基础的特点更加显现出来。
(二)实施机制的实际后果
1、 报告程序的实际后果。
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个缔约国均有义务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一年内提交初步报告,以后,“每逢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时提交随后的报告(第40条第1款);报告的内容包括缔约国“已采取的实施公约权利的措施”和取得的進展(第一款),以及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第2款)。但这种规定是很模糊的。如与《公约》有着类似实施机制的人权公约相比,《公约》未规定报告提交的定期制;仅在《公约》第2条第2款有一些要求缔约国采取国内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指导性规定,第40条未将其明确化,也未详细定明“因素和困难”的内容。由于第40条所使用的术语的模糊性,使报告程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操作和发挥作用。尤其可以说,这种规定的模糊性成为《公约》生效后的初期只有为数很少的国家提交报告的原因。为改变这种状况,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继1977年通过“缔约国依《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指导方针”之后,于1980年10月建立了“定期报告制度”,以实施《公约》第40条第一款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程序规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并自1981年7月开始5年一次的定期报告周期。这就使报告程序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强,提交报告的情况有所好转。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90年代,随着人权国际保护的日益重要,人权事务委员会更加着力于澄清模糊性规定,以加强报告程序功能的工作,由此也就带来了报告程序的两项重要发展:其一是1992年,委员会通过了就缔约国报告和审议发表“最后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的方式,此后,“最后意见”的发表成为报告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二是自1991年起,当情况需要(包括发生紧急状态)时,委员会要求有关缔约国提交“特别报告”(special report)。就“最后意见”而言,由于其内容包括阐述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中遇到的因素和困难及对缔约国报告進行研究后所提出的应关注的问题,以及向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它的采纳有助于促進委员会与国家间的对话,也使报告程序确实成为了一种监督方法。并且,它还具有连续监督的特点。就“特别报告”而言,它至少便于委员会对人权危机状态的原因進行评估,掌握《公约》遭到侵犯的情况,并寻求解决危机的方式。委员会曾要求伊拉克、南斯拉夫、秘鲁、布隆迪、海地、卢旺达等国提交特别报告,并基本上得到了有关国家的响应。从上述分析可见,也正是第40条的模糊性规定为报告程序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机会,才使它成为一种越来越有效的监督公约实施的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因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报告程序的有效性还是受到了限制。这些影响因素一方面来自缔约国。表现之一:由于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与“采取措施”实施《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及“在享受权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第40条第一款)有关,也与存在着影响《公约》实现的“因素和困难”有关,因此当缔约国未作出進展,或面临困难时,它们有可能在履行报告义务时打折扣,从而影响了报告的质量,阻碍了报告程序作用的发挥。表现之二:至1998年12月31日,《公约》缔约国已达142个,仅从这个数字来看,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数量应是可观的,但实际情况却是存在较为严重的拖延报告的问题,使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工作得不到缔约国的有效合作,最终影响了报告程序的效果。表现之三:虽为《公约》缔约国,但却未意识到报告义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以至于不履行此项义务。另一方面是来自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影响因素。尽管委员会成员是独立的专家,而不是政府代表,他们具有独立的地位,但是,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或许是无意识地会反映出其代表的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或政治的观点”,这些均可能对报告程序产生影响。
2、 国家间指控程序的实际效果。
理论上讲,国家间指控程序可以促進公约缔约国之间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互相监督。《公约》起草时也曾设想这一程序将通过它国对一国实施《公约》的情况進行监督而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第41条规定的“声明”至今形同虚设。因为,提交这种指控被看作是一种“不友好的行为”,因而,在国际关系中是“不可为”的。加之《公约》的几乎所有的缔约国都是联合国成员国,所以,看起来它们宁愿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年一度的、具有政治论坛意味的会议上提出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也不愿通过“指控”这种似乎带有“审判”之意的方式公开谴责它国。因此,国家间指控程序至今尚未被启动,并且也不能期望将来会有改变。
3、 个人申述程序的实际效果。
自1976年《任意议定书》生效以来,批准该议定书的国家不断增加,至1998年12月31日,有93个《公约》缔约国批准了《任意议定书》,占《公约》缔约国总数的50.3%。委员会收到的个人声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述的数量也大量增加。截止1999年1月6日,委员会收到的来文共844件,涉及59个缔约国。目前,委员会正在审议的预接受(Pre-admissible)和可接受(admissible)的案件163件;已接受审议并提出意见的308件,证实其中236件违反了《公约》。其余的248件被判定为不可接受,125件停止审议。个人申述程序的效果可见一斑。
但另一方面,个人申述程序又很难达到高效运转的程度。客观地讲,有两个即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原因:一是委员会审议来文的时间本身相对较长。通常委员会决定一个案件可否接受期12至18个月,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审查则需1至2年,这样至委员会最终意见的提出需2至3年,甚至更长。二是审议时间的长短往往又取决于有关缔约国的合作程度以及申述者是否提供了委员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这种“马拉松”式的审议,结果或者导致“事过境迁”,委员会的意见变的毫无价值:或者侵犯人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以至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或者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得不到适时的援助,面临更大的危险,这样便抑制了个人申述程序的有效运转。
4、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际效果。
根据《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四项功能,其中三项功能与上述三种程序相对应,即为三套旨在有效监督公约所载权利实施的独立程序:报告审查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及个人来文审查程序。第四项功能是融入
前三项功能之中的,并在报告程序中被运用的淋漓尽致。
由于报告程序是强制性程序,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作用更能在其中得到充分发挥,实际效果也是明显的。在论及报告程序的实际效果时,其实已有所涉及。但鉴于委员会在《公约》实施机制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此处再对委员会的实际效果作近一步的、或许是带有结论性的阐述。首先,委员会的地位推進了报告程序的发展。作为一个机构,委员会强调它不向任何政府负责,也不向联合国的任何政治机构负责。委员会的这种独立专家机构的地位对其有效性和信誉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才使它有可能通过创设报告程序中的新做法和解释报告程序而推动这一程序的发展。其次,委员会创设了“最后意见”和“特别报告”方式,加强了报告程序的监督作用。再次,如前所述,《公约》第40条的规定是模糊的,它未详细规定报告程序的实际适用,这使得人们很难理解条款的范围和含义,更谈不上有效操作和适用。为此,委员会通过其一般性意见、最后意见等方式对该条的模糊术语進行了解释。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委员会对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的解释。委员会认为,“‘因素和困难’一般指影响人权状况的情况”。它包括立法、习惯和传统,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和困难。而立法因素中尤其包含《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包括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可能性)以及对《公约》的保留方面。委员会的解释无疑对报告程序和其功能的增强起着关键作用。委员会正是利用这种模糊术语留下的空间及其独立专家机构的地位使报告程序的动态解释成为可能,并“创造性地使用了第40条有关其权利的模糊语言,逐渐地扩大了其在报告程序下的活动”,以加强其作为监督机构的功能。
但是,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委员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根本上仍要取决于各缔约国是否自愿地、忠实地履行其义务及是否与委员会合作,因此,实际中所存在的一些缔约国不认真履行报告义务,或不接受个人申述程序,或对委员会的意见置之不理等现象均遏制了委员会功能的发挥。
附 类似的若干公约实施机制
1、依《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而建立的、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
2、依《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而建立的、以“禁止酷刑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
3、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建立的、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
4、 依《儿童权利公约》而建立的、以“儿童权利委员会” 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
5、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而建立的、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
6、在《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生效后,依该公约而建立的、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为监督机构的实施机制也将开始运作。
(明慧网2000年8月26日)中国政府和警察违反中国及国际法规了吗?世界在观察,多少证人的眼睛正在注视着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中发生的一切。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第35条:和平集会权
第37条:逮捕及扣押财产时需有许可证
第39条: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任意進入
第41条:有权向政府申诉
刑事程序法规
第152条:有权進行公开和事先通告的审判
第160条:有权获得法律代表
公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6条(2):罚款限额1-200人民币
第6条(2):拘留时间1-15天
警察法
第22条(7):关于使用受雇保镖
司法确认精神病的(临时)条例
确认某人是否被关押進精神病院的程序法律化
联合国人权公约
中国政府及警察已经违反以下条款
第1条:人人生来在尊严和权利上自由和平等。他们被赋予情理及良知并应象兄弟般相互对待。
第2条:每个人都被赋予这一公约中所列的所有权利及自由,没有任何歧视,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及社会出身、财产、血统及其他情况。而且,不应以一个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国际地位为根据使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所差别,无论它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主的、或有其他主权上的限制。
第3条: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第4条:任何人不得被置于奴隶或奴役状态,任何形式的奴隶交易都被禁止。
第5条:任何人不应受到折磨或残忍的、非人道的或丧失尊严的对待或处罚。
第7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反对违反本条约的歧视和反对煽动这种歧视上,人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保护。
第8条:任何人有权在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从国家法院获得有效的补救。
第9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驱除出境。
第10条:任何人都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决定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条:(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获得无罪推定,直到在公开审判中依照法律被证明有罪。其间他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辩护保证。(2)依据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或国际法规定,其行为或疏忽不构成刑事犯罪时,任何人不应因此行为或疏忽被判处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课以超过当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
第12条: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及通讯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誉和声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权对上述侵犯获得法律保护。
第17条:(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财产。
第18条: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这宗权利包括自由改变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义、练习、崇拜及仪式。
第19条:任何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这一权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观点和不受限制地通过任何媒体寻找、获得和传授信息与观点。
第20条:(1)任何人有和平集会、联合权。
第21条:(2)任何人在其国家内有权平等获得公共服务。
第22条:任何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获得社会保障,有权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其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个性不可缺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第23条:(1)任何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工作、获得适宜的工作环境及失业保护。
第26条:(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依照成绩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人人平等。
第28条:任何人有权享有社会及国际秩序使本条约中规定的权利、自由获得实现。
第29条:(1)任何人要对可以自由和充份发展其个性的社会承担义务。(2)在享受个人权利、自由时,每个人仅受到这样的法律限制:为保护对他人权利、自由的承认与尊重所作的规定以及民主社会中为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及大众福利所作的合理要求。
第30条:本条约中没有一处可以被解释成含有令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采取或准备采取破坏本条约中所设定的权利及自由的含义。
(2000年8月26日稿)
(明慧网2000年4月1日)(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進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请批准。
五、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明慧网2000年2月19日)
现发布《信访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10月28日
信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场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三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
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
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進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悦目的2000年8月22日)一、在社会权利方面
1、剥夺人们在社会上信仰自由的权利。
2、剥夺人们自由选择有益身心健康,锻炼方式的权利。
3、剥夺人们在受到污蔑时,申辩理由,说明事实真相的权利。
4、剥夺人们在正常生活的权利。比如高献民就是在餐馆吃饭被抓,并迫害致死。还把大批学员送进精神病院。
5、剥夺人们正常社会交往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只要同别人交往,交谈,就被抓起来。
6、剥夺人们通讯自由的权利。经常非法私扯人们的信件;不准网上通信;监听人们私人的电话通讯;破坏互联网的正常运作。
7、剥夺人们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权利。赵金华在地里劳动,被抓,并迫害致死。
8、剥夺人们就业,就学的权利。大批解雇法轮功学员,开除公职,开除学籍。
9、剥夺人们社会生存的权利。大批法轮功学员被抄家,罚款,现金,存款,财产被没收,生活无着落。
10、剥夺人们社会活动的权利。法轮功学员被监视,跟踪,每天要向街道委员会,公安局报到,外出要请假,身份证被扣押。
11、剥夺人们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不得享受任何救济。退休金被扣发,生活困难。
12、剥夺人们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不准法轮功学员参加文化娱乐活动。
二、在文化权利方面
1、禁止人们接触中华文化的瑰宝。不准学炼有益身心的功法。
2、在城市中行走的人,被迫辱骂法轮功,撕毁法轮功书籍,否则就要遭受野蛮的对待。
3、大量烧毁法轮功书籍,图片,影像资料。
4、对法轮功书籍出版、销售人员非法判以重刑。
5、大量出版、推销、散发攻击法轮功的有害资料,书籍,画册。
6、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漫天造谣,陷害法轮功。
7、剥夺法轮功学员旅游,观光,出席展览会的人权。
8、剥夺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升学,读书,学文化的权利。
9、迫害有高度文化教养的专家,学者,教授,医生,博士,使他们不能从事正常的文化,科研,教育工作。10。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使道德风气急速下滑,各种野蛮的刑罚手段都搬了出来,这是对中华文明的大破坏。
11、违犯文明道德原则,残酷迫害妇女,孕妇,小孩,老人。
(2000/8/21)
悦目的2002年9月5日)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另外,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8条明文规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及宗教之自由。第19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第二款: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0年3月28日)
第34条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41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9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对于目前存在的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动辄以传唤的方式限制法轮大法学员人身自由的行为,谈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一、法轮大法学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同样受国家各项法律的保护,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传唤应当针对实施了某种行为(如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人,如果没有任何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法规的实际行为,仅以对方是法轮大法的炼习者而经常传唤,这种理由是十分不妥当的。如果公安机关不是针对被传唤者的某种行为而利用传唤的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而是主观认为对方有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采取了传唤的手段,从法律上是讲不通的。我们国家目前也不存在思想犯。只有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才有随时接受传唤的义务。
三、公民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某种行为不合法,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如公安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不使用书面传唤证,可不予理睬;传唤时间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治安管理案件,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可以向执法人员指出,或向有关部门,如110报警台投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但是我们是修炼的人,在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我觉得也不要忘记向内找,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从中需要去掉自己的某些执著心。
小册子、电子书:
讨论文章(一):
(明慧网2004年6月16日)(2合1) A4纸 28页
目录:
法理交流: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讲清真象
一、邪恶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二、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讲清真象
法律分析综述
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镇压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犯罪
从中国宪法有关条文看江氏独裁政权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
论江××镇压法轮功的完全彻底非法性
熟悉法律知识 维护自身公民权益
大陆大法弟子起诉恶人
辽宁大法学员起诉盘锦市大洼县西安乡派出所所长张明江
附录: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84K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418KB)
(明慧网2004年3月26日)
下载电子书:运用法律知识反迫害(89KB)
(明慧网2004年6月30日)在世界上有五十多个国家有法轮大法修炼者,并受到多项褒奖。但在中国却被禁止,大法弟子甚至被非法劳教,判刑等。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首先让我们看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让我们回顾一下历史:1999年4月11日,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上再次发表诬蔑法轮功的文章。天津法轮功学员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真象,以消除该文的恶劣影响。因此,4月18至24日,天津一些学员前往教育学院和相关机构反映实情。4月23和24两日,天津市公安局动用防暴警察殴打法轮功学员,导致学员流血受伤,并抓捕45人。当法轮功学员请求放人时,天津市政府说北京公安部介入了此事件,如果没有北京授权,被捕的人不会获释,并示意只有去北京才能解决问题。
4.25上访过程
4月25日,知道天津事件的法轮功学员自发去北京府右街国务院信访办上访,约去了上万人,朱镕基接待了法轮功学员代表,当天就释放了被抓的天津学员,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轮功学员在与天津市政府无法沟通的情况下,抱着对国家、对政府的信任,到首都北京信访处反映情况,申诉、控告地方一些官员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述说自己通过修炼法轮功的一些真实感受,仅此而已。他不是向政府示威(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游行、示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进行。)更不是围攻。
回顾上述过程,对照宪法,其行为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而对法轮功“压制和打击报复”的才真正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
法轮大法是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那么什么是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款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请让我们分析一下:
法轮大法的修炼者是按照宇宙的最高特性——真、善、忍的标准指导我们修炼。
“真”是“修真养性,说真话,办真事,做真人,返本归真,最后修成真人。”(《转法轮》)真的对立面为假,表现为说假话,办假事,虚伪,自私自利。
“善”表现为“慈悲,做事先考虑别人,能忍受痛苦。”(《精進要旨》)善的对立面是恶,表现为“杀生、偷抢、自私、邪念、挑拨是非、煽动造谣,妒嫉、恶毒、发狂、懒惰、乱伦等等。”(《精進要旨》)
“忍”表现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得忍。”“忍中有舍。”“舍去常人中的各种欲望、各种执著心。”
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中讲“做事先考虑别人。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变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变好了,治安状况也就变好了,说不定还没有警察了呢。用不着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里找,你说这多好。大家知道现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为什么还干坏事?有法不依?就是因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见时,他还要做坏事。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
由此可见,法轮大法怎么会危害社会呢?法轮大法对家庭、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他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有促进和推动作用。而他对那些不好的,不正的、腐朽的、危害人类的,也就是邪的,正好形成一个鲜明的对照。
以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轮大法是正法。由于他的太善、太正,正是全人类所应倡导的,也是应受法律保护的,褒奖的,因法律的任务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惩恶扬善,中国法律也不例外。
法轮大法修炼者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法轮大法的修炼者,处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衡量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遇到矛盾先找自己,办事首先看对别人是否有伤害。“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每个法轮大法的修炼者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早上或晚上在家或公园炼炼功、看看书,处处都做一个好人,是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怎么会危害社会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法轮功受到进一步迫害,其修炼者依法上访、申诉、控告一些别有用心人的诬陷、造谣、迫害。在投诉无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行为(粘贴、散发、插播电视等)其内容都是澄清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目的是让社会、世人、各级官员知道法轮大法的真象。其修炼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无辜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以看到法轮大法修炼者采取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什么呢?那就是让不知情人看到了真象——法轮大法被迫害的真象。那又何罪之有呢!?
申诉,请求赔偿
法轮大法未违反任何法律,所以按照法轮大法的要求修炼的人就谈不上犯罪。但是却有众多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被处以刑罚、行政处罚等等。那么每一个受到迫害、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轮大法修炼者都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同时要求赔偿,但最好分两步走。先行申诉,申诉书参照要求赔偿申请书格式写。这是救度他人的绝好机会。讲清真象,所以要抱着祥和慈悲的心态,同时不要讲得太高。)向参与迫害你的有关部门及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如: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还可以向人大、政协、信访办等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伤残、死亡的可申请赔偿。
可根据参照下列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申诉或提出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者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三)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迫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如是财物可要求返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工资,造成身体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需要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等等在二十六、二十七条中都有具体规定因篇幅太长就不一一赘述,可写按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受其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可参照上述法律条文进行申诉和要求赔偿。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将江氏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都绳之以法。
(明慧网2004年6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 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一)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四)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五)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据悉在长春被判十五年现关押的大法弟子赵桂凤近日就将在审讯和关押期间迫害她的长春市局的不法警察告上法庭,她上诉的理由是:即使我有罪,你们也不应该在审讯时把我的胳膊打折,起诉恶警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当然,最好能在此基础上具体讲清大法弟子修炼无罪、讲清真象无罪、所受到的迫害如何非法)。由此长春市局向下属开会传达时说:“她犯了罪你可以抓、可以判刑,为什么把人家胳膊打折了?现在人家把你告了,谁的责任谁自己看着办……” 为此让长春市局及下属各派出所所有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恶警十分不安!
我认为在关押期间被迫害致死、致残、致伤的同修及家属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進而达到讲清真象、救度世人(惩治恶人、同时给世人改过弥补的机会)的目地。
当然,我们在这过程当中不能抱着人心,比如不能追求常人如何将我们从迫害中解脱,不是指望着人能给予我们什么帮助,等等,一定要清醒、理智的去做。我们是我们在运用宇宙最低一层的法圆容大法,维护大法弟子,这是法正世间的一个开端。让我们全中国大陆的大法弟子清醒、理智的用大法赋予的智慧清除人间的邪恶之徒,减少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损失。
附:下面是根据中国《刑法》列出的24种罪名及其定罪处罚规定,可以参照。
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4、过失致人重伤罪,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其他手段指行为人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可以成为直接正犯。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刑法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强奸妇女的手段残酷;强奸对象虽然只有一个,但强奸多次,折磨时间长;以特殊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妇女,如孕妇、病妇、老妇、月经在身的妇女为强奸对象的,等等。“强奸妇女多人的”,是指强奸3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者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主体可以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刑法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公民抓获现行犯后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将现行犯由自己较长时间的控制,拘留后发现不应拘留而仍不释放被拘留人以及无证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属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地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地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动或者造成被诬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情况。
10、非法搜查罪,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主要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它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它目地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進行搜查的。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1、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构成本罪。另外,对学生宿舍,对他人暂时居住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亦可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渔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2、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为肉刑指捆绑、吊打、针扎、火烫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器官或肌体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所为变相肉刑,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晒、罚饿、不准睡眠、“车轮战”审讯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凡是使用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造成痛苦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都是刑讯逼供。刑法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3、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指以捆绑、吊打、殴打等方法危害证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刑法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4、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進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5、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他方法”,是以文字、图画或语言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刑法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6、诽谤罪,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52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邮件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制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刑法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指除暴力与胁迫方法之外,采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
21、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刑法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刑法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以1——3万元为起点。
23、传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刑法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刑法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慧网2004年4月28日)
全国各地法轮大法同修:
中国国家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宪法条文,我们被赋予了权利,可以依法把发生在中国,江泽民及其帮凶迫害法轮功的特大恐怖事件,向国家各级政府、各级法律机关,直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法律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彻底揭露江氏集团的欺世谎言对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创始人的诽谤、歪曲和栽赃陷害;揭露江氏操控层层庞大的执法机构对大法弟子残忍的迫害,曝光其所使用的酷刑和精神迫害手段的具体过程,真实、客观、具体、详细的提供迫害事实。
对于被害致死的同修,我们可以通知家属切实了解新宪法,依法向有关政府机关、法律机关揭露江氏操控受蒙蔽的法律机构,残害大法弟子和害死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要求审判犯罪元凶江泽民和相关犯罪者;我们可以向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法律机构讲清大法弟子通过卫星插播、广播、发传单、讲真象的目地,都是为了揭露谎言和反对迫害;告诉人们重德做好人、善恶有报的因果关系。
宪法决不是架空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明慧网2004年3月25日)
一、邪恶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二、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讲清真象
三、师父有关讲法和解法
四、参考资料
五、法律摘抄
《宪法》
《刑法》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目前海外的大法弟子在反迫害和讲清真象中已经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如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淇等多名中国官员被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等罪名在许多国家起诉,中国驻加拿大副总领事诽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被判违反国际法。中国大陆虽然也有几例,如明慧网报道《法轮功学员将某市警察告上法庭》和《大法弟子家属向检察院控告团河劳教所恶警》,但远远不够,许多学员没有认识到应该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讲清真象。
一、 邪恶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目前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法、正教的洪传和人们对其的信仰,这是道德和心法的约束,不带有强制性且不体现在人的空间,但却是人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根据和保障。另一个是人类的法律,以条款的形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了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不应有的行为及后果,并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和国家机器,以强制的方式保证其实施。在正常情况下和不被滥用的话,法律还是能起到维护正义、惩恶扬善的正面作用的,而且以最直接和人能看见的方式体现了善恶必报的天理。尤其在目前人类普遍道德败坏和没有心法约束的情况下,法律已经成为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的主要的方式。人类也把法律作为评判善与恶、好与坏的重要标准。法律应该是人人适用的,超越一切权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是人定的,又是人执行的,有其不完善和负的一面,更为严重和可怕的是,在权力和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为所欲为,甚至把法律作为武器,利用法律打击异己、欺压良善。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当前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和迫害上。
邪恶之徒利用手中的权力迫害大法与大法学员,是完全建立在谎言和欺骗的基础上的,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也严重背离了中国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他们随意地给法轮功定性,并全面地镇压、迫害;他们随便地抓人、打人、绑架、勒索钱财;他们采用各种酷刑和邪恶手段毒打和折磨学员,强迫学员放弃信仰。而大法学员无论被迫害到怎样程度,甚至被打残、打死,大法学员和家属往往只是消极承受,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为地滋养了邪恶,纵容了邪恶,邪恶越发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名不正则言不顺”,恶人们也懂得这一点,它们利用电视、报纸等一切舆论工具大肆造假、栽赃陷害,同时用法律手段迫害大法学员,妄图把对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合法化。而恶人们也知道以信仰和炼功的名义定罪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众多的大法弟子以各种罪名被判刑或教养,许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须有”的,如许多学员因为依法上访或乘坐到北京的火车而被判教养,罪名却是“扰乱社会秩序”。难道说坐火车也犯法吗?扰乱了社会秩序吗?法律被滥用到可笑而又可悲的程度。而邪恶是不顾忌这些的,只要有一个罪名就行了,是否真的犯罪并不重要。而在世人的传统观念和思维中,法律代表着公正和正义,只有坏人才会被抓,被抓的人一定干了坏事。这一点迷惑和毒害了众多世人,也给大法弟子讲清真象、救度众生带来很大难度。中国人(包括大法弟子)普遍法律意识淡泊,不懂法,甚至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他们对法律敬而远之,不愿意也不想了解法律,同时又迷信法律。这一切给邪恶迫害大法弟子提供了一个必需的环境和“场”,在法律的外衣下干着最邪恶的勾当。
二、 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讲清真象
师父在讲法中说:“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当然也包括人类存在的其它形式。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为什么不能在证实法中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们选正的,选好的,选能起正面作用的。”(《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法律本身是正的,是好的,应该起正面作用的,却被邪恶利用迫害大法弟子,大法弟子不应该消极承受,应该反过来用法律武器反迫害。
目前许多学员被关押在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虽然有些学员通过绝食等方式正念闯出,但有的被迫流离失所,有的身体恢复后又被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学员在法律上被定为“有罪”或“刑期未满”,恶人有借口用法律手段继续迫害。如果学员能从法律上被判无罪或“提前释放”,不就能从根本上否定旧势力的迫害,堂堂正正地从劳教所等邪恶场所走出来了吗?被关押的学员可以用写信或申诉材料等方式写出被迫害真象,要求无罪释放,可以写给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上级主管单位或领导。外边的学员和被关押学员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写信或申诉材料等方式帮助被关押的学员,也可以直接找有关主管单位负责人或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要求放人。
所有受迫害的大法弟子也可以到法院或检察院起诉迫害自己的邪恶之徒,大法弟子也可以帮助熟知的,因修炼法轮功被关押或被折磨致残、致死的大法弟子的亲属,向当地检察院或法院起诉那些邪恶的人渣。
从法律角度反迫害不仅仅体现在事后起诉迫害我们的邪恶之徒,当然这也是主要的一方面,在迫害前和迫害中也应该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尽早破除旧势力的安排。我们可以正告行恶者它们的行为是犯罪,应负法律责任(如果知道具体的条款和后果更好);如果他们不听劝阻,继续行恶,要将他们告上法庭。我们不仅仅是说说而已,要有将恶人绳之以法的强大的正念和决心,并在事后及时付诸行动。对于毫无人性、正念无存的恶人、恶警来说,他们不相信神的存在和因果报应,这些对他们可能不起作用,而法律的制裁和利益的损失(如失去工作)却是他们害怕和顾忌的,我们要让他们人的表面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们看到大法弟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不可动摇的意志和决心,也许会停止迫害或有所收敛。这也是对他们的慈悲和挽救。
许多大法学员没有从法律角度反迫害,不是他们做的不好或正念不强,而是不懂法,法律意识淡泊,根本没意识到这一点。大法学员要对相关法律条款应该有个大致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更多的相关条款,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公、检、法内部队伍的整顿和行为规范,世人法律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民间维权运动的开展等。
在反迫害中,大法弟子正念要强,心态纯正,没有怕心,没有人的执著、顾虑心与仇恨心;也不要认为没有用或不可能将坏人绳之以法。对于大法弟子来讲,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师父在讲法中说:“目前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就是在创造未来,当前三界内的一切也都是为大法而存在。”(师父经文《什么是功能》)。“有多强的正念,有多大的威力。” (师父经文《也三言两语》)。
另外,在讲清真象中要适当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内容和知识,破除世人在这方面的迷惑和误解。
三、 师父有关讲法和解法
“ 问:我认为善不只是体现在表面和颜悦色,我感觉制止邪恶也是一种善的体现。例如,我们不服从香港警察、德国警察的无礼要求是一种善,是体现大法的威德。
师:对人要善,对于邪恶的生命就要消除。对于那个警察来讲,他是不明白的,他是被操控的。处理不好,他对你行起恶来那个时候他也是不理智的,矛盾激化的过程中你们却会受损失,所以要避免这个损失。跟人尽量要善,对那边一定严肃处理。如果这件事情对大法造成了影响或伤害,你们也要严肃地利用常人的法律解决。邪恶是给德国警察灌输了很多不好的东西,当时对我们是很不象样的。一个民族对大法,在邪恶与正义面前,那是什么态度?我将怎么对待他们的将来?!但这件事情过后应该及时地去处理它,诉诸到法律上去。你是民主国家,总统犯了罪也要告你上法庭的,因为你是民选的。当然这事过去了,也不好说了。”(《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 问:今年二月香港法会,台湾七十几位学员被香港政府遣返。台湾和香港学员透过法律途径,控告香港政府违法。请问师父,弟子在这件事情上如何做得更好?
师:其实这件事情本身在世界上造成的影响已经很大了,做得应该说是很好。具体怎么做?既然告上法庭,那咱们就认认真真地去做做。哪儿出现问题,哪儿就需要讲清真象。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件事情,你们就会有机会接触更多的人,就会大面积地去讲清真象。平时你没有机会,你拽过一个人就跟他去讲真象,还有点不好意思呢,是吧?现在有事干了,那就讲吧。
你们不要怕什么领馆、特务搞什么事,只要他一搞事,你们就借着这个机会叫更多的人知道真象。(热烈鼓掌)其实作为大法弟子啊,你们还巴不得他搞点事儿呢。(众笑)他搞事你们好有机会讲清真象、揭露邪恶嘛,是不是?你邪恶一来我就抓住你,我叫世人知道,正是暴露它们的时候嘛。”(《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讲法和解法》,2003年4月20日)
“别看邪恶们在猖狂,都在胆颤心惊,都在害怕。当然邪恶的生命在没有被清除完之前还要指使恶人干坏事,被邪恶操控的时候恶人就没有了理智,冷静下来的时候它们都在害怕。学员的每一个电话都使它们震惊得睡不着觉——怕。那个邪恶的流氓头子也看到了自己的下场,“无可奈何花落去”呀,没有办法。迫害法轮功不断的升级使它们没有退路。步步升级恨不得一下打压下去,它们根本就没有给自己留后路。造假的宣传还在不断地干着,没办法向中国人民交代,没办法向全世界人交代——中国政府一直都在撒谎欺骗民众,编造谣言,编造假新闻,迫害死那么多主流社会的民众。多邪恶啊,这个政权还能够存在吗?面对未来法律健全社会的时候,这些人罪责难逃!(热烈鼓掌)不害怕吗?害怕。”(《在2003年美中法会上的讲法》,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于芝加哥)
“ 问:能否请师父再讲一下大法弟子不参与政治的态度,比如审恶首的行为?
