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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云南省和昆明市当局释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惩处警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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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14日】

昆明市政府、云南省劳教委:

我叫石云,女,是昆明第二职业中专教师。

我的丈夫江玉留是同单位教师,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2004年6月2日,盘龙国保以单位有人举报我丈夫散发法轮功宣传光盘为由,抄了我们的家,抄走了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抬走了电脑主机。至今没有归还。

盘龙国保从6月2日至7月7日,先后5次对江玉留進行传讯,但没有一次出示传讯通知单。

7月7日早上,盘龙分局的公安以请江玉留到国保有事相商为由,将他带上车。江打电话告诉我,并说中午不回来吃饭了,我不放心追问到底是去哪里,他询问了同车公安,才知道是把他直接送往大坪坝第二劳动教养所。当日晚盘龙分局公安李金昌把劳动教养通知书送到我手上。通知书上写到“兹有江玉留因扰乱社会秩序经审查批准,决定劳动教养贰年零陆个月”。我向李公安询问相关法律条文,他粗暴拒绝,后经我多次要求,他才说判劳教是根据《刑法》300条。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
1、 盘龙公安随意抄走家用电脑等私有财产至今不归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我要求退还我的书籍、资料和电脑主机。
2、 警察在对江玉留的5次传讯中没有出示过传讯通知书,是非法的。询问的主要内容是有关信仰问题,而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些做法是对江玉留人权的践踏。
3、 在没有对江玉留進行传唤或通知的情况下,警察以其它借口将他骗上车,强行送往劳教所是非法的。
4、 劳教的依据是“扰乱社会秩序”。江玉留用自己的钱制作光盘赠送给他人,澄清法轮功真象,何来“扰乱社会秩序”之说。按照1982年1月2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江玉留并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定。即便是李金昌所提供的《刑法三百条》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截止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出关于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说法轮功是×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他任何人的言论都只代表个人意志,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按照规范与法理讲,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就不能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我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纠正以上违法行为,无条件释放江玉留。

此申诉呈送云南省司法厅、省劳教局、省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

申诉人: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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