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4.25以后,我没去北京。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室联合通知》下发到县团级,我当时看到了,文件明确规定对法轮功的态度是“三不政策”,即“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宣传”;“有问题逐级上访”。我根据此通知内容,于2000年10月到省政府办公室上访,得到的回答却是“不回答、不接待、不解释”。我感到非常惊讶,国家的群众上访单位,却不接待上访群众,不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不解释原因。这令我难以理解。于是我把修炼心得交给上访办,让他们替我转交给当时省委书记徐有芳,想在2001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反映我的意见,结果又没有得到答复。
2000年12月28日,我同另外3名老年大法弟子(她们都是老太太,年龄分别为78、73、68岁),又到省委上访,在上访无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把写着“法轮大法好!还我师父清白!”的条幅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打开,我这种行为,只是为了表达我上访的意见,表明我个人对法轮大法的看法,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团结的用意。条幅是我自己做的,自己写的,自己亲手挂上的,没有任何所谓的“组织”。但江泽民一伙把上亿的好人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我不理解。
2001年2月3日,我正在亲属家,动力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在没有任何原因,没有任何罪名的情况下,把我关進动力分局看守所。2001年11月19日,判我4年刑。他们根据什么判我?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我不服,我没有罪,我工作上兢兢业业,为事业献青春,洒汗水,没干过任何违法的事,修大法后,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戒掉烟酒等恶习,我无愧于心,无愧于大法,无愧于大法弟子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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