师:这个邪恶是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我们告你,这不是参与政治。它迫害死那么多大法弟子,不应该偿还吗?不应该把其揭露出来吗?这场邪恶不应该制止吗?
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当然也包括人类存在的其它形式。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为什么不能在证实法中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们选正的,选好的,选能起正面作用的。我们在选择性地使用,这是从更大处讲。
从小处讲,我们并没有参与政治。人类的好与坏,中国人民选择什么样的制度,那是人的事,我与大法弟子从来都没有说过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制度、什么样的生活,包括今天很多民主人士提出的民主社会也好,我都没让大法弟子参与。大法弟子只是针对这场迫害在揭露,我们只是在制止这场迫害,不应该吗?你的家人被迫害死了,你不找他评理吗?你找他去评理的时候他就说你参与了政治,是这个道理吗?!不是啊。
从我李洪志传这部大法那天开始,我与学员都没有涉入政治,根本就不闻不问,可是我们大法却对社会有好处,对生活在一切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民族、国家都是有好处的,不管你是什么制度。只有那个最没有理智、最邪恶、从古到今全世界最愚蠢的家伙才能干出这种蠢事来,迫害最善良的、对社会最有好处的人群,因为它们的眼里只看着权力,对人民有没有好处它们才不管呢。社会上有一点举动,它们马上就想到它们的权力受没受到威胁,活得真累,这个权力维持得真累!因此而行恶,我看这个权力就是应该完蛋了。(鼓掌)
在讲清真象中有一些被造谣宣传所蒙骗的人说你们参与政治,那是受了邪恶的毒害才这样说的。我们会告诉他们,让他们认清,让他们明白过来,否则人就断绝了他以后的路。当然人选择什么是人自己的事。”(《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2003年11月29日)
四、 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
注:以下内容主要摘自明慧网同修文章《关于大陆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强法律意识、多运用法律知识的一点建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上没有对法轮功定性,把法轮功称为“X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构成诽谤罪。
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给邪教下了定义:“……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大家知道,宗教的定义是有组织、有体系、有设施等,可是法轮功什么都没有,都是自己管自己,修好自己,达到真善忍的境界。而任何政党和团体都具备宗教的定义,所以他们其实确是宗教。而法轮功却不是任何教。大家更明白邪的定义:邪,一定是损害他人的生命或财产等利益,强行占有别人精神和物质利益。而“610”及其相同性质的组织正是这类,所以他们是真正的邪教组织。邪恶之流打死打伤打残我们那么多大法弟子,我们都始终用善来对待,还想救度他们,可见法轮功没有丝毫邪的因素。相反迫害大法弟子的恶人们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奸淫妇女、诈骗财物、聚众闹事,残酷打死打伤打残无数公民,他们必须受法律的制裁。
中央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如几个公安密谋策划制造天安门自焚事件煽动人心、杀人栽赃,破坏社会治安,触犯《刑法》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243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32条等,犯了造谣诽谤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罪等等。
610及相应组织是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非法抓、打、关押、迫害大法弟子,触犯《刑法》第3条、第4条、第232条、第234条、第239条、第245条、第247条、第251条、第294条等。
劳教所、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公安、派出所,甚至某些单位、居委会参与非法抓、打、关押、迫害大法弟子,触犯《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36条、第247条、第248条等。
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触犯《刑法》第3条、第4条,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第83号第8条等。
五、法律摘抄
《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斗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轮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注: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注:公安和610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可见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注:而公安、610、拘留所、劳教所、精神病院及有些单位或机关却犯了此条)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电视台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注:公安、派出所、610、居委会等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抢东西、偷东西触犯此条)。
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第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注:公安、派出所、610、电视台及部分单位、居委会等触犯此条)。
《刑法》
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院宣判或拘留所、劳教所关押大法弟子触犯此条)。
第四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注:可见抓、打、关押、打死、打伤、打残大法弟子的行为触犯此条)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注:罗干等和部分公安及中央电视台犯此条)。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公安、610等触犯此条)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安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安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注:610就是具备以上条件的犯罪团伙)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
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完善告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听取和告知记明笔录,并将上述告知文书副本存工作卷中。
三、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后,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羁押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可以运用局域网通报、查询羁押情况。
四、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和完善对羁押期限实施网络化管理。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
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六、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检察长及时报告本院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月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七、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八、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慧网2004年3月24日)以前被邪恶之徒非法抓捕的时候,就想从法律方面来驳斥它们,但苦于非法律专业,所以对具体法律条文和规定、法律程序等都不是很熟悉,对邪恶之徒针对大法制定的有关迫害条款的非法性也不很清楚,所以在法律方面很被动。而且邪恶之徒时时处处都打着法律的幌子,以法律作为保护伞,来伪装自己的合法性。虽然我也知道它们根本就没有法律可言,却不能很好的驳斥和制止它们,所以反倒好像显得它们是合法的,所以当时就想以后有机会一定要从法律方面好好整理有关邪恶之徒迫害大法的非法性,但因为自己时间和专业有限,也就搁下来了。
看到有弟子写的《关于大陆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强法律意识多运用法律知识的一点建议》,觉得这个建议很好,特别是看到3月21号有位同修的建议非常好,也很重要,就是希望有法律知识的同修能从法律这个专业角度系统地整理和论证邪恶迫害大法的非法性,能制成专门的小册子。虽然网上也有一些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是零散的,而且很不系统,所以非常非常希望有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对大陆的情况比较了解的)的同修能对邪恶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有系统性的针对文章,这对邪恶应该是个很有力的打击和制止,而且也可以将这种小册子传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非法关押学员的地方,让里面的同修都能用法律--这种大法赋予常人这一层的形式来抑制邪恶。既然邪恶时时以法律为借口,那我们就运用法律来制止行恶。
(明慧网2003年3月12日)
编辑:您好!
常常从大法网站上读到中国大陆某某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刑法轮功学员,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法律。不久前,我通过可靠渠道得知他们在判刑时使用一个所谓法律文件。拿到那份文件,读后发现措辞冠冕堂皇,却并没有一条敢于明确说明是针对法轮功的,是典型的流氓政治手法。该文件有一些具体指标,例如发多少传单够劳教或判刑。这些指标本身可能就是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
现在是全面向中国人讲真象的时候,是否请编辑部组织一些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学员,从法律角度写一些文章,揭露江氏政府是违法的,奉劝公检法的人不要执法犯法,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魁祸首和帮凶。同时给相关的国际机构写文章揭露中国江氏集团是如何系统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
中国大陆法院用来迫害法轮功的那份所谓解释“法律”的“法律文件”,第一部分自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部分自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读者
2002年11月29日
(明慧网2002年12月3日)
编辑:您好!
常常从大法网站上读到中国大陆某某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刑法轮功学员,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法律。不久前,我通过可靠渠道得知他们在判刑时使用一个所谓法律文件。拿到那份文件,读后发现措辞冠冕堂皇,却并没有一条敢于明确说明是针对法轮功的,是典型的流氓政治手法。该文件有一些具体指标,例如发多少传单够劳教或判刑。这些指标本身可能就是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
现在是全面向中国人讲真象的时候,是否请编辑部组织一些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学员,从法律角度写一些文章,揭露江氏政府是违法的,奉劝公检法的人不要执法犯法,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魁祸首和帮凶。同时给相关的国际机构写文章揭露中国江氏集团是如何系统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
中国大陆法院用来迫害法轮功的那份所谓解释“法律”的“法律文件”,第一部分自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部分自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读者
2002年11月29日
更多图片请见明慧图片网:(酷刑种种)
(明慧网2001年11月23日)1、“背飞机”是在监仓里经常被恶警、管教唆使的号长用来迫害、虐待大法弟子的手段之一。腿必须伸直,脚并拢,手臂要高,双手贴墙,稍受不住,监仓里的犯人、打手就会象恶狼一样,拥上来毒打一顿。(图1)
2、邪恶经常用这种方式拷打和迫害大法弟子,逼迫他们放弃信仰。邪恶之徒用电棍、皮管子、狼牙棒等凶器毒打。对女弟子的侮辱、殴打更是令人发指。(图2)
3、“老虎凳”也是虐待大法弟子经常使用的酷刑之一。受刑者的双膝被紧紧捆在老虎凳上,在小腿下或脚腕下常常加垫硬物,使人痛苦不堪。(图3)
4、这是本人亲眼目睹的酷刑,名曰“死人床”,也称“大字板”。用来摧残绝食抗议和不屈从无理要求的大法弟子。绝食的弟子被缚上死人床后,手脚动弹不得,被管教和犯人打手围上进行“鼻饲”灌食,很多大法弟子在这种酷刑和摧残下失去了生命。(图4)
5、这是走出魔窟的大法弟子叙述的在看守所和劳教所经历的“坐三角铁板”的酷刑。经过这样坐板的大法弟子,屁股被坐烂,血流不止。(图5)
6、“电棍”是恶警、管教在迫害大法弟子时最常用的酷刑。用高达30万伏的电棍电击大法弟子的敏感部位。如:口、耳根、脚心、手心、小便处、阴部、乳头等。甚至用几个电棍同时对大法弟子施刑。(图6)
7、这是我亲眼所见的一种酷刑。脚镣与手铐是连在一起的,将其中一只手从胯下伸过来与另一只手铐在一起,脚镣重达20斤以上。恶警对坚持正义的大法弟子长期这样铐拘,使人无法睡觉、行走,无法站立,无法上厕所、吃饭,只有半蹲蹶着行走。(图7)
8、“背宝剑”是恶警虐待大法弟子最残酷的手段之一。为了阻止大法弟子炼功或大法弟子不屈从无理要求,看守所和劳教所便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来逼迫和残害大法弟子。通常这种姿势二十分钟便会使人痛苦不堪,而恶警对大法弟子却以这种姿势被铐长达4小时以上。(图8)
9、上绳是江××集团的看守所、劳教所和派出所用来对大法弟子逼供和迫使大法弟子屈服的惨无人道的酷刑之一。此刑是将紧缚的双臂吊至肩高处,脚尖刚好沾地支撑全身重量。绳子有时还打上刺,用力捆缚时使绳子紧紧勒進肉里,使人痛苦万分。吊一次叫一绳,恶警对待逃跑的犯人,最多只上两绳(吊两次),而大法弟子竟被上过八绳、九绳,惨无人道的畜生行径令人发指!(图9)
10、背铐,用来阻止大法弟子炼功,将手长期铐在背后。这种铐法使人无法上厕所、吃饭和睡眠。(图10)
11、“蹲小号”,是虐待被迫害大法弟子的酷刑之一。高不足一人高,长、宽也难以容下一个人,使人在里边欲站不能、欲躺不能,伸不直、站不起。除了一个小栅门,其余四周都被严密封闭,终日不见光线。 大法弟子因坚持真理、不屈从要求,被强行关进小号,有的长达120天,使大法弟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图11)
12、许多逃出魔窟的大法弟子讲,在监仓里经常听到监仓外的通道里传来阵阵惨叫声,也经常看到被毒打后的大法弟子遍体鳞伤,有的昏死过去,被管教、恶警或唆使的犯人打手拖走,生死不明。(图12)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11/24/16156.html)
(明慧网2002年1月28日)注:续2001年11月23日明慧网的“我所知的在看守所、劳教所对大法弟子所施的酷刑”
大陆劳教所、看守所对坚持炼功学法的大法弟子进行残酷的迫害是经常的。据逃离魔窟的大法弟子讲述,除了加戴刑具、电棍电外,恶警还经常怂恿犯人当打手,对大法弟子进行殴打、泼冷水、泼脏水,甚至动用警犬扑咬大法弟子!
恶警将非法绑架至看守所的大法弟子进行严刑逼供,要大法弟子供出同修,供出所谓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或逼迫其放弃信仰,写所谓的“决裂书”等。当大法弟子坚决不屈从时,恶警带着犯人竟采用当年国民党特务在渣滓洞打人时用的酷刑──“扎竹签”!使受刑者痛彻心肺。
某些看守所和劳教所对坚持绝食抗议的大法弟子进行野蛮灌食,狱警指使犯人强行掰大法弟子的嘴、撬牙、灌浓盐水等,使被灌的大法弟子极度痛苦。经过这种野蛮灌食后,大法弟子被折磨得伤痕累累、虚弱不堪,嘴唇被撕裂,牙齿被撬掉,口腔和喉头被严重损伤。
恶警对大法弟子的严刑逼供中,常用塑料口袋蒙在大法弟子头上,使人近乎窒息。这是一种既省力又残忍的酷刑。
洗脑班和劳教所为逼迫大法弟子放弃修炼的手段之一是“熬鹰”,强迫大法弟子整夜站在一尺多高的凳子上,使其不得入睡,白天还要照常干重体力活。
为让大法弟子说出姓名、地址,警察将他们的手臂扭向背后达到极限,同时还揪头发撞墙。有的将大法弟子的头按向盛有粪便的污桶,让其闻味。 (图11、12、13、14)
大法弟子被吊打、通电、剥光衣服进行污辱,几乎是每个被非法关押过的大法弟子都经历过的。据大法弟子叙述:某个劳教所将大法弟子剥光身体后,用自制的电击器具施刑,其伏特数远高于普通电棍,呈方砖形。被电击过的部位顿时皮开血溅。
在狱中长期绝食的大法弟子被缚上“死人床”后,身体动弹不得,每天面对其他犯人的一日两餐、坐板和漫漫的长夜。绝食的大法弟子有老年人、中青年人、更有未成年的学生和孩子,他们是最普通的老百姓,有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大中学生等。绝食的大法弟子为了抗议无理关押,呼吁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用这种方式度过生命的一天又一天。当劳教人员问他们吃不吃东西时,他们支撑着虚弱的身体轻轻地摇摇头,于是劳教人员就强行灌食,有的被灌极浓的盐水,有的甚至被灌辣椒水……,他们就是这样默默的抵抗着,坚持了30天、50天,甚至120天!直至奄奄一息。绝食的大法弟子就是这样过来的,也是这样离去的,绝食的大法弟子更是这样继续着、坚持着!
水牢,很多大法弟子被关在齐胸口深的水牢中渡过漫长的黑暗岁月。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3/18368.html)
(明慧网2001年5月26日)这是一位中国大陆的大法弟子,曾几次到北京上访,多次被抓,被关押、被毒打、被强行灌食,被迫与丈夫离婚,现已被逼得流离失所,不能与其心爱的女儿相见,下面四幅绘画作品是她回忆起在监牢中的生活及被强行灌食的场面所作:
广州市东山区拘留所关押大法弟子的监仓 | 北京公安局十三处女二区关押大法弟子的监仓 |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5/27/10412.html)
(明慧网2004年7月10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7/51124.html)
(明慧网2004年7月11日)
图解:2000年7月,重庆市大法弟子邱翠香,被非法劳教一年,劳教期间正念闯出了“魔窟”,几经周折,流离失所在外。2001年5月,再一次遭到邪恶非法绑架,投入劳教所,在劳教所,恶警们不顾邱的强烈反对,两个头顶钢盔的男恶警对她一阵拳打脚踢之后,用绳子五花大绑,用胶布带封住口拖入示众会场,并用暴力狠压邱翠香的腰和两肩,邱当场痛昏死过去,劳教所的恶警们仍不肯罢休,把昏死的邱翠香拉到劳教所的各个大、中队游队示众几个小时。
回到队后,不知过了多久,邱翠香才苏醒过来。女恶警以杨明为首,把邱翠香的头发强行剪短,并捆上几个小发辫取乐,并强制要邱翠香转化,不转化就把她吊铐在办公室的铁窗栏上,全身悬空,只有几根脚趾沾地,并罚她30个昼夜不准睡觉,晚上11点半,就吊到吸毒劳教人员汤小渝的床头上,并由她看守,如果一闭眼就是一顿拳打脚踢,从2001年5月24日到6月24日整整30天,劳教所所长王仁高才假惺惺的来“伪善”几句,安排邱翠香睡觉,但睡觉也是戴着手铐睡觉。但吊铐却一直持续了119天。后来,邱翠香获释出狱后,到重庆第三军医院检查,发现腰脊椎已经压缩弯曲裂断。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7/50708.html)
(明慧网2004年6月30日)以下是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恶警几年来对法轮功学员進行酷刑迫害时,所用刑具和体罚方式的示意图:
刑具:死刑镢
这种刑具叫“死刑镢”(jue),犯人们称“奔驰”,是由铁管子自制成的长方形铁架子,四个角各有一个厚铁板做成的铐子,上边小的铐手,下边大的铐脚。这种刑具使人特别痛苦,不分昼夜,手脚被紧紧固定在四个铐子里,因为是一体的,所以只要有一只手或脚动一下,就会扭动另外三个,脚脖、手脖的肉立刻撕肉般的痛苦。特别是提审和被拉去灌食要走很远一段路,一步能走2寸多,其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一般不修炼的常人戴此刑具一、二天就受不了,而很多大法弟子被强迫一戴就是十几天,手脚肿得象大馒头似的。看守所内有时关押大法弟子众多,“奔驰”不够用,恶毒的管教便将两人铐在一起,这样就更痛苦了:一个人可以慢慢动,尽量使自己减轻疼痛;两人则不同了,因为双方无法沟通,本来想使对方减轻疼痛,可是一行动反而加剧了痛苦,挣扎时使双方都陷入剧痛中。
刑具:皮板
这种刑具叫皮板,由橡皮板制成,正反两面是成排的铆钉帽,是专打男性法轮功学员的,而无钉帽的是专打女性的。在金州区看守所里,恶警经常用此皮板打人。以恶狱医张书全为首,还有两个不知名的管教,用皮板毒打众多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而这些学员大部分是恶人张书全的家乡人(登沙河镇)。眼露凶光的张书全拼命的猛打法轮功学员的头和脸,有的大法学员被一板打在头上,当时昏死过去。有的人被一皮板打在脸上,半边脸当时就变成黑紫色,肿得很高。当皮板从脸上抽过时,象撕开皮肉的疼痛。声音象炸雷一样“啪啪”作响,双眼直冒金星。
刑具:竹板
这种刑具是竹板,是金州区610办公室恶徒打大法弟子的刑具。恶警杜贤俊曾将一名女法轮功学员打得头脸肿得像大西瓜一样,打出两条血口子直淌血。
酷刑:灌食
法轮功学员用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迫害时,以金州区看守所的原所长杜贤俊和现在的所长范某为首的恶徒们便野蛮灌食。几个恶警抓住法轮功学员头发往后仰,让学员坐在床板、椅子或地上,恶人们拿一条近小手指粗的塑料管在食道与胃里捅来捅去,一会食道就被捅破了。管子在破了皮的口腔和小喉、食道的血肉上捅来捅去,刺心般的痛苦,使人透不过气来。据遭受过此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讲:一次又一次,一天又一天,每一次被灌完食就象被杀后又活过来的感觉。看守所原所长杜贤俊是在迫害中极凶残的恶棍。(现在为了逃脱罪责而自愿调离)。2000年底所长杜贤俊、副所长王文奇,招集大批狱警强行给20多名大法弟子灌食。狱警黑黑一片,充满杀机,使人透不过气来一样,被折磨后的学员东倒西歪,痛苦不堪,惨不忍睹。
酷刑:吊水桶
恶人拿来专门在渔船上捕鱼用的那种又粗又硬的尼龙绳子,把绳子挂在屋顶的暖气管子上,把学员的双手绑上吊起来,往脸上泼水,又弄来两个装满水的塑料桶,桶是长方形的,一个桶大约能装40-50斤水。据了解,恶警对一位女法轮功学员弄大半桶水,对男学员装了满满两桶水,恶警们找来了一个长布条,两头系在水桶的把上,把两只装了水的水桶挂在学员的肩膀上。放了一会,恶警看没怎么样,就把系桶的绳用水打湿,本来天气很热就出了汗,这样一来绳子就贴在肉皮上,两个恶人一个人拉一个水桶,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就这样拉来拉去没几下肩膀和脖子上的皮肤就磨破了。两个桶吊在身上又累又疼,脖子上的筋都勒得生疼的,过了一会儿手就开始发胀。有一恶警很下流,用手挠大法弟子的腋下。又过了半个多小时,大法弟子的两只手臂就失去知觉了。受过酷刑后,整个胳膊任何知觉都没有了,东西拿不起来,过了半个月手才能拿东西,半年之后才渐渐恢复。男大法弟子许志斌、苗俊杰都遭受过此酷刑,他们现在已被非法关押到瓦房店市监狱。
强迫劳动
金州区看守所的邪恶之徒们为了赚黑心钱,强迫法轮功学员奴工生产,对法轮功学员残酷的折磨,强迫生产各种各样的产品,非常累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0/50317.html)
(明慧网2004年6月6日)2002年7月25日晚,我在去同修住处时,被当地蹲坑的恶警抓捕,开始时它们是拳打脚踢,恶警很邪恶,专门踢胸部和腹部。后来胸、腹部都呈黑紫色,头被打破了,脸也肿得不成样子。
后恶警又用车把我带到很远的一个地方進行迫害。它们拿来专门在渔船上捕鱼用的那种又粗又硬的尼龙绳子,把绳子挂在屋顶的暖气管子上,把我的双手绑上吊了起来,往脸上泼水,又弄来两个装满水的塑料桶,桶是长方形的,一个桶大约能装40-50斤水。它们说:“看你是个女的,给你弄大半桶。”前几天给A(另一同修)装了满满两桶水。它们找来了一个长布条,两头系在水桶的把上,把两只装了水的水桶挂在了我的肩膀上,放了一会,恶警看没怎么样,就把系桶的绳用水打湿,本来天气很热就出了汗,这样一来绳子就贴在肉皮上,两个恶人一个人拉一个水桶,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就这样拉来拉去没几下肩膀和脖子上的皮肤就磨破了。两个桶吊在身上又累又疼,脖子上的筋都勒得生疼的,过了一会手就开始发胀。有一恶警很下流,用手挠我的腋下。
又过了半个多小时,我的两只手臂就失去知觉了。当时还想:怎么就不疼了,还以为是放下来了,抬头一看手依然吊在空中,桶依然吊在脖子上。就觉得恶心,喘粗气,这样迫害持续了近四个小时。当把我的手放下来的时候,整个胳膊任何知觉都没有了,东西拿不起来,过了半个月手才能拿东西,半年之后才渐渐恢复。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6/27/49589.html)
(明慧网2004年1月10日)以下各图,均为一位从山东王村劳教所用坚定的正念冲出邪恶迫害的大法弟子所作。在臭名昭著的山东王村劳教所,邪恶一伙因其坚定对“真善忍”的信仰,用各种的酷刑将他折磨了数月,但邪恶的各种残酷卑劣的手段始终未动摇这位大法弟子的正念,最终他堂堂正正的走出邪恶的王村劳教所。为了能让更多善良的人们认清江氏邪恶一伙残酷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他根据所知的事实,用自己粗浅的“画笔”描绘出这一张张饱含血泪的草图。
残酷的灌食 |
他们灌食头几次皆从口里插管,目的是让被害者尝到开口器和插粗管的厉害,然后从鼻子插管。
电击与“挂十字架” |
“挂十字架”是劳教所恶警为了强迫大法弟子背叛信仰,所采用的另一种酷刑折磨手段。被迫害大法弟子的两只胳膊被强制性的高吊起来,身体则被迫站着,有时大小便都让站着。白天、黑夜都这样站挂着,一挂就是多少天,最长达一个月之久。胳膊、腿、脚由于长时间站挂疼痛肿胀,而且脚上起了水泡。被放下来之后不会走路。山东临沂市临沭县大法弟子陈学凯被吊一个月之余。
强迫连续长时间面壁、坐小板凳
也许不知道的人会问:坐板凳也是一种迫害手段?是,在生活中坐一坐板凳可能是一种用以休息的方式,可是那是在无任何约束并可以自由改变姿势、自由地掌握时间的情况下。而在劳教所,大法弟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被强制性的要求以一个规定姿势长时间的坐在哪儿(如果擅自改变姿势则可能招来更重的迫害),而且不准睡觉。想一想,一百多斤的重量几乎整天整夜地落在了被折磨得干瘦无肉的屁股上(下面是硬邦邦的板凳),就如同把人倒过来,用一块一百多斤的大石整天整夜地放在干瘦的屁股上。唉,不用说人们也会知道那是一种什么滋味了……,可见邪恶江氏一伙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是多么的残忍、狡猾与卑鄙了!
强迫让坚强不屈的法轮功学员整日坐小板凳,从早上5点至晚上9点半,一直坐着。“吃、住、洗漱”都在一室,不打报告不让大小便。屋内臭气熏天,令人窒息。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3/44346.html)
(明慧网2003年5月29日)
一位修炼法轮功的美术家用绘画的方式展现了在中国监狱和劳教所的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非人折磨和学员们所承受的痛苦。使用电棍折磨致昏迷甚至致死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些画曾在奥地利的“艺术皇朝”之夜展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5/30/36321.html)
(明慧网2002年9月27日)大法弟子甲,女,32岁,自2001年7月被绑架入北京新安劳教所(又名:北京女子劳教所)四队以后,抵制邪恶势力的安排,拒绝穿劳教服2个月,一直被戴手铐,关进里屋(审讯室),每天被四人看管。恶警李继荣不让她睡觉,不让洗澡、洗漱,不让上厕所,每顿吃窝头、咸菜,每天派人毒打她,打得鼻子经常喷血,双眼青肿,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就是这样,一有出去放风的机会,她就在操场上高喊“法轮大法好”,响彻云霄,震撼人心。两个月之后,恶警李继荣将她押往“集训队”。关押她的小里屋,不但四壁无光,冬天开门,屋里温度极低,而且这小黑窝里,她戴着手铐在里面站不直,蹲不下,上下左右前后都安装着电针,身体倾斜一点,就被电针电。由于长期不能睡觉,她困乏之时就经常被电针电,被人毒打,身上被电得如筛子状。(见下列示意图)。
目前,她仍被关押在“集训队”。
大法弟子乙,女,58岁,北京人,自2001年6月被绑架入北京新安劳教所之后,抵制洗脑,并在班里、队里公开洪扬大法,写的认识都是修炼体会。这样,恶警李继荣派人毒打她,一个月之后押往集训队,也是被关进上下左右前后都安装着电针的黑窝里,被毒打、被电针电。
大法弟子丙,女,48岁,北京延庆县人,自2001年4月被绑架入北京新安劳教所四队以后,抵制洗脑,恶警李继荣让她站在通道墙角,不让洗澡、洗漱,不让上厕所,派人毒打她,让她蹲着、跪着、“飞着”(下图)2个月之后,她在运动会上高喊“法轮大法是正法”,随即被恶警李继荣戴手铐押往小黑屋审讯,严刑拷打,并在电话里威胁、谩骂她家属,扬言给她延期半年。她至今仍在受邪恶干警的迫害。
大法弟子丁,女,54岁,自2001年9月被绑架入北京新安劳教所以后,抵制洗脑,被恶警李子萍、李继荣拷打、迫害。恶警还指使劳教犯人毒打她,一直不让她有正常的起居休息等等。2002年自迁入北京女子劳教所之后,继续受迫害。在一次早操晨练的机会,她高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之后立即被恶警堵住口,一顿拳打脚踢,然后戴上手铐,押在水房里,塞在水池底下,脚踝肿得跟大腿一样粗。恶警还逼迫她超强度劳动,不让休息,脏活累活都叫她干,恶警还指使人在旁边踢她。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0/6/27282.html)
(明慧网2002年1月8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9/17577.html)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5/49890.html)
(明慧网2004年6月22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7/49945.html)
(明慧网2004年6月23日)不愿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公安系统的刑讯室、劳教所、洗脑班等非法关押场所遭受到的酷刑之一:人为窒息。
恶警用塑料袋套头使人不能呼吸,拳打脚踢,用电警棍电击,手段极其残忍。受害严重者窒息身亡。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5/50633.html)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30/51887.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内蒙消息)7月30日,明慧网报道了王霞被迫害真象。内蒙古临河市巴颜淖尔盟姑娘王霞(今年30岁)坚持说真话、说明法轮功真象,被非法判劳改七年,关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两年来,王霞绝食抗议迫害,遭到强行灌食及药物摧残,被投入监狱前体重为110多斤,现在仅剩40多斤,而且人基本昏迷不醒。
王霞在2002年被投入监狱前体重110多斤,现在仅剩下40多斤,身体几乎没有肉,骨盆突出,腹部深陷,腿部大小腿仅剩骨头,膝盖显得粗一些,成了大小腿细膝盖粗的状况。脚完全变形。
王霞在监狱里被迫害奄奄一息,昏迷不醒。监狱医生说王霞只能活两三天时间。监狱一个领导却当着几个恶警和610干部的面,恶狠狠的说:“把她扔太平间,直接火化算了。” 另一个“610”领导说:“不能死在监狱里,让家人赶快接走。因为王霞已经上了明慧网,死在家里算自杀。”——这就是中国大陆的警察和国家干部所说的话,视人命如草芥。
2004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让王霞的父亲接人。王霞当时已昏迷不醒,当天直接被送到巴盟神经医院抢救了一夜,第二天就被逼出院。从医院出来后,王霞开始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家人赶紧又把她送入医院,呆了20多天,因无钱治疗,被迫出院,现在在家中。现在王霞有时清醒有时神志不清,怀疑被注射了破坏神经、使人神经错乱的药物。尽管被迫害成这个样子,王霞一旦清醒过来,还是坚强的表达自己的心声——用微弱的声音说“法轮大法好”。
背景情况:
王霞,今年30岁,内蒙古临河市巴颜淖尔盟人。因上访被非法劳教,后又被非法判劳改七年,于2002年夏季被劫持到位于呼和浩特市小黑河地区的内蒙第一女子监狱迫害。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狱警为了掩盖迫害的罪恶,向罪犯散布说王霞是“贩卖光盘”。王霞坚持绝食以表白自己的无罪。
狱警对王霞长期灌食,把她两胳膊绑到床上用木板固定,使之根本无法运动。狱警将灌食管长期插着,七天或半个月抽出一回装模作样的洗洗。就这样,王霞绝食了两年,恶警灌食了两年。在这两年期间,恶警还找借口用电棍电她,吊起来打她,王霞好几次出现了生命危险。
明慧网今年(2004年)5月12日和7月30日曾刊登内蒙古大法弟子发出的紧急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有呼和浩特女子劳教所等几个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心,从1999至今5年的时间里,有上千名大法弟子被关押,几乎所有被关押的大法弟子都遭到了毒打和电击。其中迄今已有9人被迫害致死,数十人被送入精神病院,上百名大法弟子仍旧在被迫害中。
希望全世界善良的人们都来关注王霞的现状,都来见证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大陆,以江泽民为首的邪恶集团如何没有人性、没有良知的迫害着善良的人们。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4/51371.html>
(明慧网2004年4月30日)在哈尔滨长林子劳教所五大队,被非法关押的视力稍好的大法弟子被强迫焊接出口南韩的交警用的指挥棒;眼睛差一点的大法弟子被强迫干挑牙签的活。每天强迫干十六、七个小时。手慢的得成天成夜的干。每天吃玉米面大饼子、窝头等等。四月二十四日,劳教所上级检查,才让吃一顿细粮。电棍、拳脚成了家常便饭。
在这个邪恶的场所,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简直没有人性。它们吃喝完,就开始折磨大法弟子,甚至有时把酒往大法弟子的嘴里灌。
请看到此消息的正义之士,抵制中国劳教所的非法奴工,要求停止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12/47973.html)
(明慧网2004年3月13日)以下是王村劳教所奴役法轮功学员生产的部分产品图示:
这种手工艺品大多是出口。强烈呼吁全世界各国共同抵制中国劳教所奴工生产的手工艺品,强烈呼吁WTO制裁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行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14/46021.html)
(明慧网2004年3月10日)2002年3月,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与新疆昌吉劳教所达成肮脏交易,在昌吉劳教所建立特变电生产车间,利用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和劳教人员的无偿劳动力,为新疆特变电加工变压器配件及半成品牟利。
新疆昌吉劳教所(地处新疆五家渠市约五公里外) |
六大队的特变车间分为四个小工区:剪扳机工区、叠片子工区、绝缘配件工区、木工配件工区。
有很多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被强迫进入特变电车间做工,深受迫害,如已知姓名的有葛利军、努尔兰、王修、王辉、王红军等。
这个非法的特变电车间连最基本的防尘、防污染设施都没有,却生产变压器的芯子,其整体生产质量均不过关,品质低劣,而所用原料又多是特变电本部用剩的边角及废料,难以想象如此工艺生产出来的变压器会给民众带来多少潜在的隐患。而特变电公司目睹着劳教人员的苦难,目睹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目睹着这些产品的低劣质量,却心安理得地与劳教所达成“默契”,大量发货单给劳教所为其生产。
除法轮功学员外,刑事犯劳教人员也遭受奴役迫害。他们文化水平较低,不懂专业技术,但这对劳教所都是小问题,经过“中国部级文明劳教所”—昌吉劳教所从政委朱雪飞(原政委)、李建江(现任政委) 所长到普通干警所标榜的“辛勤不辍”的打骂体罚,“春风化雨”般地残酷折磨改造,即使一个小学都没读过的劳教人员也能在短期内操作车床成为技工,但由于技术不熟练、长期缺乏睡眠、营养不良、加之身心整天受干警和工头摧残,有多名劳教人员在干活时手指被切伤,脚被砸伤,就这样还要被体罚折磨,强加给借机逃避劳动的罪名,有不少劳教人员身上的划伤与被殴打的淤伤在全身累累可见。
然而在对特变电公司的对外宣传中,却写着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国家级企业认证,并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的各级政府伪装欺骗下,英国皇家UKAS,美国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认证,国际高压领域的荷兰,意大利,均为其进行了职业认证,其产品已销往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新加坡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可谁知道特变电利用奴役劳教人员的卑劣行径?
