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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律师谈起诉外交人员煽动仇恨的法律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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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9日】(明慧记者冬娜)不久前(6月19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寻求正义:制止仇恨犯罪,酷刑犯罪和反人类犯罪”法律论坛上,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戴维-马特斯在发言中,以“仇恨言论和外交豁免权”为主题,从相关国际法和外交豁免权适用的范围等方面,论述了起诉和制裁散布仇恨言论的外交人员的法律依据。

※ 一旦仇恨之词脱口而出 外交人员就将面临起诉

马特斯首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给出外交人员仇恨言论的具体描述。其中一个案例是: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乔-契布卡,写信给“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表达了对中国掩盖SARS的关注。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在2003年5月该报上发表了一封回信,将契布卡和其他法轮功学员贴上险恶的Χ教徒的标签。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这样的行为呢?马特斯说,外交或领事的这类评论和文章,可以归为煽动群体灭绝或煽动仇恨、或引诱反人类罪,也可能是诽谤。

马特斯律师说,如果外交及领事官员为反映他们政治首脑的立场,而传播国家发起的仇恨,那么一旦煽动仇恨之词脱口而出时,他们就再也逃不过被起诉的命运。至少在一些情况当中,因为他们身在海外,那里的法律系统能够处理他们的仇恨犯罪。

马特斯援引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中第25条关于个人刑事责任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对一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命令、唆使、引诱实施这一犯罪,而该犯罪事实上是既遂或未遂的;”马特斯称,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规定,引诱反人类罪本身也是反人类罪。

马特斯律师特别以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法案为例称,在加拿大煽动反人类罪将被起诉。这一法律有些权限上的限制。其中一项规定被认定犯罪的人要在加拿大。另外,在加拿大刑法中也可以找到煽动仇恨罪。一般说,该刑法仅适用于全加拿大境内。所以加拿大刑法的法律权限是(罪犯)在加拿大境内。对于不在加拿大境内的,马特斯解释说,涉及诽谤的民事诉讼就更容易促成缺席审判。

马特斯总结说,“所以,无论一个外交或领事官员在加拿大犯了刑事上煽动,还是被指民事上的诽谤,都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法律权限,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为违法者本人在加拿大,违法行为发生在加拿大。问题是是否外交或领事豁免权能够使这些在加拿大的官员免于被追究。”

※ 外交豁免权无法保护人权罪犯

外交关系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对外使节及政府间机构法案(Foreign Missions and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ct)等国际法,赋予了外交官刑事豁免权。

但是,马特斯说,“他们的豁免权并不延伸到其行使职责过程之外的行为。”马特斯進一步解释说,根据国际法的根本特性,煽动群体灭绝、仇恨,引诱反人类罪永远是外交行政和技术人员职权外的行为。“外交关系维也纳条约”成员国不能有意向外交机构的成员提供国际刑法以外的豁免权。

马特斯举例说,在皮诺切特的案子中,英国议会上院兼最高法院成员伯朗尼-维尔琴逊称,“我认为有强大的法律依据说,实施酷刑国际公约中禁止的酷刑,并非国家功能。”

豁免权其实并不是绝对的,马特斯说,“存在的豁免权是输送国豁免权,但是总可以被该国取消。因为输送国可以取消其外交官的豁免权,接受国也总可以要求取消豁免权。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接受国要求输送国取消这种豁免权。”同时,马特斯称,豁免权是地区性的,并不是全球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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