鉴于中国新疆特变电股份有限公司已严重践踏国际贸易法,欺骗并向国际社会隐瞒强迫在押人员奴工生产,参与新疆昌吉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严重践踏人权和法律的卑劣行径,我们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呼吁国际各认证机构调查、核实以上内容,并依据国际相关法律,制止其有失人道主义,践踏国际法的卑劣行径,收回其有损国际认证形象、名不符实的认证授权,呼吁各国厂商、国际友人抵制其“肮脏”的产品。
我们在此谴责新疆特变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邪恶阴暗的劳教所在经济上狼狈为奸,胁迫压榨在押人员以牟取暴利,谴责新疆特变电公司董事长张新身为昌吉州人大代表,不但不听取民间疾苦冤情,反而利欲熏心,玩弄权术、粉饰恶迹、勾结并支持江氏流氓集团恶毒摧残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被新疆昌吉劳教所奴役摧残法轮功学员的名单(部分)
新疆乌鲁木齐 | 刘志军 、王利丰(医生) 、韩进忠 、 宁全斌(某银行)、刘宇霖(导游)、南伟(退役军人)、耿正杰(工人)、柳岸红(技术员)、张克江(乌鲁木齐县某乡纪委副书记)、 王修(个体)、陈宗权、 武桓丛(个体)、努尔兰(自治区教委)…… |
新疆昌吉 | 王军强(技术员)、 徐宝全(农民)、许军年(工人)、杨新勇(个体)、蔡文旭(农民)、柴勇(职员已含冤而死)、樊大成(退休工人)…… |
新疆石河子 | 李先正(司机)、 王辉、王建宏(个体)、 吴生民(工人)、赵爱军(巡警)、孙波(工人)、周旭东(工人)、何明强(保安)、李阳(职员)…… |
新疆伊犁 | 陈玉江(职员)、范永林(农民)、龚海亮(农民)…… |
新疆克拉玛依 | 徐建(职员)、王建平(教师) |
新疆库尔勒 | 崔贵林……(职员) |
新疆阿克苏 | 张德平(某银行行长)、 闫宏伟、唐伟中(在读博士生)…… |
新疆喀什 | 钟凯(本科在读)…… |
新疆奎屯 | 陈少峰(职员) … |
新疆和田 | 李永平(职员)、 刘新平(狱警) |
新疆五家渠 | 宋江…… |
新疆阜康 | 赵子瑞(在新疆昌吉劳教所一大队毛衣车间被摧残的腿部残疾)…… |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张新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电话:0994-2721888 传真:0994-2723615 E-mail:tbea-cj@mail.xj.cninfo.net
韩玉泽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电话/传真:021-62078645
手机:1391 6105 266
E-mail:hanyuze@vip.sin.com
吴微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长
电话:0994-2726688-3017,3196
传真:0994-2723615
E-mail:wuwei@tbea.com.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邮编:831100
联系方式
电话:0994-2726688转3196或转3017
传真:0994-2723615 邮编:831100
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特变电工人力资源部
E-mail: wuwei@tbea.com.cn; xuejie@tbea.com.cn; tbeahr@sohu.com
公司网址:https://www.tbea.com.cn
(其更详细各分支机构电话刊登在以上网站上)
相关电话:
新疆昌吉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昌吉市邮编: 831100
办公室0994 2342732
地址 新疆昌吉市红星西路
新疆昌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室0994 2343246
地址 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新疆昌吉州人民政府
办公室0994 2342084
文书科 2342926
地址 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新疆昌吉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0994 2343879
地址 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新疆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办0994 2515890
地址 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新疆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办0994 2517447
地址 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新疆昌吉州司法局
办公室0994 2342992
地址 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新疆昌吉市司法局
办公室0994 2343063
地址 新疆昌吉市红星西路
新疆昌吉监狱
值班室0994 2229164
新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0994 2342903
地址 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新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0994 2343784
地址 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新疆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通讯地址: 新疆五家渠昌吉劳教所
邮 编: 831300
办公室 0994——5816156
一大队 0994——5816100
六大队 0994——5816092
五大队 0994——5816303
警戒队 0994——5816389
生计科 0994——5816276
恶人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刘雪桥 0991---2827205(办) 5835858(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局长 谢辉
新疆昌吉劳教所恶人榜
朱雪飞 原昌吉劳教所政委现任新疆乌苏劳教所政委
李建江 现任昌吉劳教所政委
王小飞 副所长
张 彦 管教科副科长
顾建海 原六大队(迫害法轮功专业大队)队长教导员
陈 江 六大队 (迫害法轮功专业大队)队长教导员
田 虎 六大队副大队长
马龙跃 六大队副大队
王 峰 六大队管教干事
王 琦 六大队管教干事
宁 涛 一大队队长,教导员
纪某某 五大队副队长
阿某某 五大队队长教导员(维吾尔族)
相关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总机0991 4828065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邮编:830000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办0991 2314763
秘书长办0991 2314760
行政接待处0991 2314737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总机0991 2803114
办公厅 总值班室2803104
夜间值班室2803101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邮编:830002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总机0991 2819184
总值班室 2817500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
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任室0991 2815199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2337315
案件举报中心2336315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邮编: 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副局长室0991 2811873 2811409
办公室2811534
经检室2811401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邮编: 830002
新疆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机0991 2810230
书记室2817988
局长室2818558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
邮编: 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乌鲁木齐市邮政编码830000
总机0991 2318198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邮编: 830002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刘雪桥 0991---2827205(办) 5835858(家) 13909917816(手机)
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办公室0991 2827221
政治处2834370
法律管理处2828044
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
邮编: 83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
总机0991 5824688
局长: 谢辉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棉花街
邮编:830000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3/46339.html)
(明慧网2004年3月18日)
一. 卫生条件恶劣下包装‘洽洽香瓜子’
一段时间,上海青浦女子劳教所五大队(法轮功专管队),接到一批为洽洽香瓜子装礼品的活:给塑料小夹子(礼品)粘贴标签后装到瓜子包内。这些小夹子全部用蛇皮袋装好,拖入每个寝室,然后倒在洗脸盆、洗脚盆里再分到每个人手中,有的散落在地踩踏弄脏的拾起来继续粘贴。
五大队除关押法轮功学员外,还有部分吸毒、盗窃、介绍卖淫、诈骗人员,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皮肤病,手脚癣,疥疮等,因为群居在一个空间内,健康的人也不免会感染。象这样既是寝室又是作坊,交叉污染且不说,香瓜子可是直接食用食品,俗话说病从口入,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包装的产品能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吗?另外还有发夹包装,扎头发的橡皮筋套箍,商场促销用的礼品双肩包等,不管是吃的、用的、穿的、戴的在劳教所的寝室兼作坊里常常一律倒在地上加工。许多人一边劳动一边议论以后决不使用这种产品。
二. 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有一次接到一批包装铅笔的活,堆在大厅和走廊的一箱箱铅笔,把窗户的光线都挡住了。大家将铅笔拖进寝室,打开包装,扑面而来的是一股刺鼻的油漆味。大家都知道涂在铅笔上的油漆有毒。寝室空间相对狭小,十几到二十来个人挤在里面,铅笔堆放在中间,里面的人进出都要踩着铅笔才行。当时正值酷暑,即便是打开了窗户,这种刺鼻气息还是弥漫在整个房间里。每天的包装劳动从早上7:00持续到晚上9:30分(属严重超时劳动,82年劳教试行条例规定劳动不得超过6小时),直到睡觉时将铅笔搬到室外,还能闻到淡淡的余味。这种劳动一做就是好几天,以后又陆续接过几次,后来劳教所嫌其利润不高,暂时不接了。
三. 劳动强度高
每次劳动都有生产指标,完不成任务的人,管教就采取缩减其睡眠时间,用长期吃素菜等手段惩罚。
2001年底至2002年初,主要从事搓二极管的劳动。就是把电器产品的一种零件,用一块橡皮垫搓平直,便于以后组装。对于所谓已‘转化’的人每天的指标是3.5公斤,对于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每天的指标是7公斤,有时搓到晚上十一、二点,做到腰酸背痛头晕眼花也只完成了一半。手肿得厉害,尤其是主要用力的食指比平时粗了许多,肩、肘关节都僵硬酸痛。由于劳教所规定生产劳动在晚上11:00点前结束(其实已违反劳教试行条例),五大队的队长就让法轮功学员和监视她们的社教,将工具和产品都搬到厕所隔壁的房间(那里没装监视器所部队长看不到)继续劳动,由于劳教所内没有手表时钟,时间由队长和几个‘民管’(多为社教人员)控制,也不知干了多久才通知收工。有时所部查房的队长进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就让大家回去睡觉,民管假装说收工了,让大家收拾一下回寝室,等查房队长一走,马上又把人叫出来继续干。当有学员质问民管不是可以休息了吗?她说管生产的邵老师规定的要干到几点才能睡,所部的队长说了不算。
对于坚持不听她们邪恶洗脑的法轮功学员,更是用加大劳动量,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进行迫害,妄图摧毁这些学员的意志。法轮功学员钱x在临近解教前一段时间,每天被强制劳动到晚上十二点左右,那段时间一直在拧灯泡。拧灯泡就是将铁夹夹住小灯泡的两个灯脚,18个拧成一串,每天的指标是一袋半(即4800个小灯泡)。许多人的手都变了形,有的指甲出现破损、缺口,有的因此手腕关节僵硬,甚至得了腱鞘炎。对法轮功学员完不成指标的不许睡觉,还遭队长和社教的斥骂说是偷懒。
四. 欺骗学员掩盖罪行
对于这种超负荷劳动,有法轮功学员当面质问队长,劳动法规定每天八小时劳动,(劳教试行条例规定每天6小时劳动)为什么这里不执行?她们就编造理由,强词夺理,拼命抵赖。并在开讲评会(每周一次的情况总结会)时欺骗大家说:你们每天劳动的实际生产价值是很低的,连在这里的伙食费,住宿费、水电费都付不起,根本上是国家在掏钱养着你们,你们应该有感恩的心。实际上我们每天的劳动价值如果象她们所说的那么低,她们为什么还要接这些毫无价值的活来做,岂不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很多人在社会上都有工作,而且工作得很好,本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精神物质财富,却被无罪拘押在劳教所从事奴工劳动,还要受到欺骗辱骂。每当有领导或外人来参观时,她们就急忙让大家收起劳动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大家整齐坐好,打开电视,还让收看文艺节目。甚至原本被罚站的法轮功学员也可暂时坐下,以免有人看到后询问。
这只是发生在上海青浦女子劳教所的部分迫害情况,希望掌握更多情况的同修将它们曝光,也希望劳教所的队长们反省一下自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不要再助纣为虐。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9/46521.html)
文/山东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3月25日)山东第一女子劳教所(浆水泉)至今仍非法关押着200多名法轮功学员。恶警强迫学员每天超负荷劳动十几个小时,生产被子和婚纱出口美国、韩国、俄罗斯。
劳教所恶警们轮流值班,象催命一样逼学员做工。不论年龄大小都兼着装卸工,几十斤重的原料和成品袋子一装一卸就是两大车,累得学员们精疲力尽。在车间劳动从来没有休息过。晚上十点半收工是早的,干不完的还要带回宿舍再干,有时干到零点以后,甚至通宵。
学员累得不行了要求出去散散空气,只许10分钟,但在操场上也不让自由活动,按它们的要求闲着呆一分钟也不行。
更害人的是,晚上本来就收工很晚了,它们还时不时地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感想之类的东西,强迫学员按它们的想法胡说八道。写不完的,不让睡觉;再晚了不睡还不行,反正折腾得你求死不能,求生不能。
劳教所由此每年获利上百万元,恶警用这些血汗钱发了大量奖金。每年生产的十几万床手缝被子和婚纱多出口美国、韩国、俄罗斯。
劳教所为以下厂家提供手工制品:
山东省五莲县锦红工艺品公司
日照市双稼纺织公司
文登万得集团公司
山东省利得尔工艺品公司
泰安市欣怡制衣公司
济南天一印务
负责生产的劳教所干警有: 刁春风、警号3732002,李成忠、警号3732032。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9/51856.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9日,俄罗斯法轮功学员向检察院递交了诉状,起诉正在俄罗斯進行访问的现任中国商业部部长薄熙来,控告他在担任大连市长和辽宁省省长期间,残酷迫害法轮功。
在对薄熙来的起诉状中,列举了一系列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长和辽宁省省长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到迫害甚至致死的具体案例。此外,还附有一些相关国际组织证明文件等。俄罗斯法轮功学员要求根据俄罗斯刑法第357条款,以种族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起诉薄熙来。目前,起诉书已被俄罗斯检察院接受,此案正在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当中。
薄熙来因不遗余力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而臭名昭著。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薄熙来直接操纵、指挥了大连市和辽宁省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些地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残忍,灭绝人性,薄熙来是最主要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夺走了多名法轮功学员生命的“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就在辽宁省。
薄熙来在俄罗斯被起诉之前,已经在世界上多个国家遭到了类似的起诉。2004年4月22日,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Fairmont酒店,正在访问美国的薄熙来亲自接到了法庭的传票。另外,2004年6月,薄熙来跟随胡锦涛访问罗马尼亚时遭到起诉,而胡锦涛则受到欢迎。在其他国家如波兰、英国等国访问时,薄熙来也同样因为迫害法轮功遭到起诉。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17.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7日,8日我们参加了周末两天,在纽约曼哈顿地区举行的多个酷刑展讲真象活动中的其中一个南街码头的讲真象活动。其间发生了很多动人的故事。
* 酷刑展震撼人心
在南街码头的反酷刑展 | 从未见过如此的残酷 | 年轻的孩子们在看展板 |
因为这个周末在南街码头地区举行青少年篮球赛等多项活动,显得人山人海。从酷刑展前路过的人们看到这种种酷刑场面,并听到介绍说这是五年来对法轮功学员進行迫害的其中一小部分,并且正在天天发生同样的迫害的时候,无不动容。人们对江泽民邪恶集团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感到愤怒,对法轮功学员表达了同情和支持。
有一位先生说他是来自罗马尼亚的,罗马尼亚人民在过去也曾遭受类似独裁集团的残酷迫害,但现在已经成为过去,他相信法轮功学员也将会取得自由炼功的权利。一位女士表示,他的先生现在还不能回到古巴,因为回去的话会遭到迫害,她理解法轮功学员的这种艰难处境,并希望早日结束这场迫害。
* 善良的人伸出援手
看到酷刑展后人们不约而同的问,我们能为你们做点什么。当我们邀请他们在要求中国政府立即结束这场迫害的请愿信上签名的时候,踊跃签名,前后有数百人签名。我们展览的对面展台是一个卖旅游品的一位先生名叫David。刚开始的时候他对我们的前来有点疑虑,怕影响了他的生意。当他明白了真象后,他自己也开始帮我们向过路人发传单,然后再做自己的生意。当星期天下午我们要启程返回多伦多时,他握着我们的手祝愿我们好运。
* 学员们的热情投入
参加反酷刑展的同修 |
参加南街码头讲真象活动的有纽约和纽约邻近州的学员,还有台湾来的学员以及加拿大多伦多和蒙特利尔的学员。大家很自然的形成整体,互相自觉的取长补短。有做酷刑展的,有发传单的,有在边上炼功的,达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做酷刑展的学员,在烈日下坚持数个小时场面非常感人。
如果还有需要注意的话,就是当我们学员较多时,应到周围的大街小巷去发传单,而不是只集中在酷刑展一个点上发传单,这样的话覆盖面会大一些。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4/51372.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6日下午,我们在纽约的海岸码头展开了酷刑展。这是一个热闹的地方。人流在不远处汇集着,因为这个周末有街道篮球场而封街。发过12点的正念后,更多的纽约和新泽西的同修也来了。3点左右的纽约周末街道,人流不断,许多人都驻足观看,并细读我们的展板,并对内容感到非常的震惊,上前了解情况的特别多。只要学员能够主动过去说明,并就图片和酷刑展内容進一步讲清缘由,就能使人动心。而很多人的问题都是为什么镇压法轮功。因为人们对中国的社会不了解,所以很难直接想象得到,而当我们讲到中国的媒体是没有自由的,信仰是没有自由的,人们很快就能明白了。其他的一些情况,只要我们能回答清楚,哪怕用的是很简单的英文,人们都能理解。
他们都愿了解真象 | 他们愿意了解正在中国发生的事 | 他们愿意支持我们 |
人们在了解真象 | 演出并不辛苦,只要人们能了解真象 | 酷刑展中大法弟子的精神 |
由于这回我们要人们动起来,進而影响社会各界;因此我们便要在内容上能让人们心动,進而想行动。美国人民有很正义的一面,我们要启发他们的善良和正义。
在我们对面,有一个卖T恤衫和帽子的小贩,当他了解了真象后,他还帮我们发传单。当有其他摊贩感到我们的酷刑展抢去了路人的目光而影响了他们的生意时,他对我们说,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你们绝对有权利在这里展你们要展的。而当我怀着歉意去跟那个觉得我们影响了他的生意的人聊时,他也就不那么严厉的看着我们了。
我懂的英文不多,但他们并不介意 | 他愿签字支持我们 | 很多人都愿意签字帮我们 |
很多人驻足观看 | 讲真象 | 他也帮我们讲真象 |
参与演出酷刑展的学员,都表现出了大法弟子的庄严和祥和。大法弟子毕竟不同于常人,面对残酷的一切,也应坚强而无所畏惧,所以我们展现的也是这样的精神。这是符合法的一面;而在人这一面,人们也敬重那些不畏强权的硬汉;看看今天的电影电视,人们还是崇尚为正义而奋斗的英雄。我们并不是展现我们是受伤害的弱者姿态,而是正义失衡时的勇敢斗士。我们是敢为真理而牺牲一切的大法弟子,不是注射了精神药物就要迷糊的常人。文艺复兴时的古画,那些面对酷刑的人们脸上犹是祥和与无所畏惧,这是基督徒修炼到位的写照,而今天的法这么大。我们还做得不如他们吗?
很多人都告诉我们,我们的酷刑展很好,它起到了很立即的反响。我们应该在数个地方都做,有些人还告诉我们哪儿哪儿人多,也会有很好的效果的。
他们都在明白真象 | 愿了解真象的人们 |
爸爸告诉孩子们中国正在发生的事情 | 讲真象 |
有一位父亲还很详细的告诉他的两个儿子整个展览的内容和法轮功在中国遭受的迫害,并解释了为什么等等问题。还有人马上就想学功;而有很多的人都签了我们的签名表。
这个酷刑展我们在同一个地点進行了两天,整体的效果还算可以。多讲的效果更好,不管英文好不好,人们都能从我们的真心感受到那个善的能量。希望有更多的同修也能参与并从中受益。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4.html>
安德斯议员在信中说,我写这封信是为了最近发生在南非的涉及法轮功学员大卫-梁(David Liang)的枪击事件。当梁和他的同伴们从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旅行到比勒陀利亚(Pretoria)时,一辆汽车追上他们的车。当该车与梁的车平行时,车上三个人中的一人用自动突击步枪开枪射击。梁先生被击中而受伤,他的车不能再驾驶。
安德斯指出,梁先生和他的法轮功同修在南非是为了和平抗议中国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和商务部长薄熙来的访问。在动身之前,澳大利亚居民梁先生和一些法轮功支持者已经受到骚扰和恐吓电话的威胁。法轮功学员希望人们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和目前对法轮功的迫害,
他表示,这次枪击事件不同寻常的是凶手没有任何抢劫的企图。凶手似乎仅仅是为了向受害者们传递一个信息。因为最近几年在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也一直受到骚扰,我强烈要求外交部敦促南非政府彻底调查这次枪击事件,明确袭击背后的动机。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409.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11日,奥运会开幕前的两天,法轮功学员多姿多彩的游行队伍出现在本届奥运会东道主希腊的首都──雅典。人们停住忙匆匆的脚步,以惊奇的目光、喜悦的笑容和热烈的掌声表达着对法轮功学员带来的“真善忍”和“法轮大法好”的欢迎和感谢。法轮功是本次奥运会活动中唯一得到游行许可的团体。
主席先生,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我要感谢宗教及公共政策研究院 (Institute of Religion and Public Policy)举办此次重要的会议,并给予我这个机会来讲述法轮功精神运动以及其在中国的处境。也许你们已经知道,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迫害已历经五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必须面对迫害的人,这是场残酷、暴力和系统化的镇压。
法轮功是一种古老的中国生活方式,一种静坐修炼法门,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首度传授给广大民众。其功法包括五套缓慢的动作,用来充实及净化自身的能量,以达到本质上的圆满,法轮功不仅是免费教功而且所有活动皆是自愿参加。根据中国政府所做的许多临床研究报告指出,定期学炼法轮功有助于身心健康,多数疾病的治愈率高达95%。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 (The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于1999刊登一则信息,当中引用中国国家体委 (China Sports Commission) 一位官员的话:“法轮功及其他形式的气功每年可替国家节省每人一千元的医疗费用;如果有一亿人学炼,每年则可省下一千亿元的医疗费用。朱镕基总理很满意这一点,国家现在可以将这笔钱另作他用。”这个数字相当于每年一百多亿美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根据1998年中国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有七千万到一亿人学炼法轮功,学员来自各个阶层,不同年龄以及不同地区。在1999年7月以前,中国政府在过去的七年间一直都是支持法轮并表扬它“有益健康及有助于社会道德的提升。”由此,中国政府还颁发了无数的褒奖给法轮功及其创始人。
从另一方面来探讨法轮功,或许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即法轮功的精神要素:真、善、忍的法理。在对法轮功的迫害当中,中国共产党同时也摧残了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思想史。从法轮功的法理,我们可以明了由道家创始人老子所提倡的“真”,佛教的善以及孔子所教导的忍;我们可以学到中国几千年来的生活方式和身心合一的精神思想;德与业的关联以及人死后灵魂不灭的道理。这些都不是新的观念,这些概念贯穿了中国文化以及其他的文化,其年代的久远已经超过人类所能记忆的年代。这些概念构成了人类信仰的基础。这些观念在过去的五十年当中在中国是受到抑制的,但这并不表示他们是毫无依据或是无法经历时间的考验。事实上,法轮功“真、善、忍”的法理反映了中国文化的本质。奥地利天主教教会史教授法兰兹.苏士曼(Franz Susman)博士曾记载:“就如两千年前最成功的一群哲人-佛教毕达哥拉斯学派信徒的本质,今日的法轮功精神运动是人类最大的希望,因其教义及生活方式是圆满、和谐的。”
然而,法轮功受欢迎程度的急速上升使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备感威胁,因为一亿法轮功学员人数已远超过共产党党员(当时估计约有四千万人)。此外在过去五十年中,由前苏联引進的共产党思想,一直与传统的中国文化与价值格格不入,例如19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所有的佛寺、教堂和文化古迹;1970年代批孔的政治运动揭批正统的中国哲学家;而现在1999年对法轮功的这场迫害,开始为中国人带来更糟的梦魇,因为他们想要重返文化根源的希望再一次遭到践踏,这种系统性的取缔总是残酷与暴力的,江泽民害怕像法轮功这种传统文化的复兴会破坏无神论的共产专政。
每一个时代都有着代表性意义的时刻与运动,我相信中国的法轮功问题正是左右当今人类文化遗产的议题之一,国际特赦亚太理事库玛尔(T. Kumar)表示:“成千上万的法轮功成员遭到中国政府逮捕,只因为他们实践他们的信仰,这些人都是中国普通的老百姓,他们不曾伤害任何人,他们不是罪犯。令人震惊的是眼睁睁的看中国在过去一年中对此罪行竟可脱责。甚至对于反对这场镇压而挺身出来说话的人進行逮捕、监禁、酷刑和骚扰。”
人权团体报导指出,超过100,000人未经审判被送進劳教所,至少1,000人被判处最高达18年的严厉监禁徒刑,超过1,000人在监禁中因酷刑致死,而且这些只是那些已经被报导核实的案例而已。
但是这些数据并无法说清整个故事的全貌,有无数的目击者见证了过去几年中学员们在门户深锁的监所背后所遭受的酷刑和侮辱,警察使用一些极不人道的酷刑,例如竹签刺入指甲,以及著名的“地牢”设备。在里面犯人被链子锁住固定在最痛苦的姿势下,他们将1,000名完全健康正常的人送進精神治疗机构,在那里他们强制将损害神经的药物和镇静剂注入学员。
在这场迫害运动中女性也成为特别的目标,例如怀孕的妇女被强迫在怀孕后期堕胎,最晚的是已经怀孕八个月的,不允许她们出狱待产。在警方或政府的拘禁中,女性学员遭受到各式各样的性侵害,例如被脱光衣服投入男性犯人的牢房内,广泛使用电击设备插入阴部电击,强奸与集体轮奸。
然而在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十分坚定,除了惊人的毅力外,过程中最令人感到佩服的是学员们始终维持和平立场──他们并未反击,他们明白不能以牙还牙。中国研究专家已注意到,在中国史上从未见过这么坚定以及坚持和平立场的中国人,而这些和平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想要告诉中国政府:法轮功是最好的中国文化传统,中国政府不应剥夺宪法赋予他们的良知、言论及集会等自由的权利。
在世事混沌以及道德向下滑的时代,精神信仰是个重要支柱,现今中国最需要的是道德价值以及超越物质的生活意义,我认为这些正是中国共产党独裁政府所欠缺的价值。
中国为了合法化它的暴力罪行,企图污蔑法轮功为“邪教”以及受争议的事物,但实际上,法轮功是有关道德提升且维护中国文化传统的事物。另外,这件事攸关人类尊严──维护个人良知、言论及集会自由。历史一再重演,我们看到,如果我们没有勇敢的面对邪恶,就等于是在背叛善良;对个人的不公义就是在对全体人类的不公义。
全球的法轮功学员已对这场流血迫害元凶中国独裁者江泽民提出控告,指控它犯下酷刑、群体灭绝及反人类等罪行。到目前为止,全球的法律诉讼案已对那些言听计从江氏命令的恶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并且在中国大陆协助阻止某些酷刑及虐待事件的发生。
中国政权声称其人权记录正在改善中,并且企图在国际社会玩弄人质外交、释放异议分子的把戏作为支持这项宣示的证明,我们不应被愚弄,我们应该看穿这场迫害的邪恶本质。控制大脑、转化手段及洗脑等都较1984年乔治欧威尔描述共产党的著作内容有过之而无不及。那种肮脏、痛苦及尖叫是真实的。
有许多人是对抗这个邪恶体制的英雄,去年中国军人蒋彦永(Jiang Yanyong)医师在萨斯疫病期间,冒着生命危险将真实情况告诉外国媒体;美国居民查尔斯李博士目前因为有意揭露在中国的迫害法轮功真象而被判在中国监狱服3年期刑。位于上海的美国领事馆称,李博士已遭到肢体酷刑、被强迫参加洗脑班以及在监狱内被强迫从事劳动。
群体灭绝罪行之认定不是取决于受害者死亡人数的多寡,而是以其消灭某族群的意图来决定。江泽民在1999年即已表达这项意图,并且铺设广大的动员网络,媒体及公安并要求它们依其命令行事。表面上,看似平静,中国社会仍一如往常的从事商业活动,但实际情况是,我们都亲眼目睹了数百万中国人民的生命,包括男、女及小孩等,都正在承受着迫害。每当有人因其信仰而失去工作、法轮功学员被邻居密告到公安、教师以退学要挟孩童放弃法轮功时,表示这个社会已变得更为腐化及败坏。在中国未受这场迫害影响的人是少之又少。
全球已对中国的残酷迫害法轮功发出正义之声,民主社会人士已同声谴责中国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例如,美国国会及欧洲议会已特别通过要求中国终止迫害法轮功的决议文,并且支持法轮功的人权。
我们十分感激过去五年来自国际社会的善意支持,包括各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大赦组织等。我们希望本研讨会的与会者也能慨允支持并且共同协助终止这场当今在中国发生的迫害。
今天,我将以此作为结语──无论事情有多么艰难,每当有人决定站起来支持正义的一方时,不论结果如何,这位人士必将带来勇气及光明。这会是对抗邪恶及黑暗的最佳终极法宝,这也是我们所有人随时都能带在身上的法宝。
谢谢大家。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一些有志于成为法官或致力于人权事业的欧洲不同国家的法学研究生,第一次来日内瓦参加联合国人权分委员会会议。他们要求法轮功学员全面介绍在中国发生的镇压法轮功的情况,特别是两年来的对迫害责任人的起诉及有关条约的执行情况。他们提出了很多问题,表现了对法轮功问题强烈的关注与极大的同情心。讨论進行得很活跃,发生在中国大学里对法轮功的迫害使他们深受触动。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8/51499.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8日,波士顿法轮功学员参加了当地中国城中秋联欢节。学员们为游客们准备了多种中英文的法轮功真象资料和印有“法轮大法好”的氢气球,并通过教游客们折莲花的方式向人们讲清真象。摊位前围满了游客,有中国面孔的也有西方面孔,有大人也有孩子。有的认真的看着真象资料,向学员询问在中国发生的迫害情况,有的跟学员们学习折精美的莲花,高兴的带着真象资料和自己折的莲花离去。
法轮功的摊位前围满了游客 | 人们来索取真象资料 | 人们来索取真象资料 |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2.html>
邓建萍 |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37.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劳教所七大队强迫大法弟子超负荷劳动(老、弱、病、残),粘补货车篷布。每个篷布重160斤,每天从早晨7点到晚上5点,每组必须完成十个。干不完就加班或者加期,这种超负荷、超体力劳动,使大法弟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大法弟子每天都在干警的骂声中度过,有的大法弟子累倒下了,头晕眼花,干警还不放过,还一味的要求完成任务。
7月21日上午10点,大法学员王玉红心情不好,望着窗外流下了眼泪,管教王秀荣高声喊:“王玉红转过来!”王玉红说:“我喝完水的”,王秀荣又高声大喊:“王玉红你转过来!听到没有?”王玉红拿纸在擦鼻子,王秀荣大怒,一把拽过王玉红,上去就是一拳打在她的胸上。
李队、蒋队也过来说:“咋的?王玉红,我们制不服你了?”王秀荣连喊带拽的把王玉红拽了出去,王玉红说:“多大的事呀,值得你们这样吗?”王秀荣上去打了王玉红一个嘴巴,王说:“你怎么打人?”
李队上来踢了王一脚说:“就打你了,制不服你了!”把王的大腿踢青了,蒋也打了王一巴掌。
这时李秀锦進屋大喊:“把手里的活全放下!以后谁在超市买笔,发现了就加期!铅笔是干活用的,发现没用铅笔,用它写东西的就加期!还有以后和干警谈话不准谈法轮功,谈了就加期!×××的,还整到所里去了,给我们找麻烦,谁不想回家就往出跳!”
两个多月了,每周一、五,她们便搜我们的身,全身翻个遍,寝室被翻得狼藉不堪,发现经文就加期迫害。前后有十人被加期,每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有一次,蒋在窗台上发现经文,问不出来是谁的,把靠近窗台干活的那四个人全加期。王秀荣说:“今天是7月12日,以前发现经文加期一个月,以后加期三个月打底,说到做到!”
=======
佳木斯劳教所 区号:0454
电话: 所长室姜作奇 0454-8891958 宅:8247690
政委 付茂森 8891890
副所长关德君 8891948
副所长姚德斌 8891931
副所长孙德宏 8891932 宅:8243824
副所长徐利峰 8891933 宅8651855 手机 13904547855
劳教科长刘庆臣 宅8691353 办 8226344
纪检委 8891934
政治处 8891935
管理科 8891940
办公室 8891938
财务科 8891937
卫生所 8891943(灌食多是它们执行)
女大队长室 8891638
二大队 8891924
三大队 8891926
检察院驻所检查室 8891953
大队长 何强 办公室 8891638
女队 8891924
佳木斯市司法局党委:0454-8225270 8224222
副局长室:0454-8244191 8244671 8244681 8675278
政治处 :0454-8222131
纪检委 :0454-8245533
办公室 :0454-8224195
合江检察院电话 区号0454
副检察长:马万海 办:8222824
监所处长:王红珍 办:8225742
检察长 : 郑佳宾 办:8598308
副检察长:韩月华 办:8598328
副检察长:刘忠民 办:8598528
副检察长:岳忠诚 办:8598528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自99年7月20日以来,吉林市化纤公司九华派出所(原化纤公安处)那些恶人、恶警充当了急先锋,他们先后把十多名法轮功学员送去拘留所、劳教所,有的学员被他们开除了公职,他们还对退休的学员停发退休金。
在没开始镇压之前,两办有通知让炼功的时候(5月10日)化纤公司就开始制止炼功,称无论在什么地方炼都不行,炼就给录像,然后停止工作,做转化洗脑。
大法学员郭玉英、郝福奎、刘志环等多次到厂党委上访,付万才不接待,下令公安处门卫不让他们進厂。后来吉林市信访办把他们的上访信返到化纤公司原董事长付万才手中,付万才在全厂揭批法轮功大会上污蔑大法,并不知耻的说自己走在了中央前头;
99年7月26日,化纤公司的不法官员给三个法轮功学员(党员)办洗脑班。在去厂党委、市委上访无人接待的情况下,99年10月26日,郭玉英、刘志环、米宏、郝辉峰到北京上访,他们被搜身没收1000元,拘留了15天,停发工资;
2000年10月27日,公司又给郭玉英、郝福奎办班,家里24小时被监视。于10月29日他们机智闯出,去天安门证实大法,被吉林市三看拘留33天后,劳教二年(他们分别被停发退休金45个月、39个月);
2001年6月中旬,林淑杰、闫兰英、林淑华散发真象资料,被九华派出所抓捕,家被抄。第二天(五月初一)他们被送市三看,22天后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拒收。尽管米克想尽办法也没送進去。(据说米克亲自把妹妹米宏送進了劳教所)
付万才多次在大、小会上诬蔑法轮功,每当逢年过节前,都要各车间、班组排查法轮功(让职工必须写保证不炼法轮功),设专人专管法轮功。(林国义明白真象后不干了,后来又换隋××),对在家学员乔××(已去世)经常骚扰、威胁,说你要炼就停止她女儿工作。对年近八旬的关老太太也不放过,老人被叫去九华派出所审问、诱骗,让她说出和谁有联系。我知道的这些只是一点点而已,被开除职工还有:王鹏、张引平、程飞雪、姜文斗、张X梅、齐宪辉。
2004年5月,刘光荣、林淑杰、闫兰英,根据有关文件,几次去公司想讨回公道,领导互相推托,后来根本就不让進厂,厂办主任张玉刚让在门卫等,说他一会过来,可是不一会九华派出所的车来到门卫,下来几个恶警说:“听说有人闹事,解决工作没门儿,愿上哪告上哪儿告去”。6月初,刘光荣、闫兰英到市仲裁委员会上访后,决定7月2日开庭,在这期间九华派出所受公司领导指使非法抄了刘光荣的家,把刘光荣送吉林市第三看守所。
善恶有报乃天理,对于他们所干的这些迫害大法学员的恶事,上天不是没有警告:付万才得了喉癌已死(日本的医学专家也没能保住他的性命);张启祥在去年非典期间住院,肺部烂个洞,已经遭恶报,现在仍不知悔改;
恶人 :原董事长:付万才(遭报已死)
书 记:楚国志 单位电话:0432-3502468
厂办主任:张玉刚 单位电话:0432-3502488
监委书记:姜岩峰 单位电话:0432-3502308
九华派出所 所 长:张启祥
米 克(已调走)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8.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我是一个农民,家住四川省彭县三界镇。我以前有病,基本不能劳动,求医问药无效,经济上也负担不起,当时家中没有其他劳动力,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炼起了法轮功。经过一段时间的炼功,身体得到了净化,身体好了,无病一身轻,能劳动、能生活、能种好自己的包产田,能养活家人,能给国家完成任务。心灵也得到了净化,能尊重别人,家庭和睦,处处为别人着想,搞好邻里关系。遇事找自己的原因,不争不斗,没有坏思想,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这一切都是学法轮功得来的。
法轮功教“真、善、忍”,法轮功不治病,是修炼,要想好病必须做个好人,必须按照“真、善、忍”去做,这样一来他能使人民道德回升,能使社会安定太平,所以我说法轮功为人类做了极大的好事,有百利而无一害。
这样好的功法,对人民这么大的好处,我国的宣传机器却批判、诬陷,不让炼功。为了说句公道话,为了向政府说明情况,炼功人去上访,跟政府沟通,可是去一个抓一个,去多少抓多少,这哪还有跟政府沟通的地方?!
我去彭县炼功,可还没炼就被彭县公安抓了,强行搜身,我的一个法轮章被他们强行拿去,还打了我几拳。被拉回九尺派出所后,派出所警察黄光跃、罗兴华又打我,还抄了我的家。关3天小间后送彭县拘留所关15天,15天后又接回派出所,关了4天小间。黄光跃还不放人,要我放弃法轮功,我没同意,他又打又骂,又体罚,后来经当地政府保出。
回家后,不法警察经常到我家骚扰,拿走我的大法书籍,有一次拿了书,我要他们还我,他们不但不还,又把我抓到派出所关了30个小时,黄光跃说这是上面的指示。我家田里的菜没人管。放人时还要我签字,我不承认他们这种迫害。
怎么办,上访要抓,炼功要抓,没有说话的地方,我就发传单、讲真象,这是不法人员们逼我的,他们陷害好人。就这样他们把我抓去劳教1年半,还抄了我的家。
我没有犯罪,他们为什么这样对我不公。劳教所用犯人作包夹,一个法轮功学员一至二个包夹,多的有4-6个包夹,这些人在警察的指使下,整天围着法轮功学员灌输诬陷大法的东西,强行洗脑。
由于犯人的教期都跟迫害法轮功学员挂了勾,如果说一句真话马上被他们围攻,如果说一句法轮功好,他们警察马上把人拉去整:电棍电、不让睡觉、罚蹲罚站,7、8月份在太阳下曝晒、强行灌药、加期、长时间罚坐军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强行转化,警察说他们这里就是强制机关,我不知道要把这些好人转到哪去,一个公民有他自己的自由权,有他自己的信仰权。
我虽然是个农民,文化不高,但是我知道做人的道理,在这里我要说一声,迫害善良的人哪,你的道德和良知到哪儿去了。
我被非法劳教回来后,三界镇治安室的刘汉玉等人又来我家,拿走了我的大法书和讲法带。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河北省保定劳教所部份大法弟子2004年5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受迫害情况介绍如下:
荆奇,河北徐水县曹河镇北庞村人。在30度的高温下被管教吕志刚绑在床上盖上被子捂了三天。同时被宋亚贺、刘喆电击全身。
刘新军,河北省安新县郭里口村人。5月10日下午被强行拖上四楼强行洗脑,被管教刘庆勇、宋亚贺、刘越胜电击脖子、手和身体。
刘辉,河北保定市高开区邮电小区。被管教刘庆勇、宋亚贺、刘喆三人同时电手、脚心。
刘文,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东街村人。被绑在椅子上,用两根电棍轮换电半小时左右,被绑在床上当靶子练拳击。行恶者是宋亚贺和保定高开区的杨洪斌。刘文现在还被关在禁闭室。
谷占辉,河北安国市北各堡村。被电击全身。
高长秋,河北省唐县齐家佐村人。在绝食期间骨瘦如柴还被电棍电击。
胡水清,河北省涞源县城和顺里。绝食32天,期间被针扎。
边亮京,河北省定州市东留春乡西留春村人。被刘庆勇用电棍电击身体。
王德谦,河北省涞水县龙门乡人。6月10日早晨,被刘立杰电击身体,其惨叫声从四楼传到整个操场及劳教所上空,刘立杰叫喊“转不转化?”
陈福禄,河北保定朝阳路省四建宿舍。在被强行洗脑期间被刘立杰用电棍电脖子、手,并用电棍扎到嘴里乱电一气。
前進松,河北保定市高开区金迪路102号。被王磊用两根电棍电头顶、脖子。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6.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从南京来剑桥暑期学习英文的中学生,违背当地法律,恶意撕毁悬挂在英国剑桥市中心的法轮功广告横幅,目前当地警察正在对此事進行立案侦查。
经剑桥市政府和圣玛丽教堂的批准,两年以来,当地法轮功学员每天在市中心最繁华的露天广场悬挂法轮大法横幅,向人们介绍法轮功及当地义务教功点的情况。作为剑桥市政府批准承认的合法社团,法轮功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的广泛支持与认同。
八月二日那天中午,在露天广场工作的法轮功学员腾先生发现横幅不见了,随后在垃圾筒中找到。当时有六七十位来自南京,年龄约十三四岁的中国青少年站在垃圾筒附近。见腾先生走近,有人大喊:垃圾!垃圾!并有几个学生冲上前想撕毁横幅,被腾先生阻止。腾先生告诉他们毁坏别人财产是违法的,并好言相劝他们不要被江氏集团污蔑法轮功的谎言蒙蔽。可是下午同样的事又发生了。一个中国男学生扯下横幅骑着自行车就开跑,腾先生去追他,等最后追到时,制作精美的大横幅已被他们撕破。
近来类似的事时常发生。一周前的7月24日,一位西人男士告诉腾先生,他看见一个中国学生把法轮大法横幅扯下来扔進了垃圾筒。几小时后那位学生又回来扯横幅时,被那位西人男士抓住,并把他送到了腾先生面前。当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干时,那位少年说:“老师说法轮功是犯法的”。腾先生就给他解释,法轮功洪传全世界,人们都支持法轮功,现在只有中国人还在受骗了。相反,他这种恶意撕毁横幅的行为在英国才是犯法的,他若屡教不改,警察都不会原谅他的。
作为中国前教育部长的陈至立,紧随江××迫害法轮功,在中国教育系统大肆毒害无辜青少年,把仇恨的种子播撒進幼小的心灵,严格的说,她才是这件犯罪案的教唆犯。
当地警察正在对此事進行立案侦查,对这些中国青少年是一个教训,而对法轮功学员来说,这无疑又是一次让人们了解法轮功真象的好机会。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由新泽西、纽约明慧学校连续举办的两期夏令营,日前已顺利结束。来自纽约、新泽西、康州及费城的6至15岁的近40名孩子,愉快的共同度过了这难得而有意义的时光。
发正念 | 集体炼功 |
明慧学校的师生们充分利用每期短短的四天时间,坚持每天六至七小时的集体学法、炼功、讨论,并参加每天两次的全球发正念。老师还给孩子们播放了一些法轮功真象片,并以发生在明慧学校的孩子家长、亲属身上的迫害为例向孩子们讲述发生在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受迫害真象。孩子们也拿起了笔,分别给中国政府、警察或狱中的法轮功学员们写信,呼吁停止迫害,并支持在中国坚持和平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们(这一组信件已在8月2日的明慧网上刊登)。
今年,有两个非法轮功学员的家长也将孩子送到了明慧学校夏令营。得了法的两个孩子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其家长看到了法轮大法的超常。夏令营结束后,这两个孩子在家长的陪同下,再次参加了明慧学校的课程。
夏令营结束后,明慧学校收到不少反馈:孩子回去后主动炼功、发正念了,自觉学法了,变得安静了…… 一位小朋友在心得体会中写道,学校一结束,他就盼着明慧夏令营开课,参加了一期夏令营后,又期望再办一期。
大法的威力,孩子的变化,给了大家很大的鼓舞,对明慧学校的進一步发展也更加充满了信心。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5.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7月25日及8月1日在台北县三峡镇图书馆阅览室里各开办了一场很特别的演讲,这是延续暑假期间“生命教育──法轮大法研习”系列活动中的第二场、第三场演讲,分别由法轮功学员施学兢先生带来他对“史前文明”个人研究和一些考据的心得分享;沈锟進先生则是从实证医学的角度来看修炼和身心健康之间的关系。
施学兢先生讲述史前文明 | 许多小朋友在场聆听 | 图书馆一楼布置的展板 |
沈锟進医师谈身心健康 | 参与民众提出问题交流 | 民众仔细观看展板内容 |
施学兢先生从“人类是不是由猴子進化来的”这个问题开始探讨,提到现在考古中的许多发现足以推翻進化论:如美国业余化石专家威廉.J.米斯特发现了一个完整的鞋印就踩印在一个三叶虫化石旁,然而三叶虫是一种生长于六亿年前至二亿多年前的生物,这真是打破了人类由来传统的认识,在这久远的历史时期之前是不是有着和我们一样的人类文明存在?另外,投影片中也介绍:一亿四千五百年─六千五百万年发现了人造铁锤;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帕拉克西河河床中发现有生活在白垩纪时代恐龙的脚印,旁边同时也发现十二个人的脚印,甚至有一个人的脚印迭盖在一个三趾龙的脚印上;而让小朋友最惊讶的是看到刻有恐龙的石雕,有一块石头上刻了挥舞斧头的人骑在三角龙上面。
在这场演讲中,有很多父母亲带着小孩来听,精彩的演讲吸引了在场的大、小朋友,大家都非常专注的聆听。演讲结束之后有一位约5、6岁的小孩问到金字塔的问题,也有许多朋友询问这些资料从哪里可以查询到。对于人类的谜题不管年龄大小都渴望着有一个真实的答案。
另外,在图书馆的一楼大门通道两侧,也在演讲前连续几天布置了一个“科学与文化正见”的资料展,展板包含了“是谁造了大金字塔?” “月亮的身世之谜” “人曾与恐龙共舞?”等丰富有趣的内容,吸引了许多到图书馆来阅读的民众、学生,他们都驻足停留,仔细的阅读着展板的内容,对于这些教科书中没有的科学考古发现,产生高度的兴趣。
另一场“医师看修炼与身心健康的关系”的演讲中,沈锟進医师则从医学、人体科学的角度来探讨修炼的人与不修炼的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差异。他说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压力大,使自己的免疫系统功能下降,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处在一种无法平衡的状态,常常发生头痛、晕眩、胸闷、心悸、肠胃不适等症状,所以在现在疾病丛生的时代,都成了医院的常客。但修炼的人,不但可以让自己的身体各器官、免疫系统处在最佳状态,还能在修炼过程中使身体机能往年轻方向转化,保持年轻状态,变得更青春健康。
沈锟進医师提及他本身修炼法轮功近7年,除了亲身体会修炼所带来的身体变化,修炼也让他戒掉了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而他太太严重的坐骨神经问题,在遍寻名医、试遍各种方法都无效,转而修炼法轮功后,不药而愈。
两场演讲都吸引了许多有缘、有兴趣的民众前来参与聆听,而这次三峡图书馆所举办的暑假“生命教育——法轮大法研习”系列活动也圆满结束。从民众们好评不断的回响中,我们知道这种优良充实的活动是值得继续办下去的,因为还有许多人们等着走進“法轮大法”这片纯净无染的天地,来开始他们崭新的人生!
Real格式 | 在线观看(2分45秒) | 下载观看(4.8MB) |
下载方法:按鼠标器右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目标文件保存为…”(Save Target As...)。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13.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同修一直被大小不同的家庭矛盾所困扰,长期陷在其中出不来,而且有的越演越烈。在这个特殊的正法时期,能否正确对待家庭矛盾,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内部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还会牵扯到大法的形象与声誉。
我们都在做着师父交待的三件事,而且也感到了救度众生的紧迫。师父在芝加哥讲法中说:“只有在今天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在证实法中才能做得了,才配做,才允许做,那么也就是说肩负的历史责任是很重大的,同时也是在奠定着未来。”(《2004年芝加哥法会讲法》)也就是说,只有大法弟子才配证实法。我个人理解,我们得首先符合大法弟子的标准,才能走好证实法的路;我们首先要纯正自己,才能做好救度众生的事。这个“走好”与“做好”,应该是在任何环境中。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人类就是这样繁衍过来的。人中的一切,都渗透着情。人,也是不能没有情的。做为一个修炼人,看问题、衡量事物的标准就应该高了,应该跳出情的局限。一切情皆源于私。而私又在生命的思想与行为中,表现在各个方面。在个人修炼时期,修掉自己方方面面的执著,这仅仅是一个基础。
如果在个人修炼时期基础打的不牢,那么在正法时期,那些问题必然会表现出来。因为,在这个旧的宇宙中,一切都是被正的对象,从上到下,包括人类社会,一切都发生了变异,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感情观、道德观等方方面面,均在变异之中。用尽旧宇宙中的理去衡量,都无法摆脱变异的因素。而且,对我们大法弟子来说,我们自己也是被归正的对象。
正法進程越到表面,触及到人的各种旧的因素必然会越来越多,触及到的变异因素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在正法修炼中,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若没有一个正确、清醒的态度,不能时时用大法去衡量,就会做错事,给自己和大法带来损失。
正法弟子的标准远远高于个人修炼时期的标准,因为正法弟子在正法时期所担负的责任重大,这个责任绝不是常人社会的什么工作上的责任,也绝不是靠做了多少事的数量来体现,绝对是与心性的实修溶在一起的,那么要求也一定是高且严格的。
大法弟子时时处处都应该讲德,讲善,无论是在社会环境中,还是在自己家里,如何能体现出一个大法所造就的大法弟子应有的风范,这绝不是一个小问题。就好比一块金,放在土里是金,放在水里仍是金,而不会变成别的什么。同样,做为一个大法弟子,在社会上,通过你的言行,通过你所做的事情,人们都会判断你是否是一个好人。那么在家里,不修炼的家人也会通过你的言行,通过你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你是否真的是象自己在洪法时所说的那样的好人。
做为一个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在任何环境中都应该证实大法,不可能说在外才是证实大法,而回到家里就不是证实法了。
大法弟子在哪里都应该是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在哪里都应该救度众生,包括在自己家里。其实自己的家人更应该救度,因为他(她)们就在你的身边,亲眼目睹你修炼的过程。自己若做的好,家人对大法必然会理解与支持,还会主动对别人去讲真象;若自己做的不好,家人会因你而对大法产生错误的认识,甚至因此而丧失了得救的机缘。能说这其中自己没有罪过吗?
往往在社会上,多少还讲个礼仪,讲点面子,心里再过不去,也不好扯破脸皮,都记得要求自己做好。而在家中,在外的所有包装都卸掉了,顾忌也不会象在外那样多,所以很容易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再加上“情”的影响与未修去的执著,有时所做出的事真的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家庭矛盾。
在这些家庭矛盾中,如何能排除“情”的影响,静下心来,想想自己存在哪些不足,这本身也是正法修炼的一部份。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就是有些同修知道把家庭矛盾归为旧势力的干扰,甚至把与自己有矛盾的家人当成是旧势力在破坏自己而敌对起来,却不去看自己存在哪些问题,这也是矛盾一直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家庭矛盾与别的矛盾不同,“情”的因素体现的比较突出。如果学法跟不上,不能时时把自己当成一个大法弟子来要求的话,在“情”的私念影响下,也会做出错误的选择,不但会影响到家人以及亲戚朋友对大法的看法,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大法的声誉。
做为一个正法时期肩负使命的大法弟子,在任何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真、善、忍”,而不是挑起矛盾或加剧矛盾。否则,就不是在证实大法,而是在给大法抹黑。师父在《在2002年波士顿法会上的讲法》中说的很明确:“你们修炼人的表现是纯正的,有多少人是看到了你们的表现就觉得你们就是好。如果我们自己平时不注意自己的行为,那你们的表现常人就会看到,他不能够象学法一样深入的去了解你,他就看你的表现。可能你的一句话,一个表现,就能使他得不了度,就能给大法造成不好的印象。”
有位同修因忙于做大法的事,经常与不修炼的妻子发生矛盾,因没有真正地向内找自己,最后两人闹的以离婚收场。女方的所有家人、亲戚朋友对大法与大法弟子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不好的看法,使得这位同修猛然惊醒,才发现自己原来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以至给大法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后来,他通过向内找,终于真正明白了心性不是靠做事做出来的,而是一点一滴靠向内修修出来的。他找到已离婚的妻子,诚心地讲出了自己的不足,并希望能与她复婚。当时女方很吃惊,同意先交往一段时间再说。这位同修处处要求自己做好,时时体现出一个大法弟子应有的风貌,女方发现他真的变了,变的比以前大度而高尚了,于是,同意复婚。
通过这位同修的努力,终于扭转了女方的家人与亲戚朋友对大法的看法,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但毕竟走了段弯路。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4/51682.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身卧牢笼别伤哀
正念正行有法在
静思几多执著事
了却人心恶自败
在狱中的大法弟子,为什么被邪恶迫害呢?在那种恶劣的环境下,邪恶因素会很多,或执著心很强时,因人的执著心是业力与宇宙中腐败物质所构成,而邪恶也具备这样的因素,所以人的执著心就给邪恶提供了生存之场,邪恶就会钻人的执著心的空子,来迫害大法弟子。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大法弟子应该多学法,多背法,只有大法时常装在心中,才能正念正行。“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排除干扰》)只有多学法,人的一面才会起不了作用,心态才能平静;当心态平静的时候,才能找出人心执著所在,去掉它,让神的一面来主宰。当大法弟子神的一面主宰时,周围的邪恶因素就会被解体掉;就算这个时候遇到什么苦,什么难,也算不了什么,因为神是不会受常人时间场制约的,神去承受人的再大的痛苦,也只是一瞬间而已;为什么有的弟子经历魔难,清除邪恶后,以前只能打坐一个小时,一下子就能打坐两个小时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那个时候已被神的一面所主宰,神是不会受常人时间场所控制的。(真正能够在那种恶劣的环境下做到正念正行,是很难,但正是因为难才能体现出大法弟子的威德,才能体现出大法弟子的了不起。)
还有我想说一下,有的学员在狱中转化出来后,又重新走入正法修炼中。但是发现精进不起来了,没有了信心。我想这就很不应该了。我认为这些学员应找出在哪些执著心的作用下转化的,在不断的修炼中,去掉这个人心。有的人会觉得高不可攀,因转化后已掉了很大的层次。我想人吃饭,不可能一下子吃一个胖子出来吧。修炼也是一样,是要经过点点滴滴的积累,从少至多,不断的修炼,不断的精进,才能达到那种程度的。师父给我们安排的修炼道路,一定是能够走得过来的。精进吧!只要抓紧在法上修,一定能行的!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9日这个星期,第二批多伦多学员到了纽约,我们十几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分队,在纽约的街头做巡回酷刑展。酷刑展前四天,一切進行的很顺利,只是人手少些,做酷刑表演的学员每天需要坚持5-6个小时,没有轮换,但是学员们都坚持下来了,我们发现真正在法上时,没有累的感觉。酷刑展的效果非常好,发生了很多感人的事情,明白真象的人们说,应该让更多的人知道,我去给电视台打电话,让他们来人;也有的人给我们提供媒体的信息,说让电台的人来看看,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知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们展览的对面是一些小商贩,由于我们的存在,吸引了行人的注意,从而对他们的生意造成了一些影响,但通过学员的讲真象,以及目睹学员的表现,他们都很理解。其实这些小商贩私下里也很苦恼,因为暂时没有生意,但他们没有表示对我们的任何不满,相反有人还帮我们发资料。在我们最后离开那里的时候,其中一个商贩和我们每个人握手,并对我们说:你们在唤醒世人,这个世界太麻木了,你们做的很好,这个世界需要有人去唤醒!我们对他说:对不起,这几天打搅您了,可能影响了你们的生意。他说没关系,我理解你们。
到第四天下午,各地学员来了很多,但随之警察也来了,说这是私人领地,物主有意见。开始警察来了6、7个,骑着摩托把我们围了起来,一副如临大敌的样子,一部分学员上去讲真象,另一部分发正念,很快警察就缓和下来,他们说:我们知道了,你们是非常平和的人群,你们可以在这里呆到结束,我们守在这里,于是留下两个警察,其他人都走了。
第五天,我们到了一个据说是有许可证的地方做酷刑展,但是刚摆上展览,就有物主来说,这是私人领地,你们没有许可。通过讲真象,虽然他们本人对这种发生在中国的迫害表示出同情,但仍然以某种理由,甚至是以为我们安全考虑的理由(如此地就要施工了,地面不安全),拒绝了我们。当我们搬到另一个据说是有许可的地方,同样的问题又发生了,向他们讲真象时,在与他们交谈中,感觉到对大公司、大企业深入讲真象的必要,泛泛的讲,只能引起他们人这面的些许同情;当和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还是不能摆正自己与大法的位置。
终于我们在路边上找到了可以做酷刑展的地方,此地挨近华尔街,人潮如流,很多人看到酷刑展都不由停下来问为什么,平时不会说英文的学员也不停的去讲真象。
下午突然乌云密布,天色立刻黑下来,眼看着黑云穿梭于密布的摩天大楼之间,豆大的雨点来的突然而密集,同时伴有尖锐的隆隆的雷声,而地面上四周好像霎时静了下来,人们都躲在建筑物里避雨,只有大法弟子屹立在雨中,发正念。一个十几岁的小弟子,把自己的雨衣盖在资料上,一些同修自己站在雨中,为那些做酷刑展表演的学员打着伞,场面庄严肃穆。在人的这一面是那么的静,而在另外空间正发生着惊天动地的正邪大战。雷声更响了,一个接一个,大法弟子仍旧排列整齐,在雨中发着正念,尤其是几个十几岁的小弟子,冒雨站在那里,表情严肃,巍然不动,这时好像整个宇宙都在注视着这个场面,天上的动和地面的静形成鲜明的对比。终于雨停了,天亮了,也正好是下班的时间到了,越来越多的人走过我们的展板前,此时能看到的是穿黄衫的大法弟子在人流中,对着人们讲啊讲啊,会英语的,不会英语的,大家都在讲,人们在听、在看、在签名。
通过这几天的经历,大家体会到,在这次证实大法的行动中,多种角度,多个组配合同时讲真象是当务之急。目前坚守在纽约的大部分学员还只是发资料和简单的介绍。很多必要的沟通、协调都要尽快建立,如固定炼功点的建立,很多人在明白真象后都要问,在哪能学到法轮功,还有很多人反馈说,通过和我们的网站上的联系信息,和给的材料的电话,都无法和我们联系上;再如,申请各种许可证也需要协调好。
纽约当地的学员压力已经很大,付出很多,需要全球海外弟子的帮助,同时发正念的重要性一定不能只限于口头上,要从更深处理解此次正邪大战的严肃性。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7/51451.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春节之前,天非常冷,我背着资料去同修家。看见一辆长途汽车停在路口,司机和乘务员正在往行李架上放东西。车门开着,坐着20多个乘客。我一看这些人好面熟,可能是该被我救度的众生,抓住机会,不能错过,一定把大法真象告诉他们。
我一脚踏上车门,向乘客笑着说:“今天天气多冷啊,出门在外多穿点衣服,快过年了,别冻感冒了,为了你们的一路平安,请一定记住法轮大法好!”
这一声大家都精神起来了,我又笑着向他们点点头接着说:“真的一定记住,请转告家里的亲朋好友,这样会给自己带来福报,因为你们赶路,不能多讲,请看看真象资料,现在法轮功传遍世界60多个国家,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被告到国际法庭!”
我的话音没落,大家蜂拥而上,把十几份材料一抢而光。我跳下车,看着远去的客车,好像送走了远离他乡的亲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受,我为他们欣慰。
一路讲着真象,在路口看到一对等车去哈市的小夫妻。我和他们讲真象,起初他们不信,听得一点也不认真,可我的慈悲打动了他们两人,最后明白了真象,并要了光盘和资料,表示要给亲人看。
这时,一个15-16岁的男孩拎着兜子,没戴帽子、手套,穿着一身秋装,冻得要哭的样子从我身边走过,我赶紧骑车子追上去说:“看这孩子,这么冷的天,穿得这么少,不怕冻坏了?快,我的手套可热乎了戴上它,暖和暖和!”这孩子苦笑一下,不客气地带上我的手套。我很关心的问:“你在哪里上学?才放假吗?”
后来得知他是抚远的,来姑家过年。慢慢的越唠越近,开始我用自行车驮着他,后来他说:“大娘啊,你真好,这么大岁数还能驮人,我都是小伙子啦我驮你吧!”
这样,我从怎么身体好,和怎么做一个无私无我的好人,把法轮功真象讲给了他。他说:“我舅舅就是炼法轮功的,99年后他不敢炼了,我们都以为电视上说的是真的,要看你这样,真不能信电视的,回家告诉我舅还让他炼!”
我们分手时,他接过我赠送的光盘和材料说:“大娘啊,你多给我几份吧,这份给我姑,再给我的带回抚远,那里没有,让我舅看,好给别人讲。”
我非常感动,这是师父的慈悲,用这种方式不落下一个大法弟子,很可能他舅舅这位同修现在已经回到正法修炼中来了。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30/51900.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2004年7月18日中午,我和一同修去散发真象资料时,被一坏人举报,被绑架到派出所。由于我不配合说出资料的来源,19日晚8点,不法人员又将我押送到县看守所迫害。我一路在心里对师父说“弟子有难,求师父帮助”,并高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大法千古奇冤。
到看守所后不久,我绝食抗议迫害。在我绝食期间,师父不断的给我调整身体,加持我,虽说是炎热的夏天,监室里又没电扇,人体需要大量的水分,而我身体没有感觉缺水的现象,还照样排汗,小便正常。同监室的人都感到奇特:法轮功神奇。大法的神奇使我更坚定。
在我绝食第二天也就是24日,不法人员一看我身体虚弱,天气又热,怕我出现生命危险就对我進行强行灌食,七八个人将我摁倒,我当时心性比较稳,心想:他们灌不進去,我要成功,我要出去。我求师父帮助。结果他们折腾半天也没灌進去,灌食的管子也被我咬断了。不法人员气坏了,又对我進行了第二次强行灌食,也没灌進去。我死死的咬住灌食的管子,心想一定做一个合格的正法弟子。师父的法不断出现在脑海,我的心更加坚定,我知道慈悲的师父就在我身边保护着我。
最后,不法人员无可奈何的说:这老太太真顽固,是不是她的师父在保着她,怎么七八个人弄不动她呢?他们气急败坏的走后,监室的人都说:法轮功在保护着你,你成功了。
世人们亲眼见证了大法的神奇,也看到了邪恶的疯狂和不堪一击。同修啊!咱们更要坚信师父和大法,只要正念正行,心里装着大法,大法的神奇就会展现,就能做好一名合格的正法时期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看了“DC法会活动的反思”这篇文章后,我感慨万分。这样神圣的大型法会,本应是庄严的、展现大法美好的一次盛会,但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从中暴露出了一些大法弟子修炼中长期存在而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大陆,大法弟子间的切磋交流都是很难得的机会,有的地区由于受迫害严重,大法弟子间被封闭严密,彼此联系都很少,更不用说能聆听到师父的亲自讲法了。2004年7月当时听到了即将召开华盛顿DC法会这一特大喜讯后,大陆的大法弟子们奔走相告,同时还为DC法会发去了贺词以表达我们大陆大法弟子的心声……
其实不管国内国外的大法弟子我们都是一个整体,尽管我们远隔千山万水,所处环境不同,但我们的心却紧紧相连,我们的共同使命都是随师正法。今天我们所做的符合法的一切都是给未来人留下来的参照,那么我们今天在人世间的一切表现就非常的重要。
在国内近一段时间以来,邪恶進行最后的垂死挣扎。具体表现在疯狂的破坏资料点、抓捕大法弟子。特别是我们身边和周围地区的许多负责人、协调人都相继被邪恶抓捕,有的被迫害致死,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他(她)们也做了许多大法的工作,但却在这其中忽视了个人在正法中的提高,长期不能静心学法、有的连发正念的时间每天也不能保证,师父交给的三件事只做了一件。受迫害严重地区有的负责人、协调人刚开始做这一项工作时,尚能保持一个修炼人的心态,但随着大法的事情做的越来越多,开始听到了许多赞扬声,逐渐的形成了固执己见,听不進去其他同修不同的意见和善意提醒。一遇到不同想法就用大法工作做掩盖,错过了提高心性的好机会,遇到问题根本不向内找,自己的漏越来越大,从而不知不觉中落入旧势力的圈套,最后被邪恶迫害。
反观大陆配合好的地区,负责人、协调人都是大家公认的心性高的实修者。他(她)们不是谁选出来的,而是自己在正法工作中默默无闻、任劳任怨、不求名、不图利,自愿担当这一工作的。他(她)们能够认真听取与自己不同的意见。面对与自己不同的想法时,他(她)们凡事用大法衡量,能够把正法、救度众生摆在第一位,时时的修正自己、放弃自我观念,努力的配合整体。负责人、协调人良好的表现促進了那一地区的大法弟子的整体提高,同时使一个地区的正法形势走入了良性循环。
那么我想海外的负责人、协调人更应明白自己肩上所担负的重任。在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中,时时主动修正自己也是至关重要的。对大法弟子之间出现的矛盾,一方面我们首先应该找自己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有些矛盾是旧势力的黑手有意在大法弟子间制造间隔、混乱,挑起事端。旧势力虽然已被清除,但旧势力在三界内安排的黑手却时时虎视眈眈的找我们有执著的地方下手。在大陆的表现就是找到负责人、协调人和其他大法弟子的执著并放大它,直至抓到理由進行迫害,進而使这一地区的正法工作瘫痪。在海外的大法弟子,特别是负责人、协调人自己不能做好师父交给的三件事,执著于自我认识,不能协调好,使更多的人参与正法,不能圆容好这个整体,影响了讲清真象、救度众生这一主线,那么是否也等于是同样落入旧势力的圈套,也等于是被旧势力的黑手不同程度的迫害了。
每个大法弟子,不管我们在人中具备多大能力,也都是为证实法所用的。不管我们有多大的智慧,也都是大法给予我们的,大法对每个人是不分贫、富、贵、贱的,衡量修炼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心性多高功多高。進入新宇宙的佛、道、神的标准,那就是无私无我、先他后我。在人中的表现是凡事想到别人,是一个为了宇宙的众生能够放弃自己一切的生命,同时无条件的同化大法。
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个人认识,如有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最后让我们共同重温师父的经文《零四年元旦师父向大法弟子问好》
1994年11月中旬我看到了《法轮功》(修订本),月底就有人告诉我师父要在广州办班,问我去不去,我想也没想,赶快说去。当时只有一个朦胧的感觉,这个东西对我将来很重要。
1994年12月师父在广州办班的前几天我们几人一同来到了广州,当时所有的宾馆、旅馆都已住满,我们四人找到一个住的地方,很小的一间房,上下铺两张床,二个人一张床,能这样我们已经非常满意了。
我们一下火车就赶往办班地点。那几天整个广州都笼罩在一片祥和之中,师父刚开始讲课的几天,整个体育场内灰蒙蒙的一片,过了几天,特别清亮,透明度特别高。师父说因为一些原因开班时间比原来晚了几天,很多学员特别是乌鲁木齐、北京、东北的学员来了很长时间,钱也不多了,有的在吃方便面,所以这个班缩短几天。当时我坐在师父的后方看台上,只能看到师父的背影,师父经常回过头来说“坐在我后面的也落不下,后面的离我更近一些。”
有些学员没买到票,就在门外等着,通过有关人员交涉,他们有些被安排到体育馆里席地而坐听讲,有些被安排在走道里听,用电视看,师父还专门去看望他们。
每天师父一進入会场,学员们总是报以热烈的掌声,在最后的一堂课师父讲完课之后,给我们解答问题,然后学员给师父献花和锦旗,那个场面非常祥和,非常非常好,无法形容。当师父离开走到门口时,突然又回到场中,在空中推转大法轮,然后往我们身上打,当时我们都不知这是最后一个讲法班。
回忆这段时光总是感到非常幸福,沐浴在法光之中真是“美妙穷尽语难诉”(《洪吟》-法轮世界)。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10/11/53365.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我是中国的大法小弟子,我叫慧慧,今年六周岁了。我想把我这几年的修炼体会写出来与所有大法小弟子交流分享。
我很小的时候,大概三岁吧,爸爸每天都给我讲很好听的神话故事,还给我讲做好人的道理,修炼的事情。从那时起我想我也要修炼,我也得返本归真。就这样我成为了一个小弟子。
爸爸先教我背《洪吟》,我背的很快没多长时间我就把《洪吟》第一本、第二本都背下来了。后来我又抄写《洪吟》。我有很多字不会写,所以抄写挺费劲的。抄法的时候我把手洗的很干净,尽量坐的正直,一笔一划的抄。有不会写的字,我就先在别的纸上练习写。我每天都要抄写几首诗的,就这样我写了两三个月的时间才把两本《洪吟》抄写完。我现在正在通读《转法轮》呢!
我在修炼中遇到许多过关的事。记得有一次我发烧,身体很难受,躺那儿起不来,不能吃东西,吃什么吐什么。爸爸说:“这是师父给你净化身体呢!你要好好悟一悟,假如你要觉得不行那咱们就去医院。”我心想“我是大法小弟子,我有师父管,我才不怕哪!”于是我说:“没事!”第二天我们学法的时候,看《转法轮》书上说“在其它地方办班的时候,都出现这个情况,有的人很难受,趴在椅子上不走,等我从讲台上下来给他治。我不会动手治的,就这一关你都过不去,今后在你自己修炼的时候,你会出现许多大难的,这都过不去,你还修炼什么呢?这么点事你还过不去吗?都能够过得去的。”听妈妈念到这我就想“就这点事我一定能过去的。”就这样到第三天时就哪儿都不难受了,我又能吃东西了,我知道这是师父给我净化了身体。
还有一次在过春节的时候,我的牙突然痛了起来。我疼的哭个不停。爸爸就教我发正念,他也跟我一起发正念。等我们发完正念,我的牙就不疼了。爸爸说:“我们把魔消灭了”。
我在幼儿园也有过关的事儿。前些天我们班的9个小朋友他们不知为什么总欺负我、打我,把我打的很疼。我没有跟他们一样的,因为我想起了师父说的话。师父说“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我也没生气,也没有把他们打我的事儿告诉老师,因为那样老师会掐他们的。
在修炼中我最喜欢做的就是讲清真象的事。我知道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因为讲清真象能救人。所以我们所有大法小弟子都应该做好这件事情,应该让自己身边的人都知道“法轮大法好”。下面我就说说我讲真象的事儿。
我在幼儿园是班长,当小朋友不听话骂人、打架时我就给他们讲“真、善、忍”道理,要做好人。我还告诉他们记住“法轮大法好”。我还经常给小朋友们讲神话故事呢,他们可爱听了。有时老师在上课也让我给小朋友讲,我就把我知道的修炼故事讲给他们听。现在小朋友们很多都知道“大法好”。
我家有很多真象传单。每次他们大人叠时,我都会帮着做的。我在叠真象时经常把手划出血,可是我一点也不怕疼。有时要做到很晚的,但我一点也不困,我总是乐呵呵的一直做完。我经常和爸爸、妈妈去发真象材料或粘贴真象标语。一天早晨,天很冷,我和爸爸、妈妈去贴“全球公审江泽民”、“法轮大法是正法”等真象不干胶。我们一边走一边往电线杆上贴。爸爸、妈妈贴大张的,我贴小张的。我们走了很远,走了两个多小时,我虽然有点累可我没有让爸爸背我,我只是觉得心里特别高兴。在回家的路上我拉着爸爸的手,爸爸的手冻的可凉了,我想爸爸一定冻手了,我抓着爸爸的手想爸爸的手热乎多好,我一想爸爸的手就热了。
我每次在楼道里或在街上看到有真象传单扔在地上时,我都要捡起来拿回家给爸爸妈妈的。我想不能让人们踩真象,那样对他们不好的。有一次晚上8点多我和妈妈去楼里发真象材料。我俩一人一个门栋,天虽然黑可我一点也不怕,因为有师父看护我。我从一楼的门上开始贴真象传单,一直贴到六楼也没有人。到了7楼刚要往门上贴,门就开了,是一位叔叔开的门,他看见我就问:“你是干什么的?”我就拿出一份真象传单说:“叔叔给您一份真象吧!挺好的,你好好看看嘛!”他说:“这么黑我怎么看?”我告诉他:“那你就天亮看嘛。”叔叔说“好吧。”叔叔还问我“天这么黑不害怕吗?”我说“不害怕。”叔叔说:“你是不害怕了,倒把我吓了一大跳。”我没出声乐呵呵的下楼找妈妈去了。
还有一回和大人一起去楼里发真象,我从一楼贴到5楼时,看到开着门一个小姐姐站在门口,我就说:“你要不要真象?”她说:“要。”我就给了她一份传单。小姐姐说:“谢谢。”她妈妈在屋里说:“姑娘又和别人唠嗑呢?”姐姐说:“啊”,又问我这是啥呀?我告诉他“这是好东西,让你妈妈给你讲讲你就知道了。”然后我就下楼了。
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大法好,我就让爸爸教我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然后我就把他们写在墙上,让好多人看到,让世人得救。
当然,我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比如说我不爱炼功、发正念,但我今后一定会更加精進的。就写到这吧,我希望跟世界小弟子们取长补短,共同精進,早日返本归真。
(小弟子口述,爸爸整理,在整理时小弟子还说:“在帮我整理时,不要把我说得那么好,一定要说真话,要求真的)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9/51844.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我最早从一位警官那里听说了小青(化名),因为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她于2001年被非法抓捕,五个月后被非法判三年徒刑。
关于小青,有许许多多的传闻,在派出所、看守所、在监狱里,那些曾关押过她的地方,人人都知道有个炼法轮功的小青。据说公安内部曾有令:做通小青的“转化”,行政升一级,工资涨三档。许多人都来试过,最后,一位警官无奈的说:我也没办法,除非把她打死。
几年后,刑满出狱的小青坐在我面前,平静的讲述了她的经历:
我是被病痛折磨着走入大法修炼的。三十岁以前,我不知道什么是健康,有病乱投医,只要听说什么地方能治病,我就去试。哪里办班我都参加,什么气功都去学,病却总也不见好。后来,一位功友到四川学了法轮功,回来让我们一起炼。
很快,我的身体好了,原来所有的病,再也没犯过,我第一次体会到了什么叫无病一身轻。尤其重要的是,自己的心灵得到净化,突然间,我明白了许多人生真理,知道了人为什么活着,将来的路应该怎样走。
法轮功的神奇功效一传十,十传百。那时我们在广场炼功,许多人纷纷来学,开始只有十几个,不到一年,增加到三千多人。后来我们到农村洪法,一个村子里有三位老太太,全是驼背,不识字,根本看不了书,我们就放师父的讲法录像。上了年纪的南方人,听普通话很吃力,可他们照样来,每天看一讲。别人问老师讲什么,他们就说:做好人,炼功。
一位老太太只看了三天录像,驼背就伸直了,九天后我们开始教功。那些老太太真精進,每天干十几小时的农活,晚上七八点钟吃完饭,扔下碗就来学。虽然不识字,话也听不懂,可一天不落,早上炼功,晚上学法。一个月后另一位老太太驼背伸直了,三个月后第三位老太太也直了。
我们带着三位老人去各处洪法,每到一地,她们都以亲身经历向人们讲述法轮大法的神奇,许多人都来学,有些村子,男女老少,全都学法轮功。
那时多开心啊,看着一些老弱病残的人走入大法,不久就红光满面、病痛全消。每天都有新学员進来,我们大家在一起学法、炼功、交流,人人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心性,这是一块真正的净土,学员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如同一个大家庭,因为我们有共同的师父。
原以为日子就这样过下去,学法、炼功、做好人,静静的,与世无争。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月二十日,铺天盖地的邪恶镇压开始了,那时真的天都要塌下来。突然间,所有的枪口对准我们,所有的舆论压向我们。怎么会这样?我们手无寸铁,一无所求,不想要常人的权,也不在乎名和利,大家只想在一起学法、炼功,只想做好人,为什么要镇压?
我们到市政府上访,希望我们的心声能传达给当权者。电视、报纸为配合上级的指令,昧着良心造假宣传;公安、城区只顾抓人,而不管抓的人是好是坏。我们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世人,法轮功好,不但能使人身体好,对社会也是百利而无一弊的。可茫茫大地,没有一个说话的地方。
只要上访,就要被抓,只要公开炼功,就要被拘留。但我们还是去了,明知道会有什么结果,我们仍坚持去做。如果政府仅仅对学员的言行加以限制,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或许我们有哪个地方做得不好。可是,报纸、电台、电视台,连篇累牍都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尤其是对师父的恶毒攻击,我们无法接受。那是我们无比尊敬的师父啊,在弟子的心里,师恩永生难报,怎能看着这些人造谣诽谤?
那时局势有点混乱,大量的假经文流传,在这过程中,一些人退缩了,但仍有许多人坚持下来。通过资料交换,我们了解了各地的情况,也逐渐明白了该如何去做。我们是大法的一粒子,在这特殊的时刻,人人都是负责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证实大法是好的。
2000年,我们的电脑终于可以上明慧网了,那是全世界大法弟子共同的家园,真高兴啊,无法形容,就象黑夜里有了一盏指路明灯,我们不再漂泊、无助、迷茫。我们买来了印刷机,开始打印明慧网上的文章,我们要让身边的人们都知道法轮功的真象,大量印制真象传单。
我们印制了成千上万的真象资料,白天发,黑夜发,城市里每一个角落都有我们的资料。那时做得很顺利,经常跟公安捉迷藏,他们十点伏击,我们就九点出发。多次的全市大搜捕,不法人员都空手而归。一个小卖部,是我们的资料发放点,公安也知道,派人二十四小时监视,可我们照样印,照样发,没有一点怕心,他们抓不到任何把柄。这个资料点坚持了好几年。
讲真象、证实法成了我们生活中的重要部份。2001年,我回家乡探望父母,带去了几百份大法真象资料。离家十几年,虽然不熟悉情况,跟当地的弟子也联系不上,我还是开始了发资料。
晚上,我到附近的居民小区,几栋楼发下来,一家不落,没碰见任何人,心想太顺利了。我又到一个集市上,发完后手里还剩下十几张资料,这时想起刚才去过的居民小区好像漏了一个单元,就又转回去,结果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抓捕。
在派出所里,我不断的反思,怎么会这样?我一直做得很好,为什么回到家乡,第一天就被抓?一定是哪个地方有漏,我正念不足,被邪恶钻了空子。
在另一个城市,我没有丝毫的怕心,也没有顾虑,不怕抓、不怕打、甚至不怕死,什么事都没有。回到家里,看着年迈的父母,对我日夜牵挂,这份情放不下了,我感到了担忧:千万别在这里被抓呀,我不想连累我父母。
师父说过:“好坏出自人的一念,” 结果就这一念,我被捕了。落到这一步,我反而镇定下来,不去想太多的后果。我暗下决心,要吸取教训,坚持下去,不给邪恶任何机会。
在看守所,他们不断地问三个问题:我是谁?资料从哪来?还有什么同伙?我说:“这些最好别问,我也不会说。如果你想知道法轮功有什么好,为什么要发传单,我会一五一十的告诉你。”
法院审理我的案子时,提出为我请辩护律师,我拒绝了。我说:“这个律师如果他凭着良心说真话,为我辩护,会遭到你们的打击报复,我岂不是害了人家?如果他不敢讲真话,甚至和你们同出一气,这种辩护对我有什么意义呢?”
我决定为自己辩护。在法庭上,我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用亲身的体会,告诉所有的人,法轮功好,我们是被无辜迫害的,媒体的宣传全是谎言。最后我说:“今天终于有机会,站在这个讲台上,当着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的面,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尽管如此,我可能会身陷牢狱,但,无怨无悔。”
三个月后,一名法官去看守所找我,说:“案子明天宣判,关键是你的态度。”他问:“如果放你回去,你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说:“炼,照样炼。”他又问:“如果不判你刑,你还去不去发传单?”我说:“发,还是要发,只要不停止迫害法轮功,我就要发。”
第二天,法庭声称我“破坏公共秩序”,判刑三年。
我被投入了女子监狱。在监狱里,我对警察说的第一句话是:“你们永远也别想转化我。”他们派两名犯人监视我,我炼功,就把我绑起来。绑了两天,他们拿我没办法,就不管了。
硬的不行,就来软的。警察不断的讨好我,让“夹控”帮我打饭、洗碗,在生活上处处关心照顾,我按照大法弟子的标准要求自己,给他们讲真象,不要任何特殊关照。可只要我一炼功,她们就跪下哀求,那样的可怜的模样,我感到于心不忍。警官多次找我谈话,他们承认大法好,但身不由己,希望我给个面子,只要不炼功,其他都好办。
监狱里的犯人每周都要做个人小结、思想汇报。我总是说:“在这一周里,我坚持炼法轮功,因为我没有犯法,我是被无辜关押在这里的。”
每次轮到我发言,其他犯人都用佩服的眼光看我,他们都知道我要说什么,这个队里只有我一人敢跟警官评理。
一次监狱里组织犯人观看录像,内容是对大法的造谣和攻击,我抓起录像带就往地下摔,告诉大家不要相信,这些全是谎言,是欺骗,法轮功根本不是这样,录像全是没有良心的人编出来的。
这一摔可不得了,惊动了上上下下,一帮警察冲進来,领导也来了,几个人把我按倒在地,双手反铐。一警官说,从没有哪个犯人敢如此抗拒,简直是造反。
几个小时后,一名警察给我解手铐,可铐得太紧,怎么也打不开,她说:“何必呢,你看多造孽。”我把双手翻到前边,手铐就开了。警官说:“怎么回事?是不是你发功了?”
第二天,他们问我认不认错,我说不认,他们就又把我铐在窗户上,吃饭睡觉才放下。第二天我还是不认错,警官说:“再不认错就扣分”,我说:“我是被病痛折磨着走入法轮大法的,学法炼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我没有错,你要扣分,只好随你。”警官又说:“你不怕扣分是吧?我马上写材料,让法院给你加刑。”我说:“我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只是学法炼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散发传单也是在我们受到迫害没有地方说话的情况下让人们知道事实真象,我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你是执法人员,请你遵守法律。”
从此,监狱里的警察对我异常关心,犯人每天做早操,我可以不做;身体不舒服,可以在房间休息,不用干活。还经常问我想不想家,要不要请父母来探望等等。
刑期将满时,监狱长叫我写一份总结,说是每个被释放人员必须履行的手续。我什么都没写,她说:“你可以不提法轮功,只要写在这几年里,我们待你如何?”我说:“我不想写,虽然你们没有虐待我,但我被无辜关押在这里,失去了三年的自由,我不会为此感谢你们。”
监狱长问出去后有什么想法,我说:“反正工作也没了,随便找口饭吃吧,不过,我还要炼法轮功,还要出去讲真象。”
出狱那天,市政法委派车来接我,并告知将给我安排工作。我说:“安排工作可以,不过,你不能让我写什么不炼功的保证;其次,不能限制我的自由,不能派人跟踪我。”市政法委答应了,安排我到一家宾馆的餐厅工作,我说不行,炼功人不能杀生,这工作我干不了。后来又安排我到一家酒厂,我说也不行,炼功人不喝酒,闻不了酒味。最后,他们安排我到一个公园当售票员。
出狱后,我如饥似渴的学法,师父的新经文,我一连看了三天三夜。三年了,与外界的完全隔绝,我没能拿到任何经文,如今看着师父一篇篇的讲法,我泪如泉涌。多么慈悲伟大的师父啊,他心里一直装着所有的弟子,我一定要加倍努力,不辜负师尊的期望。
小青讲完了她的故事,问我还有什么问题。我说:“仅仅发了一些资料,就坐牢三年,你后悔过吗?”
“没有,一分钟也没有”,小青回答,神色严肃、坚定。
“7-20以前,我总觉得自己修得不精進,悟性也不好,心里很着急。7-20开始时,也是看别人,他们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后来我渐渐明白,修炼的路没有参考,没有榜样。我始终相信一点,只要坚信大法,紧跟师父,这条路一定是光明大道。我要对得起师父,要用行动证明我是一个精進的弟子。”
我又问小青:“你怨恨那些抓你判你的人吗?”
“没有,我不恨任何人,”小青回答。“我觉得他们可怜,我比他们更幸福,因为我是明白了真理、有师父照看的人。”“你想想看,他们虽然有不错的工作,有自由,有特权,可活得多累!为了名,为了利,为了情,甚至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吃不好睡不好,每天都在尔虞我诈、阳奉阴违中度过,未来却是一片迷茫,没有人能把握自己的命运,晚上睡下不知明天能否醒来,多可怜啊!”
“别人常问我法轮功有什么好,我总是说:法轮功让我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更重要的是,让我有了一个轻松愉快的生活。”
“现在,我每天都向别人讲真象,逢人便说,见人就讲。一些人对法轮功不了解也不想听,我就告诉他们:我是刚从牢里放出来的,因为炼法轮功被判了三年。这句话总引来许多人的惊讶,然后我就开始讲真象。”
此时,坐在我面前的小青,眼睛望着远方,神情宁静、安详,无法想像她刚刚从监狱里出来。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9/1/51948.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河北(保定地区)蠡县里吾镇北陈村的赵春生,今年75岁,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到今天他一直坚信大法,坚信师父,从未间断修炼。
他一直身体很好,每天赶着一个小驴车下地干活,这么大岁数了还种着十几亩地。
2004年5月阴历初十的下午,他和老伴干完活赶着小驴车回家,在路上正好碰上本村的一个村民正在挖一个没用的电线杆,没看见有人过来,村民的三马车挡住了老人的路,老人只好停了下来。突然,电线杆朝他的驴车倒去,这时两位老人还在车上坐着。真巧,电线杆正好在人和驴的中间砸下来,电线杆摔了三截,可两位老人和驴一点损伤都没有。
当时挖电线杆的人吓得惊呆了,可老人心里清楚:“是师父在保护着弟子啊”!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在我十二岁那年父亲就撒手人寰了,由于当时家境并不是很好,因此正当大多数的同学还在幻想着自己能成为童话故事中的公主,或是沉浸在琼瑶小说的唯美世界中时,我就已经有着与大家不一样的期望──希望自己能赶快毕业,赶快找到工作赚钱来减轻母亲的负担。
就在国中毕业不久,我找到了一家美容院去当学徒。工作了几年之后透过相亲结了婚,从此过着一边工作一边料理柴盐油米的婚姻生活。
由于过去整天站着为客人作美发美容的工作所产生的职业病,加上婚后两个孩子都是经由剖腹生产,使我的身体机能大受影响。四十岁不到的年纪,可是已经开始被各种疾病折磨了,比如五十肩、腰酸、失眠、胃病、偏头痛,不是这里不舒服,就是那里不舒服,三天两头跑医院,家里药罐子堆得满桌都是。
除了上医院,也曾想藉着运动来改善体质,于是尝试过游泳、跳土风舞、其它气功等等,然而却都没有得到显著的成效。每当独处时,想到自己的身体,对于不明的未来,心情总是灰灰的。
人生的际遇谁也无法预料!四年多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我在书店看到法轮功免费教功的讯息,没想到竟然促成了我今生修炼法轮功的机缘!记得那一阵子我先生身体状况不好,他一直想找气功锻炼来健身,适巧当时国内电视新闻多次提到法轮功在大陆被打压与迫害的消息。因为多次的经验告诉我先生,凡是中共极力打压的,反而是对的,是好的,就这样让我先生当下就决定要去学习法轮功。
先生不但去学了法轮功,还学得非常认真与投入,我们结婚十几年来,我第一次看到他的转变这么惊人!他才去学了几天,竟然股票不玩了,牌也不打了,最难得的是,连暴躁的脾气都变好了。
更让我感动的是先生为了让我也愿意一起来学习法轮功,还特别用心想办法诱导我。他知道我生性好强,就说要跟我比赛举双手过头的炼功动作,还说我一定举不到30分钟,我当然不服输,于是就每天举,就这样让我渐渐的走入法轮大法的修炼行列来。
2000年的年初,是我生命更新的开始,因为我正式学习法轮功了!由于我在剖腹产时医生打了麻醉剂出了问题,造成往后身体折腾不断,腰椎从此就像气象台一样,只要天气一变化,就会酸痛的站不起来,必须靠打止痛针及吃药来控制,真是苦不堪言。
自从读完《转法轮》之后,我明白了真正的修炼人该怎么做后,就每天坚持炼功学法,并且把药罐子摆一边不去理它,没想到大约过了四个月左右,这个长年的老症状竟然就这样不药而愈!一直到现在,已经四年多了,腰椎酸痛不但没有复发,就是连那些常犯的小病痛都好了。
集体功法表演 | 集体学法交流 | 作者(左二)正在为洪法练习腰鼓表演 |
但是,就如同许多人的经验一样,在修炼法轮大法的过程中,总是会遇上个几次考验。记得刚得法那年的7.20,我想去美国华盛顿DC参加法会,才在脑中做出决定的那一天,在家中要下楼时竟然一脚踩空,整个人就从楼梯上跌落到楼下,整只脚都摔伤瘀血。当时离出国只剩下约两个礼拜,但是我一点都没有放弃出国的信念,也是每天照样炼功,就在出国前两天,脚伤就自己完全好了。
还有一次,我骑着机车在路上,突然一辆休旅车从后方撞上来,把我整个人撞得飞了出去又摔落在路边,那辆车还行驶了十几公尺才停下来,可见速度之快,当时我的脸部与身上都有擦撞受伤,但是却还能自己起身。
那个驾驶着急的过来看看我,还一直说要带我去医院照X光做检查。我当时什么也没想,就对他说没事,不需要去照X光也不需要做任何检查,只要他帮忙送我回家就好了,因为我知道他不是故意要撞我的,同时我的机车也已经严重毁损不能再骑了。
回家后,当天晚上脸部开始肿胀发痛,全身撞击部分也都开始发痛,先生问我要不要先休息几天?早上要不要出去炼功?我坚决的回答说要去,也真的坚持忍着痛去,几天后什么都好了,真的就是没事了。
渐渐的,两个小孩在我们夫妇俩潜移默化下,也加入了学法修炼的行列,成了名符其实的大法家庭。以前我们做父母的,对子女要求很严厉,总希望儿女能出人头地,所以亲子关系也就常常处于紧张状态。自从学法之后,明白了孩子要教育但凡事不要太苛求,结果子女们的表现反而比以前更好。
一直以来,自己习惯将不愉快的事情闷在心里,想不开,做什么事情总是胆胆突突的,担心这个,担心那个,也容易紧张。自从学了法轮功以后,凡事看得比较淡,内心踏实许多,也有自信多了。现在我的心灵相当平静、祥和,也知道人生是为了什么而存在,了解到活着的意义,不像从前像无头苍蝇般漫无目地的劳碌。
这些年来,我从大法中得到了健康的身体、安详的心灵、和乐的家庭以及明白了人生的目标,这些是用多少钱财也换不来的无价之宝。怀着一颗无比感恩的心,有机会总想让人们知道法轮大法的美好,以及中国大陆正在发生对法轮功学员残酷迫害的真象。
为了让更多世人知道法轮大法的美好,为了把真象告诉更多的世人,为了呼吁善良的人共同来制止江氏流氓集团对大陆同修的迫害,现在我经常一个人背着一大袋真象资料到公共场所、学校、政府机关、甚至警察局派发,也经常远渡重洋到瑞士、美国、加拿大等地参与世界性的讲真象活动。
法轮功真象图片展 | 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迫害展示 |
把人妆扮得美美的是我的本行与专长。此次在台北中正纪念堂举行的“尊重生命、悼念七二零”纪念活动,没想到自己是在运用这累积多年的功夫向世人揭露中共江氏集团残暴迫害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酷刑是如此令人悚目惊心!
很多参观民众都震慑于这些血腥酷刑,有人仔细看完后,非常严肃的问:这些伤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告诉她们,酷刑展中的伤是用化妆技术表达的,但是这些事例在中国大陆是真的,而且还在持续发生着。听完后许多善良的民众都很惊讶也很难过,并表示要签名支持法轮功,反对正在中国大陆发生的这场人间冤案。
法轮大法不但让我获得了健康、自信,帮我走出了自己的象牙塔,改变了我的世界观,更让我明白了人生的真谛,得到了真正美满的人生!如果没有学炼法轮功,我哪有今天的欢愉与宁静?如果追求真善忍是错的、是要被禁止的,那这世间还有公理还有正义吗?我们会不断讲清真象,唤回公理,还大陆同修学炼法轮功的自由!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7/51783.html>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 上完九天班无病一身轻
没修炼法轮功以前我有很多不良嗜好,抽烟、喝酒、吃槟榔样样都来,脾气暴躁,一喝酒就打孩子出气,妻儿都对我十分畏惧。有一天我到老板女婿家工作,老板女婿对我说:“你脾气那么坏,去炼法轮功好了。”约我去参加台南小东公园洪法活动,有同修邀请我参加法轮功九天学法班。上九天班对我的改变很大,全身骨头痛,难过的不想去九天班,想到师父在第二讲讲法提到,“我告诉大家,不管怎么难受,千万要坚持来听课,只要你走進课堂,你什么症状都没了,不会出现任何危险。这一点跟大家说,你觉着“病”得怎么难过,希望你都坚持来,法难得。”坚持上完九天班后,我感觉到无病一身轻,法轮功实在太神了。
* 戒掉所有不良习惯
从此我早晚炼功,有空就学法。B型肝炎、骨质增生、心脏不好、失眠等毛病一扫而空,所有不良嗜好抽烟、喝酒、吃槟榔不费吹灰之力都戒掉了。我按照师父所教导的“真、善、忍”的法理去做人,再也不会乱发脾气,从此人际关系变好,家庭和乐。回想以前只要一喝酒就打骂孩子,用电线抽打老大,那是用魔性对待孩子,导致亲子关系恶劣,学大法后才知道要用理性教育孩子,现在三个孩子都很乖巧懂事,小女儿学业名列前茅。
以前的我凡事往外找,只会怪罪别人,活的很苦;修炼大法使我的人生不再迷失,遇到矛盾找自己,心性提升后,与同事相处没有摩擦,活的轻松自在。之前贪念很重,有一次帮一位老太太做水电,她直夸她儿子开的公司好大,我就把价钱抬高好几倍;还有利用专长偷接水电,读《转法轮》后才知道那是会失德的,修炼后都改正了。
* 亲友看到我的改变相继学炼
为了养家我有两份工作,晚上在夜校上班,工作较轻松,虽然在吵杂的环境下,我仍抓紧时间学法。有位老伯因为看到我的改变跟我炼了几次功,有一次他跟我说:“几年前看你在学校司令台练功,脸色蜡黄。你的改变很大,现在气色红润。”
以前父母反对我炼法轮功,因为我以前花钱练别的功,后来看到我没花钱学法轮功又改变那么多,变成一个好儿子和好爸爸,都支持我学炼大法,母亲和太太相继得法。以前三个孩子身体很差,时常感冒生病上医院,是我的家庭最大精神负担,我带他们参加九天班和上明慧学校,到现在他们都身体健康,再也没生过病了。
* 讲清真象全力以赴
修炼中起起伏伏,同修间的扶持很重要,透过交流和同修的点悟,很快提升上来。同修鼓励我洪法、讲清真象,每次去洪法回来感觉像充电一样,接到任何洪法活动的消息,我都全力以赴,因为我从大法中受益太多,我要让所有人也能跟我一样受益。
参加高雄2004年5月9日游行 | 台南亿载金城景点弘法 | 香港讲清真象 |
眼见江氏集团对大法的迫害和造谣污蔑,蒙蔽世人,危害全人类,除了参加台湾本地洪法和讲清真象活动外,我多次出国讲清真象,两次到芝加哥声援诉江案,两次参加华盛顿 DC法会,东南亚洪法等,七次去香港向可贵中国人面对面讲清真象。在香港我们所展示的图片深深震撼着人心,记得有一次一位50多岁的大陆游客,看完真象后击手顿足的说:“这是什么政权,这样危害人民?”三年前到香港的游客遇见法轮功学员脸色都很难看,经过我们不断讲清真象,世人越来越清醒,现在大多数人都喜闻乐见法轮功真象。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我是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人,今年50多岁,是个在乡下种庄稼的农民。在2000年3月我左颈部位长了一个小瘤子,当时我见没什么妨碍,加上经济上有困难,也就没有在意。到2002年瘤子长大了,人感到不舒服,头重脚轻,走路有时跌跤,才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说是鼻咽癌,而且是癌症晚期,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犹如晴天霹雳,把我们全家都弄懵了,当时我想这下完了,只有回家等死。
在这同时,我也曾想过炼法轮功。因为我97年也学了几个月,后来由于常人心和邪恶迫害等因素,害怕不敢炼就放手了,但心中一直还向着大法。这次在病魔中本想重修,由于怕心过重又不敢修。无奈只得于2003年9月去医院做了手术,瘤体切片检查,确诊为癌症,而且还很严重。根据CT检查,医生要我放疗。放疗其实是把人体好坏细胞全部杀死。由于我的情况很严重,根据CT片子,我从胸部以上颈部至面部开放六处,我的脸上象画地图一样。别人放疗每次只需五六分钟,我六个部位,每次要放10-17分钟,共计要放40余天。开始前三、四个星期还可以,到第五个星期就不行了,放疗带来的副作用使我不能吃饭说话和走路。口腔、咽喉、鼻腔内的温度相当高,咽喉经常要润水,非常难受。我想再这样放下去,不等癌细胞死完,我就先走了。于是我向医生要求出院了。回到家里,亲朋好友和我周围的乡亲们都来看我,他们也都知道我不行了,我自己也知道我的时间不多了。我对妻子吃力的说:“请把我的寿衣买回来,袜子我在医院就买好了。”我妻子听了,痛苦万分,泣不成声。
我看到妻子和孩子们的那种与我生离死别的痛苦场面,产生了对生存的强烈希望,决心要活下去。因为在这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我想起了给亿万修炼人带来身心健康的法轮大法,想起了救苦救难的大慈大悲的李洪志老师。我喘息着对妻子说:“现在只有李老师和法轮大法能救我,我要修炼法轮功。”
我妻子听了,眼睛发亮,万分同意。当时我躺在床上不能动,我叫她赶快去找《转法轮》一书,得到多方面的帮助后,一切有关大法修炼的宝书都有了。我如饥似渴的手捧着宝书,仔细看,看了几天后,人觉得好了一些,能下床移动,能吃少量的稀饭,喉咙也能发出点点微弱的声音了。后来,随着我不断的学法,领悟法理,使我增强了对人生的希望,知道了我病痛的来源,明白了怎样清除病魔,坚定了我修炼的信心。通过向内找,我去掉了怕心,放下了许多常人的执著心,一心一意的修炼法轮大法。
经过20多天学法,我能大声说话和下床行走。我就开始学五套功法,由于学法和炼功,我的身体好得更快了。不到半年时间,我就完全康复了。现在我不但行走自如,还能到庄稼地里干繁重的农活。身心各方面与以前判若两人,现在我感到我活得很轻松。我和我们全家都知道是李老师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们都深感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李老师真是下来救度世人的佛主。
我的乡邻们看到我这个被医院判了死刑只有等死在床上的人,一分钱医药费没再花,只是学法炼功就全好了,也都对法轮大法的美好与神奇深信不疑,对李老师由衷的敬佩。
现在我每到一处,都现身说法,揭穿江××的欺世谎言,用铁的事实唤醒迷中人,收到很好的效果。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河北省邢台市9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具体如下:
霍桂兰 9年,张保忠 8年,杨庆华 6年,夏云省 3年,王继珠 判3缓5
冯文平 判3缓5,窦民须 判3缓5,张志红 判3缓5,任海香 判3缓4
其中王继珠、冯文平、 窦民须、 张志红、 任海香现在已被转到洗脑班继续迫害。
直接的打人凶手,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恶警宋加熙,反而被立“省一等功”,恶警宋加熙及其帮凶的犯罪地点在矿务局招待所,他们用残酷的手段折磨学员,其中65岁的大法弟子窦民须曾3次被上背铐。
恶警宋加熙的电话是: 319-2673696
邢台市洗脑班电话(区号0319)3191294
犯罪校长: 刘丽香 手机13313398989
犯罪副校长:邱有林 手机 13930961675
邢台市第一看守所:319-2617538 转刘占雨(所长) 319-2617126(一副所长)
于学忠,男,45岁,吉林市大法弟子。在2004年6月份去蛟河与修路人讲真象时被恶人举报,后被蛟河天北派出所非法抓捕,于6月6日被送八家子看守所。
在八家子看守所,于学忠受到严重的残酷迫害,被刑事犯人打伤(肾部、背部被打坏)。7月9日,他被送九台饮马河劳教所劳教一年。
由于八家子看守所的酷刑迫害,加上在九台饮马河劳教被迫害,前段时间于学忠已昏迷不醒。
严管队管教:于明珠 队长:张××
30多岁的四川大法弟子李伟,不向邪恶之徒低头,被团河劳教所恶警三大队副大队长和一个姓刘的警察把他手脚捆起来之后塞到床底下。并且经常被普教打得鼻青脸肿。
兰州化工学院高级工程师钱世光被捆手脚后塞到床底下,已被折断腰椎。劳教所拒绝给治疗,为推卸责任竟让家属把他带回家去治。
据悉,抚顺市公安局以更换第二代身份证为名,准备挨家挨户核查户口和身份证,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据说,抚顺电视台对此有过专门报导,抚顺610的负责人亲自参与此事。这次所谓核查行动实质上是有目地、有计划的针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希望全体抚顺大法弟子集中精力多发正念,铲除另外空间的黑手,使其邪恶阴谋破产。大家协调一致,扎扎实实的做好三件事,走好最后的每一步。
在牡丹江市以蹬三轮车维持生活的小张,上星期与同修失去联系,请知情者提供详情。
河北省雄县大法弟子高月仙正在河北保定劳教所绝食抗议,望见到此消息的学员正念加持同修破除旧势力的安排。
广东怀集县大法弟子陈志芳于2004年7月27日遭到绑架,至今未回。估计是被送到广东省三水洗脑班。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发正念助她早日回家。
河南省洛阳市中国洛阳拖拉机厂 配件厂大法弟子崔德芬,女,40岁左右。
于2004年7月,崔德芬在回老家辽宁省抚顺市期间发资料,讲真象被非法抓捕,现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其它具体情况不详。望有知情者互相通报消息,营救同修。
2004年7月30日下午,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大法弟子杨丽凡在家中被恶人抓走,现被非法关在凌海市拘留所。抓捕她的有国防大队副大队长张志新,干事梁文福和另一个不知名者。
抚顺市法制教育学校 电话:4460688
恶人名单:贾大树 邸彩珍 武建 吴伟 时清云
拨700#——0475#——4460688#
山东省高密市姜庄派出所所长吴庆林的电话:宅电:0536-2327708 手机:13606369377
据可靠消息,在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系列活动期间,邪恶之首定于8月21日到达广安,22日剪彩。在此,我们呼吁:
即日起,四川及重庆大法弟子加强对整个四川盆地发正念,发挥近距离整体发正念优势,重点锁定成都、广安、重庆、达州、巴中、南充等地,彻底清除以上诸市另外空间场的邪恶因素。并提醒大家做而不求,心态祥和慈悲。
另悉,另外空间的邪恶正向北京和纽约聚集,我们在四川盆地尽绝的清除此次出动的另外空间所有起负作用的邪恶物质,为即将全面清除黑手、彻底淘汰旧势力安排的所有系统和机制、结束旧势力的参与打好基础。
望四川及重庆所有同修都能从现在开始,加强整点发正念,尤其在20日、21日、22日、23日锁定目标,发出强大的正念,体现大法弟子的威德。
成都大法弟子
2004年7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大法弟子刘雨晴在回家途中被一伙恶警秘密绑架。
下午5点多钟,一伙恶警闯入刘家在未出示任何证件违法强行抄家,抄走了教功带及自己录制磁带及空白磁带约100余盒,然后要刘雨睛的爱人(未炼功)在扣压单上签字,她说你们这是非法的,我不签,最后未签。事后刘雨晴的爱人发现家中3000多元的黄金首饰不翼而飞,质问覃三明(湖南省鼎城区公安局政保科科长)覃说我一年几万块钱,我还会要你东西吗?
参与抄家的恶警有:覃三明,聂作明,熊芳,李新明,王局长
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支援。
2004年8月9日早6点左右,吉林省通化市大法弟子唐淑贤在发放真象材料时,被社区主任刘雪梅抓到,并于8月9日晚被送到长流看守所。
8月6日明慧网刊登《营救因讲真象而被非法抓捕的几位天津大法弟子》一文,现还不能核实大法弟子周向阳,杨洪泽等人的消息,恶警一直在找更多的证据迫使一些大法弟子流离失所。
天津河西分局电话 022—23394454
随着正法速度加快,邪恶势力越来越少,被非法关押在天津女子劳教所的学员变得更加清醒了。恶警们利用加减分数的办法决定劳教期限,符合、妥协她们的就多给分等妄图勾起学员们的对利益的执著。但没有达到他们的目地。如:对所谓的“月小结”,有的学员不填,有的学员就写上“法轮大法是正法”,这些弟子在高压下的正念正行有力的震慑了邪恶。
有的被加期的学员的家属也开始觉醒,质问劳教所的恶警,使得她们都灰溜溜躲避着这些家属。希望更多的大法弟子及被迫害学员们家属们能站出来,抵制、曝光恶人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关押和迫害,向各级部门讲真象,救度众生!
2004年5月13日,大法弟子聂振荣、刘治华被山东蓬莱北沟聂家村聂希群、聂希腾告发(为泄私愤),蓬莱市610的不法之徒非法抄了二位大法弟子家,把大法弟子绑架走。现聂振荣被关進了看守所,刘治华及3岁的孙子被关在610.恶人在村里造谣生事,攻击法轮功,毒害世人。
呼吁当地大法弟子形成一个整体,揭露、曝光当地恶人的邪恶行径,发正念清除另外空间的邪恶因素,尽快救出被关押的弟子。
蓬莱610主任聂希君宅电:0535-5663158 手机:13853500838
村治保主任聂希腾宅电:0535-5913243 (注:聂希君、聂希腾是亲兄弟)
聂希群宅电:0535-5913399
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恶警曹建国不但酒后指使恶警行凶抓人、还打昏大法弟子。其恶行在明慧网和当地曝光后,他不但不悔改反而还两次指使手下恶警再次去抄大法弟子的家,迫使大法弟子刘君、于桂玲和儿子流离失所。
虽然丰满区公安分局恶警曹建国作恶多端,但其家人可能不明真象。希望大法弟子能以一颗祥和、慈悲的心态向曹建国及其家人讲真象,挽救他(她)们。
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恶警曹建国局长、办公室电话:0432-4664060 手机:13904402989
曹建国的妹妹家:0432-4650856
磐石市国安队队长赵××、610李相库、王学杰等积极追随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2004年3月初,他们非法抄一名大法弟子的家,并绑架,抢走联想液晶电脑一台(8千多元)、激光打印一体机一台(7千多元)、刻录机、光盘和耗材。
4.25国安队队长及610对全市挂号大法弟子到家搜查,6个国安恶警到红旗镇抓走5个大法弟子,就连外边的沙子堆都挖开找资料,二道岗绑架一个、磐石市内绑架1个。就连两位刚从劳教所放出来的学员他们也没放过,到家抄家,没找到资料。
2004年7.20期间,磐石市国安队,610办公室,914派出所恶人,到大法弟子家中非法抄家,绑架了9名大法弟子,现他们被关押在磐石东山看守所。
磐石市全体大法弟子齐发正念让他(她)们早闯出牢笼。汇入正法洪流。
国安队队长 赵×× 610办 王学杰 李相库
磐石市政法委:0432-5224064 610办公室:0432-5246610
磐石市公安局地址:磐石市磐石大街118号 邮编:132300
局长室:0432-5230468、副局长室:0432-5223505 、5223941、5223987、5230010
政治处:0432-5220579、5223381、办公室:0432-5223585、国保大队:0432-5222046
法制科:0432-5224142 看守所:0432-5223371 、5224435 拘留所:0432-5223575
胡云清,女,现吉林市北华大学师范分院党办主任。她与原党委书记贾世骞以及临江派出所恶警栾辉合谋,紧跟江氏和610迫害大法弟子。
2002年10月10日,胡云清以学校有事为借口将本校大法弟子骗到学校,由恶警栾辉绑架到桦皮厂洗脑班迫害。当时该大法弟子家孩子生活无着落,家中还有80多岁老母,本来就生活困难,他们毫无人性的罚款2400元,并将该弟子关押2个月進行迫害。他们至今仍无悔改之意。
恶人:胡云清 宅电:0432-4890665 手机:13039266685 单位:0432-4662102
地址:吉林市北华大学师范分院 邮编:132013
恶人:贾世骞 宅电:0432-4654993 手机:13904415690 单位:0432-2020560 2068518
地址:吉林市九华外事管理学 吉林市光华路59号 邮编:132010
高阳劳教所现非法关押了60多名大法弟子,劳教所的不法之徒使用残酷的手段强迫大法弟子放弃信仰。如:用电线缠满全身,然后通电电击,把大法弟子活埋土至胸口处,放毒蛇咬大法弟子,等等,真是毫无人性。
高阳劳教所恶人头目:大队长:杨泽民、小队长:赵元
贵州省桐梓县恶人名单:桐梓公安一科电话:(0852)6659418—8254
罗开素(副局长)
张启平(坏干警之一)
江鹊(科长)
熊泥(副科长)
连山公安局:
李书文 公安局长 办公:07617- 8734362 住宅:07617- 3361082 手机13828570199
吴小强 政委 办公:07617- 8730109 住宅:07617- 8731200 手机13902359088
曾祥伟 副局长 办公:07617- 8733971转83083 住宅:07617- 8732861 手机13902359263
吴远星 副局长 办公:07617- 8733971转83068 住宅:07617- 8733999 手机13902359325
杨常识 副局长 办公:07617- 8733971转83078 住宅:07617- 8736302 手机13902359202
廖明志 副局长 办公:07617- 8733971转83268 住宅:07617- 8733971转83263 手机13922606000
彭庆斌 办公室主任 办公:07617- 8733971转83023 住宅:07617- 8739606 手机13922610468
尚华东 住宅:07617- 8732223
《秦皇岛晚报》于2004年8月2日、星期一、第四版的“特别关注”一栏:刊登一篇题为是“让科学文明之花盛放”,实质都是盗用科学名义诽谤、诋毁大法的内容。署名记者:李建勇,编辑:李庆伟,出版部电话:0335——3736753、0335——3088752。
《秦皇岛晚报》上的恶毒攻击大法的文章真是毒害的不少中小学学生和世人。望当地的同修共同揭穿邪恶的谎言,清除恶毒的邪恶因素,对有关部门人员、部门和学生讲清真象,救度世人。
注:秦皇岛邮编,066000;山海关邮编,066200;抚宁县邮编066300。
湖北武汉市邪恶610系统人员的名单
邓斌 主任 办公室82402420住宅82411838
强汉生副主任 办公室82402841住宅82945377
陈仕国综合处处长 办公室82402907住宅87413060
调研处82402906
传真:82402840 区号是027
地址:汉口解放公园42号 邮编:430010
河北省容城县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
公安局局长:朱占良 手机:13903129792
姬海鹏 手机:13932223121
彭志军 手机:13931273339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7.html>
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贺峥嵘:
你在迫害法轮功这条路上,就象当年文化大革命中的造反派头目一样,越陷越深,我们都为你感到忧虑。所以特给你写这封信。
你知道吗?你的名字早已上了国际互联网“法网恢恢”恶人榜。原因很简单,因为你几年来执法犯法,绑架、殴打和迫害了众多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五年来,你一直充当江××集团的打手,是祁东县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急先锋”。你经常带领手下人强行撬门入室,对大法弟子非法劫持、抄家;你私设刑堂、不讲人权,对大法弟子随意打骂,刑讯逼供,连70、80多岁的老年妇女也不放过;你甚至对不是大法弟子的民众,只要能沾边,你也极尽敲诈勒索、刑讯逼供之能事,肆意迫害。
几年来,你非法关押过的祁东大法弟子至少达200人次以上,数十人被你非法判劳教,多人被你判成重刑。你和你的手下通过勒索保证金,罚款、没收、抄家等手段榨取了大法弟子钱财几十万元。
你整人的手段也非常之邪恶与残酷, “背宝剑”、“吊半边猪”、“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简直是灭绝人性。如:2001年3月9日,在过水坪,你和你的手下对一女性法轮功学员,進行了为期6天的非人折磨。你不停的扇她耳光,之后又用脚把她踢跪在地上,用棍子使劲地敲打她两只脚的外踝骨,最后动用酷刑“背宝剑”,用手铐将她的双手一上一下反铐在背后,在她背后用两块破砖头把铐子垫起来,你还双脚站在她的两只脚的小腿肚子和脚板上使劲乱踩乱磨,最后你还动用了“吊半边猪”的酷刑来折磨、毒打她。
在拘留所里,你还经常和你的手下用三尺长、三寸宽的竹片毒打、折磨法轮功学员、强行给法轮功学员灌辣椒汤……。暗室之过,神目如电,你的恶行已被“法网恢恢”记录在案,并于2003年3月递交于联合国。
贺峥嵘,你可否想过:在你的直接参与迫害下,几年中,有多少重德行善的好人被无辜劫持;有多少工作勤恳的好员工有班不能上;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有的甚至家破人亡。当你严刑拷打无辜的大法弟子时,你是否想到“文化大革命”中,你的父母被忠实执行上级指示的“勇将”当作专政对象批斗时是怎样的痛苦难当?当你破口大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大法弟子时,你是否想到文革中你的亲人作为“21种人”被骂成“地主狗崽子”,“牛鬼蛇神”时心里是怎样的痛心煎熬?当你独享着因迫害法轮功“成绩显著”而升官发财而带来的快意时,你是否看到文化大革命时迫害无辜民众的凶手恶棍现已得到的因果报应?
你平心而论,你所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哪一个不是心地善良、道德高尚的好人?也许你会说,我是为了工作,不得已违心的执行上级指示、命令。但不管你是真心还是违心,你应该知道:善恶必报是天理,任何人都无法逃脱。
让我们看看历史的教训吧:当年迫害无辜犹太人的纳粹罪犯,并没有因其执行元首希特勒的命令而可免于法律的制裁,全球追捕纳粹罪犯的正义行动迄今仍在進行着。 从“文革”中走过来的人都知道:1976年打倒四人帮以后,中央对“三种人”進行了内部清查。在追查之前,1977年5月19日,属军管的原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自知罪大难逃,事先畏惧自杀。……
再看看今天:58岁的湖南省委副书记郑培民,是江氏集团在湖南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在他的指挥下湖南有20多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尽管郑外表健壮如牛,但破坏大法,天理不容,结果于2003年3月11日暴死在北京;湖南祁东县官家咀镇派出所干警刘向群,迫害法轮功学员特别卖力,多次绑架大法弟子,并参与审讯、严刑逼供,曾用皮鞭抽打学员,皮鞭被打断了还不肯罢休。结果在2003年7月的一场车祸中暴毙;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女,40岁,2004年4月14日晚在从郑州返回登封的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车中只有她一人丧生。据统计,自1999年7月江氏一伙迫害法轮功学员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内部警察伤亡人数明显倍增,平均每天有1.3名警察死于非命,这难道是偶然的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迫害好人,天理难容啊!
而如今,导演这场迫害法轮功运动的被大赦国际定为“人权恶棍”的江××及其帮凶李岚清、罗干等,因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已在美国、法国、冰岛、芬兰、摩尔多瓦、亚美尼亚、西班牙、台湾、韩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被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起诉。国际上已成立“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这一组织专门调查中国不法官员、警察等人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一事。全世界要求审判江泽民及其帮凶的呼声日益高涨,正义的法网正在收紧。
从今年5月份到明年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将在全国严肃查办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五类案件。你这几年来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了五类案件中的四类:(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4)虐待被监管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王振川说,对这些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无论发生在什么领域和部门,无论涉及到什么人,包括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都要坚决查办,依法追究。任何迫害人民的运动都不会长久,这是历史的必然,严惩恶人的日子不会太远!
今天法轮大法已经传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荣获各国政府与组织褒奖共达1223项,全球上亿人修炼。近5年的血腥镇压,修炼者的队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壮大,这现象本身还不能引起你的深思吗?在国内,江氏曾疯狂叫嚣“三个月内铲除法轮功”,并且在“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这样恶毒的指令下,动用了整部国家机器来镇压,但是,几年过去了,你看到法轮功在中国消失了吗?没有。不仅没有,我们看到的却是在大法弟子和平理性的反迫害中,越来越多的世人认清了这场迫害的卑鄙无耻和惨无人道;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大法及其弟子们的慈悲、纯正、神奇和伟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得法修炼了。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真正的“时务”应该是今天全世界正义洪流这个波澜壮阔的大局。不要忘记“邪不压正”的古训,“善恶有报”的天理。希望你及你的手下从现在开始停止作恶,善待大法弟子。天理是绝对公平的。这里,大法弟子奉劝你,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不理智酿下大错,给自己留下永远的遗憾。悔过自新,将功补过,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这将是你最好的选择!
湖南大法弟子
2004年6月8日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能抽时间来看一看这封信。听说最近有毕业班学生因受到我的影响,思想上认同了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的道理,并对法轮功学员有同情的因素,因而在入党讨论中没有通过。还说我在学生中违法的宣传法轮功。就此我谈一点我的认识。
我在教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教给学生一些做人的道理。我说一个人要获得成功与幸福,最重要的就是人的道德修养。要有真诚、善良、宽容、博大的胸怀和坚忍不拔的意志,这样会使自己情绪稳定,身心健康、精力充沛,积极向上,不怕失败、困难和挫折,才会把学习学好、工作搞好,家庭和人际关系处好等等。人幸不幸福也不在于有多少钱或有多大名气,而是在于自己的思想认识。无法满足的私心贪欲会促使自己活得很累,相反如果把心放下,坦然面对人生,能做到助人为乐、以苦为乐、知足常乐,那么你的一生就充满了幸福和快乐。
人人都有这样一个感受:做好事越做心里越踏实坦然,做坏事越做心里越惶恐不安。所以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做好事是最正的,于国于民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相反,如果一个人没有起码的良知善念、道德败坏,即便学习再好、智商再高,也会害人害己、危害社会的,比如云大的马加爵杀人案、电脑病毒制造者以及恐怖分子等等。物质是不灭的,能量是守恒的,有前因必有后果,没有没有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没有原因的结果,所以:善恶有报是必然的!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我身体力行的教育学生要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做一个有益于别人、有益于社会的人,这与国家的教育方针,与国家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是不矛盾、不冲突的。国家也倡导“以德治国”,学校也提倡“以德治校”,谁希望自己的孩子假、恶、斗俱全呢?
对于法轮功学员,五年来默默的忍受了对自己的不公正对待,不反对政府,只因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平上访,就被说成是“扰乱社会治安”而关進监狱;走访朋友说是“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被抓走关起来;和别人说说自己的修炼体会也被说成是宣传×教而违法。更有甚者,对法轮功学员监听电话、监控跟踪,每逢“敏感日”被找去“谈话”,笔录口供;节假日被要求汇报情况与去处,并且不允许去什么什么地方……谁在违法?谁在知法犯法?这是不是象文革再现?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只想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用得着花费国家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来这样“照顾”吗?别人抓你关你,非法监控监听,却不许你喊冤申辩,是谁真正的在扰乱社会秩序,在破坏稳定?是谁真正的在践踏法律和人权?
其实,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中国的法律把法轮功定为×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出处罚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也没有依据法定程序认定、规定法轮功为什么教。说法轮功是×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他任何人的言论都只代表个人意志,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是非法的。
各种媒体对法轮功的抹黑与仇恨宣传已搞了将近五年,而我只是这样讲了一下自己学了法轮功的体会、认识,讲了一些做人的道理,就能影响了别人,那么真理是经得起检验的,谁真谁假呢?
对于学生来讲,我不理解的是,为什么非要把扭曲人心灵的仇恨装進善良稚嫩的心中?有的人口头上时时高唱赞歌,背地里却干着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违党纪国法的事情。而真正有良知善念,有正气的人却被要求换同情为仇恨。说实在的,如果我教的学生都能听進去了这些做好人的道理,不但对他本人有益,而且也是社会的福祉、执政党的福祉,为何不但不给予我表彰和奖励,反而要取消教师资格呢?
为什么法轮大法正在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洪传(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得到一千多项的褒奖,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喜爱和欢迎,《转法轮》被译成二十多种文字著作在世界畅销,而只有中国大陆被禁止和镇压呢?99年镇压以前,人们从来没有听说过炼法轮功会自焚、杀人、投毒等,怎么镇压开始后都冒出来了呢?
中国历史上历次的运动过后深刻教训告诉人们,那些具体的执行者结局都是最悲惨的,“上面”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推到“替罪羊”身上去。所以在运动中盲目执行上面的指示,不考虑法律和道义,是极其危险的,更何况这次打击的是一群善良无辜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真善忍”的信仰者。想一想为什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口头传达或秘密文件,明眼人自己去琢磨。所以: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另外,我谈一点法轮功与精神文明单位的问题。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是最文明的,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才是不文明的。透过表面看实质:为何以往都评上了文明单位,今年就评不上呢?
李洪志老师在1999年5月的《在加拿大法会上讲法》中说:“我想,有些不明真象的人反对我们,其主要原因是对我们不够了解,我们可以给他了解,给他认识,通过什么方法都行。你正常的渠道来、不正常渠道来,我们大家都把门敞开,想知道什么都给他知道,想看什么,我们都给他看。你想了解什么,如果你不是有意来破坏的,你尽管来了解。如果这里面真的有问题,那我们这里就绝不是净土了。我敢叫大家这样做,我敢叫你们这样做,就是说我们能够达到这一点,我们这里是真正的净土!!!
……
有很多记者,有很多人在困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来学这个法?可能今天在座的人你们都看见了。因为什么?因为这里边叫人走正路,而且是真正的好人。这里边没有社会上任何乌七八糟的东西,要净化一切不正确的东西,做一个有益于别人、有益于社会的人,直至达到圆满那样标准的人。我们这里不收费,不领人们干那些个不好的事情,不参与政治,所以才有这么多人。是不相信人类还有好人的那些人低估了这一点!!!”
实践证明,上亿的法轮功学员在五年来的残酷镇压当中,从来都没有反对过政府,他们只是依照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讲述的是他们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利国利民的感人故事,反映和揭露的是对他们的不公对待和非法迫害。
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一直不断地在探索着生命的意义,潮起潮落,沧海桑田。每当人们回首往事,一切得失荣辱、悲欢离合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也许有一天,这世上的人们,无论贫穷或富有,无论高低贵贱,会发现自己真正幸福的源泉――“真善忍”静静的扎根在心里,永不磨灭……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把您当作我可敬的亲人,相信您在大是大非面前会做出明智的选择。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善待大法就是善待自己!
此致
祝礼!
董志昆
法轮功即法轮大法,是正法,要求修炼者按照“真、善、忍”修炼心性,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修心向善慈悲一切,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的好人,修成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
法轮大法自92年传出以来,因功法简便、易学、长功快,祛病健身效果特别显著,上千万个多名疑难杂症、绝症病人,通过修炼迅速康复,成为了身心健康的人,重新走上了工作、学习岗位,过上了幸福生活。甚至那些行为不轨、劣迹斑斑的人,通过修炼也变成了好人,成为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骨干。法轮大法所到之处不断净化着社会,震撼着人心。修炼者有上至八、九十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儿童,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各阶层、各领域、农村、城市。其中有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讲师、教授、工程师、科学家;卫生、公安、司法、政府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党、政、军机关高层领导干部;老红军,老将军,甚至国家领导人。短短的几年时间,全国已有上亿人在法轮功修炼中受益,现已传遍近百个国家和地区。
法轮大法一直是松散管理,没有组织,不存钱、不存物,义务教功,没有办公室,没有名册,都是出于自愿。一人受益,全家都学。人传人,心传心,迅速传入千家万户、深入人心。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被组委会授予“明星功派”。在93年健康博览会上被授予唯一最高的“边缘科学進步奖”。
法轮大法是正法,能够使人类回归先天善良本性,唤醒人们对永恒生命的向往,美好人生的探索和追求,使不同民族的人们共同找到了善良的天性,重新回到人生的正确道路。法轮大法学员在各行、各业、各种环境中都在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都做好人,不计名,不图报。
因修炼法轮大法的人数越来越多,被江泽民视为权力威胁,面对亿万善良的炼功群众如临大敌,要求公安等有关单位监视、限制、制止、镇压、迫害法轮功。
1998年下半年,根据大量群众上书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和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反映法轮大法是利国利民的高德大法,希望国家和政府给予大力的推广和支持,以便使更多的老百姓受益。以乔石为首的部分全国人大退休老领导、老干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法轮功進行了深入、广泛的明察暗访后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江泽民提交了调查报告。因报告中提到“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古训,江泽民气急败坏,当即批示(大意):写的玄玄乎乎,我看不懂。并把报告往罗干那儿一推。从骨子里早就想利用法轮功捞取政治资本的罗干立即心领神会。其连襟科痞何祚庥1999年春节过后,在天津《青年科技教育》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诬蔑法轮大法的文章后,天津一些大法学员向该杂志编辑部诚恳的说明真象、澄清事实,却无端遭到了公安警察的非法殴打、无辜抓捕大法学员40余名。在事态不断扩大、没处说理的情况下,部分大法学员本着“真、善、忍”的原则,怀着对中央、政府领导的信任,自发到“中南海”向中央领导和平、善意的反映真实情况。谁知,这一炼功群众的和善之举却触怒了邪恶之徒江××。1999年7月20日,在江××亲自策划、指挥下,最邪恶、最残酷、史无前例的镇压与迫害开始了。
江××置一切国家利益、人民安危、民族存亡于不顾,将最邪恶的毒手残忍的打向了最善良、最纯洁的人民,肆意践踏人权,破坏宪法,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编造谣言,制作假证,利用国家所有宣传媒体向全国、全世界人民大肆造谣、诬蔑法轮功,大量播发假新闻,欺骗国内外所有不明真象的人们;并胁迫各级政府,公、检、法构陷栽赃,任意妄为,把法轮大法学员对中央领导的信任,善意和平的反映情况说成“聚众闹事”,“围攻中南海”,“法轮功与党争夺群众”;在全国范围疯狂镇压、残酷迫害始终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大法弟子;不惜动用国家大批人力、物力,调拨大量经费,扩建、增建监狱、劳教所;利用军、警、外交、特务对上亿善良的大法学员不分青红皂白大打出手,滥捕、滥杀无辜。不许法轮功学员上访,不许聘请律师辩护。江××编造了自杀,天安门自焚等种种邪恶的谎言和假象诬蔑法轮功。
法轮功修炼“真、善、忍”,《转法轮》里讲的明明白白:“杀生这个问题很敏感,对炼功人来说,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炼功人不能杀生。”法理中明确说:“自杀也是有罪的”。所以,真正的大法弟子不可能自杀、自焚。江泽民等邪恶之徒们自以为它们的造谣、欺骗天衣无缝,其实,真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
江××惧怕“真、善、忍”。所以,它不遗余力的残酷镇压迫害法轮大法。法轮大法学员修炼的是“真、善、忍”,好人自会感受到好处,坏人自然就仇恨,否则就无正邪可言了。法轮大法学员就是被“真、善、忍”那强大的震撼力、吸引力感召而来,越来越懂得“真、善、忍”在自己的生命中超越一切的重要性,是任何金钱、物质都无法比拟、代替的。
近五年残酷的镇压,使中国司法机关变成了邪恶势力的工具,人民警察变成了残害同胞的刽子手,关押犯人的监狱变成了迫害好人的魔窟,天安门广场变成了对善良百姓施暴的血腥之地,驻外使、领馆变成了传播谎言的喉舌。
几千万善良的法轮大法学员、人类社会的好人,被无辜强行抓走、关押、判刑、劳教、抄家、没收财产、克扣薪水、降级、降职、开除公职、开除学籍、开除军籍、开除党籍,株连全家,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注射药物,长时间不准睡觉,肆意殴打,任意残杀。江××说“打死法轮功学员算自杀”,已迫害致死近千人,致伤几十万人。
亿万法轮大法学员,没有被腥风血雨吓倒,没有向邪恶屈服,更加看清了江泽民之流祸国殃民的真正邪恶本质,更加坚定了自己正确的选择--法轮大法的修炼之路,前赴后继的向世人讲清真象,揭露邪恶。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在觉醒,开始真正了解法轮大法,支持法轮大法,礼赞法轮大法,也有很多人因此而走上了法轮大法修炼之路。越来越多的人对江××等无耻之徒不择手段、惨无人道的丑行,鄙视、唾弃,强烈谴责。全球审江大联盟在全世界起诉、审判江××。
江××如此昏庸、凶险、霸道、阴毒、奸诈、愚蠢的恶人当权,这是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最大的灾难和不幸。认清它的本质、揭露它的罪恶就是捍卫真理、主持正义、制止邪恶、保护自己。为了国家、民族、家庭的根本利益和自己生命的未来,请立即行动起来反对、揭露、制止邪恶之徒继续作恶。
遵化市全体同胞:
你们好!我们是修“真善忍”的大法弟子。在生活中遇到许多人,有的看清了这5年江泽民非法镇压法轮功的实质和真象,反对迫害,有的人在用各种方式保护大法弟子;有的人调离了迫害法轮功的工作;有的人自己明白了真象也在向亲朋好友讲着真象;也有许多人走進了修炼法轮功的行列。但是也有人对这场迫害认识不清,提出种种疑问,如:法轮功这么好,为什么被镇压呢?大法弟子为什么要上访,不和国家保持一致呢?知道好在家偷偷炼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讲真象发传单呢?等等。还有的人认为法轮功与己无关,漠不关心,也有极少数助纣为虐的。
为此我们写这封信,希望同胞抽时间看完此信,会对你的疑问有所解答,真正了解法轮功,明白真象,对每个人是有补益的,这是我们对全体同胞的祝愿和希望。
每个人都可以看一看法轮功的书,那上面都写了什么。毛主席不是还说过: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亲口尝一尝吗。看了书你会知道法轮功所有的书都是叫人以“真善忍”为标准做个好人,处处为别人着想。
法轮功从92年5月由我们师父李洪志传出到现在,已经洪传世界60多个国家,法轮功的书籍被译成30多种语言文字,一亿多人修炼法轮功。这些修炼的人中高级干部、教授、博士、硕士、留学生占很大比例。到目前为止,法轮功得到世界多个国家一千二百多项褒奖(包括99年7.20以前中国6项),李洪志先生连续四年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很多国家政府和市州都有“李洪志大师日”、“法轮大法周”、“法轮大法月”等。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中央要镇压法轮功呢?其实不是中央镇压,只是江泽民及其帮凶迫害法轮功。法轮功开始在中国传授,国家是支持的,这有历史记载:1993年12月我们师父在北京东方健康博览会上获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進步奖”和大会的“特别金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法轮功被誉为“明星功派”。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在93年9月21日报导了我们师父亲率弟子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進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治疗的事迹:同年12月27日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我们师父荣誉证书。98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员长乔石主持的对法轮功的官方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99年4月由于罗干的连襟何祚庥别有用心在天津教育学院发行的一份全国性刊物上诬陷法轮功挑起事端,天津警察暴打法轮功学员并抓捕了45名法轮功学员,天津市不能解决,并告诉法轮功学员去北京,才引起“4.25”万名法轮功学员上访到中南海国务院信访办。当时朱总理接待了法轮功学员代表并责令天津放了被抓的法轮功学员,重申对气功仍坚持国务院原来的“三不”原则,即:“不宣传、不干涉、不打棍子”。这都说明国家对法轮功是支持的,是肯定的。
那么为什么99年7.20开始又镇压呢?很简单,就是由于江泽民的妒嫉。江××不顾人民死活,只顾自己对权力的极大欲望和个人的不安全感,使得他对朱总理因妥善解决“4.25”法轮功学员上访而得到国际盛赞的声音和我们师父拥有超过共产党人数的学员以及我们师父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都感到极大的妒嫉。江××依仗他手里有权力推翻政府部门和其它政治局常委的正确结论,不顾大家的反对,一意孤行。当时中央7名政治局常委除江外6名不同意镇压法轮功。而且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一切借口都是谎言、造谣、造假。比如震惊中外漏洞百出的《天安门自焚》案,经国际教育发展组织鉴定其录像分析,结论是:《天安门自焚》“是由江泽民当局精心策划的谋杀”。早在2001年8月联合国的会议上就提交了《天安门自焚》案的分析录像带。其他“杀人”、“投毒”等等,没有一件事是法轮功学员干的,都是江××为迫害法轮功制造的伪案栽赃诬陷的。
江××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成立“文革小组”式的“610”办公室,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恶毒的灭绝指令,都是它个人的私愤,都是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因为它违法,不敢公布于世,所以它发出的口头指令和文字指示都是传达完就收回。尽管这样还怕人民知道真象,今年春季又往回收“610”所发的一切迫害法轮功文件,这不明明是做贼心虚吗?它把大量法轮功书籍、音像全部毁掉,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比文革时的手段还卑鄙。文革时批刘少奇还让人民看看刘少奇著的《修养》;批水浒时还让你看看《水浒》。江××怕你知道法轮功真象,什么都不让看,直接操控了全国的宣传机器,信口雌黄,任意撒谎、造谣、造假蒙骗世人,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
在这种情况下,大法弟子放下自己安危,舍生忘死向世人讲着真象,用自己省吃俭用节省的钱做着大法资料,散发着真象传单和光盘等都是为了揭穿江泽民的谎言、谣言,讨回人民的知情权,了解真象,明白是非善恶。而江泽民的一切做法都是假、恶、暴,掩盖它大贪污腐败、大卖国贼的真面目,客观上是根本的毁灭民族的道德。
今天的法轮功学员,无论在家修炼也好;上访也好;制作、发放真象资料也好;电视插播也好,他们都没有犯法,而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他们讲真话、用善心、能大忍。尽管江泽民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5年了,有数十万人被劳教判刑,关洗脑班,数千人被送精神病院注射伤害中枢神经药物迫害;上千人被迫害致死,迫害刑具超过2百种;多人被逼流离失所。大法弟子没说过一句过头话,没办过一件过头事,真正做到了按我们师父讲的按“真善忍”做人,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大忍之行,以理服人。大法弟子按《宪法》规定在实行自己的权利。
信仰法轮功“真善忍”,没有罪。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修炼法轮功不但使我们得到健康的身体,还改变了我们的人生观,做一个更高尚的人,处处为别人着想。在偷、抢、嫖、赌、贪的队伍里是找不到大法弟子的,甚至在吸烟、喝酒的圈子里都无影无踪。试想如果人人都来学法轮功,都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人,社会还会腐败下滑吗?还会有不好的现象吗?
法轮功学员上访没有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个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有问题,公民可以向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大法弟子依照《宪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上级部门以至中央国务院信访办反映自己的看法没有错。但是接待上访的却不是信访工作人员,而是警车和手铐,然后是遣送户口所在地拘留、劳教、判刑、关洗脑班。谁在践踏《宪法》一目了然。最后法轮功学员只好到天安门广场表达自己的心声:喊出:“法轮大法好”!“还我师父清白”!
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真象材料、电视插播也没有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公民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导极尽诬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解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而绑架法轮功学员到“转化学校”(实际是地地道道的监狱)、劳教所、判刑,随意罚款、抄家,没收法轮功学员的财务,包括真象材料,都是犯法的,是违背《宪法》的,这和土匪打家劫舍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法轮功学员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要受到制裁,那并不能说明法轮功学员有罪,只能说明罪恶滔天的是那个公然无视《宪法》的江氏集团。
尽管从99年7.20开始迫害法轮功,江泽民叫嚣“三个月铲除法轮功”,动用了国民经济的4分之1的财力和全部国家机器,5年了,法轮功不但没被铲除,相反,修炼法轮功的越来越多。而且他作为中华文化的瑰宝,已经为世界各国有缘的人民喜爱,全面走向世界。江泽民想在中国以至全世界消灭法轮功已经是痴心妄想了。相反的,倒是它自己把自己推上了历史的审判台。
你们知道吗?国际上有“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还有来自亚、欧、加拿大、美国等地的100多个机构组织的“全球审江大联盟”。江泽民相继被多国法轮功学员告上美国、西班牙、韩国、比利时、德国、台湾等法庭之后,在2003年11月26日下午1点,“全球审江大联盟”向联合国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首席法官递交了世界各国起诉江泽民的书面材料,提出审判江泽民的要求。全世界到处是“法办江泽民”的正义呼声,历史上又有谁能逃过正义的审判!李岚清、罗干、刘淇、夏德仁、周永康、赵志飞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都被告上海外法庭,其中刘淇、夏德仁、丁关根、赵志飞已被法庭判定有罪。
法轮功不单纯是中国的事情,“真善忍”是世界上所有善良民族的共同理念,是全人类尊崇的道德准则。明眼人都知道,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中央争议很大,一旦时机成熟,主持正义之人大有人在。因为法轮功问题不解决,就没有求发展的人文环境、社会环境,谁会为江泽民背黑锅呢。
可有的人明知道法轮功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昧着良心,无视道义,麻木的参与迫害,助纣为虐。有的人为了往上爬,为了升官,不顾别人的痛苦,敲诈勒索,这样的人还够做人的标准吗?所有迫害法轮功的人都是违背《宪法》、践踏人类良知,犯了双重罪恶的,不管用什么借口为自己辩护都是毫无道理的。而保护大法,保护大法弟子,利用自己的工作在自己权力的范围内伸张正义,维护善良,是非清醒,扬善抑恶,才是明智的。在人的短暂一生中,有的人尽自己的能力作了匡扶正义的大善事,有的人只识眼前名利随波逐流,助纣为虐,这两种人给自己奠定的未来是天地之别的。
中国5千年的文明史都相信有神论的,相信善恶是有报的,尽管××党的理论不承认,但现实是明显的。想当年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刘少奇一夜之间从国家主席成为“叛徒、内奸、工贼”,邓小平成为“死不改悔的走资派”被打倒。当时紧随迫害老干部的“英雄”们等毛泽东一死,都受到应有的惩罚: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畏罪自杀,其他17名被秘密枪决,就连毛泽东的夫人江青不也成了阶下囚吗?还有那100名沾满冤魂血迹的在北京的军管干部不也都拉到云南被秘密枪毙了吗?谁也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
今年媒体报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到明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那些随意罚款,抄家,绑架大法弟子到拘留所、“转化学校”,任意判刑、判劳教迫害死那么多人的执法人员没想到这是犯法吗?难道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心生妒嫉的江××为了掩盖它大贪污腐败大卖国贼的嘴脸,疯狂迫害法轮功,已经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有句古话叫“人不治天治”,能允许这么胡作非为吗!近几年中国天灾人祸一年甚似一年:六月飞雪、冬雷阵阵,江河枯竭、萨斯肆虐、禽流感盛行等等。这桩桩罕见的怪事,都在警告人。为善为恶,是正是邪,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上级的命令不能超过伦理底线,充当恶政帮凶的借口;眼前的名利诱惑不能挡住对是非正邪的辨别。
看到此处,对法轮功的疑问一定会解开了吧。法轮功关系到每个人,希望同胞每个人都选择好的未来,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上访北京? 公安等着! 送你回家, 派人看着。 上海车站大门口,永远等着一辆车,送走一个,再补上一辆。怎么能算是「中国人权」达到历史上最佳状况呢?(何震东摄于2003.6.3) |
虽然工作隐蔽,但他们的待遇可不低。每个拦访人员除了正常的工资之外,每人每天还有100至120元的补助。一年下来,每个人的收入都在5万元左右。我大学毕业后在中学教书快八年了,现在教四个班的200多名学生。我粗粗算了一笔帐,一个拦访人员的收入是我的收入的五倍,我们县常住北京的五名拦访人员一年的花费竟然是我们全校20多名老师全年的工资。我们县农民的年人均收入才一千多块。一个拦访工作人员一年的花费竟然相当于40个农民全年的收入。
要说这些拦访人员的“工作业绩”也算是比较突出。虽然我县每年都有不少人上北京上访,但这几年没有一个告成状的。去年一年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就拦住了几十名上访人员。从官方公布的数字看,连续几年我们县都是“零上访”。
至于那些被拦住上访的老百姓,他们的遭遇可想而知。他们满腹冤情,费了很大精力,好不容易才来到北京,本指望通过上访来伸自己的冤屈,可是到北京后一句冤情还没有说出来,就被强迫回家了。回家后就算在县里挂上号了,成为重点盯防对象,心中的冤屈可能一辈子再也无法伸了,而且还会时不时地受到各级干部的“特殊照顾”。
这些拦访人员打着维护县里的形象和安定团结局面的旗号,花着大把大把老百姓的血汗钱,干的却是不让老百姓申诉自己冤屈的行为。真不知道他们还有没有一点良心?真不知道这种地下工作者什么时候能够消失?(转自“看中国”)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日起东方, 西下界疆。 茫茫天地, 何处是家乡? 迷尘世, 逐名利, 身心伤, 苦难当。 大法天下传, 散雾见霞光。 真善忍, 净吾心, 无私无欲真坦荡。 归故里, 返家乡, 神佛世界沁芬芳。 |
正心
心正一切正,天地亦安宁。
人无孬心起,何忧灾祸生。
牢记真善忍,纯净我心灵。
法轮大法好,誉满天下赢。
此乃光明道,劝君同践行。
得新生
江贼陷害法轮功,
世人尽为此贼蒙。
大法弟子揭谎言,
只愿百姓不被坑。
心念法轮大法好,
今生此世得新生。
【明慧网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以下诗词为我几年来在狱中所写,请同修们慈悲指正,并恳请精于音乐创作的同修,将其谱上曲调,或可作为当前正法材料之用。
师尊好! 四海启慈帆。 无量圣怀破恶浪, 如天洪恩溶冰山。 稳撑众生船。 师尊好! 师尊好! 师尊好! |
清平乐-贺新穹
天清体透, 旧宇更新宙。 绝妙玄机推转后, 洪微十方永寿。 玉楼金阙如林, |
忆秦娥-广度
惊心夜! 繁星落尽山河裂。 山河裂, 毁人心狠, 度人心切。 难中举步险重叠, |
如梦令-止恶
沿袭千年习陋, 尘世忙于争斗。 为害归真人, 国力心机倾透。 停手!停手! 大法永纯无垢。 |
满江红-济苍穹
浩浩乾坤,皆同向,法轮转处。幸甚矣!芸芸生众,承恩沐露。苦海浮沉惊醒梦,迷天寻觅喜归宿。正激扬,四海载欢歌,群魔舞! 风云变,天地覆;日月黯,生灵哭。济苍穹,亿万真修奔赴。正行能销邪与恶,丹心自耀今和古。紧随师,正念扫残余,开新宇。 |
西江月-明鉴
国际呼声高涨, 国内恶意正浓。 三年惨案万千宗, 锁铐枷镣乱动。 台上跳梁小丑, |
清平乐-精進
千拦万阻, 莫道修行苦。 斩棘披荆还伏虎, 大觉慈悲引路。 当初乘愿而来, |
摸鱼儿-末日祭
──写于中共十六大后
能几番覆云翻雨?匆匆牧马来去。专恣犹恨年光少,更结嫡私无数。不忍顾,二七载,九州黔首艰难路。问天不语!看树倒猢狲,蜕蝉蛛网,落叶风飘絮。 恶条令,叛道逆天实误。红墙偏又生妒。吏官四处累冤狱,旷古奇冤谁诉!?今蹈古,为民敌,纣商桀夏皆尘土。孤愁最苦,无力可回天。夕阳已在:肠断山横处。 |
存正
横祸加身何足论,
愿留正法满乾坤。
劫灰历尽终无悔,
心瓣遥遥奉至尊。
卜算子-惜缘
大法洪传时, 莫使机缘误。 行与不行一念间, 慎作自身主。 苦海久沉沦, 有幸师来度。 过尽千滩转万弯, 觉岸同登去。 |
声明人:刘桂英 李纪文 孙艳春 何泽彩 张远碧 黄朝晖 张远英 杨秀英 蒙淑葵 宋金枝 黄康俊 周鳳英 于海云 邓宏 孟素珍 周凤林 黄凤芹 张凤岭 孙素岩 王志凤 任广琴 杨翠英 王忠诚 祖春雷 王喜芹 巩树梅 岳桂兰 银桂荣 高亚清 张连巨 郑志俊 姬桂花 单国栋 刘玉英 赵迎春 周春英 梁海玲 朱宝林 刘玉敏 刘大华 靳买群 祝香山 李何兴 焦旭兰 黄云堂 任玉英 王随兴 贾秀兰 靳风勤 靳龙山 张淑华 杜凯 付淑玲 薛俊 彭洪灿 王亮 罗桂华 崔东生 李德敏 朱紫芳 岳子良 袁金凤 迟万英 姚春莲 徐洪香 王海波 孙男瑛 黄潜 罗伯云 佟长茔(佟水凡) 佟长青(佟水田) 王桂艳 宋凤富 赵国俊 郑淑萍 李钟圣 孙翠荣 李德婷 吴桂兰 吴国辉 杨会荣 郭铭鲜 胡秀芬 贾金凤 李海英 朱梅田 王淑艳 杨银香 王淑珍 张秀清 王翠英 王瑞发 刘静萍 金亚斌 李桂芳 徐传俭 钱海东 李翠林 牛景华 金玉兰 杨春兰 刘玉英 张萍 徐金惠 田宝蓝 王兆玲 程月菊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
建议更多大陆同修将提供酷刑演示资料视为己任
明慧汇编:大陆大法弟子歌曲创作(音乐专辑4)
明慧汇编:酷刑示意图(专辑1)
明慧汇编(第2期):中国劳教所里的奴工生产(专辑2)
四川省绵阳市新华劳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酷刑(图)
陈光辉,男,38岁,南京大学毕业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部门经理兼计算机科副科长。在1999年法轮功遭受镇压迫害之后,陈光辉屡遭迫害,于2001年9月10日再次被非法刑事拘留,一年后,于2002年9月12日被非法判刑8年,投入苏州监狱。2004年7月29日陈光辉脑后受伤,被送入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脑神经科,一直昏迷,生命垂危。
于桂兰,45岁,吉林省长春市法轮功学员。于桂兰在2002年2月9日被东安屯派出所从家中绑架,送進洗脑班進行迫害。当时于桂兰被迫害的面目肿大,昏迷不醒。东安屯派出所又将于桂兰送往第三看守所。又将于桂兰判了三年劳教,送往黑嘴子女子劳教所。现在,于桂兰被迫害的精神恍惚,混身无力,骨瘦如柴,病情十分严重。
辽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裴广彬、杨玉红和穆琴最近被不法之徒非法开庭审判。
我叫刁兰玉,女,64岁,家住大连市。2000年12月11日,我進京上访,被恶警拉到广场公安分局。后被押送回大连,家人被勒索5000元罚金,他们把我送到戒毒所洗脑班,12月27日又把我押送到了姚家拘留所。我绝食4天,1月16日被无条件释放回家。因我炼功前就是乙肝血液带毒者,由于邪恶的迫害,从2000年12月大法书籍被抄走后到2001年5月,五个月没看到大法书和新经文,学法炼功都受到影响,全身浮肿,生活不能自理,曾几次出现昏迷。是大法使我死里逃生,给了我一个健康的身体。
天津市女子劳教所自1999年非法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以来,长期与国内外商品公司联营利用在押人员的廉价劳动力生产奴工产品。法轮功学员不但在精神上被高压洗脑,同时遭受着肉体上的摧残和折磨,被剥夺了正常人应有的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
2004年8月6日左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给陈迎等大法弟子下了传票,预谋非法开庭审讯。2004 年4月30日,陈迎、欧阳占东、吴文章、高纪红等大法弟子去长寿山旅游,被非法抓入山海关公安分局。5月1日付勇等不法人员抄欧阳占东居住地,同时绑架了李跃坤。5月2日又抄了陈迎居住地,同时非法抓捕大法弟子鲍长江、邓春凤。陈迎等8名大法弟子,遭受了非法审讯,使用殴打、刑讯逼供,不许睡觉,骗供、诱供等违法手段,5月16日被送進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早在2000年,河北省廊坊市610不法人员就在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地方--乐园宾馆,办起了邪恶的洗脑班,疯狂的迫害廊坊及所辖各市县的大法弟子。几年来仅在此一处,就有400多名法轮功修炼者被强制洗脑、逼迫转化,还有很多大法弟子拒绝接受洗脑,又被转送劳教所迫害。
我是河北保定地区蠡县的一名大法弟子,我曾二次上访,都被抓捕关押,受到非人的折磨。回来后610对我骚扰更多了,在巨大的压力下,丈夫对我又是大打出手。2003年我因讲真象再次被抓,关了20多天,被罚1000元。它们还把我的丈夫也抓了起来,关了十几天,花去了8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路有一臭名昭著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 ,不少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禁在这里,受尽了野蛮的迫害和残酷的折磨。不法人员把学员的手脚捆得紧紧的,然后倒提起来,再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反复强行灌水。不法人员对学员拳打脚踢,或低头喷气式,或长时间蹲站,还要把肮脏的垃圾筒倒盖在头上,连续几天、上十天都几乎不让睡觉,绝食抗议的学员被强行灌盐、辣椒水之类的刺激性液体,有的打手甚至用自来水铁管横扫学员头部,或用硬木特制的烟斗猛敲。有些学员的指甲,竟硬生生的给从肉上掰裂开来,直到流血痛彻心肺为止。
2004年6月14日,四川成都双流彭镇柑梓乡柑梓村书记魏志明伙同范晓刚等10多个恶警强行绑架李庆学(男,约30岁),将他打得头破血流;同时,李庆学的父亲李家彬老人也被从家中抓走,父子二人被绑架到正兴洗脑班。
重庆市大法弟子何明礼,于2000年9月被绑架,关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四个月后,何明礼由单位重庆工业西药研究所保释。出来后,时常被南岸区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长夏晓华无礼骚扰。何明礼的妻子因承受不住压力与何明礼离婚。后何明礼被迫流离失所。最近听到何被非法劫持,现在被非法关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我叫张善香,今年65岁,是诸城市电厂的家属。1999年7月20日,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开始了。我因上访证实大法,被非法抄家、监控、关押、非法审讯。家人被勒索1000元钱罚款。电力局、电厂不让所有炼法轮功的人包括子女上班。
山东潍坊安丘市公安把大法弟子张霞绑架关押,非法劳教,并向要求探视的家人勒索钱财。张霞因坚修大法向世人讲真象,而被多次绑架、关押、拘留、奴役劳动、精神洗脑等残酷迫害。夫妻被迫流离失所。张霞的丈夫于2001年5月被绑架、非法关押,后被关押在昌乐劳教所。张霞本人于2002年冬被绑架,非法关押在安丘市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张霞绝食抗议迫害50多天,被非法劳教3年,现关押在省王村劳教所。
青岛市610办公室于2004年6月期间在青岛市劳教所开办洗脑班,不法人员上午强迫法轮功学员们听他们诬蔑攻击大法的胡言乱语,下午就强迫学员写他们所要的东西。青岛市大法弟子王丙文在青岛市劳教所遭受非人的折磨,仅从2004年春天以来因抗议非法劳教迫害,长时间绝食至今,恶人为了达到转化他的目地采取了各种手段,营养不良加上非人道的折磨,王丙文已经衰弱不堪。
我今年52岁,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00年7月7日太原市大营盘派出所警员闯入我家,非法抄家,后把我送進南潼看守所关了40天。又交了5000元罚款。我回家后,大营盘派出所还是不断的骚扰。后把我骗到了太原市镇城男子劳教所里办的洗脑班。在洗脑班里,不按照恶警们的要求做,就关禁闭,不让吃饱饭,蹲走廊,睡地板,不停的跑步,大冬天站操场。
2002年3月11日,我被太原市小店公安分局、平阳路派出所和坞城路派出所非法抄家,并被非法关押于太原女子看守所50天,后被家人花近两万元买出。回家后被单位开除,停发工资两年多。2002年10月26日,我又被强行绑架,非法关押于太原女子看守所四天,后被转到太原镇城男子劳教所内设的洗脑班中非法关押60天,受尽百般凌辱和非人的折磨。
秦三凤,女 63岁,湖南湘潭大学子弟学校退休教师。1999年7月19日,秦三凤去上访被抓,被非法关押。2000年7月20日,她上天安门证实法又被抓,被关在北京市密云拘留所一星期后被湘潭市驻京办事处关押了五天,回到湘潭市又被拘留了15天,后又被关押在学校的留学生楼,还给她办洗脑班。2000年11月,秦三凤散发真象传单被抓,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近一个月。2001年元月,秦三凤被非法判劳教1年半,因体检不合要求,又被送回拘留所,关押4个月。秦三凤共被抄家6次。
湖南省祁东地区恶人执法犯法,勒索大法弟子家属钱财,对七旬老人张先兆严刑逼供。祁东县邪恶之徒将在本月对被非法关押在祁东县看守所的大法弟子谭金云、邓宏华等人开庭审判。
谈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后的正念正行。邪恶非法审讯主要目地有两个:一是得到被抓同修的口供和证据;一是从被抓同修的口中得到其他同修和资料点的情况。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后,最好的做法就是:“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同修被抓后做的不好的一些原因,根本上都是由于法理上认识不清或没有悟到而被邪恶钻了空子。从中也可以看出学法、悟法、正悟的重要性。
帮助在家同修的一点体会。在与他们的交流接触中,我感觉到他们走不出来的因素是复杂不一的。有的是怕;有的是对正法不理解,还停留在个人修炼的层次上;有的是对经文真假不分,把假经文当真的,把真经文当假的;有的是屈服于家庭的阻力等等。总之,每个执著的东西虽然不一样,但都是被执著不放的东西障碍住而走不出来。再想一想,再看一看,再拉他们一把吧。
严肃对待转化问题和“严正声明”。转化不仅仅是表面形式,在宇宙各个空间中都有其实实在在的显现和存在形式,一旦转化,罪业即成。按照旧势力的安排和以前宇宙中的理,这样的生命注定就要销毁了。师父讲过能否成为正法时期大法弟子是有一个杠的,只有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做正法的事才有威德。否则让师父怎么给你算呢?除此之外,发表声明也是对学员的一个很大的考验,能去掉很重的怕心和许多执著,在另外空间那就是正与邪的大战。发表严正声明是曾经转化的学员重新走入正法和成为大法弟子的一个前提和必经步骤,必须要做。正法所剩的时间已经不多,是走向光明还是毁灭,靠每个人自己选择。
时刻提醒自己向内找。有的同修,有能力解决的事也去问协调人,觉得协调人做了许多事,修得好,形成依赖心理。结果造成协调人很忙,没时间静心学法,遇事不向内找,认为自己修得好。有的同修容易走极端,自身有漏又不向内找。我觉得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向内找,这实质上是能否严肃对待修炼的问题。不指责别人,不依赖协调人,也不用人心恭维其他同修,这才是善待自己,也是善待同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给自己修炼和证实大法造成更大的损失。
读“首届大陆大法弟子修炼心得书面交流大会”征稿启事感怀。8月8日,这是一个吉祥的日子!师恩浩荡,真感沐浴在无边的法光之中。让我们珍惜师父的慈悲,感谢明慧同修们的理解,拿起利笔,“少息自省”,“明析不足”,绘出随师正法修炼成神之路,铸就宇宙中永恒而又辉煌的华章!
同修之间讲真象的重要性。我惊讶的发现有许多同修确实不知道真象。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矛盾,忙于讲真象的同修会遇到阻力,这种阻力来自同修内部而不是外部。 有师在有法在,大家静下心来讨论,有反对的也得让人家说出自己的观点,说出来才能讨论,才能澄清事实,更好的了解真象,提高心性。
身在其中。看明慧文章时,我都把自己放在其中,所以我的心和受迫害的大法弟子的身一同在承受着痛苦,承受着失去自由的煎熬。对大法弟子来说,自由太可贵了,那是能救度更多众生的法宝。把自己溶入整体中时,一切都会做得更好。
我对有关“爱丁堡军乐节”活动的看法。我们学员似乎把这些远道而来参加表演的解放军军乐团当成镇压元凶江泽民了,没有讲到怎么想办法接触这些可贵的中国人,给他们看到法轮功传单,或让他们看到大法弟子穿印有法轮大法好的黄T恤。
给辽宁省凤城市白旗乡全体同修的一封信。一、创造条件整点发正念。二、《明慧周刊》一定要看。三、传递材料别让恶人掌握规律。不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四、同修间一定要交流。五、将恶人的恶行写出来曝光。六、注重讲真象。七、去掉怕心。
严肃对待发正念。通过这件事让我悟到,我们身边的亲人发生一切不正确状态,都应该严肃的用正念对待。
别落下孩子的一片心。同修们别忘了,我们的孩子也都是有来头的,救度众生,别忘了他们一份。
我们周末去了纽约。酷刑展的时候遇到干扰,警察要我们搬到一条很窄的街旁。经讲真象后清除了干扰。一个卖画的小伙子原对法轮功有看法,不相信迫害。我边发正念边给他讲真象,他后来诚恳的说要好好了解法轮功。我还碰到一大群大陆来的中学生,他们对法轮功充满了敌意,不愿和我交谈。听过真象后主动来拿真象资料。还有一位中国画家给一西方弟子画了一幅素描,在画的右下角写了不好的话。我们找到他讲真象,他最后表示要好好了解法轮功。
我是2003年3月在街上发真象传单时被恶警抓捕的。在路上,派出所,我都一直不断的发正念并讲真象,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一女警认出我,把我单位领导及家人都叫来做我的工作,我没为情所动。后来他们把我骗到了收容所,我跟犯人讲真象,牢头后来很支持我。我在里面打坐炼功警察也不管。我绝食8天后,我请师父帮忙,我要出去。我很快出现病业状态,闯出了收容所。
大法小弟子学理,刚满两周岁,在家人的帮助下能背诵师父的多首诗篇和发正念口诀。他主动给来访的客人背,给一起玩的小朋友背。小弟子心中装着法,督促家人准时发正念,有时催着大人给他念书,有时张罗着看师父讲法录像。
客车司机在中途下车时把脚扭了,我告诉他默念法轮大法好,我在一边也帮着他发正念。大约十分钟左右,车开了。我虽然没听见他念,但从他的眼面上我看出他念了。师父叫我们抓紧救度快讲,我悟到:只要遇到机会,就紧紧抓住它,不要被任何杂念干扰,果敢智慧的去讲,就一定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位大法弟子洗澡,洗完后就给太阳能热水器上(补)水,然后就去干别的事去了。很长时间后想起来还没关阀门呢,一定满屋都是水了,赶紧去关阀门,可是到洗澡间一看,阀门已经关上了,一点水都没有漏。这位大法弟子悟到,师父在保护我呀。
一位大法弟子去给一位同修送两份明慧周刊,同修说:“两份少,人多传着看太慢,再要一份明慧周刊。”这位大法弟子再次送明慧周刊时,同修说:“你那 天送来几份周刊?”这位大法弟子说:“送来两份呀。”同修说:“当时我也看到是两份,但到家里就成了三份,我还想着你当时送来三份哪。”后来,两位同修悟到,大法弟子都是有功能的,心想事成。
我今年70岁,是已过知天命的人了。自从炼了法轮功以后容光焕发,体重从过去的一百多斤增加到一百五、六十斤,身体十分健康,几 十年的烟瘾也奇迹般的戒掉了。精神一天比一天好,干起活来一点也不觉得累。法轮大法真是给我带来了无穷的好处, 所以我坚定的信奉大法,我要把法轮大法的美好叫更多的人知道。
8月6日,法轮功学员作为世界公民协会的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促進与保护人权分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上就目前中国奴工经济问题做了发言。法轮功学员在发言中说,在中国的劳教所,被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被迫从事奴隶般的苦役,工作的条件已坏到非人道的程度。据劳改基金会调查统计,当今在中国1100所劳教所里,关押着680万人,这意味着存在一个巨大的无偿劳役者的来源。它不仅直接违反了中国的宪法,也违反了国际劳工法第29及105条。这一体系助长了腐败、酷刑及有组织犯罪。
继8月8日法轮功学员参加了爱丁堡艺术节开幕式团体游行并获得社团花车组一等奖后,2004年8月9日,英国部分法轮功学员和一些来自法国和爱尔兰的学员又在爱丁堡举行了反酷刑游行,游行开始前,英国法轮大法学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两天之内,爱丁堡民众欣赏到了法轮功团体所展示的美好,也目睹了法轮功在中国所受到的酷刑折磨,强烈的对比使民众加深了解了江泽民集团的罪恶。
近来在比利时有许多人来学法轮功。2004年7月31日,在根特市专为新学员组织了一次聚会。早晨,20多位新学员聚集在公园集体炼功,随后开始集体读入门书籍《法轮功》,并讨论在学法中所出现的问题。
2004年8月2日至10日在台中县丰田国小举办法轮大法教师研习营,台中县政府教育局长王明煜及立法委员郭俊铭亲临致词,有七十至一百位教师、学生及社会人士参与,其中有律师、银行员、警局人员、公司老板及公务员等。
2004年8月7日,南加州的法轮功学员参加了拉哈布拉市每年一度的玉米节游行,向当地民众展示法轮大法的美好,并揭露江氏集团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获得了游行评委会颁发的游行一等奖,和花车综合大奖,这更使得第一次出现在这里的法轮功队伍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
旅日画家的国籍权被中国驻日大使馆无理剥夺的经过:为了寻找那古老而深藏不露的中国文化的精神,我重返中国,翻遍古籍,寻访高人,依然难释心中疑惑,回到日本,无意中翻开最后在中国随便买下的《转法轮》,一下子象万古沉睡的灵魂苏醒过来。2002年6月我到冰岛,向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氏提出和平抗议,返回日本时护照、机票和钱物被盗。日本海关让我暂时進入日本,但我必须补办入境手续。于是我到中国大使馆申请补办护照,但大使馆却不给办理,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理由。不明不白的结局使得日本入国管理局对我的情况展开了严密调查,历经数月后,日本政府才给了我一张“在留特别许可”的特殊签证。
澳洲北部时报(Northern District Times)8月11日报道了澳洲法轮功就澳洲公民在南非遭枪击事件向澳洲总理霍华德递交请愿信。请愿信要求联邦政府和南非当局合作调查梁先生的案子,谴责中国江氏政府的恐怖主义行径,并呼吁澳洲政府保护因信仰而面临恐怖攻击的澳大利亚人。虽然与死亡擦肩而过,42岁的梁先生仍保持坚定,他说,“如果我们因为受到威胁而止步,这个世界就会没有希望。如果我们无动于衷,人人都会遭到恐吓。”
俄亥俄州肯特大学WKSU电台的网页7月25日刊登图片,报道法轮功学员参加波士顿集会游行,呼吁停止迫害的活动。报道说,美国总统大选是世界上最大的选举活动。法轮功星期天在波士顿举行了游行,他们希望人们关注中国[江氏]政府对法轮功学员的虐待。
8月11日星期三,约百名法轮功学员在希腊雅典举行游行呼吁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法轮功学员代表指出,虽然北京已获准举办2008年奥运会,但是中国的人权动向却与奥运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美联社8月11日报道,8月11日,约百名法轮功学员在雅典市中心举行了一次游行。游行的组织者将2008年北京奥运会与1936柏林奥运会進行了对比。来自比利时的法轮功学员斯拉特(Matthias Slaats)说,“中国人民应拥有奥运会(主办权)。但是,中国现在的人权状况违背了奥运精神。”同其它很多法轮功海外活动一样,中国大使馆曾试图干预这次游行活动。
美国著名高校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最近出版的《法律、科技和政策杂志》发表了吉尔-纽伯德(Jill R. Newbold)的文章:“助纣为虐:美国公司向中国销售限制人权的互联网软件,必须制定法律迫使其为此负责”。吉尔-纽伯德指出:美国的著名企业,包括Cisco Systems、Microsoft、Nortel Networks、Websense 和Sun Microsystems都曾帮助中国迅速组建监控系统。中国政府禁止网民進入世界新闻、健康、娱乐等非色情和赌博网站,有关法轮功组织的信息也被禁止。更有甚者,中国政府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s)在一份保证书上签字,声明不会写作、登载或传播任何“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否则就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三百多家公司,政府机构和高校在这类合约上签字。纽伯德指责说,这样的规定使美国机构沦为中国网络控制的同谋,“把互联网所提倡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扔到窗外。”纽伯德在文中写道:“第一修正案( the First Amendment)中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美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美国至少应当保证本国政府、公司和公民不去干涉网络自由。”
美联社8月11日报道,法轮功学员于星期三在希腊雅典国会大厦前举行请愿活动。雅典奥林匹克运动会还有两天就要举行了,法轮功的请愿活动是要抗议中国[江氏集团]禁止法轮功。北京将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
武汉部分弟子回忆师父传法时的故事:
◇老张带着只有几岁的小孙子去参加学习班,她的小孙子生下来就是对眼(斜鸡眼),小孙子怕生,不爱说话。老张嘱咐小孙子:见到师父要有礼貌。离办学习班的地方还有一段距离时,小孙子突然挣开老张的手,飞快的往礼堂门前跑去;这时师父正好从小车中下来,他跑到师父跟前,喊了声“李爷爷”。师父慈祥的笑着,摸了摸他的头。从此,小孙子的眼睛正常了,变成了一个漂亮的小弟子。
◇有个70多岁的婆婆背部脊骨严重损伤并错位,成了个罗锅,在参加学习班的那几天里,一次她和同修在公园炼功,突然背部剧烈疼痛,使她昏了过去。同修赶快把她送回家。她躺在床上,看见师父法身来了,给她调整身体,一阵疼痛过后,只听到“卡拉”一声,错位的脊骨被扶正了,顿时一身轻松,鼓包没有了,从此背也直了,再也没痛过。
◇师父有一次带了几个弟子来到武汉汉阳归元寺,在寺庙里师父一直在清理那些狐黄白柳。随去的一个弟子的小孩子天目看到庙里跪满了和尚,对着师父磕头。我们学法后,悟到是师父救了那些和尚。
◇武汉学员方云跟随师父去武当山,当车行驶到山门口时,方云看到满山都是神人摆成一个个方阵,里面站的人金光闪闪,古代人的装束,头戴金盔、身穿金甲,一个特别高大的佛站在最前面,所有的人都朝着师父做着同一个动作。小方问师父这个动作是什么意思,师父说是表示欢迎。
◇方云还跟随师父去过四川乐山,坐船快到乐山大佛前时,小方和另一同修看到乐山大佛哭了。等船走过乐山大佛后,师父说,小方你来看。小方回头一看,只见乐山大佛笑了。一个同行学员问师父:乐山大佛为什么流泪?师父说,现在世人不知道敬佛,乐山大佛在为世人担忧。事后有同修悟到:大佛之所以笑了,是因为他看到师父在人间传法,世人有救了。
◇某学员全家人曾和师父一起去武当山。途中,学员一岁多一点的女儿在车上又哭又吐,这时,师父就将小女孩接过来抱在怀中,小孩不哭不吐了,舒服了,笑了。可师父却吐了。学员悟到:师父为这小孩承受了业力。
◇94年,武汉一学员带着患有严重肾结石的小孩去哈尔滨参加学习班。在一个旅社里,小孩睡下了,这位学员借着从门窗射入的微弱灯光,看《中国法轮功》。这时,她身边熟睡的孩子双手慢慢的抬起,做“头前抱轮”的炼功动作。听完师父讲的第一堂课,大家都站起来鼓掌,小孩边笑边跳着拍手。参加班后,小孩的重病就没了。
小思思出生三个月就患严重的婴儿湿疹,多处皮肤、脸部、颈部被抠伤,渗水、渗血、结疤,整体皮肤象树皮般粗糙。经过治疗,思思的湿疹不但未见好转,局部地方比开始时更糟。有一次外公外婆读《转法轮》,小思思看到了扉页上师父的像,外公外婆给她讲了这是师父,她跟着喊:“师父!师父!”外公外婆采用一些适合小思思接受的方式方法,让她得法。小思思的身体状况开始好转,从七月一日起停止服药。七月二日清晨起床,思思周身的湿疹全没了,累累疤痕消失了,邻居见后个个称奇。
同佛教徒谈“弥勒下世”
寻找人生的归航(附音乐欣赏二则)
2004年8月11日大陆综合消息:
云南大法弟子,顾秀芬,于今年7月28日被嵩明公安局恶警抓捕,至今下落不明。现只有一个上初中的儿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
成都双流县不法之徒2002年1月18日办正兴洗脑班后,先后多名大法弟子被绑架到那里强制洗脑、劳动,并用蹲单间、关地下室、举手罚站、曝晒等手段折磨大法弟子。恶人:县政法委胡天成,县610头目张浩,专案组胡跃忠、朱定全,恶警陈爱清、万俊吉、徐琴、贺昌林、刘见生。
2003年5月13日,白果林大法弟子任明珠给一位同修真象资料,后两人均被恶人抓捕。任明珠被非法判刑一年半,送去资中监狱。春节期间家人去探视时,见任明珠身上长满疥疮,身体消瘦。另位同修被抄了家,关了10天就放回了家。
大连教养院对去看望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规定:一律要签诽谤法轮功、诬蔑大法师父的字,如不签字就不让看望学员,而且还是每个月去看望都得签。
在天津女子劳教所部分被非法超期关押大法弟子:刘家玲、平玉荣、董玉英、杨广金、杨粉霞、崔彦卿、何勤英、闫淑军。
湖南省长沙市捞刀河镇幸福山庄洗脑班610头子李国良,帮凶吴凯明、史進、周浩等,与\岳阳犹大杨玉莲、市人民医院陈和平、市雨花区医生鲁文等狼狈为奸,使尽各种手段对大法弟子残酷迫害。大法弟子江尚莲坚决不配合邪恶。请同修共同发正念,支持在魔难中的同修。
四川新都区法轮功学员李华玉、冯贵清2004年8月1日被清流镇政府综治办(610)从家中绑架到新津洗脑班迫害。
重庆永川黄瓜山茶治厂主任邓维强,男,57岁,修炼法轮功后,以前所患多种病都好了。1999年7.20后,恶人刘汉超和许代碧强迫邓维强交出大法书籍和炼功带。邓维强想不通这是为什么,当场就气晕了 。于2000年腊月28日离开人世。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伙同龙潭区江北分局华健治安派出所(原吉化建设公司公安部)迫害本单位的大法弟子,造成吉化建设公司的一些大法弟子被劳教,还有一些被迫家流离失所。
四川省仪陇县政法委召集各单位主要迫害法轮功的恶人开会,说在邓小平诞辰100周年之际,首恶可能将来仪陇朱德故乡,各单位要威胁法轮功学员不要出来活动,否则会危及家人和所在单位,还给每个人都安排了两三个人暗中监视。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副处长孙海彬非常邪恶,特别伪善,多名各地大法弟子被他所欺骗,被绑架至牡丹江铁路看守所。汪清县大法学员闫彩霞(32岁)被欺骗,说出了自己带的100多个光盘与哈尔滨第二朝中教师的丈夫田荣鹤(31岁现),现在田荣鹤已被绑架,闫彩霞被判三年劳教。
黑龙江虎林市854农场大法弟子韦鸾(61岁)、李春英(43岁)因写信讲真象被非法判劳教三年,6月29日被送走。6月30日劳教所因韦金鸾得冠心病,李春英心脏病高血压拒收送回,邪恶之徒几次送不進去也不放人,建议家属去依法要人。
牡丹江新学员耿兰芝,54岁,因带一个光碟被查出,被诱供说出其姐耿秀华(61岁牡丹江大法弟子),现被关押。还有一名在火车上看电子书的弟子,被人举报也关押在牡丹江看守所。望出门同修注意旅途安全。
2004年8月5日上午8点多钟,黑龙江鸡东县明德乡派出所恶警们开车到永祥村,将大法弟子马秀芝绑架至鸡东看守所。现马秀芝被迫害得不能吃饭,生命垂危,鸡东县公安局政保科仍不放人。
北宁市沟帮子镇大法弟子魏宝香绝食16天,身体状况极差,仍被北宁市公安局强行送到马三家教养院。辽宁省北宁市部分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恶人:广宁镇公安分局指导员崔占刚,市国保大队队长安殿明、刘纯祥,沟帮子公安分局王宏利,北宁市闾阳镇派出所王永金、王士杰,常兴镇派出所所长王学伟。
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四大队大队长高志禄,一直参与迫害大法弟子。其人电话:13596034603
河北任丘华北油田石化派出所所长郑军,近几年来,迫害大法弟子,绑架、抄家无所不为。派出所值班电话:0317-2735110,邮编0625550,通讯地址: 河北任丘华北油田石化派出所。
首批被“追查国际”发出追查通告的中共官员一览表
99年7月后,王女士单位领导、当地派出所都多次找她“谈话”,家里电话被窃听,出门受到明目张胆的跟踪和绑架。有一次出门去领工资,在路上只看见一个人打手机,然后突然不知从哪里窜出来20多个年轻人,把她绑架到派出所。还有一阵子,警车经常停在她所住的楼下,从早6点到半夜12点,最多时候有7个警察在楼下。比起明慧网上报道的那么多大法弟子所受到的残酷迫害,她所受到的这点迫害简直太普遍了。原以为,执行迫害政时在北京这样的地方也会有所收敛,可是我错了。一个个“不算什么恐怖”的故事,一个被谎言和暴力恐怖笼罩下的北京。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梅碧林致省人民检察院,为法轮功学员丈夫周模方申诉:我丈夫周模方……2002年10月30日在家被官渡区国保便衣公安非法绑架,后被非法秘密判刑五年,现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
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志昆写给云南省检察院的申诉书。
今日86人严正声明,在邪恶的强化洗脑及高压迫害下,所做的一切不符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今后要加倍弥补损失,向世人讲清真象,跟上师父正法進程。
诗歌:明心
明慧新闻简报(2004年8月11日)
《解决激光打印机夹纸问题的一个方法》一文的补充
电子书:用Premiere制作揭露本地迫害的VCD节目
真象纸袋五款:想纵览全球著名媒体吗?
真象传单:山东真言(专刊)
真象传单:北京心语
小册子:以史为镜 走出谎言(第一集)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79K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433KB)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11K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484KB)
内容:
奥运前夕江泽民在希腊被起诉
西班牙“世界报”发表社论 谴责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
留得清白在人间
──我所了解的法轮功真象
98年法轮功祛病健身北京万例健康调查报告
老李主动退“金卡”
父母双双被害死 刘晓天逃亡十八月 流落异邦
在「牛和鸡」之间的挣扎
突破信息封锁 了解真实世界
新唐人开通卫星新频道 覆盖中国大陆
大陆大法弟子 文
同舟 绘画
清心 制版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1.1M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1.9MB)
打印指南:(一次两份快速装订打印法)
PDF 文件:
第一步:先打印单页,在“文件--->打印”设置页面范围,设置单页,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二步:将纸翻面;
第三步:再打印双页,在“文件--->打印”设置页面范围,设置双页,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四步:从长边中间裁切开,沿中线装订,即为两份小册子。
WORD 文件:
用这个方法打印横向资料不完全,正确的方法依打印机而定。
在打印机特性设置对话窗中,选择横向;如果有每张纸打几页的设置项,请选4,按确定。如果没有,按确定回到打印设置页,在设置缩放选项中选每页4版。设置纸型缩放为A4纸。
第一步:在“文件--->打印”里设置页面范围,输入下列页数:
12,1,12,1,10,3,10,3,8,5,8,5
设置缩放选项为每页4版,按纸型缩放为A4纸。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二步:将纸翻面;
第三步:在“文件--->打印”里设置页面范围,输入下列页数:
2,11,2,11,4,9,4,9,6,7,6,7
设置缩放选项为每页4版,按纸型缩放为A4纸。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四步:从长边中间裁切开,沿中线装订,即为两份小册子。
内容:
台湾举办首届大专法轮大法研习营
芝加哥地区明慧学校正式成立
加拿大学员参加圣约翰市健康博览会受欢迎
密西根州学员荣获芳明顿坡市游行表演奖冠军
韩国法轮大法学会应精神科学学会之邀,介绍大法
修炼大法 人生至福
二姨的变化令人称奇
优秀职工刘晓东被迫害致死 七月份被证实迫害致死十九人
金钱怎能买人心?
加魁省法院入口展酷刑,善良人要审江泽民
布法网 “追查国际”在行动中
江泽民奥运前夕在希腊被起诉
迫害帮凶陈至立在非洲被起诉并到庭应诉 坦桑尼亚法官为起诉案开绿灯
标准版:(1.0MB)
适应纸张:8开(39cm X 27cm)2页,或者A4缩小
A4版:5页:(1.2MB)
手工拼版后复印或制版印刷。另外也可用B5纸(比A4小,价格低,版面不必放大缩小)打印后直接散发。
目录:
“法网恢恢”恶人榜
国际消息
营救遭摧残的母亲 加拿大居民咨询海外起诉程序
‘沙尘暴’获费城国际电影节最高奖
环球时事
国务委员陈至立海外被传唤出庭
迫害真象
硫酸毁容判死刑 电棍毁容该当何罪?
于洪区居民生命垂危 龙山教养院警察扬言“死就死了呗”
民心如镜
“几分钟内竟拍得那么完整,除非是演戏”
人心与因果
什么是法轮功?
修炼人的故事
南美印第安母亲的修炼故事
突破网络封锁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334K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671KB)
目录:
法轮大法洪传世界
法轮大法究竟是什么?
修炼人的故事
只有三天,我十几年的驼背就伸直了
百姓关心的问题
迫害近五年世人明真象
屠杀发生在你我身边─
重庆市已经有28位法轮功群众被凌虐致死
人间地狱──西山坪劳教所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发出对重庆劳教系统不法人员的追查通告
全球公审江泽民
突破信息封锁看遍全球媒体
下载:
阅读版:下载WORD压缩文件(2.9MB)
打印版:下载PDF压缩文件(1.5MB)
打印指南:(一次两份快速装订打印法)
PDF 文件:
第一步:先打印单页,在“文件--->打印”设置页面范围,设置单页,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二步:将纸翻面;
第三步:再打印双页,在“文件--->打印”设置页面范围,设置双页,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四步:从长边中间裁切开,沿中线装订,即为两份小册子。
WORD 文件:
第一步:在“文件--->打印”里设置页面范围,输入下列页数:
32,1,32,1,30,3,30,3,28,5,28,5,26,7,26,7,24,9,24,9,22,11,22,11,20,13,20,13,18,15,18,15
设置缩放选项为每页4版,按纸型缩放为A4纸。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二步:将纸翻面;
第三步:在“文件--->打印”里设置页面范围,输入下列页数:
2,31,2,31,4,29,4,29,6,27,6,27,8,25,8,25,10,23,10,23,12,21,12,21,14,19,14,19,16,17,16,17
设置缩放选项为每页4版,按纸型缩放为A4纸。再按“确定”按钮即打印,
第四步:从长边中间裁切开,沿中线装订,即为两份小册子。
订阅请发空邮到:subscribe@minghui.org
取消订阅请发空邮到:unsubscribe@minghui.org
联系编辑或投稿请发电邮到:article@minghui.org 或 tougao@minghui.ca
联系技术部请发电邮到:webteam@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